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浅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听证代表结构不够合理
由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涉及面较广,而目前的听 证代表结构相对单一,难以充分反映各方面的利 益诉求。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对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是否得到充分重视和采纳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
04
完善我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的对策与建议
实施时间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已逐步推 行听证制度,并逐步完善。
实施机构及职责
实施机构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听证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并制定听证规则。
职责
听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听证活动;制定听证计划;审查听证申请人的 资格;确定听证代表的构成;制定听证方案;决定是否举行听度是一种比较新颖的制度,很多人对其缺乏了解和认识。未来需要加强听证制度的 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听证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公众积极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 决策过程。
加强听证制度的监督和评估
听证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监督和评估,未来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 解决听证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提高听证制度的实施效果。
加强监督与救济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听证会的监督,确保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完善救济机制
对于违反听证制度的行为,应当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05
结论
研究总结
听证制度在城乡规划行政许 可中的重要作用
听证制度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 能够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的合法权 益,有利于实现城乡规划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 一。
人大立法听证工作制度
人大立法听证工作制度一、引言立法听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汇集各方智慧、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而开展的一种法定程序。
作为一种民主立法的重要方式,立法听证在我国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人大立法听证工作的制度构建,以期为完善我国立法听证制度提供参考。
二、立法听证的概念与功能1. 立法听证的概念立法听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就立法项目或者立法草案举行公开会议,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2. 立法听证的功能(1)提高立法质量。
通过立法听证,可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提高立法质量。
(2)保障公民权益。
立法听证为公民提供了参与立法、表达诉求的途径,有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3)增进社会共识。
立法听证有助于汇集各方智慧,形成社会共识,为立法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4)强化立法监督。
立法听证增加了立法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对立法过程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三、立法听证工作的制度构建1. 立法听证的组织机构设立立法听证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立法听证工作。
立法听证机构由立法机关设立,独立开展工作,对立法机关负责。
2. 立法听证的范围和程序(1)立法听证的范围立法听证应涵盖所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法规项目。
对于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项目,应优先安排立法听证。
(2)立法听证的程序立法听证程序包括:听证准备、听证通知、听证召开、听证总结等环节。
3. 立法听证的参与主体(1)听证主持人:由立法机关指定的负责人担任,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协调和控制。
(2)听证陈述人:包括法规起草单位、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民代表等。
(3)听证代理人:代表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负责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立法听证的形式和内容(1)形式立法听证可以采取现场听证、书面听证、网络听证等多种形式。
听证管理制度
听证管理制度听证这事儿,您听说过不?其实啊,听证管理制度就像是一场大家一起参与的“大讨论”,为的是让决策更公平、更合理。
咱先说这听证是干啥的。
好比您要盖个大房子,周围邻居担心会影响采光,这时候就来个听证,大家一起说说想法,商量商量怎么能让您盖房子,邻居也不受影响,这多好!听证管理制度呢,就是把这个过程给规范起来,让它有规矩、有秩序。
比如说,谁能参加听证?那得是和这事儿有关系,有话说的人。
不能随便拉个人来凑数,对吧?再说说听证的程序。
就像一场精心准备的演出,得有个先后顺序。
先通知相关人员,告诉大家啥时候听证,在哪儿听证,要讨论啥事儿。
然后大家准备自己的意见和证据,到了听证的时候,有秩序地发言,可不能像菜市场一样乱哄哄的。
还有啊,听证过程中得有个公正的主持人,就像裁判一样,保证大家都能公平地说话,不被打断,也不被忽视。
要是主持人偏心,那这听证不就乱套了吗?您想想,如果没有听证管理制度,那决策可能就一拍脑袋定了,有人吃亏有人占便宜,多不公平啊!有了这个制度,就像给决策穿上了一件“公正的外衣”,谁也不能乱来。
比如说城市规划要修一条路,可能要拆一些房子。
这时候听证一下,听听居民的想法,是想要补偿,还是希望换个地方安置。
要是不听证,直接就拆,居民得多委屈,多生气啊!再比如学校要调整学费,也得听证,听听家长的意见。
家长们挣钱不容易,多收学费会不会给家庭带来太大负担?这些都得考虑到。
听证管理制度,其实就是给大家一个说话的机会,让决策更贴近实际,更符合大家的利益。
这难道不好吗?总之,听证管理制度是保障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更加和谐。
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是指决策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听证参加人对其决策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和发表意见的制度。
虽然听证制度在保障公民参与民主决策、促进科学决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建议:
