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联教〔2017〕10号: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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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联教〔2017〕10号
北京联合大学关于
印发《北京联合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
经2017年学校第10次校长办公会(2017年6月1日)讨论通过,现将《北京联合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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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学习兴趣,同时规范我校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相关工作,保障各项竞赛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竞赛类别
第一条学科竞赛按主办单位及参赛范围分为下列六类:
1.国际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范围大学生参加的学科竞赛。
2.国家级学科竞赛:由教育部高教司、团中央等政府部门或教育部下属的教指委、行指委组织的全国范围大学生参加的学科竞赛。
3.市级学科竞赛:指北京市教委、团市委举办的全市范围大学生参加的学科竞赛,或国家级学科竞赛的北京市级预选赛,或华北赛区级比赛。
4.校级学科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全校范围学生参加的学科竞赛,或国家级、市级学科竞赛的校级预选赛。
5.院(部、中心)级学科竞赛:指以各学院(部、中心)名义组织的相关学科竞赛。
6.行业企业学科竞赛:由各行业、企业、学会、协会主办,以大学生为主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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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教务处、团委、研究生处以及承办学院或部门、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学院(部、中心)成立竞赛工作小组,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负责(承办)单位分管教学的领导担任。
学科竞赛活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挂靠校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日常组织管理。
相关学院(部、中心)与校教务处、团委积极配合开展学科竞赛活动。
第三条学科竞赛实行校院(部、中心)两级管理模式,根据学科竞赛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四条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由校教务处、团委统一领导开展活动,每项赛事指定一个单位承办。
承办单位需根据竞赛要求制定详细方案,经校教务处或团委批准后予以实施。
承办单位需负责竞赛的宣传、组织、报名与培训工作,为参赛学生提供必要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及时上报竞赛材料,包括:(1)提交学生获奖情况统计表;市级及以上学生(个人)获奖证书、教师获奖证书的电子版(附彩色照片),(2)学校(集体)获得的奖杯、证书原件等。
原则上参加市级及以上竞赛的选手,必须经过校级竞赛选拔。
第五条院(部、中心)级学科竞赛、行业企业类学科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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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从本单位教学经费支出。
第六条学科竞赛类别的认定管理。
各级学科竞赛的认定于每年年底进行,凡需申请认定为校级及以上各类竞赛的,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认定材料,填写《北京联合大学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认定申请表》(附件),经领导小组审核,符合第一条第1—4款规定的,予以认定为相应级别的学科竞赛。
其中,院(部、中心)级竞赛申请升为校级竞赛的,应至少举办两届并在相同(近)学科专业范围产生一定影响,取得较好效果。
第七条学科竞赛在教师指导下进行。
指导教师负责选拔参赛学生、制定培训方案,指导学生按竞赛组委会和学校要求完成竞赛全过程。
第三章竞赛经费管理
第八条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校教务处、团委根据年度竞赛方案进行经费预算并将经费划拨到承办单位。
学校鼓励承办单位多方筹集学科竞赛经费。
第九条学科竞赛专项经费按照《北京联合大学日常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京联教〔2014〕5号)执行,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报名费:用于支付参加学科竞赛报名费用;
2.元器件费:用于支付学科竞赛所产生的元器件、耗材等费用;
3.差旅费:用于支付参加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所产生的差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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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行费:用于支付承办单位组织学科竞赛所产生的组织费用,包括宣传费、资料费、邮寄费、阅卷费、设备运输费等;
5.专家讲座费:用于支付承办学院聘请校外专家针对学科竞赛所做讲座或交流产生的费用;
6.加工测试费:用于支付参赛作品加工测试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在确定参赛人员后,所有指导教师和学生必须全力投入训练和竞赛,未经批准无故退出者,学生要赔偿相应的报名费、培训费等。
第四章学科竞赛奖励
第十一条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学校每年3月份发布当年的《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认定项目》和《校级学科竞赛目录》。
所有竞赛获奖须提供有关竞赛文件、竞赛获奖证书原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送校教务处或团委核实、备案。
第十二条在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按《北京联合大学学生创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京联发〔2016〕1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对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教师,按《关于鼓励师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京联发〔2016〕18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凡未在学校备案的竞赛,一律不予资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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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校教务处、团委、研究生处根据具体情况核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教务处、团委、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联合大学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认定申请表》
北京联合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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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联合大学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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