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权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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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及拓展(最新)

工作心得: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及拓展(最新)

工作心得: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及拓展(最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肩负着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检察权依法行使等重要职责。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既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权力,也是司法警察的神圣职责。

随着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司法警察更应积极探索适合当前职能发展的途径。

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专题调研的开展,现就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现状依据《条例》,司法警察主要履行九项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各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务职责侧重点都不尽相同:有的主要配合自侦办案;有的主要完成各类送达;有的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及综合部门工作;还有的被抽调。

大部分基层院的司法警察,在以往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中,“司法”属性不明确,强调“参与、协助、配合保障”,在职责不清的前提下,易导致司法警察在履职中责任模糊、目的不明、被动履职,缺乏积极主动性,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缺乏有效机制,“警察”属性被弱化。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司法警察定位于检察辅助人员,但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司法警察履职的原则和方向,未能合理划分、细化检察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办案人员的职权责任,导致“检警不分”现象仍然存在。

二、新时期改革下司法警察职能的探索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依法赋予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能更多的是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部门所设置,这些职能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减少近半。

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的转隶,司法警察的服务保障重心将发生重大变化, 应向刑检、民行、监所、控申等部门转移,因此,需要适时调整《条例》中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

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浅谈

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浅谈

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浅谈近年来,我们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从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落实总体要求的现实需要出发,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不断加大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拓展履职平台,规范履职行为,创新履职模式,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能作用,促进了司法警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打造了一支“拉得出,打得赢”的法警队伍。

现就如何开展好法警工作,浅谈以下几点。

一、要定位于全局,推进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针对我们司法警察工作起步晚、基础差、底子薄的现状,我们以服务检察工作全局为中心,高标准高要求,高起点定位,全力地推进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坚持高定位,增强思想认识。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检察机关依法、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积极顺应形势的发展,我们深刻领会上级领导关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关于依法用好用活司法警察这支队伍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眼于整体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不断深化对加强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组书记、检察长多次强调,规范执法行为,就必须解决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就必须发挥司法警察不可替代的作用。

并要求全体党组成员带头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自觉从检察机关整体行使检察权的大思路中准确把握司法警察工作。

(二)坚持高效率,优化机构设置。

针对过去出警率低、警务保障效果差,不能适应高效率、快节奏的办案工作需要等问题。

我院将长期分散在各业务科室的司法警察统一编队管理,并在人员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2005年和2006年先后招录两名正式法警,充实队伍力量。

目前我院共有司法警察4人,占总数的8.3%,为了把司法警察整合为侦查资源的要素之一,我们将法警大队与反贪局、反渎局由分管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统一管理,强化法警大队作为直属机构的独立性,较好地理顺与其他科室的关系,提高了法警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坚持高素质,完善队伍建设。

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司法警察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浅析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继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要求更高。

基于此,本文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简要的阐述,并结合最高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指出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自己的对策,以期促进我国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司法警察;警务;培训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越发繁重,而司法警察所涉及到的领域和环境也越来越复杂。

2012年12月最高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警察条例》),条例中对于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但是司法警察在法院系统一直以来是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工作和履行职责,致使在很多法院和司法警察的心目中司法警察就是从事辅助性工作,导致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是“主角”,司法警察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是“配角”。

[1]由于外界的因素和自身的认识不足,我国司法警察在法院中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无法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述(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念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执法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两大类。

[2]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指那些隶属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派驻到法院机关,使用一定的强制手段来维护法院场所、人员安全和司法活动有序进行的执法人员。

(二)人民司法警察的特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本质就是警察,具有警察的一般特征,但是也具有自身的特点:1.专属特点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法院内部一个独立的部门,是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的职责在《警察条例》中已明确规定的,并且规定的职责是专属于法院司法警察的。

2.从属特点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工作开展并不是由自己主动进行的,是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行的。

现行的《警察条例》第8条的规定,司法警察要根据审判长或者审判员的指令行事自己的职权。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侦查权之探讨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侦查权之探讨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侦查权之探讨[摘要]为避免司法警察职能虚置,克服职权边缘化倾向,应将司法警察工作与办案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赋予司法警察完整的刑事侦查权,这既是由人民警察的职业性质所决定,也是当前检察工作的现实需求。