1. 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一些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并非真正的利益相关方,更多的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对决策方案提出质疑或建议,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听证成本高昂:听证程序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投入,对于需要作出重大决策的政府而言,成本负担较重,有些决策可能无法承受。
3. 听证内容的单一性:听证制度通常只涉及一些单一方面的问题,如市场价格、税收政策等,缺乏对复杂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方案的评估,不利于政府做出全面、科学的决策。
4. 听证程序的滥用:有些决策机构滥用听证程序,只邀请一些无关人员或利益相关方参与,或者随意关闭听证程序,使得公民的疑虑和意见无法得到表达和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政府在制定决策时,应当兼顾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同时也应该优化听证程序的结构和内容,使其更加多元化和全面。
具体而言,可以遵循以下建议: 1. 增加听证程序的深度和广度,涵盖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和问题领域。
2. 降低听证程序的成本,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参与的机会。
3. 建立听证程序的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优化听证程序的内容,增加对决策方案的评估和解决问题的讨论。
浅议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规范听证主持人资格,提高听证代表的代表性,加强听证结果的运用
改革目标: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改革措施: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听证程序,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
推进电子化行政听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行政听证的效率和公正性
如何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听证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暗箱操作。
培养人才:加强行政听证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行政听证的质量和水平
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影响
保障公民权利:行政听证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决策的机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通过听取各方意见,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促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行政听证制度为政府和公众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加强了政府与公众的联系,提高了行政透明度。
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听证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行政听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行政听证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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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
发展历程:自美国确立行政听证制度以来,各国纷纷仿效,逐步建立起自己的行政听证制度。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行政决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国际化视野: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行政听证制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公众参与:加强公民在行政听证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如何应对行政听证制度的挑战和机遇
应对挑战:加强立法,明确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规范
抓住机遇: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行政听证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确保行政听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浅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士 的意见 , 以使 决定 公正 合理 的程 序 。行政 法 学研究 上 提 到的 听证 多指此 处 狭义 上 的听证 。 听证 的原 意 是指 “ 听取 当事人 的意 见 ” 其 最 初 是用 于 英 美 普通 法 上 的“自然 公 正 原 则 ” 这 个 原则 包 , , 括 两项 基本 内容 : 一是 听 取对 方意 见 ; 是不 能 作 自己案件 的法 官 。最 初 适 用 于 司法 领 域 , 为 “ 法 听 二 称 司 证 ” 后 来逐 渐适 用于 立法 领域 , 之为 “ 法 听证 ” 到后 来逐 步 应 用 于 行政 领 域 逐 步 发 展成 为 现 在 的行 , 称 立 ,
浅议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
目前我 国听证 制度 的现 状和 存在 的 问题
听证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给利害
行政立法、 行政裁决等领域。 0 2 1 1 20 年 月 2日国家 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 , 对特定事项 进行质证 、 辩驳的程序, 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听证制度在国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有几十
全 国现场直播 ,使得听证会成为普通老百姓所熟知
的话题 。听证这一概念 的核心 内涵是 “ 听取对方的 年的历史 了, 在程序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普遍适 意见”, 根据听证程序存在的领域不同 , 听证可以分 用的制度 , 是整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 , 充分体现
收稿 日期 :0 6 1 — 5 20-02
起实施的《 价格法 》 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规定 , 第 2 条规定 :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 3 “
方面的行政程序过程中的听证 中, 公众参与程度不 高,适用范围小。例如 :00 9 1 20 年 月 8日、9日 1 两
权利不仅是一般的法律规则 ,还是一个基本的宪法 所 涉及程序 内容 的不可操 作性 ,从而 也会 使 听证结 权利。现在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都在行政程序法中
明确 规定 了 听证 制 度 。
果有失偏颇 。从这点来说应该建立听证代表的遴选 机制。 听证代表的作用不仅仅 只是代表公众的意愿 ,
