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

中国古代刑法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大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据说,周武王“皇皇若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论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

轻。”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到明代又改为从新主义,无论轻重,并依新律拟断。清同明制。这也是“刑罚世轻世重”政策的一个方面。

二、犯罪主体

1、“化外人”

“化外人”类似我们现在说的外国人,但当时的范围要广一些,除了外国人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之人。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是指“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这一定义适用于以后历代。

《唐律疏议》卷六规定,“化外人”犯罪如系同类相犯,则问其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为属人主义;如系“异类相犯者”,则按《唐律》处断,此为属地主义。对于中国人在外国或少数民族地区犯罪问题,唐律未作规定。明代改行属地主义,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大明律》拟断。清律继承了明律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清律对“化外人”犯罪问题十分重视,除了在《大清律例》中规定以外,在《蒙古律例》和《回疆则例》等单行法规中也有许多相关条文,如蒙古人在内地犯事者,明令照《大清律》办理。

对中国人在外国或少数民族地区犯罪问题,也作了规定。如内地民人在蒙古地方抢劫,依《大清律》;如蒙古人与民人伙同抢劫,核其罪名,依重者问拟。

此外,从宋代开始,向境外贩卖人口、铜铁、米粮和船只等违禁品的,照中国法律处罚断罪。这说明随着海外交往的发展,对于国人在境外的犯罪也开始追究。这是中国古代刑法在空间效力上一个历史性的扩展。

2、官贵

中国古代奉行“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官僚和贵族犯罪不承担或

很少承担刑事责任(危害社稷的除外)。

汉代明定“上请”或称“先请”之制,规定一定秩级以上的贵族官僚在犯罪后,刑官不能擅断,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酌斟定罪科刑。

从东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一方面受士族政治的影响,另一方面受法律儒家化的支配,针对官贵犯罪的议、请、减、赎、当制度逐渐确立。曹魏时制定律典,首次明确规定了“八议”制度,史称“八议”入律。嗣后,南陈北魏又相继创设“官当”制度。到隋唐律典中,系统地规定了所谓的议、请、减、赎、当制度。宋元明清各代,除了废除“官当”制度外,其余的各种制度均沿用下来。

“八议”的范围为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所谓“议亲”,指皇帝袒免以上亲,太皇太后及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实即皇亲国戚;“议故”,指长期侍奉皇帝,“特蒙接遇历久”的人;“议贤”,指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议能”,指有大才艺者,即具有整饬军旅、莅临政事、治邦安国的大才干之人;“议功”,指曾经建立大功勋之人;“议贵”,指三品以上的职事官、二品以上的散官及一品勋官,也即高级官僚贵族;“议勤”,指为国服有大勤劳的执政大臣等;“议宾”,指前两个王朝君主的嫡系后裔,称为“国宾”者。

“八议”者的特权包括两项。一项是“八议”者在犯死罪时,除“十恶”大罪外,有关司法

机关不得直接对其定罪科刑,而只能将其所犯罪行及应议之状向皇帝上奏,由皇帝交付朝中大臣在“都堂集议”,议定后再上奏皇帝,由皇帝作最终裁决,但所议定只能称其“准犯依律合死”,不得直接拟定应处绞刑或斩刑,而实际上,往往可被免除死刑;另一项则是在“八议”者犯流罪以下各罪时,则直接减一等处刑。

“八议”之外,对于其他的官僚贵族及其亲属则按其身份等级依次赋予了请、减、赎、当等特权。

请的适用范围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官爵五品以上的官吏等三类人。这些人如犯死罪,由有关司法机关条录其

所犯罪行及应请之状,奏请皇帝裁决。此种裁决往往可获减刑优待;但所犯如系“十恶”大罪或属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则不得请;如所犯为流罪以下,减一等处刑。

减是指凡七品以上官吏、官爵得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等,如所犯为流罪以下,得减一等科处刑罚。

赎是指凡享有议、请、减等特权之人,九品以上官吏、官品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及妻、子孙等人,犯流罪以下,准许纳铜收赎。但所犯如属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等“五流”之罪,犯过失杀伤期亲尊长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等罪应处徒刑者,故意殴伤他人致其废疾应科流刑者,男夫犯盗罪、妇女犯奸罪者,均不得减刑或收赎。

“当”亦称“官当”,指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上官吏,如犯一般徒、流罪,可以以官抵当刑罚,即用免除官爵的方式抵充徒刑或者流刑。凡以官当徒者,如系私罪,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如属公罪,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两年;如以官当流,三流均比照徒刑四年。若罪小官大,抵罪后留官收赎;若罪大官小,抵罪后余罪收赎。因官当而去官者,一年后可比原官降一等叙用。

附带需要说明是公罪和私罪问题。按《唐律疏议》的解释,“公罪”为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如捕快在追捕犯人过程中误杀旁人;“私罪”乃不缘公事而私自犯者,如私自犯、章奏不实、受请枉法之类。官吏犯公罪者,大致上其刑比较轻,且处罚上也有特例。唐明清律上,同职犯公罪者,连署官连坐;而犯私罪者则否。又隋唐律上的官当,以官次之当徒刑的年数,在公罪比在私罪者多。二是部属犯罪,一般由主管官员承担负责。荐举失察的也要承担责任。军伍犯罪也实行连坐之制。

3、良贱

在中国古代,良人和贱民是范围最为广泛的一个身份等级。良人或称良民,指国家的编户齐民,范围大致包括士、农、工、商。贱民在战国秦汉时期主要包括官私奴婢,商人、赘婿、后父等也列于贱籍,

身份较奴婢要高;魏晋南北朝及隋唐宋元各代,则包括奴婢、部曲和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等。按其身份又分三等:奴婢“律比畜产”,地位最低;部曲乃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近似家丁之人,在法律上“不同资财”,可由家主转让,但不得买

卖,地位高于奴婢;官户、杂户、工乐户及太常音声人最接近良人,可以受田,但仍列于“贱色”。明清时代的贱民主要指官私奴婢及娼优皂隶等,但某些特殊人户,如清代山西与陕西的乐户、河南的丐户、浙江的惰民、福建两广的蛋户等,也属贱民。

良人和贱民在刑事责任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良贱互犯杀伤罪与奸非罪上。凡良犯贱,减等科刑;贱犯良,则加等处罚。

关于前者,唐宋法律规定,殴伤他人奴婢,减二等科刑;殴伤他人部曲,减一等科刑,明清律典统一规定为减一等科刑。凡杀人罪,故杀一般均处斩刑,但杀部曲者处绞刑,杀奴婢仅流三千里;明清律典则规定,杀奴婢者,不问故杀、殴杀均只科绞刑,元代更规定,殴死奴婢只科杖一百,征烧埋银五十两。良人奸他人部典之妻或杂户、官户妇女,在唐宋法律中仅科杖一百,奸官私奴婢又减一等杖九十;强奸者加一等科刑。

关于后者,唐宋法律规定,官户、部曲等殴良人加一等科刑,奴婢殴良人加二等科刑;明清律典改为奴婢不分高下,凡殴良人均加一等科刑。至于部曲、官户奸良人者,均加一等科刑。