本文将从侦查权现状、存在原因和必要性及可采取的措施等方面探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侦查权。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侦查权目前许多检察机关都在借司法改革之机对司法警察工作进行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努力充实和完善法警工作范畴,构建检警协作新模式,以期人尽其才、警尽其能。

四川、广东、湖南、河北等地司法警察独立承办案件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由此引发笔者对司法警察侦查权的进一步思考。

一、目前司法警察行使侦查权的现状1.司法警察拥有部分侦查权。

依职权法定主义,我们探讨司法警察的侦查权,离不开对侦查权的内涵和司法警察既有职权的分析。

首先,从侦查权的内涵来看。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权是指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利。

①我国侦查行为体系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内容和措施。

其次,从司法警察的既有职权来看。

当前,司法警察按规定行使着“执行传唤、拘传、参与搜查、协助执行强制措施以及对搜查物品的扣押、查封”等职权②,这些都是上述侦查行为体系的内容,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或侦查措施,属于侦查权的范畴,充分表明了司法警察拥有部分侦查权能。

2.实际操作中,许多检察机关探索检警新内容的措施之一,就是调整和变革现行司法警察的职权、组织管理和工作机制等,尝试将侦查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分别由检察官和司法警察行使,力求构建检警新模式,改变司法警察在自侦案件中的辅助地位和作用,以期将司法警察机构培养成独立“参与检察活动”的办案队伍。

司法警察的法律职责与职权

司法警察的法律职责与职权

司法警察的法律职责与职权司法警察是法律机构中重要的一员,其职责和职权主要涉及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刑事司法活动以及协助检察机关、法院等法律部门的工作。

司法警察在法律层面具备一定的职责和职权,下面将详细介绍司法警察的法律职责与职权。

一、维护社会治安司法警察作为社会治安的守护者,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职责。

他们负责巡逻驻守、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任务,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

作为国家执行机关的一员,司法警察应当具备法律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执行刑事司法活动司法警察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他们负责收集、固定、鉴定现场证据,协助侦查机关开展工作;执行逮捕、传唤、羁押等措施,并确保被控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护送在押人员出庭或转移等任务。

司法警察通过执行这些职责,保证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协助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法律部门司法警察在司法工作中扮演着积极的辅助角色,协助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法律部门顺利进行工作。

他们负责保护法官、律师等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稳定;负责执行法院的传票、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并确保其合法有效;还可以提供调查取证、刑事笔录等方面的专业支持,为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工作提供支援。

四、其他法律职责与职权除了以上提及的主要职责和职权之外,司法警察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法律职责与职权。

例如,他们负责管理和保护在押人员及其人权,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负责执行拘留、监视居住、缓刑、撤销缓刑等刑罚执行措施;参与打击犯罪专项行动,并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防控等工作。

综上所述,司法警察作为法律机构中的一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刑事司法活动以及协助检察机关、法院等法律部门的工作中具备一定的法律职责与职权。

他们通过履行这些职责和职权,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

浅析如何做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工作

浅析如何做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工作

管理 工作 被动 、 而应 付上 级警 务 部 门或者 领导 的 片 司法警 察 的管理工 作应始 终坚 持为 办案服 务为 中心 , 管理 着 眼打 基础 。 把
的着 眼 点和落 脚 点放在 为 检察 工作 提供 强 有力 的警 务保 障 上 。
检 查、 核的 做法 , 考 凸显 急功近 利 的短期 思想 和行 为, 不仪 严重 的
三、 司法 经 常管理 工作 的 重点 司法 警察 大队管 理工 作的 重点是 要坚 持文 日 带警 , J j 努力 把优 良的带警 传统  ̄ 1侧 法 警 的特点 结合 起 来 。 k 7 j i g
意 识 。紧紧 围绕 办案 工作 开展 管理 工作 , 夯实 基础 , 才能 使 司法 警 察知 管 、 管 , 能 增强 管理 工作 服务检 察 办案 工作 的力 度 。 服 才 二、 司法 警察 管理 工作 的原 则
管理 能力 的提 高 , 管 理二 作起 不到应 使 【 : 人 民检察 院 司法警 察 的任 务足 通过 行使 职 权 ,维护 社会 主 义法 妨 碍着 管理 水平 的 发挥 、
而 使 制 , 护检察 工作秩 序 , 护公 民 的人 身安 全 , 身 自由和合 法财 有 的作 用 , 且对 司法 警 察 的思想 作风 产 生不 良影 响 , 司法 警 维 保 人
按 照管 理工 作 的客观 规律 , 正管 理工 作 的指 导思 想 , 工作 的 端 把
过有 效的 管理 , 造一 个 良好 的业 务学 习、 营 专业 训练 、 能提 高 、 体
职 能履 行 的秩 序 , 为检察 工作 提供 优质 的服 务和 保 障 。 二足 通过 着 眼点 放在 司法 警 察火 队 的全而 建 设一 扎 扎 实实 地打 基础 , L, 认 随着 改革 开放 的不 断深 入 , 民群 众 的 人 有效 的警务工 作组 织 调 , 断增强 司法警 察为 检察 办案工 作服 认真 真地 做 工作 。 当前 , 不