己案件的法官。其 中第一条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是 听证的权利 , 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公众的利益 , 是否接 听证程序的规则。 美国的《 联邦行政程序法 》 是一部 收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方面都受到质疑 。单从参与者
较 早确 定行 政听 证制度 的法 律规范 。 在美 国 , 的 听证
的产生方式上分析 ,就足 以见证 目 前听证法律法规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制度一、听证会的基本涵义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
二、我国的三大类听证(1)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2)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3)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三、我国听证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首先,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问题亟待解决.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由独立、超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主持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听证会不会流于形式,不会被相关利益集团操纵。
其次,在中国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从根源上来看,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
但是,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订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
四、实例分析(1)2012年12月,湖北省物价局批复武汉市物价局提交的《关于轨道交通票价的请示》,票价听证方案二获得通过。
(2)一些听证会程序合法性遭到质疑。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门票价格听证会”邀请25名听证代表,按规定必须有l7名代表到场会议才能举行,实际只到场14名代表,但组织者仍完成了听证程序,事后门票定价正是申请方申请的价格。
2004年9月天津物价局组织的供热调价听证会还未召开,由物价局提供的“多数代表认为可以适当提高供热价格”的新闻通稿就已出炉。
名词解释听证制度
名词解释:听证制度引言:听证制度是一种为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和确保公众权益的法律程序。
听证是指在特定的法定程序下,由专业的听证员主持,公正地进行传达、审理和解决争议或冲突的方式。
第一部分:听证制度的背景和目的听证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法庭听证,但现代听证制度则基于法治原则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其基本目的是确保公正的程序,以便所有相关方的声音都能被听到,并最终作出合理和公正的决定。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听证制度可以适用于各种领域,包括行政决策、环境保护、竞争法、劳动纠纷、司法审判等。
其最重要的目标是给予公众和个人一个公正和透明的平台,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参与决策的过程,并监督和评估决策的合理性。
第二部分:听证制度的主要特点1. 公开和透明:听证过程应该公开和透明,以确保公众和参与方都能了解并参与其中。
这可以通过公告、公共媒体的广告等方式来宣传和传达。
2. 公正和独立:听证过程应该由公正和独立的听证员主持。
这可以通过法律、规章和行为准则来保障。
听证员应当中立地管理听证程序,权衡各方的证据和观点,并做出公正的决定。
3. 双方发言权:听证制度确保所有相关方都有平等的发表意见和提供证据的机会。
每一方都有权调查和质询证人、提交证据,并进行口头陈述。
听证员也可以询问各方以获得更多的信息。
4. 决策的权威性:听证制度应使得听证员有足够的权力和专业知识来做出决策。
听证员的决定可能是有约束力的,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部分:听证制度的好处和挑战听证制度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机会,让个人和公众的声音被听到,并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决策中得到重视。
其次,通过让各方参与决策的过程,他们将更有可能接受决策结果,并确保决策更贴近实际情况。
此外,听证制度还鼓励透明和 accountability,以保障公正和廉政原则。
然而,实施听证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过程可能会比较繁琐而费时,需要大量的资源和专业知识来组织和实施。
听证管理制度范文
听证管理制度范文听证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地进行听证会,以解决争议和决策制定过程中的争议。
听证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举行听证会并确保听证会的过程符合法律要求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程序。
1.听证程序的明确规定:听证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听证会的程序,包括听证会的召开、通知、时间和地点等。
听证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确保听证会的公开透明。
2.听证组成人员的选任和要求:听证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听证组成人员的选任和要求。
听证组成人员应当是公正、独立的第三方,不具有利益冲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3.听证材料的准备和提供:听证管理制度应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和材料的要求,并明确规定材料的提交时间和方式。
同时,听证管理制度应规定相关材料的保密性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当事人的发言权和辩论权:听证管理制度应确保当事人的发言权和辩论权得到保障。
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并有权质疑对方的证据和观点。
5.证据的采纳和审查:听证管理制度应规定证据的采纳和审查程序。
证据应符合法律的要求,具有合法性和可信度。
听证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证据的采纳和排除的标准,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6.听证会的记录和归档:听证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听证会的记录和归档程序。
听证会的记录应真实准确,并作为后续决策的依据。
听证会的记录和相关材料应妥善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和调取。
7.决议的作出和通知:听证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决议的作出和通知程序。
决议应在听证会结束后进行,按照法律程序作出。
决议应明确表明基于何种理由作出,以保障决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听证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听证会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听证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律的要求,确保听证会的程序公开透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争议解决和决策制定的正当结果。
听证会管理制度
