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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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浅议我国的听

证制度

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前壹阵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XX公司宣布自7月1日起将全市的有线电视收费从原来的12元涨到18元的涨价通知引起了北京市民的怨声壹片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大家争议的焦点是有线电视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又是社会公用事业,如此大幅涨价为什么没有开价格听证会呢?

无独有偶,最近笔者所于地的市广播电视机关于没有举行任何听证会甚至没有作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本来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模拟节目转为数字节目,从而收取数字节目收视费。推广数字电视本是国家提倡的关系国家信息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壹件好事,可是广播电视机构于使用者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情况下没有事先和使用者进行任何的协商甚至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擅自减少节目数量,笔者认为其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听证的程序。这俩个事件又引起了笔者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关注。

听证的概述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1]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程序于国外作为壹项法律制度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于程序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普遍适用的程序,是整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行政程序三大原则:“公正、公开、参和”。

于普通法系国家,听证制度来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它包括俩个程序规则:(1)听取对方意见;(2)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中第壹条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是听证程序的规则。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是壹部较早确定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于美国,听证的权利不仅是壹般的法律规则,仍是壹个基本的宪法权利。当下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均于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壹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壹规定为于行政程序中建立听证程序奠定了宪法基础。

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运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运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2002年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对价格听证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也规定于行政法的起草过程中为广泛听取意见能够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以专节对听证程序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壹、听证制度于中国于短短十年内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且得到了飞速发展,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和基本人权理论的发达

当今的社会是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而民主则要求国家机关于作出任何影响公民利益的决定之前,要倾听公民的意见,征得公民的同意,听证的理念由此而生。据说人类的第壹次听证权是上帝于伊甸园中赋予的。传说亚当和夏娃被驱逐出伊甸园之前,上帝就问过他们是否偷食了上帝禁止他们食用的那棵树上的果子。[2]听取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后来经过发展成为当下的听证制度。另外,基本人权理论的发达于行政权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格,公民不再是行政权任意支配的客体,不再是消极的等待行政权的结果,而是能够主动参和行政权行使过程,且推动行政机关作出更加公正的行政行为。而听证程序给公民提供了壹个能够参和行政权行使的机会,于这个程序中,当事人能够陈述意见,进行申辩,提出证据等等,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2、政府服务理念的转变

现代行政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政府的角色从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服务行政要求政府抛弃治民的观念树立由民做主的观念,将公众置于行政的中心位置上,政府和公民的地位真正地趋于平等,政府将改进服务质量,高效率的为民服务作为其追求和目的。[3]公民和政府形成良好的合作和互动,再也不是原来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政府要有效的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得到公民的配合和支持,需要公民积极的参和行政活动。于当今公法私法化的过程中,私法的原则和精神不断的为行政法所吸收,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和合意,协商精神向行政法的渗透,壹方面提高了公民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成为壹个意思自治的法律主体,另壹方面行政机关于行使行政权作出某些决定时,尽可能让公民参和到行政过程中发表自己的见法,听取公民的意见,形成了公法中的听证制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WTO规则的三大原则之壹透明度原则也要求我国建立完善的听证制度以适应国际化的需要。

3、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听证是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于行政程序中设置听证程序且非降低了行政效率,从长远的效果来见而是提高了行政效率。行政听证相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说是事前救济。即于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且作出相应决定,通过听证,能够使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双方更清

楚的了解事实,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更深入的认识,避免矛盾的产生,使得壹些事项于听证程序中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降低了相对人寻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几率,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听证程序的设置仍能够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符合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中国听证制度中存于的问题

自从1996年《行政处罚法》引入听证程序后,听证于中国作为壹个崭新的制度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过高的期望。尤其是98年施行的《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运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运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之后,各种价格听证会于中国如火如荼的展开了。可是目前中国的听证制度存于着严重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于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等关系公共利益的听证程序中,听证代表的选出缺少法律依据。2003年7月15日的民航价格听证会,7名消费者代表以摇号的方式产生。很多地方仍存于着“指定听证”、“邀请听证”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选出的代表,他们对听证事项的专业性的掌握程度能否有效的行使听证的权利,于多大程度上代表公众的利益,是否接收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方面均受到质疑。单从参和者的产生方式上分析,就足以见证目前听证法律法规所涉及程序内容的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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