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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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宅基地的程序:1. 需建住宅的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3.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农民朋友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一定要根据所在地的有关具体规定先行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回答时间:09-04-05 09:20。
浅议《土地管理法》修订中的“一户一宅”政策走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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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FAZHIJIANSHELAND&RESOURCES51法制建设近期,《土地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以后,引起社会热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土地管理法》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启动对《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很有积极意义。
但从目前披露的多项修订意见看,并没有对“一户一宅”有新的修订,这是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主体认定愈发困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审批和登记的主体基本条件是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毫无争议的。
但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原使用权人户内的家庭成员,现因就业、升学、入伍等等原因将户口迁到城市(城镇)的,能否认定其农户身份进行确权登记?其现所在“户”内其他非农成员是否也同样拥有共有份额?在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迁移频繁、户籍改革步伐加大的背景下,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多。
二、宅基地的“集体属性”与登记的“户主代表”之间存在认知偏差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属性,在确权登记中基本是以户主为代表进行登记的,这样会衍生出宅基地使用权人户内成员户口迁移变动后,迁移人员(迁出或迁入)的份额分配问题。
由于人口迁移之后户口本内成员和不动产权证权利人的不对应性,若该问题分配不合理,势必给建房审批、征地拆迁和其他亲属户口迁移带来很大阻力。
三、户与宅的先后顺序长期以来纠缠不清农户在户口分户时,往往被户籍部门要求提供分立好的不动产登记证;而根据“一户一宅”政策,国土资源部门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户改步子加大,在分户、立户时把拥有土地、房产作为前置条件的趋势会越来越明显,如何协调好户改与土改关系,协调宅与户的关系还需要相关政策来明确。
城乡户籍迁移将“在农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作为前置条件,另外,在城市房地产价格畸高的情形下,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视为另一种投资渠道,最终将矛盾聚焦到了“一户一宅”,因此,土地管理制度设计中,有几个导向是应当值得注意的。
拆迁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3篇)
![拆迁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0b1f900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ad.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许多城市都面临着拆迁改造的问题。
其中,“一户一宅”政策成为拆迁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谓“一户一宅”,是指在一个家庭中,只有一套住宅可以享受拆迁补偿。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拆迁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对拆迁一户一宅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拆迁一户一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拆迁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拆迁住宅的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拆迁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拆迁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拆迁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包括被拆迁住宅的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拆迁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包括被拆迁住宅的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三、拆迁一户一宅的程序1.拆迁项目立项拆迁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拆迁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包括拆迁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内容。
公告期限一般为30天。
3.拆迁调查登记拆迁单位应当对被拆迁住宅进行调查登记,包括房屋面积、结构、用途等。
4.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内容。
5.搬迁与拆除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搬迁,拆迁单位进行拆除。
6.补偿发放拆迁单位按照拆迁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款。
四、拆迁一户一宅的补偿标准1.被拆迁住宅价值被拆迁住宅价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2.搬迁费用搬迁费用包括搬家费用、运输费用、临时住宿费用等。
什么叫一户一宅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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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一户一宅政策法规
“一户一宅”政策法规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农村土地资源,避免浪费和过度开发,同时确保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
在这个政策中,“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这意味着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家庭才能申请宅基地。
此外,如果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这是为了防止村民滥用宅基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一户一宅”政策只适用于农村村民,对于城市居民并不适用。
此外,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但村民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非法转让宅基地。
总之,“一户一宅”政策法规是保护农村土地资源、确保村民居住权益的重要措施。
它要求村民在申请宅基地时必须符合条件,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分类施策推进“一户一宅”管理
![分类施策推进“一户一宅”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8e0840d8a76e58fafbb003b3.png)
分类施策推进“一户一宅”管理袁学军江西省宜春市国土资源局2017农村政策变化很大,其中以宅基地政策的变化为最大。
农村土地确权的开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出台,无不加剧了它的变化。
2017年宅基地政策最明显的变化就是,一户一宅政策的出台,目前农村宅基地政策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那么一户多宅的情况,多余的宅基地该如何处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要让农民成为一种让人向往的职业,造就亿万懂农业、爱农村的职业农民,这将是振兴乡村发展的生力军。
近日,笔者就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沙埂村开展分类施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践经验进行了调研。
近600幢破旧的老住宅、附属房被拆除,丰城市小港镇沙埂村变得更美了。