听证会管理制度听证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程序,旨在为公众提供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机会,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为了有效地管理听证会,确保其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听证会管理制度进行论述,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一、背景介绍听证会是一种行政程序,旨在让公众能够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以维护公共利益。
听证会通常由政府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构主办,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可以在此场合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二、听证会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听证会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听证会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
此外,管理制度还应确保听证会的决策结果具有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2. 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听证会管理制度应确保听证会的所有参与者都能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决策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
(2)透明原则:管理制度应确保听证会的所有程序和决策过程对公众可见,避免不必要的保密和隐蔽性行为。
(3)可控原则:管理制度应安排专人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和统筹工作,确保会议进程的控制和把控。
(4)高效原则:管理制度应设置明确的时间限制和程序,确保听证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能产生有效的结果。
三、听证会管理制度的要点听证会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要点:1. 目标和计划明确听证会的目标,确保决策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制定详细的计划,包括时间安排、参与者名单、讨论议题等。
2. 参与者选拔和通知确定听证会的参与者范围,包括政府机构代表、相关行业代表、非政府组织代表等。
及时通知参与者,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确保其能够按时参与。
3. 规则和程序制定明确的规则和程序,包括发言时间限制、发言顺序、提问方式等。
确保所有参与者都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发言和提问,保证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4. 会务组织组织专门的会务团队,负责会议的筹备、召开和后续的跟进工作。
包括场地准备、设备搭建、会议纪要记录等。
5. 会议记录委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参与者的发言内容、意见和建议。
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2 0 年 第 3期 02 ( 第 9 总 4期 )
青海 师 范大 学学 报 ( 学社 会 科学 版 ) 哲
Ju n l fQig a r l iest P i s p ya dS ca S in e ) o ra n h i o Noma v ri Un y( hl o h n oil ce cs o
权利 , 监 督 行政 权 力 、 止 行政 权腐 败 的有 效措 施 , 是 防 并
能 促 进 政 府 管 理 职 能 同 国 际 接 轨 、 一 步 适 应 w TO 规 进 则的 要 求 。以 听 证 程序 促进 政 府 立法 和 执 法 的公 开 、 透 明 , 公 众 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制 度 性 地 引 入 立 法 和 执 法 领 将 域 , 当今 世 界法治 国家 普遍 采纳 的 一项制 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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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当 将 当 事 人 所 提 交 的 事 实 、 进 行 的 争 论 、 互 质 应 所 相 证 、 事人 解决 争执 的 方案 或者 建议 等 均记录 在 案 , 政 当 行 机 关必 须 根 据记 录 中 的 事 实作 出最 终 决 定 , 不 能根 据 而 记 录以 外的 事实 作 出决定 。 … 听 证 制 度 是 行 政 程 序 法 基 本 制 度 的 核 心 。 行 政 程 序 的 公 正 与 公 开 , 成 了 行 政 程 序 法 的 生 命 源 ; 有 公 正 与 构 没 公 开 , 没 有 行 政 程 序 法 。而 行 政 程 序 的 公 正 与 公 开 并 就
不仅 仅 是 在 于让 行 政相 对 人 了 解一 个 行 为的 结 果 , 让 并 行 政 相 对 人 得 到 一 个 可 以进 行 司法 救 济 的 法 律 途 径 。
听证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听证制度是一种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行政决策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对听证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听证制度的概念、法律规定、实践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听证制度的概念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前,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的程序。
听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公开性:听证过程公开,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旁听。
2. 参与性:听证程序允许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供证据。
3. 保障性:听证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 科学性:听证程序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三、听证制度法律规定1.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 《价格法》《价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价格行政行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四、听证制度实践情况1. 听证范围不断扩大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听证制度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
从最初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领域,逐步扩展到价格、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强制等多个领域。
2. 听证程序日益规范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方面不断完善,确保听证的公正、公平。