此外,在几个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民族不同在刑事责任上也有差别。如在元代,最上等的蒙古人扎死汉人,笞五十七,征烧埋银;如果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反之,汉儿人杀死蒙古人,处死,正犯财产断付人家,余人并征烧埋银。清代的旗人和汉人互犯亦是如此。

4、亲属

在中国古代,宗法伦理是构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制度。犯罪主体在家族内的尊卑和亲疏直接影响刑事责任的轻重和有无。

(1)“亲亲相隐不为罪”

亲亲相隐不为罪,或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

为首隐匿窝藏犯罪的亲属不按隐匿罪科刑的制度。

亲亲相隐直接来源于儒家的主张。《论语•子路》记载,孔子根据周代礼制中的“为尊者讳,为亲者讳”的习惯,提出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主张。至汉代,随着法律的儒家化,宣帝时以诏令确定了亲亲相隐制度:“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唐代正式规定,凡同财共居的家庭成员,不论是否同一户籍及有服无服亲;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以及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相互之间,有罪均可相互容隐;部曲、奴婢对主人犯罪应容隐。容隐的内容,除窝藏犯罪人不报官府外,还可为其通风报信,帮助逃亡,均不得按凡人之间的窝藏犯罪定罪科刑。另外,小功以下的亲属相互容隐,减凡人三等科刑。但如果所犯本罪系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属缘坐中的造畜蛊毒、杀一家非死罪三人

及肢解人,则不得容隐。宋元明清各代均继承了这一制度。

(2)“准五服以制罪”

服制定罪或称“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于亲属间的侵犯、伤害等行为的刑罚,不但要考虑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而且必须考虑其尊卑及亲疏远近,按照服制所表示的亲等来综合确定。

在中国古代,依据亲属关系定罪科刑的作法很可能在原始习惯法中就已存在。秦法中已出现“父盗子不为盗”,“子告父母、勿听”及“家罪”等内容。汉律中也有“杀母以大逆论”、“殴父母罪”、“居丧奸”及“禽兽行”等与亲属关系有关的罪名。正式确定“准五服以制罪”是在晋代。其后各代均沿用了这一制度。元代始于法典中附列丧服图六,明清两代律典更列丧服八图于卷首,包括丧服总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妻为夫族服图、妾为家长族服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图、外亲服图、妻亲服图、三父八母图。图后又附有《服制》一卷,将五服持服亲属详加列举。

服制定罪在各代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基本作法却比较一致,一

般均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侵害行为的性质,分为杀伤、殴告及骂詈等人身侵犯,盗窃、诈骗等财产侵犯和奸非罪三类;二是服制关系中的尊卑差别与亲疏远近。凡属人身侵犯之罪,如系尊长侵犯卑幼,亲属关系(服制)愈近,科刑越轻;如系卑幼侵犯尊长,亲属关系越近,科刑越重。凡属财产侵犯之罪,不分尊卑,比照常人减等科刑,服制关系越近,科刑越轻。凡属奸非罪,则不问尊卑长幼,服制愈亲,科刑越重。

5、老幼废疾

在中国古代的犯罪主体中,老幼废疾一直是轻刑的主要对象。

在先秦时期可能已经产生了矜老怜幼的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载有“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的“三赦”制度,《礼记•曲礼》也有“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的说法,但其究竟于何时形成以及具体内容则已不详。到战国初年,据说《法经》中有“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的规定,但此法是否可信尚待考证。

秦律对于称为“小”的未成年人似可减轻或免除刑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但这究竟是具有一般意义的制度,还是仅具特殊性的做法,也有待考证。

西汉惠帝时,明确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这是对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最早的可考记载。到东汉时期,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制度。其中,对老年人犯罪减免刑罚分两种情形:一是年八十以上者,除诬告、杀伤人以外的犯罪,免除刑罚;除犯不道罪为诏所明捕以外,犯一般罪被囚禁时不戴枷锁等械具;二是年七十以上应处肉刑者,可减轻为完刑。对未成年的幼弱之人犯罪减免刑罚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未满七岁者,犯

一般罪免除刑罚,犯贼斗杀人及其他死罪,上请廷尉奏闻皇帝裁决,一般当免除死刑;二是八岁以下者,在囚禁时免戴械具;三是十岁以下者,应处肉刑者减为处完刑。对废疾者的减免刑罚,则有盲人

乐师、侏儒之人及妇女“孕者未乳”,在囚禁时不戴枷锁等械具的优待,但是否减刑则史书无载。

汉以后的魏晋南北朝各代,大致沿用汉制又加损益,至隋唐时代则在律典中明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的统一制度,宋元明清各代律典沿而不改。其具体内容就是,将老耄之人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及七十以上三级,将幼小之人也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及十五岁以下三级,将残疾分为废疾与笃疾二级。其中七岁以下、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除外),但因缘坐配没者,不在此限;十岁以下、八十以上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等罪应处死刑者,上请皇帝裁决;犯盗及伤人罪者,收赎。此外各罪均免除刑罚;十五以下、七十以上及废疾者,犯死刑者不得减免,犯流罪以下各罪,不处真刑,纳铜收赎,但如系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之罪者,则不许纳铜收赎,仍处真刑。

三、犯罪主观方面

1、“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中国古代对故意犯严加惩罚,从重科刑,是谓“刑故无小”;对过失犯则从轻甚至减轻处罚,是谓“宥过无大”。但其故意与过失的概念与现代刑法有异,不可简单比附。在此以杀人罪为例稍作说明。

(1)谋杀。谋杀指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如谋财害命。作为起意的造意者,唐明清律均定为主犯,从重处罚。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祖父母父母,乃以下犯上,其心更为可诛,均加重处罚。唐律还强调谋杀必须二人以上。《大清律例》卷26解释“谋”说:“或谋诸心,或谋诸人”,则一人也可定为谋杀。

(2)斗殴及故杀人。所谓故杀指一时故意或突然起意而杀者,斗殴杀人指打架打死人,二者均有比较强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唐律还规定,如果斗殴时用刃,则认定为有害心,推定为故杀。明清律没有这一规定。此外,斗殴杀人以斗殴为前奏,而斗殴具有明显的恶意。这和“故杀”有杀人之意也是相同的。《大清律例》卷26将斗殴和故杀并提:“独殴曰殴,有从为同谋共殴;临时有意欲杀、非人所知曰故。共殴者惟不及知,仍只为同谋共殴。此故杀所以与殴同条,而与谋有

分。”这时比较准确的。

斗殴杀人是比较常见的犯罪。元代规定:“诸殴死人,虽不见尸,招证明白者,仍征烧埋银”;“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诸良人以斗殴杀人奴,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明、清律对斗殴及故杀处罚较重,或绞或斩。此外,过失杀、戏杀和误杀皆“准斗杀伤”以收赎。

(3)戏杀。所谓“戏”,《大清律例》卷26解释为“以堪杀人之事为戏,如比较拳棒之类”。其要件有三:一是和同,即双方一致同意“戏”。这既指双方在主观上是善意的,至少是无恶意的,更指双方对戏的危险性有着一致的认识。二是共戏。这是指双方在“戏”中的地位