沙埂村推进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解决了“空心村”和农民建房挤占耕地的问题,还腾出了可用20年的宅基地。
近年来,农村“空心村”问题和宅基地矛盾日益突出。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丰城市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促进农村土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
小港镇沙埂村是一个有着6000余人的大村,大量破旧老宅闲置、倒塌,安全隐患多,占用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该怎样管好用好?沙埂村在该市率先试点。
工作怎么干?关键看党员。
沙埂村党支部当好“主心骨”,通过“党建+民情理事会”,汲取群众智慧推进宅基地管理。
民情理事会由村干部和老党员、老退伍军人、退休教师等46人组成,先后召开500人以上的群众专题大会4次、理事会成员会议12次,制定了可行的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方案及操作流程。
沙埂村宅基地管理坚持“一户一宅”,即一个户籍家庭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每户面积不超110平方米。
家庭人口7人以上(含7人),住房确实紧张的可再申请一块宅基地。
男性(非独子)年满20周岁后需与父母分户的可申请一块宅基地建房。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8313eda4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0b.png)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分配给农民用于住房建设的土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问题逐渐凸显,涉及到土地利用、产权纠纷和城市化等多个方面。
下面作者带来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带来参考。
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加强宅基地的管控宅基地是农村最为重要的资源,也是农村居民手中最重要的资产,但是近些年宅基地的使用存在非常多问题,特别是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等现象非常严重,随着《土地管理法》出台,国家明确提出严格遵循“一户一宅”,严禁宅基地面积超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管控等,来加强宅基地的管控。
2、闲置宅基地清理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国家就开始对违规一户多宅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国家还将会继续深入开展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进行清理整治,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3、宅基地付费使用随着“三块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一直在探索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如今这一项改革政策已经逐步扩大了改革试点范围,未来宅基地使用也将会迎来付费使用时代,所谓付费使用主要是针对拥有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村居民,将通过付费来保障农村宅基地公平性,减少一户多宅、超占多占宅基地等问题,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4、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就明确提出了耕地非农化概念,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提出了“耕地非粮化”。
耕地非农化主要是指,严禁利用耕地参与到非农业发展建设之中,而耕地非粮食针对的主要是粮食主产区,严禁在耕地种植非粮食经济作物,目前国家也正在加大对这两大问题的整治,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将会遭到国家的处罚。
5、严查乱占耕地建房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明确规定非农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必须要先办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审批手续,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属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的反思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的反思](https://img.taocdn.com/s3/m/f2d33155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13.png)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的反思张德龙【摘要】《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应修改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无偿申请一处宅基地,无偿申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农户申请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其超出部分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宅基地使用费.农户申请的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参照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期满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最后,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流转、回收的循环系统中,提出了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相结合制度,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内部流转和外部流转的法律关系,构建了有偿回收、无偿回收和补偿回收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机制.【期刊名称】《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13)003【总页数】5页(P231-235)【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原始取得制度;流转制度;退出制度【作者】张德龙【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3.89“一户一宅”法律制度作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原则是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也是农民居有其所的基本保障。
然而“一户一宅”法律制度更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条件下,其可以满足农民的居住需求。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完善、不断发展,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步伐,不能满足农民的居住需求,甚至成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枷锁。
笔者认为,“一户一宅”法律制度虽然曾经对农村的稳定、农业的发展以及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水平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其已不适应我国现在的经济状况和农村的实际,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
笔者将在文中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
一、“一户一宅”制度存在的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一户多宅解释
![一户多宅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899c255c7f1922791788e808.png)
“一户多宅”解释《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那么,实际中经常会出现“一户多宅”情况,一户多宅是什么意思?一户多宅怎么处理?农村“一户多宅”,顾名思义,是指农村一户村民拥有有多处住宅,但是农村一户村民拥有多处住宅和“一户多宅”的概念还是有区别的,当前全县开展的“一户多宅”整治工作中涉及的“多宅”,不是指对所有拥有多处房屋的现象都进行整治,而是指对多处房屋中有违反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标准的农村住宅进行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在此,郑重提醒: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人家不能同时对两处宅基地进行确权。
其中,“一户”是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当然,如果子女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