浅析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司法警察担任执法监督员的构想

浅析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司法警察担任执法监督员的构想

浅析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司法警察担任执法监督员的构想作者:戴磊成振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2期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时常发生犯罪嫌疑人以及案件相关人自杀、自残等安全事故,随着社会人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和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防止此类办案安全事故,亟不可待。

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层司法实践,构想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设立司法监督员,监督办案人员,以规范侦查行为,减少办案安全事故。

根据司法警察的特点,由法警担任执法监督员比较合适。

关键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执法监督员;监督制约;司法警察中图分类号:D924.393;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66-02作者简介:戴磊(1978-),男,汉族,安徽蚌埠人,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法律;成振(1990),男,汉族,安徽蚌埠人,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常发生犯罪嫌疑人和相关涉案人员办案安全事故,暴露出检察机关在办案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的侦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措施不得力,疏忽大意,造成犯罪嫌疑人自杀自伤。

有的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殴打、辱骂犯罪嫌疑人等行为。

这些安全事故以及检察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过媒体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很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尊重人权,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亟不可待,刻不容缓。

一、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设立执法监督员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及检察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侦查工作规范、文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在办案工作区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预防和减少办案安全事故。

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责与权限

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责与权限

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责与权限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和强制的活动。

司法警察作为执法机关的一员,在行政执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责与权限。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依法对行政范围内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和约束的行为。

与刑事执法不同,行政执法注重行政管理,强调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点:来源于法律法规授权、目的在于行政损害的防范和消除、实施过程存在合法性要求、主体为具备行政执法权限的机关等。

二、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责1.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为警察机关的一员,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首要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他们负责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执法检查和监督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负责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

他们依法对场所、物品、证据等展开检查,确保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

3. 侦查与取证在行政执法中,司法警察承担着侦查和取证的任务。

他们通过现场勘查、讯问嫌疑人、调查取证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提供依据。

4. 协助执法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还要协助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他们可以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人力支持,协助其他执法机关完成行政执法任务。

三、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权限1. 进入检查权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他们可以依法出示工作证件,进入涉案场所开展工作。

2. 监督执法权司法警察具有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权。

他们可以督促和检查其他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限。

3. 强制执行权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

例如,可以扣押违法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阻止。

4. 侦查权和取证权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有权进行侦查和取证。

他们可以调查案件的相关情况,采集和保护证据,为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司法警察职权的比较考察研究

司法警察职权的比较考察研究

司法警察职权的比较考察研究作者:吴华文曹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8期一、域外司法警察职权的概况在美国,司法警察隶属司法行政部门,接受任务指派到法院负责审判过程的值勤工作,主要担负押解、值庭、执行死刑、保护联邦法官及证人以及相关人员、追捕逃犯、处理罪犯财产。

美国司法警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受派遣到法院辅助法官的审判工作,与法院是工作协作关系。

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将警察分为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

法国学者提出:警察部门的作用,从总体上说,主要是保障具有治安性目标的立法、条例与个人签署的规章得到遵守。

行政警察所做的努力集中在预防犯罪。

对于行政警察而言,就是要防止社会秩序受到扰乱,并且在必要情况下,尽可能地恢复受到扰乱的秩序。

但是,如果有人实行了某种犯罪,这时就有必要查找谁是犯罪行为人,以便对他们提起公诉。

这种调查职能已不再属于预防性质,而属于制裁性质,这一调查职责是司法警察应当履行的警察刑事职权。

警察刑事职权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在履行警察刑事职能的过程中实施的有关刑事犯罪对策方面的职权。