听证程序包括:听证通知、听证准备、听证举行、听证笔录、听证结论等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听证管理制度是指在行政和司法领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公正审理,设立听证程序,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方式,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陈情,并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
以下是一些听证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和要点:
1.法律依据:听证管理制度的设立通常有法律依据,可能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审判等领域有不同的规定。
相关法规和法律通常会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怎样进行听证。
2.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一般包括确定听证事项、通知当事人、组织听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证据调查、听证记录等环节。
程序要求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3.听证组织:听证一般由专门的机构或组织负责,有时可能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法院或独立的听证机构组织。
组织方要负责确保听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听证权利: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一系列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权、质证权、辩护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当事人在听证中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异议、进行申辩的机会。
5.听证决定:听证的最终结果可能是一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司法裁决,具体取决于案件性质。
听证的结果应当基于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
6.法律救济:当事人对听证结果有异议时,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总体而言,听证管理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治机制,通过公正的听证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在具体应用中,不同领域可能有不同的听证规定和程序。
浅析我国价格听证代表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价格听证代表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价格听证代表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本文将从价格听证代表的选拔、听证会程序、代表责任等方面进行浅析,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一、价格听证代表的选拔制度存在不足我国的价格听证代表制度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进行代表的选拔,代表的担任期为一年。
然而,这种选拔制度可能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处于权力地位的部门或组织可能会存在利益游戏在选拔价格听证代表时,价格主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通常会从所辖区域内的居民中甄选,并在最终选拔中进行评定。
这样的选拔机制可能存在着利益游戏,因为部门或组织往往具有评定代表能力的权力,他们可能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不太关心代表的实际需求。
2.代表本身可能存在不良行为记录价格听证代表是代表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公共人物,而广大消费者对于代表的素质有一定的要求。
然而,在实际选拔中,价格主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可能会忽略代表的不良行为记录,或是因只关注个人关系而忽略其实际能力,这可能会导致代表的利益代表能力受到影响。
3.代表的代表能力难以把握价格听证代表主要是负责参与政府或其他机构召开的价格听证会议,代表的代表能力和代表作用是受人关注的问题。
然而,在实际参与听证会议时,代表的代表能力难以把握,因为很多代表中智者不一定合适地发言与表现,可能会影响到听证会议的效果。
二、听证会程序存在不足价格听证代表制度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听证会议。
听证会议是居民和代表与政府或其他机构进行沟通交流的机制。
但在现实情况下,听证会议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听证会议中的代表发言效果低下可以看到,很多价格听证代表发言时仅仅是简单地表达意见而已,或者是响声过大而影响到听证会议的进行,不能像议员那样有效地代表居民利益。
这也导致听证会的效果大打折扣。
2.听证会议时效性较差听证会议的开展需要时效性保证,否则整个听证会议的效果就会受到影响。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信访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人民群众诉求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信访听证作为信访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施。
本文将就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信访制度的重要性信访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项特殊制度,旨在解决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的信访制度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体系,设立了各级信访部门,通过接访、调查、协调和解决等环节来处理信访事务。
由于信访数量大、范围广、涉及面广,因此也给信访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信访听证作为信访制度中的一项新的制度安排,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因此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推广。
二、信访听证制度的内涵和作用信访听证是指在信访处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申诉和诉求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通过信访听证,当事人有机会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诉求和申诉,相关部门也有机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词,依法依规裁定和处理相关信访案件。
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可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信访听证可以促进政府公正廉洁执政,加强政府的监督和制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信访听证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和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信访听证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裁定和处理相关信访案件,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信访听证制度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各级政府纷纷加大对信访听证工作的投入和推动力度。