与此同时,村民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的,除了因为继承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以外,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如果出现你和你父母的户口已经分离,你进行了分户,然后通过审批得到的宅基地,不属于一户多宅;如果你和你父母同用一个户口本,并且又去申请宅基地,这种情况属于一户多宅。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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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使 用 费 。农 户 申请 的 超 过 规 定 面积 的 宅基 地 的使 用 期 限 参 照 城 市建 设 用地 使 用权 的期 限 ,期 满 后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有
权 收 回该 宅基 地使 用 权 。最 后 ,在 宅基 地 使 用权 的 原 始 取 得 、流 转 、回 收 的 循 环 系统 中 ,提 出 了 宅基 地 使 用权 原 始 取 得 的无 偿 取 得 和 有偿 取 得 相 结 合 制 度 ,分 析 了 宅基 地使 用 权 流 转 中的 内部 流 转 和 外部 流 转 的 法律 关 系 ,构 建 了有 偿 回
Re f l e c t i o n o n ” On e Re s i d e nt i a I f o r On e Fa mi l y ” of Ru r a l Re s i de nt i a l La nd ZHANG De. 1 o n g
( La w S c h o o l ,S h a n d o n g Un i v e r s i t y ,J i n a n Sh a n d o n g 2 5 0 1 0 0 ,C h i n a )
关 于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张 德 龙
( 山东 大学 法 学 院 ,山 东 济 南 2 5 0 1 0 0 )
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a7fba61a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74.png)
怎样认定村民⼀户⼀宅的问题
依据我国⼟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是可以使⽤宅基地兴建房屋的同,但⽤宅基地兴建房屋的,就需要满⾜⼀户⼀宅和建筑⾯积的要求,那么如何确定村民⼀户⼀宅的问题的?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怎样认定村民⼀户⼀宅的问题
对村民“⼀户”的认定,原则上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
如果在户⼝本上登记的是⼀家⼈,那么该户⼝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户,⼀户只能申请⼀处宅基地。
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第⼀,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活的;
第⼆,未婚但年龄已满⼆⼗周岁且已单独居住⽣活的;
第三,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
第四,通过司法裁决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书进⾏登记。
对于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只能选择在其中⼀⽅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户多宅的情况,针对⼀户多宅问题,《⼟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使⽤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户⼀宅”,除“⼀户⼀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法占⽤⼟地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对⼀户⼀宅的认定,⾸先就是要对户进⾏认定,户⼝是以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的,⽽认定了户之后就对宅进⾏认定,看是否只有⼀处宅基地。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d45f425dd36a32d737581fb.png)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现今国家涉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一、法律法规1、《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相关政策1、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
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
2、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
3、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
4、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增收的若干意见》: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5、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计划管理。
浅谈旧村改造中农村建房用地“一户一宅”
![浅谈旧村改造中农村建房用地“一户一宅”](https://img.taocdn.com/s3/m/c1ee52b5960590c69ec376c9.png)
一
农 村村 民 只能拥 有一 处宅 基地 。但 在农 村现 实生 活 中 ,由 于 各种 原 因 ,农 村 的 “ 户 多宅 ”现 象 或 多或 少 存 在 着 。 一 这 种情 况在 旧村 改造 中暴 露 的问题 和 矛盾 ,愈 为突 出。因 此 ,如 何合 法 、合理 地把 “ 户一 宅 ”用 到 旧村 改 造 当 中 一 去 ,是摆在 我们 土管 理部 门的一个 亟待解 决 的实 际 问题 。
一
、
目前 农村 住 宅 的 现状
随着 农村 经济 的发展 和 农 民生 活水 平 的提 高 ,农 民的 建 房数 量 呈现 出快速 增 长 ,漂亮 整齐 的新 房一 幢 一幢 兴建 起 来 。但 也 出现 了一 些 问题 ,有 些 村 由于 缺 少 村 庄规 划 , 农 民新 的 建房 用地 安排 随意性 很 大 ,杂乱 无章 ,且大 多数 新 房 都 建 在 村 庄 外 围 ,这样 就 造 成 了 诸 多 的 “ 心 村 ” 烂 、 “ 心村” 空 。从农 户的 住宅 现状 来分 析 ,目前 农村 大 多数住 户是 属 “ 户一宅 ” 的类型 。这 类住 户按 使 用面 积分 ,分 一 为在 省定 面积 范 围内的 “ 户一 宅” 和超 出省 定 面积 范 围 一 内的 “ 户一 宅”二种 类 。 一 毋用 置疑 的是 ,农村 住宅 也 存在 着 “ 户多 宅 ”的现 一 象 ,主要 有 以下几种类 型 。 1 . 住宅 , 有新住 宅 的 有老 也 这种 情况 往往 是这 样 形成 的 :新 批住 宅 后 ,原有 房 屋 保留或未按协议规定拆除老屋土地退还村集体的 ;原村集 体 房屋变 相买 卖或村 民之 间房 屋转 让形成 的 ;父母 过世 后 , 子女继承 房产 形成 的 ;村 、 政府 管理不严 造成 的。 镇 2 . 只有 一处 ,但 附属房 等又在 另一处 的 。 住宅 3旧村 改造 后新形成 的 “ 户多宅 ” . 一 。
农村一户一宅面积标准
![农村一户一宅面积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b8511d3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01.png)
农村一户一宅面积标准农村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的制定要考虑到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土地资源的利用情况。
一方面,农民作为农村地区的主体,他们的住房面积应该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如休息、娱乐、照料家庭成员等。
另一方面,土地资源是农村地区的宝贵资源,需要合理利用。
因此,农村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的制定需要在满足农民需求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土地利用。
在中国,农村一户一宅面积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一般来说,农村一户一宅面积标准包括了住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和室内使用面积两个方面。
总建筑面积包括了住宅的各个部分,如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的总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则是指住宅内能够进行正常居住活动的面积,不包括公共空间、储藏室等。
根据各地的规定,在不同的地区,农村一户一宅面积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一户农民家庭的住宅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在120-150平方米左右,室内使用面积在80-100平方米左右。
这样的面积可以满足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的基本需求,同时也考虑到了土地资源的利用。
当然,农村一户一宅面积标准并不是唯一的指标,还需要考虑到农民的家庭人口数量、经济收入水平等因素。