是平等和互动的。三是杀伤。需要说明的是,《唐律疏议》卷23对“戏”的危险性有所区分,普通戏杀伤,减斗杀伤罪二等;危险性戏杀伤,减一等;对尊长犯者,从斗杀伤法。元律规定,以戏与人相逐致人跌死者,其罪徒,征烧埋银给苦主。良人戏杀他人奴者,杖七十七,征烧埋银五十两。但同时又规定,戏伤人命,自愿休和者听。《元典章》也有“戏杀准和”的案例。明、清律把戏杀都归在“误杀戏杀过失杀”条,以过失收赎论处,给付被害之家茔葬之费。

(4)误杀。误杀指加害人原意伤害或杀害甲但误杀死乙的情况。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误杀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但误杀本有害人之心,只是目标错误。所以,历代法律均根据原来的害意处以刑罚。《唐律疏议》卷23“斗殴误杀伤傍人”条规定,“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减一等”。《大清律例》卷26规定,因戏而误杀旁人者,照因斗殴而误杀旁人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仍追埋葬银二十两。但捕役在追捕罪犯过程中误杀无干之人,则按过失杀人律,于本犯名下追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予被杀之家。

(5)过失杀。按照《唐律疏义》卷23的解释,“过失”是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耳目所不及”指“假有投砖瓦及弹射,耳不闻人声,目不见人出,而致杀伤”;“其思虑所不到者,谓本是幽僻之所,其处不应有人,投瓦及石,误有杀伤”;“或共举重

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高险而足蹉跌”;“或因击禽兽,而误杀伤人者”;“共捕盗贼误杀伤旁人之类”。《大清律例》卷26总结说:“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 也就是说,过失杀在主观故意和犯罪事实的认定上有独立的标准,但在量刑上则按照斗殴杀伤人罪处理。如唐宋律:犬伤害人畜以过失杀伤人论;明清律畜产咬踢人,因而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准斗殴杀伤,收赎给主;明清律庸医杀伤人,以过失杀人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清初法学家王明德在《读律佩觹》中曾这样解释上述法律的用意:“…无心之失曰过。宥过无大。故虽杀人乎,其罪亦可原,勿论可也…被杀者则已死矣。变起仓促,衣衾棺椁之需,其家焉能立备?苟不为之斟酌以处此,或至暴露焉,亦未可知,将何以慰被杀者之魂,安被杀之家、全一切生者之念,而并以广朝廷恩泽及枯骨之仁耶?…罚令折银收赎,以给被杀之家茔葬。”

2、首恶从重,随从减等

中国古代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从战国到秦代一概加重科刑,汉代以后则注意区分首犯与从犯,从而形成首恶从重、随从减等之制。

汉代认为,“《春秋》之义,诛首恶而已。”但当时律典对此尚未加规定。到晋代制律,已有“三人谓之群”、“二人对议谓之谋”、“倡首先言谓之造意”、“制众建计谓之率”、“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的区分。到隋唐时期,在律典的《名例》篇中对共同犯罪有了很详细的规定。宋元明清各代均沿用唐律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二:

一为不分首从,均按正犯从重处刑。这主要适用于强盗、奸非、略人为奴婢、阑人、逃亡、私度越度关津等罪。还有条文明定为“同罚”的犯罪。这些罪行,或者性质特别严重,或者

危害结果无法补救,故均从严惩处。

二系除此以外各种罪行的共同犯罪人,则区别首从,对首恶从重,随从减等科刑。但对首犯与从犯的区分,则既有原则,又有例外。作为原则“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作为例外,则分两种情形:

一是“家人共犯”,只对尊长科刑,卑幼被视为无罪,不予科刑,但如所犯为盗窃财物、斗殴杀伤等“侵损于人”之罪,则仍以凡人首从论,为随从者减一等科刑。二系“共犯罪而本罪别”者,即“虽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如某甲勾引外人某乙共同殴击兄长,某甲按殴兄姊罪科刑徒二年半,某乙按斗殴罪笞四十,因属从犯减一等,未下手再减一等,实际仅处笞二十之刑。

3、屡犯加重,俱发从重

中国古代对于一人犯数(次)罪的情形,在定罪科刑时有屡犯加重与俱发从重的区分。这种区分的依据,就在于屡犯罪与俱发罪在主观心理状态上存在明显差别:俱发罪的数罪都是在裁判以前所犯,在犯罪人的主观心理上尚难确定其有怙恶不悛的心态,故仅从一重,即对数罪中的重罪科处刑罚,轻罪的刑罚已被吸收于重罪刑罚中了;而屡犯罪则系前罪已经处罚而又重新犯罪,犯罪人在主观心理上表现出不思悔过,“屡犯明宪”的特点,实属“罔有悛心,怙终其事”,因而“峻之以法,用惩其罪”,加重科刑,自系当然。

(1)数罪俱发从一重

《秦律》已有俱发从重的规定,故“诬人盗值廿,未断,有(又)有他盗,值百,乃后觉,当并赃以论,且行真罪,以诬人论?当赀二甲一盾”。汉代明确规定了“一人数罪,以重者论”的制度。《晋律》则有“以加论者,但得其加”之制,实即沿用汉制。至唐代法律对此规定已相当系统详备,宋元明清律典则沿用唐律的规定。

对于二罪以上俱发,唐律在原则上均采用“以重者论,等者从一”的规则,即俱发的数罪如轻重不同,即科以重罪应处之刑,如轻重相同,则只科其中一罪之刑。作为例外,又有三种情形:

一是一罪先被发觉并经裁判交付执行,又发觉尚有他罪。如前后各罪轻重相等或后罪轻于前罪,即不再重新科刑;如后罪重于前罪,则对后罪重新裁判,科以重刑,执行时通计前罪已执行的刑罚,以充后罪应执行的刑罚。

二是以赃致罪而构成数罪俱发的。在科刑时对“频犯者并累科”,即如受所监临财,一天之内,三处受绢共十八疋,或三人共同送绢十

八疋,同时送者,各自折半合为九疋科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也即对于同为赃罪,但数罪中既有强盗、枉法,又有不枉法或窃盗等,各罪轻重不等,在科刑时先将赃物累加,然后折半并按其中轻罪应处刑罚科刑。如某县令受财枉法,赃值六疋,应徒三年;不枉法赃值十四疋,应徒三年;监临外窃盗,赃值二十九疋,应徒三年;强盗,赃值三疋,应徒三年;受所监临财物,赃值四十九疋,应徒三年。这其中强盗在性质上最重,依次为受财枉法、不枉法、窃盗,受所监临最轻。对此,先将所有各罪赃数累加,总计为一百疋,然后折半计算为五十疋,按最轻的受所

监临赃五十疋,即处流二千里之刑。

三是对“一事分为二罪”。如果二罪相等,即累赃并科;如罪法不等,则以重法并满轻法,然后按轻法科刑。如某官司非法擅赋敛于一家,得赃绢五十疋,其中四十五疋入官,按坐赃论;五疋人私,按枉法论,两者都应科徒刑二年半。这时,就将赃物累计为五十疋,按轻法擅赋敛五十疋科处徒三年。上述累并科刑,如累并后处刑与其中一罪所处刑罚相等而未加重,就只从重而不再加重;如各本罪应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倍备(折半赔偿)、没官、备偿(赔偿),所犯罪本合处最高法定刑(罪止)的,仍按本法处以除名等处罚。