一方面,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信访听证相关的法规和文件,规范了信访听证的程序和流程,明确了信访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政府也加大了对信访听证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了信访听证的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
目前,我国的信访听证制度已经在一些地方得到初步的实施和推广,成效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些地方政府在信访听证方面的探索和实践,也得到了一些积极的效果,为全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和推广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经验。
浅议行政立法听证制度
听证 制度源 于 自然法 中 的“ 自然公 正” 原 则, 其本质 是 为 了用 该有 公 民直接 的、 充 分的参 与 。“ 民主 政 治在根本 上讲 就是 民意
形 式 正义保 障实 质正 义 , 用 程序 公正保 障 结果 公正 , 即要对 当事 政 治, 参与 是 民主 政 治的基石 , 民众 的参 与程度 是衡量 民主 发展 人 作 出不利 决定 , 必须 要听取 他 的意 见 。作为 一种程 序 民主 , 立 的标尺 现代 社会 中, 行政立法 在 实际生活 中发挥着 越来越 重要 法 听证是 指立法 机构 在制 定或通 过涉及 公 民个 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的作 用 , 涵盖 了社 会生 活的各 个方 面 , 行政 机关 在社会 管理 中 的
义。
关键 词
行政 立 法
听证
价 值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3 9 . 0 2
作者 简 介 : 龙渊, 广 州市花 都 区人 民检 察 院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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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行政立法 听证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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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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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随着民主观念的逐步发展 , 听证制度逐渐成为了司法、 立法和行政领域中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而听证权也逐渐
成为一项重要的 民主权利。 2 0 0 0年我 国《 立法法》 规定了行政立法听证制度, 作为舶来品 , 我国既没有 “ 自然公正” 的 自然法 根源, 也缺少“ 正 当法律 程序 ” 的传统 和 宪法 支持 。现 行行 政 立法 听证制 度还 不够成 熟和 完善 , 对其研 究很有 理论 及现 实意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概述与意义
我国⾏政听证制度的概述与意义 摘 要: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参政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要求直接民主的呼声越来越⾼,体现在⾏政法领域即要求⾏政民主化,让相对⼈更多地参与⾏政⾏为过程。
在⾏政参与中,相对⼈必然要通过⼀定的程序途径最⼤限度地避免⾃⼰的权益遭受侵犯,⽽听证制度作为⾏政程序制度的核⼼部分充分提供了这样的保障。
关键词: ⾏政听证制度 含义 意义 ⼀、⾏政听证制度含义 听证有⼴义狭义之分,⼴义的听证是听取意见的泛称。
狭义的听证仅指以听证会的⽅式听取意见的制度。
我国⽬前的法律所指的听证指的是狭义的听证,即以听证会的⽅式听取意见的制度。
⾏政听证制度是指⾏政主体在作出影响⾏政相对⼈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政相对⼈随之向⾏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种法律制度。
⾏政听证的⽬的主要是查清事实真相,给相对⼈⼀个公平合情合理的⾏政决定,其关键环节是质证。
⾏政听证制度可以充分的体现⾏政程序是否公开、公正、透明、民主。
⼆、⾏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政法领域,民主化⾏政,参与式⾏政,合作式⾏政正成为未来⾏政的发展趋势,这其中⾏政参与是⾏政民主化的重要的直接表现。
⽽且现在⾏政民主化的实质就是⼤⼒发展直接民主,让公民直接参与到⾏政⾏为中来,最⼤限度地保障他们的权益,防范公权⼒的恣意与滥⽤。
⾏政机关的⾏政⾏为最终将影响到公民的实体权利义务,⽽只有通过⼀定的⾏政程序制度的设⽴,才能切实保障相对⼈的权益,同时也保障⾏政管理⽬标的实现,这样在公权⼒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个最佳平衡点。
⽽⾏政听证制度作为⾏政程序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环节,为相对⼈表达⾃⼰的意愿,平等、有效参与⾏政⾏为最⼤可能地维护⾃⼰的权益,也为⾏政机关弄清事实,规范⾏政⾏为运作,作出合理⾏政⾏为,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
三、我国⾏政听证制度的适⽤领域 ⾏政听证的适⽤领域在我国由单⾏法规定,⽬前主要适⽤于⾏政处罚、⾏政决策、和⾏政⽴法三个领域。
听证员管理制度
听证员管理制度一、为什么需要听证员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条件不断改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我国行政相对完善,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日益规范化,行政机关也越来越重视诉讼程序的合法合规。
作为行政决策的一部分,听证程序在行政决策落实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听证员的管理制度就是对听证程序进行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一种管理方式,它的存在和实行,有效地提高了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了行政决策的合法合规,保障了行政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为行政机关的公正公正行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听证员的管理1.听证员的基本条件。
听证员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具备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素质是进行听证工作的基础。
聘请听证员要求听证员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公正与客观的态度,熟悉听证程序和相关法规。
听证员要求具有较强的调解和协调能力,善于承受压力,具备良好的沟通理解能力。
2.听证员的选拔方式。
听证员的选拔方式是通过竞争性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方式进行。
竞争性招聘主要是通过面试和资料审核等方式,来选拔有能力、有潜力和有职业素养的听证员。
内部选拔则是根据听证员岗位情况和岗位需求,通过竞聘或者推荐的方式确定听证员。
3.听证员的职责。
听证员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和主持听证会,保证听证的公开、公正和公正。