由于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他们对住宅面积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施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时,可以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
农村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农民的住房条件,也影响到农村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城乡发展的协调。
因此,在制定这一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和实际需求,建立合理的标准体系。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标准的落实和执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农村一户一宅面积标准是根据农民的居住需求和土地资源情况确定的,不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
在制定这一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需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标准的执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样才能够促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5583dfa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72.png)
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是指一个家庭享有且只享有一套住房的权利。
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对于住房政策的执行以及城市规划和建设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不同方面来介绍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一、家庭的定义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首先涉及到一个家庭的定义。
家庭是指具有婚姻和亲属关系或者经济合作关系的人员组成的集体。
在家庭中,夫妻双方应当是常住人口。
对于未婚夫妻和同居的情侣,需要在证明两人关系的证书上加盖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的公章。
对于单身人士或者其他非亲属和经济合作关系,不算作家庭成员。
二、宅基地的条件宅基地是指国家规定的农村居民家庭的住房用地,宅基地的拥有者可以在该宅基地上自行建房屋。
对于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宅基地的条件也是必须的。
首先,宅基地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获取的。
其次,宅基地的面积应该符合当地的标准,一般情况下,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
再次,宅基地必须属于农村居民专用,不能用于商业、工业等其他用途。
三、住房的使用对于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住房的使用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套住房只能属于一个家庭使用,其他家庭不能共同使用。
同时,其中一部分房屋不能出租、出售或者转让。
如果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新的产权人应该重新办理住房相关手续。
四、住房的面积对于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住房的面积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住房的建筑面积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计算,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不同的城市和区域,面积的标准不同。
在一些大城市,有的地区每人住房面积不能少于18平方米,而有的地区则要求每人住房面积不能少于20平方米。
总之,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对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的住房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按照这个标准执行相关政策,才能保持城市规划的秩序,减少资源浪费,提高住房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一户一宅基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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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即将执行的《土地管理发》中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地基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面积标准,这也是当前农村宅地基改革的基准条件。
那么,宅基地超标部分如何处理呢?一、合法一户多宅、合法宅基地面积超标处理合法一户多宅的认定主要是只:通过合法继承获得的宅基地、由于政策冲突导致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拥有多处宅基但是总宅基地面积超标、通过合法宅基地转让而获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而另行建房等;而合法宅基地面积超标主要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
对于农民朋友合法获得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等问题,国家并不会强行收回,而是通过试点超标宅基地付费制度、宅基地有偿退出、宅基地转让等方式来推动农村“一户一宅”制度的改革,从而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的公平性和保障农村居民能够户有所居的同时推动宅基地改革的深入开展,提升农村宅基地的价值和使用效率!二、违法一户多宅、违法宅基地面积超标处理在《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农村居民必须要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才能够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但现阶段许多农民原本就拥有宅基地已经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却不顾《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管理办法》禁令,强行占用耕地、宅基地修建房屋,由此导致的一户多宅则属于违法一户多宅;同时还有一部分农村居民由于未按照宅基地审批手续中规定的面积标准和地里位置修建房屋,由此导致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也是违规违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这一类的一户多宅和超标的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农村“一户多宅”,顾名思义,是指农村一户村民拥有有多处住宅,但是农村一户村民拥有多处住宅和“一户多宅”的概念还是有区别的,当前全县开展的“一户多宅”整治工作中涉及的“多宅”,不是指对所有拥有多处房屋的现象都进行整治,而是指对多处房屋中有违反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标准的农村住宅进行整治。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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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解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是指中国政府为解决农村居民住房问题而出台的政策措施。
根据该政策,每户农村居民家庭都有权拥有一处宅基地和一栋住房。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户一宅政策的实施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影响:该政策有效解决了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
过去,农村居民多居住在破旧、简陋的房屋中,住房安全和居住条件较差。
通过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实施,农村居民可拥有一处宅基地和一栋住房,住房质量得到明显提升,居住条件也得到了改善。
该政策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实施,可以鼓励农村居民进行宅基地流转,通过农业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
同时,住房改善也可以刺激农村消费,促进农村内需的增长,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该政策有助于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
通过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农村居民可以拥有一处属于自己的住房,不再需要担心居住安全问题。