我国台湾是大陆法系地区,司法警察隶属内政部门,行使警察职权,受检察官的指挥进行犯罪侦查,因此也称为检察官的辅助机关。

司法警察分为一级司法警察官、二级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三类。

司法警察官有如下义务:1.犯罪侦查。

一级司法警察有协助检察官、法官执行职务的职责;二级司法警察官应服从检察官、法官的指挥,执行职务;2.移送义务。

一级司法警察官应将侦查结果移送该管检察官。

3.报告义务。

二级司法警察官如果知道有犯罪嫌疑时应当报告。

台湾地区检察机关根据内部职权配置的需要,内部组织机构设有法警室等单位。

法警室属于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的行政组织,设置法警长1人、法警若干人,还设副法警长,统一受检察长指挥监督,并应服从长官的命令执行职务。

法警具体履行职权依照检察署有关长官的命令、指挥,主要是办理诉讼文书的送达,执行人犯解送、应讯人犯的借提解还,值庭、搜索、拘提、调查、扣押及通辑犯的查辑,执勤、警卫、申告受理、安全防护,电话检举的受理,及其他有关法警事务或长官交办事项。

浅谈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安全保障作用

浅谈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安全保障作用

浅谈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安全保障作用摘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就是保障办案安全,如何保障办案安全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从司法警察配合办案的环节、司法警察的职能、对司法警察办案过程中监督能力等方面予以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司法警察办案安全保障作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武装性质的执行法律监督任务的司法力量,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的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多项任务。

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人民检察院相继成立了法警队,实行了编队管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制日趋完善,司法警察配合办案的重要性也日益得到广泛肯定与认可。

然而,随着犯罪手段的日新月异,检察干警每天都要与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较量,难免会发生一些突发性的安全事件,这就需要法警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发挥更加积极的重要作用,确保检察办案安全。

笔者就司法警察在配合自侦办案过程中为保障办案安全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关键环节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警察配合办案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应履行保护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等职责。

从这个角度看,司法警察的首要职责是配合办案过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反抗、逃跑、自残或自杀,确保办案安全。

而在这些环节中,笔者认为在执行搜查、看管犯罪嫌疑人、执行追捕和长途押解等几个环节上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一)执行搜查的强制性可能导致存在安全隐患司法警察每执行一项职责都带有强制性,也正因为有了这种强制性作用,才能够保障办案措施的有效行使,使办案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浅谈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转变和队伍建设

浅谈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转变和队伍建设

227百家论坛浅谈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转变和队伍建设陈仕铖 黄铨富沙县检察院摘要: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特别是侦防部门的转隶对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影响深远。

如何抓住这个发展契机,积极应对改革带来的新挑战,实现再定位、再出发,是摆在司法警察面前最迫切的任务。

笔者将针对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谈谈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能的转变和今后队伍建设的一下想法,盼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能够实现新突破、新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改革;职能;建设一、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定位不清晰。

职能定位缺乏成熟的理论支撑。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序列。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各级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司法警察岗位,这些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法律性质。

虽然理论上原则性地规定司法警察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但是却没有对其职权清晰的划分。

同时侦防部门的转隶对司法警察职能调整影响巨大。

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到来,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的转隶,给司法警察部门的未来划起了问号。

(二)编队管理流于形式。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立司法警察局,司法警察总队,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警察大队。

依照规定要求必须配备8%-12%的法警,但是目前还有很多基层院的人员还得不到落实。

有些基层检察院虽然配齐了人员,但是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编队管理流于形式,在编不在岗的问题普片存在。

(三)职业发展空间有限。

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中有不少年轻干警,他们思想比较活跃,对自己今后的前途和理想十分重视。

但是法警内部职级晋升机会较少,外部又缺乏与其他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交流转任的机制,导致司法警察职业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司法警察的职业归属感越来越低。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保障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保障

第38卷 第1期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bei Normal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Vol. 38No.1,2018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保障陈正义,郭圣发(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湖北黄石435002)〔摘要〕司法警察队伍是保障检察职能得以顺利行使的重要力量,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履职保障是提升司法警察工作效能的要求,也是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题中之义。

目前 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普遍存在着履职缺位、保障不足、能力不强等问题,因此,亟需保障司法警察队伍的编制管理、切实厘清职能、压实责任,构建动态、规范的履职保障系统。