(2)屡犯加重

《秦律》已有“当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诬人,当黥劓”的规定,属屡犯之加重科刑。但这一规定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尚无法确定。

汉代法律已将屡犯加重发展到累犯或更犯加重阶段。汉文帝十三年诏令规定:“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即指对已判决处刑者更犯笞罪的,加重科处弃市刑。汉以后,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到《唐律》中,对屡犯加重已有详细系统的规定。

中国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刑罚 古代的刑法可谓千奇百怪,手段极其残忍。从名目上来讲就有笞杖、鞭扑、枷项、宫刑、刖刑、割鼻、斩首、腰斩、梳洗、剥皮、烹煮、绞杀、凌迟、车裂等多种名目。在这些刑法之中,如笞杖、鞭扑等一般情况下只会使人受些皮肉之苦,一般不会要人性命。有些刑法会使人致残。有些刑法可以使人痛痛快快地死去;而有些刑法则会先把人折磨的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才让其死去。 俗话说的好:伴君如伴虎!古代统治者们为了稳坐龙椅宝座,也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地位,让自己的江山大爷千秋万代,别说那些企图造反的大臣和人民,就连身边非常亲近的人,只要威胁到他们的霸权地位,只要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就会对那些给自己造成?忧虑?的人进行残酷惩罚,而酷刑的发明正是统治阶层最为炫耀的得意之作。随着各朝各代的更迭,酷刑几经演变,已经变得让人闻风丧胆的地步。 中国古代刑罚包括: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刷洗,弹琵琶,抽肠,骑木驴。把酷刑演绎到极致的当属满清王朝了,满清十大酷刑可谓是最臭名昭着了!满清十大酷刑非只有十种,十大只是说法而已。 中国古代刑罚

宫刑 宫刑,一种割除男子生殖器官和使女子丧失生殖机能的肉刑刑罚,男子宫刑又叫?去势?,女子宫刑又叫?幽闭?(用木棒之类的硬物撞击女子的下腹部,人为的造成子宫脱垂,使女子丧失生育能力)。 宫刑又叫蚕室、腐刑、阴刑、椓刑,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称得上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宫刑除了在肉体上给囚犯带来痛苦外,最残忍之处是给囚犯心理上的折磨,对于男子而言,失去了生殖器,也就失去了传宗接代的能力和享受性的快乐,他们将终生在失去男子尊严的阴影下苟延残喘。 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受过宫刑的人物是史学家司马迁,他在受刑之后,忍受着巨大的心灵伤害,著书不辍,终于为华夏子孙留下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煌煌巨制——《史记》。 宫刑在古代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自然有专门的人员执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同时也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如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到了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此外,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专门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秦汉时期的宫刑是非常普遍的,西汉景帝时规定:?死

中国古代刑法

古代刑和罚有区别,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尚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又:“五刑不简,正于五罚。”后来,泛指对罪犯实行惩罚的强制方法。《明史·刑法志》:“赎罪之法,明初尝纳马。”又:“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 古代的五刑 古代隋以前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隋以后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其中,墨刑又叫黥刑,刺字,即在犯人的额上刺字,并涂以墨作为标志。劓,割掉犯人的鼻子。剕刑又称刖刑,即砍掉犯人的脚。宫刑,割去男子的睾丸,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笞,用荆棍或竹板子打人。杖,用棍子打。大辟,即死刑。 五毒 古代五种酷刑。《后汉书·陈禅传》:“笞掠无算,五毒毕加。”五毒,指身及四肢备受楚毒。有得说指鞭、棰、灼、徽(绑)、墨,为五毒。 黥刺配 黥,在脸上刺成记号或文字,在涂上墨,也叫墨刑。《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庞涓)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忽见。”刺配脱胎于上古时期的黥刑,就是在犯人脸上刺字,并发往远地充军。刺相当于墨刑,配则指发往远地充军。《水浒传》第十回《林教头风雪山神庙》:“受了一场官司,刺配到这里。” 枷 枷在封建时代最有代表性,作为一种刑械具使用,已有3000多年历史。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就有了枷的记载。枷“以乾木为之”,两半合起,中有孔洞,用以严重限制被捕人犯的身体活动。 由于枷是朝廷的“王法”,因而必有定制。唐朝规定:“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尺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尺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宋朝从法律上规定了枷的重量。宋枷开始分二十五斤和二十斤两种,同时将其大小轻重刻在枷上,以便监督。 明代的枷也分三等,“死罪重三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罪重十五斤”。明代的枷不但是狱具和讯具,还成了行刑的刑具。枷成为法定刑“五刑”(笞、杖、徒、流、死)之外的必要补充。清朝的枷分两级,重者七十斤,轻者六十斤。康熙八年刑部规定:囚禁的人犯,不戴木枷,只用细链,使枷只作刑罚而用。光绪二十九年,经刑部奏准:“除留竹片以供刑讯之用,此外各种刑具,尽行废除,枷号一概芟削。”从此,枷不论是作为狱具,还是作为刑具,都从中国历史上消失了。 车裂 古代一种残酷的死刑。俗称“五马分尸”。即将人头和四肢分别拴在五辆车上,以五马驾车,同时分驰,撕裂肢体。如《史记·商君列传》:“秦惠王车裂商君。”车裂也称“辕”或“辕裂”。笞刑 古代用荆条或竹板来抽打人的臀、背部或腿部的一种刑罚。据秦律所记,当时的笞刑不下数十条。汉文帝时笞刑成为肉刑的重要项目。到了隋唐,正式把笞刑列为五刑之一。明清两代,也相承沿用。《陈州粜米》中的“徒流笞杖”的“笞”即笞刑。 发配 即充军。古代的一种刑罚,指把死刑减等的罪犯或其他重犯押解到边远地方去服役。《明史·刑法志》:“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终身”,规定罪犯要服役到死;“永远”,则还要罪及子孙后代。 菹醢 一种酷刑,把人剁成肉酱。