听证员要保证听证程序的公正、公正和公正;对当事人的陈述提问要公平、合理和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证员要保证听证程序的合法合规和从容;听证员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行政机关的合法利益。
4.听证员的考核和评价。
听证员的考核和评价是对听证员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和审查,是后续进一步管理和提高听证工作水平的基础。
听证员的考核和评价要围绕听证员的工作实际,考核评价听证员的综合素质、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态度等。
三、听证员管理制度1.听证员组织设置。
听证员的组织设置是关于听证员的数量、职责和权利等方面来进行规定和说明,是今后听证员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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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前壹阵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XX公司宣布自7月1日起将全市的有线电视收费从原来的12元涨到18元的涨价通知引起了北京市民的怨声壹片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大家争议的焦点是有线电视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又是社会公用事业,如此大幅涨价为什么没有开价格听证会呢?无独有偶,最近笔者所于地的市广播电视机关于没有举行任何听证会甚至没有作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本来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模拟节目转为数字节目,从而收取数字节目收视费。
推广数字电视本是国家提倡的关系国家信息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壹件好事,可是广播电视机构于使用者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情况下没有事先和使用者进行任何的协商甚至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擅自减少节目数量,笔者认为其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听证的程序。
这俩个事件又引起了笔者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关注。
听证的概述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1]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程序于国外作为壹项法律制度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于程序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普遍适用的程序,是整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行政程序三大原则:“公正、公开、参和”。
于普通法系国家,听证制度来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它包括俩个程序规则:(1)听取对方意见;(2)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其中第壹条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是听证程序的规则。
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是壹部较早确定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
于美国,听证的权利不仅是壹般的法律规则,仍是壹个基本的宪法权利。
当下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均于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壹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这壹规定为于行政程序中建立听证程序奠定了宪法基础。
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运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运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002年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对价格听证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也规定于行政法的起草过程中为广泛听取意见能够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以专节对听证程序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壹、听证制度于中国于短短十年内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且得到了飞速发展,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和基本人权理论的发达当今的社会是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而民主则要求国家机关于作出任何影响公民利益的决定之前,要倾听公民的意见,征得公民的同意,听证的理念由此而生。
据说人类的第壹次听证权是上帝于伊甸园中赋予的。
传说亚当和夏娃被驱逐出伊甸园之前,上帝就问过他们是否偷食了上帝禁止他们食用的那棵树上的果子。
[2]听取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后来经过发展成为当下的听证制度。
另外,基本人权理论的发达于行政权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格,公民不再是行政权任意支配的客体,不再是消极的等待行政权的结果,而是能够主动参和行政权行使过程,且推动行政机关作出更加公正的行政行为。
而听证程序给公民提供了壹个能够参和行政权行使的机会,于这个程序中,当事人能够陈述意见,进行申辩,提出证据等等,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2、政府服务理念的转变现代行政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政府的角色从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服务行政要求政府抛弃治民的观念树立由民做主的观念,将公众置于行政的中心位置上,政府和公民的地位真正地趋于平等,政府将改进服务质量,高效率的为民服务作为其追求和目的。
[3]公民和政府形成良好的合作和互动,再也不是原来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政府要有效的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得到公民的配合和支持,需要公民积极的参和行政活动。
于当今公法私法化的过程中,私法的原则和精神不断的为行政法所吸收,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和合意,协商精神向行政法的渗透,壹方面提高了公民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成为壹个意思自治的法律主体,另壹方面行政机关于行使行政权作出某些决定时,尽可能让公民参和到行政过程中发表自己的见法,听取公民的意见,形成了公法中的听证制度。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WTO规则的三大原则之壹透明度原则也要求我国建立完善的听证制度以适应国际化的需要。
3、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听证是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于行政程序中设置听证程序且非降低了行政效率,从长远的效果来见而是提高了行政效率。
