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不良资产解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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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不良资产解决论文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其风险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就我市实际情况而言,辖区银行业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资产风险,其中主要又集中体现为信贷风险,也就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形成的不良贷款。而资产风险又决定着其他风险:不良贷款占比高,收息率就低,利润就会下降;不良贷款占比高,风险资产占比就高,就会相对降低资本充足率。正因如此,当前多数金融机构都存在“惜贷”现象,惧怕放贷;而另一方面存款负债又居高不下,在金融市场尚不健全、业务种类相对单一、金融机构的效益主要来自存贷利差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发展就陷入困境。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就归结到如何解决不良资产的问题上。

一、辩证看待不良资产问题

要有效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就必须正确看待不良资产问题。

首先,不可否认不良资产问题是一个严重威胁经济金融运行、必须认真对待和有效控制的问题,同时又是经济金融运行中无法避免的问题。因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的风险主要来自于经济活动的风险,既然经济活动有风险,那么为经济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也必然存在风险。不良资产问题不仅在贫困地区有,发达地区也有,只不过得到了有效控制而已。

其次,应当看到不良资产问题的产生是与经济金融的整体运行密不可分的,不是孤立存在的。究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因,也有外因。从内因看,产生不良资产的直接原因是管理问题,既有技术性因素,比如信息获取不完备、前瞻预测不准确等;也有体制性因素,比如法人治理不完善等;还有人文因素,比如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复合型的人才等。从外因看,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导致负债经营)、社会信用观念淡薄(导致企业恶意逃废债务)、保障系统不健全(导致企业退出市场困难)、政府对金融活动的不正当干预等,无不对不良资产的产生和积聚造成巨大影响。

第三,应当清醒地意识到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只有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不断改进金融服务,进行金融创新,才能有效化解和抑制不良资产。既然风险不可避免,外因无法消除,那么就不可能苛求信贷资产零风险。

二、探究产生不良资产的深层原因

199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正式把商业银行性质界定为金融企业。既然是企业,当然要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经营原则和最终目标,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由此,银行业不良资产问题日益明显。在银行业机制转轨前,不是没有不良资产,只是国家将此风险承担,对银行业而言,置身于国家保护伞下;机制转轨后,不良资产问题要由银行业自己承担和解决,银行业离开了“保护伞”,这时不良资产风险也就暴露无遗。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国家要发展,就必须轻装上阵;银行业要发展,要与外资银行竞争,就必须健全“肌体”,其关键就在于做好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解铃还需系铃人”,要有效处置不良资产问题,就必须彻底弄清问题产生的根源,根除产生不良资产的土壤,堵住产生不良资产的源头。不良资产就好比火灾事故,我们不可熊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但可以将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限度。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形成呢?笔者经过深入思考,认为银行业产生不良资产问题存在着深刻的制度根源,这里既有产权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信用制度和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归根到底是金融资源低效率配置的结果。

从产权制度角度剖析:银行业要提高国际竞争力,就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明晰产权,建立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安排。产权是一种权利,是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集合体,它最主要的功能就在于它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因为产权关系明晰化后,产权就具有了排他性、可分离性和可转让性的特点。排他性产权的确立,使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成为可能;产权的可分离性,可使人们在拥有和行使这些可分离性的权利时实行专业化分工,获取由分工带来的收益增量;产权的可转让性,使资源能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在全社会自由流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就我市银行业而言,产权关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缺乏有效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经营者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二是委托代理机制不健全,代理级次过多,代理链条过长。

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其产权是单一的国有产权,而国有产权的主要缺陷在于国家必须选择代理人来行使权利,而作为权利的使用者,他对资源的使用与转

让,以及成果的最后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因而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监督与激励都会降低。同时,代理人为追求政治利益经常偏离利润最大化目标。这种体制最为突出的缺陷是产权界定不清,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晰,导致产权主体虚置,国有商业银行单一的国有产权制度就很难发挥产权制度本身应有的经济功能,很难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实现其资源的合理配置,国有商业银行积累起大量的不良资产就在所难免了。首先,产权虚置直接导致了银行业治理结构有效性的低下。就我市而言,由于银行业缺乏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来行使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难以有足够的激励去根据市场经营的要求进行合格的经营者的选择、监督和评估,也就难以建立对经营者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其主要表现有三:一是在职过分消费;二是化公为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是短期行为严重;其次,产权不明晰导致了银行业存在软预算约束的问题。因为产权界定不清,贷款出了问题成本由国家负担,自己没有责任;所以发放贷款时经常不管项目的优劣,而是权衡各种既得利益决定;其三,由于产权不明晰,导致所有者与经营者风险意识不一致。来自国有产权的保护,使得银行信用与国家信用天然地结合在一起,国有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更加容易放松;其四,由于产权界定不清,银行业资源使用中出现“搭便车”现象,特别是来自国有企业的“搭便车”行为严重,某些国有企业把国有银行当作自己“免费的”资金供应者。

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链条过长:人民大众与国家、国家与国有银行的经营者、国有银行总行与其分行、分行再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个链条中,存在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双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的冲突,导致链条越长,形成“内部人控制”的道德风险就越大。在国有商业银行中主要表现为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目标严重偏离。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在现有体制下主要有两个:一是保住自己的官位,以便更快地升迁;二是保证本部门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一方面,当货币当局要求发放一些政策性贷款或指定用途的贷款时,经营者往往没有自主权,只能不折不扣地执行,也不管贷款能否收回,似乎这不是他的责任。另一方面,经营者为了本部门的利益,经营绕开贷款规模,将多余的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以增加本部门的收入。结果,银行的不良资产越来越多,风险也就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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