〔关键词〕司法警察;履职保障〔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 3130(2018)01-0068-03doi:10. 3969/j. issn. 2096-3130. 2018. 01. 015《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具体职权包含9项查案件的犯罪现场等其它四项职能方面均较少履行。

纵向来看,从2014年以来,无论是总体出警量还是人均出警量均逐年下降,许多职能不再履行或者不再展开,总体上说明司法警察履职效能逐年降低。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履行不充分,效能不高,人才缺乏,履职保障不足问题比较突出。

基于以上的数据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人员保障不足。

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不满编,有的基层院没有足额配备;有的基层院法警部门负责人长期缺位或占编不在岗;也有的基层院司法警察长期被抽走,从事与本职工作不相关的工作。

有的基层院司法警察年龄结构整体老化、学历层次不高、个人能力欠缺、没有女性司法警察等问题存在,导致工作开展受影响。

(二)制度保障不足。

一是编队保障缺位。

关于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公益诉讼领域履行法定职责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公益诉讼领域履行法定职责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公益诉讼领域履行法定职责的分析与思考公益诉讼,一般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并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从宪法的定位来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又无其他社会主体或者其他社会主体不愿、不敢起诉时,理所应当提起民事或者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调查取证权、不被反诉权、和解权、撤诉权、抗诉权、上诉权。

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具有调查取证权、抗诉权、上诉权。

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新增业务,工作难度和强度都较大,为保障该类案件顺利进展,我们司法警察部门要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转变观念,调整主业重点,积极探索与公益诉讼的无缝对接,主动服务,实现由被动履职向主动履职的转变。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通过行使职权,依法参与检察活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

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明确司法警察是检察辅助人员之一,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等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警察履职的内容和方式也必然发生重大改变。

而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工作,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新业务之一。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应当顺应检察工作突出法律监督和司法办案主责主业的新使命,使参与公益诉讼调查工作成为一条符合检察工作和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规律的转型发展新路。

通过司法警察的協作参与,不仅有效保障了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调查核实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发挥了各自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办案合力。

下面我们详谈一下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工作的意义:一、有利于彰显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权威性(一)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浅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角色定位

浅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角色定位


《 民检 察院组织法》 人 规定 , 检察 机关 的人员构成 是 由检察 员、 书记 员、 司法警 察三大部 分组成 的一个整体 , 由这个整 体来共 同担 负法律 监督 的职责和 任务 。 就需要检 察机关 包括司法 警察在 内 这 的各 部 门树立 整体意 识、 大局意识 、 务意识 , 服 大家 围绕” 检察” 服 务 , 在谁 高谁低 、 不存 谁重谁轻 的问题 。 2. 各司其职 在参与 办案 中是平行关 系 检察机 关内部各部 门分工不 同的机构共 同发挥法律监督功能 。 司法警察 与检察 官作为 检察机关 内部不 同职责 的承 担者 , 们在 他 办 案 中的关系是 : 司法警察 服务于检察 官的职 务行为 , 检察 官不能 代 替 司法 警察 的职 务行为 。两者统 一于法 律监督之 中 , 可此 重 不 彼轻 , 厚此 薄彼 。 他们 均 以监 督法律 实施为 目标 , 稳定 在各 自的岗 位上 , 既相对 独立 , 又相 辅相成 , 是一种各 司其职 、 负其责 的平行 各 关 系。 3. 在履 职过程 中是配 合关系 《 民检 察院 司法警察 执行职务规 则》 五 条规 定 , 人 第 人民检察 院 司法警 察在 检察官 的指挥 下履行职 责。这就 充分说 明了司法警 察在履行 职责过 程 中要 摆正好 自己的位 置 , 极配合检 察官的工 积 作, 听从 检察 官的指挥 , 为检察 官做好服 务与保 障 。 检察 官公正执 法、文 明办案也 离不开 司法警察 的密切配 合 。司法警察 参与办案 时,应在 自己的职 权范 围内做好与 检察官 的各项 配合工 作。如司 法警 察在执 行看管犯 罪嫌疑人 任务时 , 除应履行 《 司法警 察执 行职 务 规则》 十七条规 定 的职 责外 , 应掌握基 本 的案 情 , 第 还 以便做 好 与 检察 官的配 合工作 。比如要善 于观 察犯罪 嫌疑 人 的言行举止 , 发现 重要情 况可 能有影 响刑 事诉讼 顺利进 行的 , 应及 时与主办 检 察 官取得联 系 , 以便及 时采 取措施 ; 比如 , 再 对犯罪嫌 疑人还可 以 针对 不同特 点, 循循 善诱 , 做好 说服疏 导工作 , 消除犯 罪嫌疑人 的 思想顾 虑 , 犯罪嫌疑 人愿 意说真话 、 使 说心里话 , 从而 为检察官 突 破案件 当好配 角 。同时检察 官在履行 职责 时, 虽然 是唱” 主角”占 , 主导地 位 , 但亦不 应忽视 ” 配角 ” 的作 用 , 只有” 主角” 配 角” 与” 的密 切配合 才能共 同唱好 履行检察 职能这 台” ” 戏 。因此, 以这么说 , 可 当好配 角是发挥 司法警 察作用 的关键 。 三、 提高 队伍 素质 , 全规 章制度 健 随着 检察制度 改革 的不断深入 与发展 ,势必 要加强 司法 警察 的规范化 、 正规 化建设 , 立科 学合 理 的司法警察 管理体 制。 建 是 明确地位 , 提供 有力 的警 务保障 对 司法警察 的地位确定 , 实行编 队管理 , 是司法警 察正规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 加强装备建设 , 向科 技要警 力 。二 是理顺 关系 , 司法警察 科学管 理 司法警 察在 对 检察 机关是 综合性 部 门, 是配 合检察 机关各 个业务 部 门开展 工作 的, 而不是 其他部 门的 内设 机构 。 是建立机 制 , 强队伍建 设系 三 加 统化 建立科 学合理 的警务保 障体系 , 就必须 要加强 司法警察整 体 素质 , 立合 理的人才 进入 体制 , 建 严把 入 口关 , 让高素质 的人才进 入司法 警察 队伍 。建 立完善 的司法警 察队伍 管理体制 ,做到纪律 严 明, 障有力 , 保 使整个检 察机关 司法警察 队伍科学 化、 系统化、 正

