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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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兴牧肉鸡产业联合体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由安徽兴牧畜禽有限公司、太湖县祥和禽业农民专业合作

社、太湖县富山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太湖县黄国兵家庭农场、太湖

太湖县汪闯华家庭农场、太湖县吕引华家庭农场、太湖县查如海家庭 农场、太

湖县刘振水家庭农场、太湖县大石乡裕兴养殖场、太湖县茗 南结华生态家禽养殖家庭农场等单位和个人共同协商,作为初始成员

单位成立太湖县兴牧肉鸡产业化联合体 (以下简称联合体 )

第二条 为维护联合体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联合体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三条 本联合体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联 合体名称:太湖县兴牧肉鸡产业化联合体。本联合体住所:太湖县新 城太望路(安徽兴牧公司办公大楼内)。

第四条 联合体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以市场为导向,以

肉鸡养殖业为基础,以安徽兴牧畜禽有限公司为龙头,积极推进肉鸡 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优化资源配置,互连互通,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 拓宽农业融资渠道,增强联合体成员抗风险能力,保障联合体资产的 增值增效。

第五条 本联合体业务范围:肉鸡育种、孵化、养殖、销售、饲

料加工、肉鸡初加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技术信息、运输等。

第六条 本联合体由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与

肉鸡养殖关联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组成,作为社会团体成立。

县周北中家庭农场、

、太湖县汪满云家庭农场、

第二章成员资格

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联合体业务直接有

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体成员。

第八条加入本联合体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二)经本

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九条本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行使相

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联合体实行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联合体提供的各项服务;(三)享受各级政府对联合

体的各项扶持

(四)查阅本联合体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体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出退出

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体;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日向成员 (代表 )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条 本联合体的机构由成员 (代表 )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余学文担任,设副理事 1 名,由刘振水担任,设监事成员 2 名,由汪 满云、周北中担任,设财务 1 名,由孙友明担任。成员 (代表 )大会由全

体成员组成,是本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法人代 表或委托代理人担任。

条 成员 (代表 )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 (四)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联合体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 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联合体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联合体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 数、资格、任期等;

)决定本联合体其他重大事项。

条 本联合体每年召开两次成员 ( 代表 )大会。成员 (代表 ) 大会由理

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 (代表 )大会,理事长 (会)须提前十五经选举联合会理事长由黄光源担任、监事长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二)执行监事或者监

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10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联合体成员(代表)总数的三

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

做出决议,须经本联合体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体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

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本联合体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

责。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

大会

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体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

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

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

责人;

(七)管理本联合体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体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

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

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理事长为本联合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

签署本联合体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经营管

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

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

况;

(五)代表本联合体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十九条监事会是本联合体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

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2 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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