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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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基础通信管线使用权转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基础通信管线使用权转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基础通信管线使用权转让试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的复函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沪价公[2004]0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1.04
【实施日期】2004.1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基础通信管线使用权转让试行价格转为正
式价格的复函
(2004年11月4日沪价公〔2004〕024号)
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将基础通信管线使用权转让试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的请示》(管司〔2004〕2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相关事项函复如下:
1 / 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上海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6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上海市定价目录说明《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

上海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定价目录》中定价项目的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上海市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退出《定价目录》。

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注:1.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2.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2015)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2015)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2001年3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依据)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盐产品,是指氯化纳(NaCl)含量为50%以上的产品。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多品种食盐,是指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药物、调味品等,生产加工成的各式花色品种的食盐。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是本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盐业及食盐专营工作,实施本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盐务局”)承担本市食盐批发许可、盐业稽查、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并接受市经济信息化委的领导。

本市各级经济、工商、公安、卫生、质量技监、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生产加工食盐的条件)企业生产加工食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除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加工食盐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加工厂房和设备;(二)有相适应的质量检测手段;(三)国家盐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8.12.18【实施日期】2008.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376号)规定,现就本市降低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本市汽、柴油零售价格管理由现行的零售基准价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调整后的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6350元和5730元。

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下调。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供民营批发企业的汽、柴油实行最高供应价格管理。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管理。

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每吨倒扣3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统一取消清净剂加价。

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添加清净剂或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凡此前出台的清净剂加价政策一律取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12日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1、路网收费标准:(1)7座及以下客车0.6元/公里,2吨及以下货车0.6元/公里;(2)8座-19座客车0.6元/公里,2吨-5吨(含)货车0.9元/公里;(3)20座-39座客车0.9元/公里,5吨-20吨(含)货车1.02元/公里;(4)40座及以上客车0.9元/公里,10吨-15吨(含)货车1.315元/公里,装载20英尺集装箱1.02元/公里;(5)大于15吨货车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内)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外)1.02元/公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
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8.27
•【字号】沪发改价管〔2024〕39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基
准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完善本市非居民天然气用户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2〕10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天然气上游气源价格变动情况,决定调整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

调整后的价格见下表: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实际销售价格以政府制定的基准价格为基础,由供应企业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

请各供应企业认真做好准确抄表、宣传解释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沪发改价管〔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4〕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县)民政局,市电力公司,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各市、区(县)供水、供气、固定电话经营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和固定电话价格标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经市、区(县)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并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等服务的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与周边工业、商业或其他单位设施实行分表计量,实际使用量分别按照水、电、燃气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计费,暂不实行阶梯式价格,具体价格水平按照相关价格文件的规定执行。

养老机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现行每月每端6.5元收取,新用户和老用户改造增量部分的终端安装费按每端240元收取,凡配套标清基本型机顶盒的,按每台250元收取。

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鼓励有关经营单位对养老机构使用的固定电话收费给予优惠。

三、为养老机构实施的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根据《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

为养老机构实施的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建项目(新用户)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数字化整转改造项目(老用户)免收工程改造费。

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7
【摘要】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7月
19日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2021年7月29日(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总页数】4页(P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82;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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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沪财预[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沪财预[2007]36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方便查询及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收费管理的文件规定,我们在《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2006年本市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编制了《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文批准,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本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符号的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相关文件中未规定具体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加强《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管理。

《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07)648号文件规定范围发放;《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登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收费目录》或2007年1月1日以后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为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未经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在《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注销登记,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操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盐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盐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盐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沪市监食生20200429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盐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杨浦、闵行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是食盐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首年,为切实加强本市食盐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其生产行为,现就进一步落实食盐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监管等级确定按照《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下简称《分级办法》)建立食盐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录入本市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其中食盐生产企业归入调味品生产类别,风险等级确定为较低,监管等级按照《分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确定为B级。

具体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按照《分级办法》附件《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表》确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少于3次。

二、关于监督检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同时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GB/T 19828—2018)等标准,按照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的通知》(沪食药监食生〔2016〕381号)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三、关于检查结果公开按照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应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食盐生产企业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四、关于材料上报及时做好有关材料报送工作。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中盐牌”深井碘盐等试销价格的批复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中盐牌”深井碘盐等试销价格的批复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中盐牌”深井碘盐等试销价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督[2013]00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7.13
【实施日期】2013.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中盐牌”深井碘盐等试销价格的批复
(沪价督【2013】005号)
中盐上海市盐业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盐”深井碘盐等6个产品价格的请示》(中盐沪司 [2013]14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督[2009]00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中盐牌”深井碘盐等6个品种在本市试销,试销价格详见附件。

二、试销价格自2013年7月25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1年,正式价格待试销期满后报我局审核。