检察院法警履职情况说明

检察院法警履职情况说明

检察院法警履职情况说明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院法警扮演着重要角色。

他们
负责执行司法活动,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履职过程中,他们需要具备出色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司法公正。

现就我对检察院法警履职情况的观察进行说明。

首先,检察院法警在案件管理方面表现出色。

他们熟练掌握案件信息,组织调
查和收集证据,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的顺利进行。

他们遵循法律程序,严谨而高效地办理案件,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迅速处理。

其次,检察院法警在公务能力方面展现出一定水平。

他们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
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分析案件,理性判断和决策。

他们熟悉各种调查技术和方法,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

他们的出色表现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检察院法警在履职过程中注重维护职业道德。

他们秉持中立、公正、严
谨和保密的原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判断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他们遵守法律和纪律,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保持了良好的职业形象。

然而,我也注意到一些问题。

有些检察院法警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工作压力大、
心理健康问题的困扰。

这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公务能力。

因此,检察院应该关注法警的心理健康,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以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

总结而言,目前的检察院法警履职情况总体上是令人满意的。

他们在案件管理、公务能力和维护职业道德方面表现出色。

然而,还需要进一步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以确保他们能够持续有效地履行职责,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和职权完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和职权完善

第26卷第8期2008年8月河北法学HebeiLaⅢScienceV甜.26。

No.8Aug.,2008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和职权完善刘天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东莞523129)擅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官履行检察权的必要辅助力量,性质定位上具有司法性与行政性、辅助性与制约性、武装性与强制性等特点。

由于立法不完善及理论研究滞后,司法警察职能存在弱化的趋势。

借鉴域外司法警察职权设置及国内司法警察改革探索的有益经验,在制定及修改相关法律时,应围绕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将司法警察现有职能及权力提升到法律层面,同时赋予司法警察新的职权,这对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检察工作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警察;性质;职权中圈分类号:DFSl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08)08—0182-05TheEssencePositionandFunctionsPerfectionofJudicilaPoliceofthePeople’SProcuratorateLIUTian.xiang(IntermediatePeople’sProcuratorateofDongguanCityGuangdongProvince,Dongguan523129China)Abstract:Thejudicilapoliceofpeople’sprocuratorateisessentialassisentialassistantofprocuratorinfuIfmillgpower.Itsessencedefinitionhassuchaffects:judicialandadministrative,assistantanddependent,armedandmandatory.Asarestdtofimperfectionoflegislationandlagofresearch。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定位的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定位的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定位的几点思考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9年第4期伴随当下各项检察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

