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制度及船舶监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2:56:40
26
中国渔船检验
二是,规范检验发证行为,即规定渔船 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船到达 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 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在渔船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 签发渔船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 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 一条)。
12:56:40
24
中国渔船检验
四是,明确营运检验的管辖,即远洋渔 船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船检验机构统一 组织实施;其他渔船的营运检验,由船 籍港渔船检验机构负责实施。不能回船 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由船籍港渔船检 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 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第十八条)。
12:56:40
25
中国渔船检验
12:56:39
13
中国渔船检验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2:56:40
35
——技术标准
国家标准(GB标准) 船舶标准(CB标准) 水产标准(SC标准)
12:56:40
中国渔船检验
36
中国渔船检验
1.现行技术法规的特点 ——远洋渔船技术法规:与国际海事组织 的各个公约和规则及其修正案接轨,通过 修改通报形式,对法规进行更新; ——国内渔船技术法规:按照航区分类, 对不同航区作业,不同船型,不同用途的 渔船分别做了相应的规定;
12:56:40
27
中国渔船检验
三是,明确临时检验的管辖,即规定 临时检验管辖的权限划分,依照本条 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的 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12:56:40
28
中国渔船检验
4.检验行为制度
• 一是,明确地方渔船机构应当在国家渔 船检验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渔船 检验工作(第二十四条)。
12:56:39
3
中国渔船检验
• 明代建立了船舶维修制度
• 松木二年小修,三年大修,五年改造 • 杉木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改造 • 里河运船十年一造、江南船五年一造
12:56:39
4
中国渔船检验
• 清代建立了船舶检验制度
• 九验之法: • 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
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捻、 九验头艄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
《2001年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
《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
《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12:56:40
20
中国渔船检验
五是,明确初次检验的管辖,即进口 的渔船和远洋渔船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船 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船的初次 检验由船籍港渔船检验机构实施。如果制 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 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船检验机构实 施(第十二条)。
12:56:40
21
中国渔船检验
12:56:40
37
中国渔船检验
——指导性技术文件: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在起草海船 法规技术条款的同时,需要编制相应的 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技术支撑。
12:56:40
38
法律法规
中国渔船检验
12:56:39
8
中国渔船检验
• 截止到目前, IMO共有167个成员国和三 个联系 会员(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丹麦 法罗群岛)。
• ——IMO组织机构:国际海事组织由大会 、理事会和4个主要委员会组成,即海上 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 委员会和技术合作委员会。
12:56:39
9
中国渔船检验
பைடு நூலகம்
15
二、渔船检验制度
(一)法规制度
1)初次检验制度; 2)营运检验制度; 3)临时检验制度; 4)检验行为制度; 5)法律责任制度。
中国渔船检验
12:56:39
16
(一)法规制度
中国渔船检验
1.初次检验制度
初次检验,是指渔船检验机构在渔船投入 营运前对其实施的全面检验。
一是,明确实施初次检验的范围,即制造
中国渔船检验
渔船检验与监理制度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唐金龙
12:56:39
1
中国渔船检验
• 船舶检验制度演变 • 渔船检验制度 • 渔船检验与监造
12:56:39
2
一、船舶检验制度演变 中国渔船检验
• (一)船舶检验制度雏形
• 西周建立了五覆五反检验制度 • 汉武帝建立了船舶丈量征税制度 • 唐朝颁布了水运法规 • 宋朝建立了船舶进出检查制度
中国渔船检验
3.临时检验制度
临时检验,是指渔船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 渔船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 验。
一是,规定了需要申报临时检验的特定 情形。即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 籍的渔船;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 的;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特定情形的渔船(第二十条)。
12:56:39
12
——国内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营运检验制度
一是,规定营运中的渔船必须按照国务 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 运检验。渔船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船运 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条例规定的项目实 施检验(第十四条)。
12:56:40
22
中国渔船检验
二是,规范检验发证行为,即渔船检验 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船到达受 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 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在渔船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 签发渔船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 洋渔船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 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 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12:56:40
23
中国渔船检验
三是,规定渔船经检验需要维修的,其所 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 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船应当遵守国家渔 船的技术规则。用于维修渔船的有关航行 、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 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 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 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2:56:40
31
中国渔船检验
• 二是,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 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 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 渔船的;擅自拆除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 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的设备 、部件的;以及擅自改变经检验合格的渔 船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 和适航区域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12:56:39
5
中国渔船检验
• (二)船检机构建立 • 1927年,国民政府建立了船舶管理机构 • 1948年,中国诞生历史上第一个专业性
的船舶检验机构 • 195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专业性
船舶检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 记局诞生
12:56:39
6
中国渔船检验
• 1957年,中国渔船管理机构诞生 • 1979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渔
12:56:40
18
中国渔船检验
三是,明确检验发证的时限,即渔
船检验机构对经检验合格的渔船,应当 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 船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 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第一款)。
12:56:40
19
中国渔船检验
四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改变经检验合格的渔船的吨位、载重线、 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 自拆除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 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 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船检验机构 核准(第十一条第二款)。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 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 材料制造、改造、维修的渔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渔船(第二十 三条)。
12:56:40
30
中国渔船检验
5.法律责任制度 一是,对未经检验和未取得渔船检验证 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渔船,按照规定应当 报废而继续作业的渔船以及应当申报检 验而不申报的渔船设定了行政处罚(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2:56:40
32
中国渔船检验
三是,对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务院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 、越权检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 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第 三十六条)。
12:56:40
33
(二)技术法规
中国渔船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3)》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8)》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9)》
12:56:40
34
中国渔船检验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规范(
2008) 《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2003) 《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11) 《船用电工电子产品型式试验规程》
、改造(包括非渔船改为渔船、国内作业的渔 船改为远洋作业的渔船)、进口的渔船必须申 报初次检验(第七条),其设计图纸、技术文 件应当经渔船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第 八条第一款、第十条)。
12:56:40
17
中国渔船检验
二是,规定制造、改造的渔船的初 次检验应当与渔船的制造、改造同时进 行;用于制造、改造渔船的有关航行、 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 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 当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 可使用(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2.国际海事公约 • 截止目前,IMO共制定、保存了50多项国
际海事公约,内容涉及海上航行安全、防 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海员培训、海上卫 星通信、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和赔偿等诸多 方面。 • 我国批准或加入了所有的主要公约
12:56:39
10
——现行国际公约
中国渔船检验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2:56:39
14
中国渔船检验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12:56:39
业船舶检验专业机构诞生——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 •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 局诞生
12:56:39
7
中国渔船检验
• (三)船舶检验制度 • 1.国际海事组织(IMO) • 1959年1月6日,IMO成立。 • ——IMO的宗旨是:在国际贸易、航运技
术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制;在海 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舶对海 洋造成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促进各 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
《国际渔业劳工公约》
12:56:39
11
中国渔船检验
3.国内法律法规 • “广义”的法律,包括船旗国制定和颁布的
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技术 规则、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船旗国政府 承认、批准、接受和参加的国际公约、议定 书等。
• 以渔业法、渔船检验条例等10部国内法 律法规和国际渔船安全公约、国际防止 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10部国际公约为代 表的渔船检验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 二是,规定渔船检验人员应当经考核合 格并严格遵守有关的检验规则,实施现 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2:56:40
29
中国渔船检验
三是,规定渔船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的情况。 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或确认的
渔船; 由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设计、制造、
改造,或者违反国家渔船技术规则制造、改造的 渔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