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与代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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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治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许多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

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操纵度和风险操纵制度;

(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资格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操纵和风险治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治理制度;

(八)公司及其要紧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职员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治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商业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后,能够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中国保监会依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同,将许可证划分为A、B、C三类。申请机构依照自身资质的情况,可申请相应类不的许可证。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

(一)直接申请;

(二)托付保险业社团组织代为申请;

(三)托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

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采取第(一)种方式,申请B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采取第(二)种方式,申请C类保险兼

业代理资格应当采取第(三)种方式。代为申请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业社团组织应当督促申请人备齐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交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其法人机构必须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经营范围为全国的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总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该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办理具体手续。

经营范围为全国的法人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由各地省级分支机构统一组织,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一经核准,省级分支机构及所申报的下属分支机构均可获得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中国保监会按照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清单,逐一核发许可证。省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各家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在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时,必须持有许可证。

申请A、B、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均应当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

(一)申请机构差不多依法登记注册;

(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均应当持有《保险代理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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