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之贪污贿赂犯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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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犯罪
15个条文,12个罪名
• 1、贪污型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 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 2、贿赂型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 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
一、贪污罪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国家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第91 条)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 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 情节严重的。 3.犯罪主体:两类
(1)国家工作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按司法解释 包括乡镇一级以 上的共产党、政 协各级机关从事
公务人员)
国有公司、企事 业单位、人民团 体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国有企事 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单位从事公
务人员
村委会、居委会 等基层组织从事
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 案例: • 1.甲系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 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是否构成贪污罪?
• 2.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 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 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 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 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 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 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 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 讨论:某央企出纳员王某,在其男朋友,某工厂工人刘某 的指使和策划下,涂改单据,将该公司由王某经管的公款 10万元从银行取出据为己有,并在刘某的带领下潜逃。王 某构成贪污罪,刘某是否构成?
• 本案主犯是刘某,虽不属贪污罪的主体,但他伙同国家工 作人员王某,利用其经管财物的职务之便,将国有财产据 为己有,王构成贪污罪,刘亦应按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自己管“物”的权力,即利用自己主管、
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而实施了行为,也就 是说,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仅利 用熟悉环境、方便出入、容易作案等条件。
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 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 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 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本案 中,李某利用了自己的特殊身份进入作案现场,虽然也有利用职务之 便的因素,但是取得钱财并非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能构成 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2)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
侵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合法经 营、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财物,如公安人员将罚没款不予 上缴、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法占有,等。
窃取: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理的 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作人员窃取自 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自己保管的财物,等。 • 骗取:利用职务之便,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 骗取公共财物, • 如:陈某系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某公共道路工程建设 征用村里集体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作废收 款收据等手段套取征地补偿费9万元,据为己有,陈某的 行为即时采用骗取的手段,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 其他方法: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1)第394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 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贪污论。 (2)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3)携款潜逃的。
• 例如:陈某系某省副省长,在对外交往中得到许多贵重礼 品。陈某对其他礼品不感兴趣,对各国名表情有独钟。陈 某将五块价值上万元的名表隐瞒下来,放在自己的办公室 里。之后,陈某命司机小吴将手表取出,送给小吴一块, 其余四块分送其他朋友。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吗?
(二)贪污罪的认定 1.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 产的人员才能实施;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都可以实施。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者则是单纯以盗 窃、骗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手段与行为人的职务、 职权或地位及其便利条件无关。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
(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 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 而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2.划清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 人员;
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 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 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
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 权,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 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 共财产,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私人财 产。
司法考试真题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 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主管。甲乙勾结,分别利用 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 如何定性:(2005年试卷二第18题)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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