中国古代刑法

古代刑法 1 黥、劓、笞、杖、刖、膑、宫 黥(qing)是古代的肉刑,即墨刑。是古代五刑之一。即用刀刺刻犯人额颊等处,再涂上墨,作为惩罚的标记,用来惩治犯有轻罪的人。古书记载:“臣不正君,服墨刑,凿其额,涅以墨”,写的就是墨刑,即黥刑。 劓(yi)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一种割鼻子的刑罚。这种刑罚大约起源于商代。《史记·商君列传》记载:“行之四年,公子虔,劓之。” 笞(chi)刑也是指古代五刑之一。是一种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腿、背部的刑罚。隋代把它定为五刑之一,一直沿用到清朝。 杖刑是一种用大荆条制成大竹板抽打臀、腿、背部的刑罚。隋代把它定为五刑之一,一直沿用到清朝。 刖(yue)刑是古代的一种酷刑。是一种砍掉脚的刑罚。“昔卞(bian)和献宝,楚王刖之”一句中记载的就是这种刖刑。 膑(bin)刑是古代的一种剔去脚盖骨的一种酷刑。《汉书·司马迁传》“孙子膑腿”即指膑刑。 宫刑是破坏人的生殖机能的一种酷刑。司马迁曾受宫刑。 2大辟、炮烙、汤镬、车裂、凌迟、腰斩、弃市 大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一种砍头的刑罚。商、周、春秋、战国等时期,为死刑的通称。 炮烙(pao luo)相传为商代纣王所用的一种酷刑,是把人放在炭火中烧的一种酷刑。 汤镬(huo)也是古代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投入到滚汤中煮死的一种酷刑。 车裂也是古代的一种酷刑,即将人头、四肢分别拴在五辆马车上,同时分驰,撕裂肢体。也称“辕裂”,俗称“五马分尸”。“秦惠王车裂商君”。商鞅就是受车裂之刑而死的。 凌迟是古代最残酷的一种死刑。五代时开始在刑法之外另设立凌迟一条。宋代凡是犯所谓“大逆”及“逆伦”等罪的人多用此刑,元代将凌迟(俗称“剐刑”),正式列入刑罚之内,明清两代沿用。 腰斩也是古代的一种酷刑。即将罪人从腰部斩断。《史记·商君列传》“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 弃市是古代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暴露在街头的一种刑罚。秦、汉、魏、晋各代,这种刑罚极为流行。隋唐两代以后,虽然没有列为刑罚种类,但是执行死刑,一般都用弃市。

古代16种刑罚全集

古代16种刑罚全集 古代16种刑罚全集指的是中国古代使用的16种常见的刑罚方式,其中包括了凌迟、杖刑、箍首、绞刑、斩首、打手心、笞刑、铁索悬挂、千刀万剐、活埋、火刑、抽剥、浸油烹炸、当街示众、赤裸裹网、电刑。这些刑罚形式多为残忍、酷刑,人类文明进化的历程中已属于极其落后和野蛮的一种惩罚方式,已被现代法律和道德所遗弃。 凌迟刑,原为古代中国的一种极刑。将罪犯的四肢拴绑到木架上,抽去皮肉,血肉模糊的行刑方式。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刑罚变幻多端,包括砍去骨头、手脚断肢、燃烧活体等等,令人寒心。 杖刑,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传统刑罚,主要以鞭笞罪犯来惩治犯罪行为。皮肉擦破,疼痛不堪是杖刑的主要特点。此类刑罚感人肺腑,表现出了古代司法对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但其残忍性,令后人感到难以接受。 箍首刑,是中国古代刑罚中一种残忍的酷刑,用木条或铁制谷架箍住禁锢罪犯的头颅,以实施斩首等刑罚。箍首刑常常是在公开场合实施,以标明司法官员的权威和威严,达到斗威慑之效。 绞刑,是一种古代流行的极刑,常用于处死罪犯。将被判绞刑的罪犯,绑在高处,借助利用绞索蜿蜒、勾结的轨迹,使罪犯身体被拎高悬在天空中,最终实施死刑。这种刑罚方式精细、技巧,却令人感到惊恐和残忍。

斩首刑,又称割头刑,是古代中国施行的一种极刑,一般用于处死罪犯。斩首刑的刑罚方式凶残,既是对罪犯的终极惩罚,也是对观众的警醒。其残忍性,更让这种刑罚成为了古代最为恐怖的极刑之一。 打手心,是一种古代中国的传统刑罚,将罪犯绑住,用槌子击打罪犯手心,使罪犯在剧痛中求饶。这种刑罚方式令人寒心,代表着古代土法治国、刑权至上的不幸历史。 笞刑,是一种古代中国的传统刑罚,常常用以惩治盗贼等轻罪。将罪犯扒在土堆、铁架上,用棍或鞭子抽打罪犯,体重大的罪犯甚至会折断木架。这种刑罚令人感到残忍,表现了古代司法在犯罪惩罚上的野蛮与不人道。 铁索悬挂,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凌迟刑罚。这种刑罚的特殊之处,在于将罪犯吊在高空,用铁钳夹住罪犯的身体,使罪犯经历长时间的挣扎痛苦。这种刑罚方式残忍至极,令人不寒而栗。 千刀万剐,是中国古代凌迟刑的其中一种,将罪犯用刀刃割切,甚至割去重要器官,直到使罪犯死亡。这种极端的酷刑不仅表现出古代司法的残忍与冷酷,更是人类文明史上难以磨灭的罪恶记忆。 活埋刑,是一种非常残忍的刑罚方式,原本是欧洲所独有的,不过早已被淘汰。活埋指的是将罪犯活生生的埋在地下,截断罪犯与外界的联系,刑罚方式残忍,人间极刑。

古代16种刑罚全集

古代16种刑罚全集 古代16种刑罚全集 1、宫刑:宫刑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死刑。它是指皇帝发布诏令,以各种刑具折磨犯人,致使其死亡的一种刑罚。 2、鞭刑:鞭刑是中国古代一种刑罚,是指以鞭子、鞭棒等折磨被刑者,以致死亡或其他行为的罚刑。 3、绞刑:绞刑是一种中国古代的死刑,是指以绳索捆绑被刑者,再用绞车绞拽而死的一种刑罚。 4、灭口刑:灭口刑,是中国古代一种死刑,是指在处决被刑者之前,先将其口含砂子,以防止其言语的一种刑法。 5、重罪:重罪是中国古代一种死刑,是指皇帝发布诏令,以处决严重犯罪的被刑者的一种刑罚。 6、斩首刑:斩首刑是中国古代一种死刑,是指用刀把被刑者头颅斩断的一种刑法。 7、按地刑:按地刑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死刑,是指将犯人仰面押在地上,然后用山石镇压其腹部,使其死亡的一种刑罚。 8、飞蜡刑:飞蜡刑是中国古代一种死刑,是指用蜡把被刑者四肢粘住,然后把它从高处抛下,碰到地面后不再动弹的一种刑罚。 9、烹油刑:烹油刑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死刑,是指把犯人的身体装入烹油的锅内,以致死亡的一种刑法。 10、酷刑:酷刑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死刑,是指犯人体外捆绑,再将其裹入油毡和油毯中,一直烤到死亡的一种刑罚。

11、铅石刑:铅石刑是中国古代一种死刑,是指用铅块和石头,把被刑者装入铅箱或石箱中,然后重物压住而死的一种刑法。 12、活埋刑:活埋刑是中国古代一种死刑,是指把被刑者活埋在泥土中,以致窒息而死的一种刑罚。 13、投江刑:投江刑是中国古代一种死刑,是指把被刑者扔河中,以致被淹死的一种刑罚。 14、吊死刑:吊死刑是中国古代一种死刑,是指把被刑者吊在树上,以致窒息而死的一种刑罚。 15、砍头刑:砍头刑是中国古代一种死刑,是指用刀砍断被刑者头部,以致死亡的一种刑法。 16、生石刑:生石刑是中国古代一种死刑,是指把被刑者裹入生石中,以致死亡的一种刑罚。