三、试销价格由你公司向社会公布。

附件:“中盐牌”深井碘盐等6个品种试销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三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中盐牌”深井碘盐等6个品种试销价格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13]15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13]15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13〕15号)市水务局:你局《关于转报<关于调整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的请示>的请示》(沪水务[2013]607号)收悉。

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引导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全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召开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居民用户水价,并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阶梯水价分级水量根据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和《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居民阶梯水量划分为三级:第一阶梯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85%居民用户的户均用水量确定,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第二阶梯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96%居民用户的户均用水量确定,满足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第三阶梯水量,即为超出第二阶梯的水量,体现水资源稀缺性和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

按照上述阶梯分级原则,综合考虑季节性差异对用水量影响等因素,本市居民阶梯水价按照年度水量为单位实施,第一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0-22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220-300立方米(含),第三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300立方米以上。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沪财预[2006]43号、沪价费[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沪财预[2006]43号、沪价费[2006]18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执收单位和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方便查询及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收费管理的文件规定,我们在《2004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2005年本市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编制了《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文批准,截止2005年12月31日的本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符号的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相关文件中未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行政事业单位凡从事经营服务收费的,应当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各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应以《收费目录》明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定和发放《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6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6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8日上海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抓紧上海市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盐行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符合上海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1.突出食盐安全。

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2.释放市场活力。

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3.注重统筹兼顾。

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沪价督[2011]00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3.18【实施日期】2011.03.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沪价督[2011]001号)各区(县)物价局:受谣言影响,近日本市出现食盐集中购买现象,一些经销商借机非法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群众反映强烈。

为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现紧急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定价目录》,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督[2009]002号)、《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品种食盐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09]003号)、《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品种食盐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0]003号)明确规定了本市各品种食盐最高零售价(详见附件)以及批零差率,任何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二、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各区(县)物价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有关要求,立即启动食盐价格异动应急监测预警,开展市场价格巡视,准确掌握食盐市场价格、供求、舆情等信息,及时向区(县)政府以及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快速上报市场动态信息。

同时,要配合区(县)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引导舆论宣传、澄清不实信息,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三、组织开展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各区(县)物价局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市场价格检查,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曝光一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发改办价格[2003]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3.25
【实施日期】2003.03.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4号2003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的规定,特制定了食盐生产、流通各环节计价公式表,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贯彻落实。

一、食盐出厂价格。

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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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7号令【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关于废止《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1.03【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7号)《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三年一月三日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盐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四条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和零售价格。

第五条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第六条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以生产经营食盐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条件差别、食盐品种等级差别、消费者特别是边远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等因素。

第七条出厂价格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大包装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生产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税金等构成。

第八条产区批发价格是指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从食盐产区向食盐销区调拨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和产区食盐调拨过程发生的调拨费用、税金等构成。

调拨费用包括短途运费、装卸费用、站台码头费用和管理费等。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海星”精制低钠盐零售价格的批复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海星”精制低钠盐零售价格的批复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海星”精制低钠盐零售价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10.14
•【字号】沪价督[2013]8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海星”精制低钠盐零售价格的批复
(沪价督〔2013〕8号)中盐上海市盐业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海星”精制低钠盐系列供应价格的请示》(中盐沪司[2013]186号)已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督[2009]002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同意将本市“海星”300克袋装无碘精制低钠盐市场零售价格调整为每袋2.80元,新规格“海星”300克袋装加碘精制低钠市场零售价格为每袋2.80元。

上述价格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25•【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4号2003年3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根据《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的规定,特制定了食盐生产、流通各环节计价公式表,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贯彻落实。

一、食盐出厂价格。

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大包装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生产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税金等构成。

食盐出厂价格=[生产成本费用×(1+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源税税额]÷(1-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率)×(1+增值税税率)二、食盐产区批发价格。

是指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从食盐产区向食盐销区调拨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和产区食盐调拨过程发生的调拨费用、税金等构成。

调拨费用包括短途运费、装卸费用、站台码头费用和管理费等。

食盐产区批发价格=食盐出厂价格+[产区调拨费用×(1+成本费用利润率)]÷(1-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率)×(1+增值税税率)三、食盐销区批发价格。

是指食盐批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转代批单位向零售单位或食品加工单位销售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价格和批发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经营费用和期间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碘盐基金列入批发环节成本费用。

