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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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保险公司合同管理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稳定发展,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二章合同签订
第三条合同条款
保险公司应当合理设计合同条款,明确合同的缔约内容和交易规则,确保合同的公平、合法和有效性。
第四条合同解释
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合同解释书面材料,对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条合同变更
保险公司在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当提前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六条合同订立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合同正本或副本。
第三章合同履行
第七条合同履行义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和理赔义务,不得拖延或拒绝赔付。
第八条合同解除和退保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解除或退保合同,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并及时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处理,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退还尚未到期的保险费。
第四章合同纠纷解决
第十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如双方约定选用仲裁,应当依据《仲裁法》
进行仲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处理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管理措施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
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