关于中国古代刑法的介绍

关于中国古代刑法的介绍 中国古代对罪犯使用的五种刑罚的总称。中国自夏代就开始有了刑罚,商代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到西周已较普遍施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墨 在罪犯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是最轻的刑罚。战国时秦称为黥刑,广泛适用,并与其他刑罚相结合。汉文帝废肉刑时,黥刑被废。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使用,到梁武帝天监十四年(515)再度被废。隋唐无此制。五代后晋恢复黥刑,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刺字的对象、部位、形状各代不尽相同。清末法制改革,刺字废。 劓 割掉鼻子的刑罚。重于墨刑,轻于剕刑。起源于夏,周代广泛适用。战国及秦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汉初亦沿用劓刑。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见赎免),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 刖 断足的刑罚。也称剕刑。重于劓刑。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齐国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汉初,罪重者斩右趾,罪轻者斩左趾。汉文帝除肉刑,改刖左趾为笞五百,刖右趾为弃市。至汉景帝时,又下令应弃市的犯人,如愿意刖右趾,可以听许,废除的刖刑又被恢复。自魏晋以后,律典中已无刖刑的规定。但间或亦有实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断右趾作为减死罪的刑罚。 宫 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的刑罚。始于夏代苗族的蒼刑,夏族袭用,秦、汉时亦称腐刑、蚕室刑、阴刑。男子割势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

子幽闭,古有两说。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妨交接。宫刑最初用以惩罚淫罪,后来也适用于谋反、谋逆等罪,并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秦统一六国后曾大量适用。汉文帝除肉刑而宫刑不废。汉景帝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自汉至南北朝时期,宫刑时存时废,到隋开皇(581~600)初年正式废除。后来辽穆宗应历十二年(962)又一度恢复,以后各朝律令没有宫刑。 杖 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起源甚早,《尚书•舜典》就有“鞭作官刑”的记载。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至南北朝梁武帝时把杖刑列入刑书。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北齐、北周沿袭魏制,依杖数分等,并均允许以金赎。隋代废鞭刑,代以杖刑;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代杖刑同隋。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决杖者,背、腿、臀分受。宋沿唐制,亦分五等,并将杖刑作为附加刑。辽、金、元也均有杖刑规定。明、清杖刑依唐、宋制,至清末,杖刑废。 徒 即徒刑,并强制服劳役。起源很早。商代就有牢狱“圉”,周代除死刑外,其他处肉刑的罪犯都须服劳役,为当时五刑的附加刑。秦、汉根据劳役的性质、徒刑期限和有无附加刑,分徒刑为若干等级。魏晋以“髡”、“耐”(为徒刑犯人剃发、剃须)作为徒刑的制度,并以此作为徒刑名称。北魏徒刑按劳役年限分为各种等级,因此又称年刑。北齐时由于有附加刑“耐”,也称“耐罪”。当时除“耐”外,还附加鞭、笞,有的还须带刑具“钳”。北周开始正式称“徒刑”,并附加鞭、笞,允许以金赎罪。隋唐徒刑作为五刑之一,亦分五等,刑期为1~3年,每等之间相差半年,且不附加笞、杖,准许以铜赎刑。五代基本沿用唐制,但恢复了加杖制,实际上是一罪两刑。宋代实行折杖制度,即折减笞杖数目,杖后不再服劳役。辽代有终身刑,还加杖,并“黥面”。金代徒刑与唐、宋同,唯将五等改为七等。元代徒刑又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规范行为的一套法律制度。它是中国古代社会进 行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旨在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安全。 在古代中国,刑法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刑律和秘诀。刑律是对人民进行警示和 规范的法律规定,而秘诀是司法实践中的技巧和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刑法制度的基础。 中国古代刑律包括了多种刑罚。其中,六酷刑是最为人所知的一种刑罚,被广 泛运用于古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六酷刑包括了鞭刑、剐刑、凌迟、腰斩、千刀万剐和磔刑。这些刑罚旨在通过身体的痛苦来警示和惩罚犯罪分子,以达到保持社会秩序的目的。 在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中,公平和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审判过程一般由官 员主持,而人民也可以作为陪审员参与其中。判决的结果需要经过多人的共同商议,确保裁决的公正和公平。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注重法律的平衡和权威的维护,以确保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得到公正对待。 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刑罚的恰当性。根据古代中国的刑法原则,刑罚的严重程 度应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相匹配。刑法制度对犯罪行为的种类和程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刑罚的恰当性和合理性。 古代中国的刑法也注重犯罪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在一些情况下,犯罪分子可 以通过认罪悔过和接受教育来减轻刑罚或获得刑罚的宽恕。这一做法源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希望通过改变犯罪分子的思想和行为来达到社会安定和犯罪预防的目的。 总的来说,古代中国的刑法是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刑律 和秘诀两个层次的制度来规范行为、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公平和公正、恰当性和再教育是古代中国刑法制度的重要原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并保护人民安全。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的刑法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对于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的法律制度。古代中国的刑法体系源远流长,时代变迁中产生了许多法典和法律文献。以下是一些关于古代中国刑法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周礼》: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周朝时期。《周礼》是一部记述周代礼制的文献,其中包含了对于刑法的一些规定。《周礼》中规定了七种罪行,如谋反、盗窃、伤人致死等,以及与之相应的刑罚,如流放、罚金、杖刑等。 2. 《齐民要术》:这是一本记载了古代农业生产、社会法律制度等内容的书籍。其中包含了一些关于刑法的规定。例如,对于盗窃行为,《齐民要术》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首次盗窃者处以杖刑,再犯者处以绞刑。 3. 《韩非子》:韩非子是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代表人物,他的著作《韩非子》中也包含了许多关于刑法的内容。《韩非子》中提出了“法者,所以内防也”、“法者,所以外禁也”等观点, 强调了刑法的作用和意义。 4. 《汉律》:汉律是汉代统一的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刑法典。《汉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如谋反、盗窃、伤人致死等。《汉律》中还包含了刑罚执行的程序和衡量刑罚轻重的标准。 5. 《唐律疏议》:唐代的刑法集大成者是大明宪宗时期的著作

《唐律疏议》。这部法典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并详细描述了刑罚的执行程序和法律的相关细节。同时,《唐律疏议》还注重了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 6. 《宋刑统》:《宋刑统》是中国宋代的一部法律典籍,在刑法领域有很高的权威性。《宋刑统》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并详细描述了刑罚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具体方法。 7. 《明律》:明律是中国明清两代的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大规模的刑法典。《明律》规定了众多犯罪行为的刑罚,并详细描述了刑罚执行的程序和法律的相关细节,同时《明律》注重了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 总的来说,古代中国的刑法以厘清法律规范为核心,注重法治理念的积极引导,力求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改造。这些法典和法律文献记录了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演变过程,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法律价值。

