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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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工作,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由防保科组织实施,做好死亡报告卡登记管理工作。死亡报告作为科室。质量管理的一项内容。

(二)凡患者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死亡或来我院途中死亡者,濒临死亡自动出院的患者,均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当班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医生应开具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四联给患者家属,第一、二联放在科室保卡箱中,以免遗失。如整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患者家属拿走造成遗失,将作为漏报处理。

(三)患者死亡后,各科应如实在门急诊日志、患者出入院登记完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

(四)死亡报告卡由防保科负责回收,并对死亡病例进行网络直报,要求在7天内上报。

(五)防保人员每周检查一次门诊的死亡证明登记,每月通过院内网检查病案统计管理系统中的死亡患者一览表,核对死亡病例报告情况,发现漏报及时督促医生进行补报,要求报告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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