食盐销区批发价格=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价格+[销区批发成本费用×(1+成本费用利润率)]÷(1-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率)×(1+增值税税率)四、食盐小包装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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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沪发改价督〔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本市食盐等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现将《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督〔2009〕002号)等105件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5件废止文件目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2月15日附件:《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5件废止文件目录一、综合1、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2、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3、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适当延长《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执行时间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授予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06号)二、燃气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燃气销售公司人工煤气结算价格的通知(沪价公〔2009〕003号)三、电热8、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核定本市电力技术监督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7〕018号)9、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供热价格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8〕008号)10、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09〕003号)11、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供热企业蒸汽基准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1〕011号)四、电信12、市物价局、市邮电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邮电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5〕268号,沪邮管〔1995〕财字138号)1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本市无线公用电话计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1996〕第170号)1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800电话业务”主叫客户服务费和“改号通知”服务费的复函(沪价经〔1996〕191号)1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长途电话代办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1997〕082号)16、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经〔1998〕131号)1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南贝尔上海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办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复函(沪价经〔2000〕076号)1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农民装、移电话机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公〔2001〕022号)19、市物价局、市通信管理局关于部分电信代办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1〕023号)20、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同意基础通信管线使用权转让试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的复函(沪价公〔2004〕024号)2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公用移动通信集约化无线室内覆盖分布系统租赁费标准的批复(沪价管〔2010〕004号)五、交通(一)铁路2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工〔1995〕第67号)2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经〔1998〕第145号)2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本市铁路货运延伸服务部分收费的通知(沪价公〔2012〕009号)2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收费的指导意见(沪价管〔2014〕2号)(二)出租车26、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025号,沪府交运〔2000〕46号)2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起租计价里程的复函(沪价公〔2005〕018号)2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沪价管〔2011〕004号)六、住房(一)公有房屋29、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租用公房凭证》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涉〔1993〕第251号)30、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7〕第348号)31、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在差价换房中房屋置换公司不得重复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9〕第60号)3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9〕167号)3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公房进退户等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商〔2004〕001号)(二)物业服务3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6〕116号)3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各区县1996年度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沪价房〔1996〕157号)36、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价房〔1996〕174号)3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房〔1997〕165号)38、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调整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沪价房〔1997〕342号)39、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住宅管理的空关、代理经租、办理入住手续等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房〔1997〕346号)40、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空房看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房〔1998〕147号)41、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解释的通知(沪价房〔1999〕024号)4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9〕166号)4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内销商品住宅小区收取电梯、水泵运行费标准的通知(沪价房〔2000〕105号)4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的小区内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后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商〔2002〕038号)45、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居住房屋交易期间物业管理费支付等问题的通知(沪价商〔2002〕039号)46、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长宁区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能否收取二手房买卖后进退户费的请示》的复函(沪价房〔2003〕029号)47、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48、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沪价商〔2005〕014号)49、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沪价督〔2011〕011号)(三)小区停车50、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居住小区内机动车辆停放等问题的复函(沪价房〔2000〕148号)七、教育5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4〕42号)八、养老5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沪价行〔1999〕第234号)九、环境卫生5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规范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行〔1998〕298号)5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水域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5〕054号)55、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0〕014号)56、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收费的通知(沪价费〔2014〕10号)十、食用盐5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督〔2009〕002号)5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品种食盐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0〕003号)59、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沪价督〔2011〕001号)60、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品种食用盐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2〕001号)61、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绿色海藻碘盐供应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2〕005号)6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天山湖盐等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3〕6号)6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海星”精制低钠盐零售价格的批复(沪价督〔2013〕8号)6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中盐”低碘竹盐新产品试销价格的批复(沪价督〔2013〕9号)6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海星牌”钠钾调和盐等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4〕5号)66、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中盐牌天日海盐等8个产品试销价格的批复(沪价督〔2014〕6号)6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莫顿牌”进口无碘盐等品种食用盐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4〕8号)6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中盐牌宝岛海盐等进口食盐试销价格的批复(沪价督〔2014〕9号)69、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中盐牌”深井碘盐等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4〕13号)十一、原料奶70、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生鲜牛奶收购按质论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50号)71、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生鲜牛乳按质论价检测收费暂行标准的批复(沪价商〔2000〕213号)7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实施生鲜牛奶收购按质论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11号)7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本市生鲜牛奶收购按质论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4〕011号)7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生鲜牛奶冰点等指标按质论价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4〕23号)7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生鲜牛奶收购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4〕024号)76、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77、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和优质优价指标的通知(沪价督〔2012〕7号)78、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4〕10号)十二、医疗器械和药品79、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80、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集中招标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4〕002号)8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商〔2005〕013号)82、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公布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商〔2006〕007号)8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007号)8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006号)十三、专业服务(一)房地产中介85、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6〕088号)86、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87、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委托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1号)88、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委托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5号)89、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027号)90、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9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92、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的通知(沪价督〔2014〕1号)(二)车辆9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市汽车性能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沪价经〔1997〕第146号)9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001号)9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机动车教练场地出租收费问题的复函(沪价经〔1997〕211号)(三)集装箱96、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4〕011号)97、市物价局、市港口管理局、市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冷藏集装箱制冷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沪价公〔2006〕017号)98、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8〕023号)(四)建设工程99、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2004〕065号)100、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56号)10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1〕002号)(五)其他10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费标准的批复(沪价商〔2001〕045号)10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同意制定本市电子商务数字证书价格的通知(沪价公〔2002〕038号)10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口岸检验检疫电子报文交换平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4〕028号)10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公共交通卡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公〔2007〕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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