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如何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之上,审视发现问题与不足,并找到出路与对策;如何进行职能角色的调整与定位,以更好地对接改革形势下的新要求,需要进行不断地尝试与探索。

现阶段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对司法警察的角色定位尚不够明确虽然在编队管理后,司法警察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能够独立地进行日常管理和依据《条例》规定履职,但实际上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都是被动接受,其地位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可能会出现一些因认识不足而制约其职能作用的发挥。

如部分基层院领导和检察人员对司法警察的认识只停留在把司法警察当驾驶员、安保员和快递员的层面,而在履行法律赋予司法警察参与检察办案方面的职责长期被检察官或书记员代替,导致了现在司法警察在检察办案中有“边缘化”趋势。

再如部分省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之前的主要工作就是配合保障自侦部门办案,监察体制改革后,侦防部门全部转隶,导致了这些单位的司法警察职能缺失,处于无事可干的尴尬处境。

还有部分基层院的司法警察也缺乏主动作为和依法履职的意识,认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就是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完成一些事务性的服务保障工作,而没有主动在检察办案中积极履行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司法警察在职能任务拓展后的具体职责还不明晰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大背景下,司法警察在配合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及协助公开审查听证宣告等方面的具体职责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影响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有效发挥。

比如在配合办理监察委移送的案件中,司法警察仍要履行提解押送、看管看护、入所体检、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等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缺少相应的衔接机制,尤其是在多人、多部门参与的提解押送和执行逮捕等环节上司法警察履行什么职责,缺乏具体的细则,很容易因职责不清都管又都不管而发生问题;在配合开展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中,可能会出现不配合或者被围堵等情况,这时候司法警察应该如何进行警告或者使用强制措施,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使司法警察在履职中没有依据;在协助检察官开展公开审查听证宣告的工作中,也没有规定哪些类别的公开审查听证宣告需要司法警察参与和参与的警力人数,这些都给司法警察部门的警力配置和正常履职带来很大难度。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若干问题探析——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解读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若干问题探析——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解读
人 民检 察 院 司法 警 察若 干 问题 探 析
— —
对 《 人 民检察 院司法警察条例》 的解读
吴 文 坤

要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设立已有三十余栽, 但其职权始终没有得到法律授权,在新刑事诉讼法 出台 后 ,对人 民 检 察院司法警察的工作
提 出了新的要求,为此 ,为保障A - R A  ̄ 察院工作顺利进行,应 当将 司法警察 的职权 纳入 法律的轨道 ,以保障和规范司法警察权 力运行 。 关键词 :人民检 察院 ;司法警察 ;条例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 以下简称 “ 最高检” )制定 《 人民检察 院司法警 察条 例》,对检察机关 司法警察 的性质 、地位 、职权 、管理 、保 障等作 了规 定 ,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的职权 运行 提供了新 的依据 ,但仍 存在 着一 些问题 ,需要 新的法律和规定来进行厘 清 ,以保障规范人 民检察院 司法 警察 的权力运行。 人 民检察 院司法警 察的性质 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设 立 的依 据最初来 源于 1 9 7 察职权的 “ 暂 时性 ” ,但其仅仅是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出台 的规 范性 文件 ,依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 司法警察 因缺乏职权或职权不 明而遭遇的 履职困境。 _ 2 ] 人 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设立至今 已有三十 四年 ,其作 为人 民 检察院的法定成员之一 , 作 为人 民警察 的一类 ,其职权仍然没有 法律的 支撑 ,这不利于司法警察职 责的履行 ,因此需要上位法的支持。 ( 2 )职责范 围不 明确 《 条例 》虽然 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范围,但由于历史的原 因. 司法警察基本沦为检察官的附庸 , 无法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于一些职 责由于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在实践中容易产生 以检代警或者以警代保 的情 形 ,如司法警察与保 安之间的安保责任如何划分 ,司法警察 与书记员的 送达文书职责如何划分 , 这些都会制 约司法警察切实履行职责。 ( 3 )有职权 ,无责任 《 条例》第二章用整章的篇幅规定 了司法警察 的职权 , 但却没有规定司 法警察的法律责任 , 对于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违法违规行为 都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 ,由于司法警察具有武装强制性 , 如果没有纪律 处分以及违法 、违规处分条款,容易造成司法警察权力滥用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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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权浅析
摘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主要职责是在检察
权行使过程中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由于制度不完善,司法警察队伍履职弱化
问题比较突出,本文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需要和司法警察职责出发,剖析当前
检查机关司法警察履职现状,提出从制度上完善司法警察规范履职构想,以发挥
其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关键词:检察院司法警察职权
检察机关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司法警察队伍随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发展起来。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查活动的法定
成员,在检查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司法警察与
检察官的职能划分模糊,实践中出现的检警不分,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的现象。