古代中国的刑法

古代中国的刑法 古代中国的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体系,涉及到了整个古代 社会的法律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体系逐渐完善,也越来越规范。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古代中国的刑法。 第一步,古代中国的刑名体系是怎样的? 古代中国刑名体系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是轻罪、重罪和极刑。 轻罪包括革命以及被杖打的惩罚,而重罪则包括出卖国家的罪行、杀人、贪污以及侵犯他人生命等严重罪行。对于重罪,可以进行斩首和 凌迟处决,而对于更为严重的极刑,则包括腰斩、凌迟等。 第二步,古代中国的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古代中国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首先进入审判程序,其次进行三审,最后施刑的过程。在古代中国的审判程序中,首先要进行刑事侦查, 确认被告人的罪行。然后,需要进行三审,这是为了防止冤狱的发生,确保了公正的审判结果。最后,法官会依据审判结果,决定被告人的 命运。 第三步,古代中国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怎样的? 古代中国的刑罚执行方式主要包括斩首、凌迟、腰斩,这些刑罚 都是被公众所痛恨和反对的。其他的刑罚还包括在市场上行走、袭井、剃光头等。这些刑罚的效果目的在于让被惩罚人感到痛苦,并且警示 其他人不要犯罪。 第四步,古代中国的刑事制度的优缺点是怎样的? 古代中国的刑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保障社会治安和防止犯罪的。但是其缺点也是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惩罚力度过于严厉,无法根据 犯罪情节、动机和心态进行清晰的区别,会导致冤狱和错误判决等问 题的出现。 总之,古代中国的刑法体系非常先进,其审判程序规范,并且有 着一定的实际应用。但是,其严格的刑罚执行和不具备个体差异特点 等问题,也暴露出了其无法适应人性化的发展需求。对此我们应该深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 法律制度。古代中国刑法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安宁起到了重要作用。 古代中国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朝代,如夏、商、周等时期。在这些朝代中,刑法主要总结为“五刑”,包括鞭刑、杖刑、剐刑、凌迟和死刑。这些刑罚主要以肉刑为主,用以惩罚各种犯罪行为,如盗窃、谋杀、叛乱等。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古代中国刑法也逐渐完善和改进。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开始实行相对较为公正的刑法制度。这一时期的刑法注重公正和公平,采用各种刑罚形式,如流放、徒刑、罚金等,以适应不同的犯罪行为。 到了秦朝,秦始皇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统一法律制度。在秦朝,刑法主要依据《秦律》来实施,对犯罪分级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根据犯罪性质和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刑罚形式,如杖刑、剐刑、凌迟、斩首等。同时,秦律还对司法程序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法。 随着汉朝的兴起,古代中国刑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汉朝时期,刑法

主要依据《汉律》进行实施。相较于秦朝的严苛,汉朝的刑法更加温和,强调以德治国。此外,汉朝还加强了刑罚执行的监督,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古代中国刑法在不同朝代中出现了一些变化和调整。例如唐朝时期,刑法开始逐渐注重恢复犯人的改造,采用一些温和的刑罚形式,如徒刑、流放等。而宋朝时期,则进一步强调了审判的程序公正性和人权保障。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刑法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改进。从最初的采用肉刑的刑罚方式,到后来的注重公正和人权的刑法制度,古代中国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后世的刑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古代刑法大全

古代刑法大全 古代刑法是古代社会中用来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古代刑法的形式和内容因时代和地区而异,但都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点和价值观念。下面将从中国、罗马和古希腊三个古代文明中的刑法制度进行介绍。 中国古代刑法是以封建统治为基础的,具有强烈的等级意识和家族观念。中国古代刑法大全中包含了严厉的刑罚,例如:“杀人者死”、“以刀剜心”等等。此外,中国刑法在强调惩罚的 同时也注重恢复社会秩序。古代刑法中有很多形式各异的刑罚,如缢死、斩首、磔刑、鞭刑等。这些刑罚的不同,反映了制度对不同犯罪行为的态度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方法。 罗马帝国的刑法体系深受古希腊文明的影响,奠定了基于法制原则的刑罚制度。罗马刑法注重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于不同犯罪行为有详细而精确的刑罚规定。比如,杀人罪的刑罚不仅取决于被害人的身份、性别等因素,还取决于犯罪者的动机和情况。刑罚的分类也比较细致,涵盖了死刑、流放、酷刑、罚金等多种形式。罗马帝国的刑法体系不仅考虑到了惩罚犯罪行为,还考虑到了保护社会的稳定和恢复受害者的权益。 古希腊是古代欧洲最重要的文明之一,其刑法体系强调个体自由和民主原则。古希腊刑法的特点是比较程度的惩罚,即按照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古希腊的刑罚形式相对较为温和,尤其是对于非暴力犯罪。一般情况下,罪犯会被罚款、流放或执行体力劳动。在古希腊社会中,法庭中的陪审员由市民组成,法官需要在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判决。这一民主

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古希腊刑法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古代刑法在不同的文明中具有不同的原则和特点。中国古代刑法以封建统治为基础,注重社会秩序的恢复;罗马帝国的刑法以法制原则为基础,注重犯罪与刑罚的公正性;古希腊的刑法强调个体自由和民主原则。这些刑法体系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对于理解和研究古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古代刑法制度

古代刑法制度 古代刑法制度是指在古代社会中,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犯 罪行为所制定的法律和相关的法律实践。在不同的古代文明社会中, 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刑法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 的特点和价值观念。 一、古代刑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古代刑法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人类社会。原始社会时期,人 们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刑罚主要依靠族群的习惯法或 者是部族首领的权威来进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刑罚 的必要性,开始建立起一些刑法制度和法律规范。 在古代文明社会中,刑罚主要分为私刑和官刑。私刑是指个人或团 体对犯罪者进行的刑罚,例如部落社会中的血仇和流放等;官刑则是 由政府或者是官员进行的刑罚,例如中国古代的五刑和酷刑,在欧洲 的中世纪也存在斩首、鞭笞等刑罚。 二、中国古代刑法制度 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历史悠久,形式多样,在其发展过程中渐趋完善。中国古代法律以礼法和刑法并行发展,其中刑法是保证社会公共秩序 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夏、商、周时期,中国古代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法制度。 例如,在《周礼》中就记载了一些刑法的内容和实施方式。在封建社 会中,刑罚主要用于维护统治者的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五刑是中