行政听证相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说是事前救济。
即于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且作出相应决定,通过听证,能够使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双方更清楚的了解事实,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更深入的认识,避免矛盾的产生,使得壹些事项于听证程序中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降低了相对人寻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几率,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
同时,听证程序的设置仍能够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符合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中国听证制度中存于的问题自从1996年《行政处罚法》引入听证程序后,听证于中国作为壹个崭新的制度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过高的期望。
尤其是98年施行的《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运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运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之后,各种价格听证会于中国如火如荼的展开了。
可是目前中国的听证制度存于着严重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1、于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等关系公共利益的听证程序中,听证代表的选出缺少法律依据。
2003年7月15日的民航价格听证会,7名消费者代表以摇号的方式产生。
很多地方仍存于着“指定听证”、“邀请听证”的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选出的代表,他们对听证事项的专业性的掌握程度能否有效的行使听证的权利,于多大程度上代表公众的利益,是否接收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方面均受到质疑。
单从参和者的产生方式上分析,就足以见证目前听证法律法规所涉及程序内容的不可操作性,从而也会使听证结果有失偏颇。
从这点来说应该建立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
听证代表的作用不仅仅只是代表公众的意愿,简单的表达自己的想法,他们需要具备听证事项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分析问题,举证,质证的能力。
这样,于听证程序中,代表的意见才会被裁决者充分的重视进而被采纳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这才符合听证制度设置的本意。
2、很多地方的听证会随意性大,透明度低,形式主义严重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将行政程序引入我国法律当中。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因为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细则,加上某些地方基层政府法律意识淡薄或不具备相应素质的专业人员,导致听证程序流于形式,或是被利用为政府弥补不足的手段,使相对人失去了对听证程序的信心。
2000年3月出台的《立法法》肯定了立法听证后,这壹民主机制于各地很快渐成潮流,截止2004年底,全国共有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了38次立法听证会。
尽管各地的立法听证实践取得了相当成效,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和规则,也暴露出随意性大、透明度低、形式主义等诸多弊端。
对于听证会上提出的各种意见,立法机关很多没有予以充分的尊重、考量和平衡,常常是“听而不取”、“听而不决”,对于未采纳的意见也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使得听证会沦为壹种“民主作秀”的行式。
类似的问题于价格听证中更是大量存于。
三、完善我国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1、建立公听代表人制度公听即公共听证,是指听证的事项涉及多人或多方利益时,需要由众多公民,组织参和的听证形式。
于西方国家,公共听证适用于公共管理的众多领域,我国自1996年引入听证制度后,公听制度已渗透到价格决定,规章制定等领域。
于公听制度中,既要保障多人参和,又要兼顾效率,有必要建立公听代表人制度。
公听代表人制度可确保社会各方利益的充分表达,又可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
如上述提到的,为什么听证代表会以摇号的方式产生,正反映了我国听证代表人制度的弊端,所以建议有关机关从下面几点考虑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公听代表人制度。
(a)代表人的产生途径;(b)代表人的数额确定;(c)代表人的遴选标准;(d)代表人的资格地位等等。
只有建立完善的公听代表人制度,才能确保代表社会各方的充分参和和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才能引起听证机关对代表意见的充分重视,符合听证制度建立的初衷。
2、建立严格的职能分离原则职能分离是英美普通法上的传统制度。
普通法中自然正义原则的壹个重要内容是当事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职能分离要求从事听证裁决的人员不能从事和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包括对案件进行追诉的活动及对追诉事项事先进行调查的活动。
[4]我国唯壹对听证程序作出比较系统规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行政听证必须遵循的“职能分离原则”。
我国公共单位运营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大均牵涉到政府的投资、补贴或收益,有的甚至本身就是政企不分的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同处政府序列的价格主管部门要成为中立的主持者比较困难。
这才使得我国的听证制度于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很难起到保护利害关系人的作用。
笔者认为有必要于政府机关中增设专门的听证部门以满足职能分离原则的要求。
3、要建立起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
美国的听证制度中规定了案卷的排他性原则,即全部听证的记录和关联的文件构成案卷,行政机关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案卷之外的未经听证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决依据。
[5]目前,根据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程度,于我国建立案卷排他性原则仍不太现实,可是我们壹定要建立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对听证代表的意见,无论采纳和否均要公布理由,作出回应。
这样能够大大提高听证过程的透明度,防止“听证会”变成“听过会”甚至成为掩盖部门利益的幌子。
之上只是笔者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几点设想,要想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听证制度仍有待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全社会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和壹部完善的听证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