廓清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划分,明确司法警察职能,才能更好地保障检察官
依法履行职责。

一.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司法警察职权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该法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性质上属于人民警察,但对司法警察的职权未作具
体的规定,只做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的原则性规定。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成为人民检察院设置司法警察的法律根据。

2.司法解释
法律对司法警察职权没有具体规定,为了发挥各级司法警察在保障检察官履
行职责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司
法警察的职权及履行职权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等
做了详细规定,是司法警察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

《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
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查活动”,进一步
明确司法警察是参与检查活动的人民警察。

《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九项职责及
五项权利:采取强制手段权、使用警械权、使用武器权、强行带离现场权、采取
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权。

二.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笼统模糊,可操作性不强。

《条例》看似赋予了司法警察很多职权,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操作,比如
法律赋予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的权力”,可以采取哪种强制手段并没有
明示,是拘留?还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再比如“强行带离
现场”这项职权,“强行”具体可以使用什么方式?可以使用警械武器吗?带离
现场后怎么处理?均无法律依据。

2.职权界限不清,没有独立执法权。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职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基本成
为检察官的附庸。

在司法实践中,当检察官不在场时,司法警察在没有得到检察
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若出现超级羁押或者刑
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时,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也无权制止,影响司法公正。

3.涉警工作少,职业认同感低。

自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侦查权移交监察委员会后,检查机构直接立案侦查的职
务犯罪还保留了“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等14项罪名,司法警察的侦
查辅助工作锐减,实际工作基本是送达法律文书,保护公诉人及犯罪嫌疑人出席
法庭审判,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受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予处置突发事件,甚至承担司机,车辆管理,消防安全等综合事务性工作。

这种现象长期存在,造成司法警察职能退化,职业认同感低。

三.完善司法警察职权的构想。

结合2018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
警察工作实践,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的职权,提出以下构想。

1.完善相关法律。

首先,2018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司法警察在
办案过程中的独立执法地位予以规定,没能改变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沦为检察
官附庸的法律地位。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建议立法考虑将“人民检察院司法
警察在检察官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这样既体现了检察官在检查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又体现了司法警察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归属,《刑事诉讼规则》与《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不统一。

《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
等侦查活动的主体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

《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上述活动的主体为检察人员,把司法警察排除在外。

建议将《刑事诉讼规则》中上述侦查主体改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2.强化检查院内部分工管理。

司法警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编制根据检察院的具体需要设置,归检察院领导,属于检查人员的一种。

鉴于司法警察目前从事的工作五花八门,从事非警的
事务性工作较多,建议检察院对于司法警察的职责分工,从以下三方面设立。

第一,安全保障工作。

主要是指对检查人员和检查工作的安全保障。

包括维
护办公场所安全,维护办公秩序,防范办案安全事故,保障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等。

比如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负责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护公诉人出庭等。

第二,执行工作。

司法警察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或按照检察官的指
示执行检查事务。

比如执行传唤、执行拘传、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执行查封扣押
物品文件,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

司法警察按规定要求执行具体事项,体现了司
法强制性。

第三,侦查工作。

主要负责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

包括保护犯罪案件现场,参与搜查、勘验、检查,参与讯问,参与调查取证,追捕逃犯,寻找涉案当事人、证人等。

侦查工作实质也是一种执行工作,执行检察官的指示,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开展侦查工作,体现了司法警察的司法辅助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晓珊.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定位研究 [J].法治与社会.2018,(10),(上).
2.
文志斌,易建华.对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作用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7,(06),(上).
3.
朱卫东,陈金毅.司法警察相关规定应予完善[J].人民检查.2006,(9),(上).
4.
金川,唐长国等.司法警察概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
何平.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公正执法实务全书[M].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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