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蓝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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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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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库、湿地、滞洪区、排洪渠、水源工程等的规
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
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实际情
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
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深圳市防洪(潮)规划》
《深圳水战略》
其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四条规划范围:深圳市域范围面积 1952.48 平方公里内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蓝
线划定。
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 ~ 2020 年
第六条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专项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应遵照本规
划的要求落实或控制城市蓝线用地,并与相应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七条本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
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蓝线的划定和调整的主体。深圳市人
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城市蓝线实施统一管理和日常维护;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土、建设、市政、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据本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规划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法定文件包括《深圳市蓝线规划文本》和《深圳
市蓝线规划图集》。技术文件为《深圳市蓝线规划说明书》。
第十条本规划文本中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目标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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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规划目标
落实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深圳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实现蓝
线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促进深圳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规划原则
(一)完整性原则
统筹考虑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连通、景
观和谐、功能协调。改善城市水系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和水源工程的供水安
全。
(二)强制性原则
实现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在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
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
(三)可操作性原则
蓝线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包括界线标识的准确性、用地权属的明确性、用地改造的可能性,做到“定性、定量、定位”。
定性:确定蓝线所涵盖范围的性质或功能;
定量:确定蓝线所涵盖的大小或圈定的面积;
定位:线界落地,确定坐标。
(四)动态性原则
蓝线划定应有计划地进行更新与完善。
各层次规划修编和调整时,应同时进行蓝线规划的修编和调整,条件允许时应适当扩大蓝线控制
范围,禁止压缩蓝线控制空间。
编制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时,应详细落实城市蓝线。
建立蓝线管制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对象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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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规划对象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本规划的蓝线划定
对象分为河道、水库(湖泊)、滞洪区和湿地(包括公园湿地)、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等5 大类。
深圳市河流、水库、湿地和滞洪区、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众多,本规划主要针对与城市规
划建设密切相关的部分对象划定城市蓝线,其它未涉及对象的蓝线划定工作应在下层次规划中
予以落实,划定标准参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
(一)河道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全市所有流域汇水面积(用 F 表示) F≥ 10 平方公里的河流及流域面积F< 10 平方公里
但流经城市重要地区的皇岗河、小沙河、双界河、福永河、木墩河及南澳河。由于爱联河无
相关资料,未纳入本次划线范围。
(二)水库(含湖泊)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现状、在建和拟建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