这对于增强农村居民的生活安全感、提高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政策还可以促进农村居民的社会交往,增强社区凝聚力,提升农村社会的稳定性。
该政策有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过去,农村居民多存在户籍难题,没有固定住所,很难享受公共服务和基本保障。
通过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实施,农村居民可以拥有稳定的住所,解决了他们的户籍问题,有利于城乡居民之间的公平公正,促进了城乡融合发展。
在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宅基地资源有限,分配不均可能导致争议和矛盾。
其次,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如何确保政策的长期可持续性也是一个难题。
此外,对于某些农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实施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的住房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一户多宅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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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确权⼀户多宅如何处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我国农村有不少地区都存在着⼀户多宅的现象,⽽我国⼟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明确规定是⼀户⼀宅原则,也就是说农村居民⼀户只能有⼀处宅基地或房屋,那么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时,⼀户多宅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农村⼟地确权⼀户多宅如何处理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农村宅基地进⾏确权时,⼀户多宅如何处理?《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时,严格执⾏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第⼆处宅基地使⽤权登记的,都不予通过。
已拥有⼀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赠予、继承房屋占⽤农村宅基地的,根据地随房⾛的原则,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但是在《集体⼟地使⽤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
也就是说,除了继承房屋,其他⼀户多宅的情况是不能进⾏确权的。
假如⼀户多宅的原因是合法的,是因接受赠与或者继承房屋⽽同时取得宅基地使⽤权,因有合法的取得原因,所以宅基地使⽤权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依法应当确权。
⼆、农村宅基地确权时,⼀户多宅的处理办法:1、多余的宅基地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转让。
⼀户多宅的,可以在本村内部进⾏宅基地或是农村房屋的转让,但是需要经过本村集体组织的同意,同时受让⼈要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且受让⼈本⾝并没有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符合要求;2、向乡(镇)⼟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
农村村民⼀户拥有⼆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可以向乡(镇)⼟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地使⽤权的申请,经县(市)⼟地⾏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安排使⽤,可以给农民朋友⼀定的补偿。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一户一宅基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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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
1、“一户一宅” [1] 是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处数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该部法律并未对户应当如何界定予以明确规定。
2、参照各地实际操作:“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家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
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于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故一般住户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现今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1fbc34a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8c.png)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二条](https://img.taocdn.com/s3/m/7826adc2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e6.png)
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并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地,经乡(镇)⼈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
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地的规定。
⼀、农村村民实⾏⼀户⼀宅制。
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个地⽅拥有⼀处宅基地。
按照本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地,因此,农村居民只能在户⼝所在村(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不能到其他乡村(或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
这主要是对新申请宅基地⽽⾔,但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等⽅式处理,也可以维护原状,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退出。
这⾥还需说明的是⼀处宅基地不等于⼀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开的,但⾯积应当累计计算。
已拥有⼀处宅基地并达到规定的⾯积标准,不得购买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区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地的房屋作为住宅。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规定。
我国地域辽阔,⼈们的⽣活习惯和⾃然环境差异很⼤,各地对住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对宅基地的⾯积也相差较⼤,⽆法制定全国统⼀的标准。
各省、⾃治区、直辖市根据原《⼟地管理法》的规定已作出了规定。
各省、⾃治区、直辖市在修改⼟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将会根据⽬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并尽量使⽤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只能使⽤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地区的⼟地,这是本法确定的原则。
由于⽬前农村居民点建设分散,农民宅基地超标较为普遍并且村内存在许多空闲地,形成“空⼼村”。
全国农村居民⼈均⽤地⾼达190多平⽅⽶,超过标准150平⽅⽶的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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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重新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由本村村民无偿使用,均带有福利性质。
但本户总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现在政府规定标准,多余的宅基地须处置到位,符合“一户一宅”。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重新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由本村村民无偿使用,均带有福利性质。
但本户总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现在政府规定标准,多余的宅基地须处置到位,符合“一户一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