国古代刑法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包括笞、杖、徒、流和死。各种 刑罚根据犯罪的轻重或者是等级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而在中国古代,对犯罪行为的处理也注重修身养性和教育改造的理念。儿童犯罪和女性犯罪在古代刑法中有着特殊的处理方式,例如对 于未成年人犯罪者,会选择更为温和的刑罚,更多地注重教育和改造。 三、古代刑法制度的特点 古代刑法制度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 点和人们的价值观。 1. 权力集中:古代刑法制度中,权力主要掌握在统治者手中。统治 者有着广泛的权力,可以制定刑法和判决刑罚,而民众则相对弱势。 2. 刑罚严厉:古代刑罚一般采取严厉的方式进行,以威慑犯罪和维 护社会秩序。这种刑罚方式往往伴随着斩首、鞭笞、流放等形式。 3. 社会控制:古代刑法制度中,除了惩罚犯罪者之外,还注重对社 会进行控制和管理。这种控制主要通过道德教化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制 定实施来实现。 4. 宽严相济:古代刑法制度中,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和程度。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可以采取更为宽容的处理方式,注重 教育和改造。 四、古代刑法制度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中国历代刑法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工具。自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社会开始,犯罪现象就从来没有消退过,而且也永远不可能消失。自从国家正权的建立,就代表着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报复,国家成为了唯一有权行使刑罚权的主体,从此,人类告别了原始社会时期的血亲复仇,人类向文明和理性迈进了一大步。 由于原始社会的报复思想的痕迹依然存在,所以在最初的奴隶社会时期,刑罚多为肉刑,较为野忙。对于夏代和商代的刑罚制度,目前还缺乏有效的考古证 据,仅能根据史书记载略知一二。在西周时期,礼法并存,统治者实行“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刑事政策,认为治国应当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一时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由奴隶制经济形态向封建制经济形态过渡的一个时期 ,而战国时期被多数历史学家定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开始 .这一时期 ,刑罚制度主要还是沿袭了西周的刑种 ,总体上没有大的变化 .值得提出的是 ,这一时期 ,大量的成文法出现并向社会颁布 (在这以前的朝代中 ,由于受当时宗教思想的影响 ,统治者制定法律但不公之于众 ),如<<铸刑书 >>\<< 竹刑 >>\<< 铸刑鼎 >>和 <<法经 >>, 其中以魏国法家改革派李悝颁布的 <<法经 >> 影响最大 . 秦国在商鞅变法中 ,改法为律 ,同时规定了什伍连坐的制度 ,把全国百姓五户编为一伍 ,十户编为一什 ,在什伍组织中 ,一人犯罪 ,其他人必须向官府举报 ,否则要连坐受刑 .按照秦国的法律 ,告奸者与杀敌一样受赏 ,而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 秦朝统一以后 ,基本上沿用了原来秦国的刑种.当时全国统一的法典是 <<秦律 >>.秦朝的法定刑有黥刑劓刑徒刑宫刑死刑罚金刑株连刑等等 .其中的徒刑非常完善 ,从重到轻分为 :(一)城春 (男犯 )城春舂 (女犯)(二)鬼薪 (男)白灿 (女)(三)隶臣 (男)隶妾 (女).其劳役的时间和劳动强度依次递减 ,且女犯的劳动强度小于男犯 . 这一徒刑不仅有效地惩罚了犯罪 ,同时也给当时修筑长城等大型工程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 . 秦朝的法律过于严苛,这是导致秦朝迅速灭亡的一个次要原因 .所以后来的西汉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的教训,实行了较为宽松的刑事政策 .汉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下令废除肉刑制度的皇帝,他将斩左趾改为了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了弃市 .汉景帝继续执行废肉刑的政策,他下令废除了宫刑(但宫刑在汉武帝时期又恢复了),同时规定笞刑不得超过二百 ,行刑时不得换人 ,以尽最大限度防止受刑人死亡的情 况 . 汉亡以后 ,中国历史进入了长达 300 多年的大分裂大动荡时期 .这一时期 ,各个割据政权虽然在法律制度上多有变革 (如改变刑法典的结构 ,魏律将具律改为刑 名 ,<<泰始律 >> 增加了法例 ,<<北齐律 >> 将名和例合并 ,置于律首 ;增加了若干保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法律制度 ,比如八议制度官当制度 ,等等 ),然后在刑种上没 有多大改革 . 隋朝时 ,中国终于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从而奴隶制五刑彻底结束 .隋文帝制定了 <<开皇律 >>, 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 ,规定灭族刑仅适用于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三个

古代刑法大全

古代刑法大全 古代刑法是指古代社会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法律体系。古代刑法的制定和执行,基于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政治需要,因此在不同的国家和时期,其内容和条文各有差异。下面将从中国古代刑法、古希腊罗马刑法和古印度刑法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特点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周礼》中规定的罪刑体系为后世刑统的基础,主要包括五刑和九刑。五刑指的是笞、剐、宫刑、流刑和死刑,根据罪行轻重进行施刑;九刑是指加重的五刑,如凌迟、焚烧等,用以对付特别严重的罪犯。此外,《鞠婧祎大全》还详细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具体制裁方式,如盗窃、通奸、谋反等。 古希腊罗马刑法主要受到德谟克利特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影响,强调理性和自然法则的思想。斯多葛学派认为刑罚应该符合理性和自然法则,以达到教化和惩罚的目的。《罗马法大全》中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罚,如偷窃、故意杀人、叛乱等。此外,古罗马还实行了竞技场刑罚,如将犯人投放到竞技场上与野兽搏斗或执行死刑。另外,《斗罗大陆大全》还规定了法庭程序和证据的收集方法,确保公正审判。 古印度的刑法体系受到婆罗门教和佛教的影响,强调宗教信仰和道德准则。《摩诃婆罗多》和《阿奴普一卡道大全》等文献中记载了古印度的刑法制度。古印度的刑法主要有笞刑、剐刑、流刑和死刑等,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进行刑罚的施行。古印度

的刑法还注重教化和挽救罪犯,以期让他们改过自新。此外,古印度的刑罚还涉及社会等级制度,如对不同社会阶层的人进行不同的制裁。 综上所述,古代刑法是各个古代社会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法律体系。不同国家和时期的古代刑法在内容和条文上各有差异,但都强调了罪犯的教化和惩罚,为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做出了努力。

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 1、奴隶制五刑:中国最早的刑法是夏朝制定的,主要包括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其中,“墨”是指将犯人的面额、颈部或四肢刺上标志或者文字;“劓”是指割掉犯人的鼻子;“刖”是指砍去犯人的脚趾;“宫”是指阉割犯人;“大辟”则是指死刑。这些刑罚的实施方式较为残忍,但也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2、封建制五刑:到了封建社会,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罚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封建制五刑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其中,“笞”是指用小荆条抽打背部或臀部;“杖”是指在背部或臀部使用大荆条抽打;“徒”是指剥夺自由并强制劳动三年到五年不等的时间;“流”是指发配边疆或内地劳役;“死”则是极刑,包括斩首、绞杀等。 3、封建制五刑后的刑罚变化: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的变迁,一些新的刑罚形式逐渐出现,如罚金、赎刑、拘役等。同时,一些旧的刑罚也在不断被废除或改革。 4、新中国成立后的刑罚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刑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主要涉及到的刑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此外,还有一些附加刑和单处财产刑等形式。总的来说,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对人权的尊 重与保护。 引言 印刷技术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推动世界历史进步的重要力量。在中国古代,印刷技术的发明与进步同样具有深远的意义。它不仅催生了中国早期的文字和书籍,还对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详细阐述中国古代印刷技术的演变过程、技术革新及其对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 演变过程 1、造纸术的发明 造纸术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发明之一,它的发明推动了印刷技术的发展。早在东汉时期,蔡伦发明了造纸术,利用树皮、破布、麻头等原料制成了适合书写的植物纤维纸。此后,造纸技术不断发展和完善,唐宋时期达到了高峰。 2、雕版印刷术的出现 随着造纸术的发展,雕版印刷术应运而生。唐代是雕版印刷术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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