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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穗府[2001]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穗府[2001]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穗府〔2001〕17号)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广州市建设系统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

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委托行政机关与委托执法范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建设委员会将建筑施工、城市路灯照明、建筑行业劳保金管理,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修缮管理、安全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将燃气、供水、出租小客车管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

二、委托执法的内容。

(一)建筑施工、城市路灯照明、建筑行业劳保金管理方面。

1.对违反《广州市建筑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建筑施工中不按标准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2.对违反《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3.对违反《广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改动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违反《广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操作道路照明开关设施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4]30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10【实施日期】2014.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4〕301号)市公安局、建委、交委、城管执法局,各区城管局、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4年7月10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市场行为和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所形成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以下简称《处置证》)的企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车辆。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程序、评价类别和相关管理的规定,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诚信综合评价主要以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行政文书、现场照片、视频及证人证词等)、处罚决定、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的处理意见以及经核实的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为依据。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穗城管规字[2018]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8.02【实施日期】2018.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城管规字〔2018〕7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各类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的管养水平,解决城市废弃物运输、中转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问题,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我委制定《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1 / 2设备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8月2日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确保各类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包括:各类道路清扫车辆;各类道路及市容洒水、清洗作业车辆;各类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罐式及容器收运车辆;各类分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各类水上垃圾收集、保洁船只;各类垃圾中转、压缩或处理设备。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55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城管委〔2015〕559号)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5年7月3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1]147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1]147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1〕147号)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级市)城管局、萝岗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增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城管执法分局: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穗府〔2011〕6号),《关于整治防盗网的通告》(穗府〔1999〕72号)于2011年4月28日废止。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我委印发实施《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直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防盗网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增城、从化市)范围内防盗网设置适用本办法,增城、从化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盗网,是指设置在建筑物窗户、阳台和外走廊上,用于安全防护的构筑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盗网设置的监管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防盗网设置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防盗网设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防盗网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结构安全,外形美观,颜色与建筑物外立面相协调;同一栋楼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式样;(二)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扇内侧,并作活动式栏网或不少于一个可以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三)阳台、外走廊及其栏杆上不得设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可安装不影响市容景观的、钢丝直径不大于2mm的隐形防盗网,或在其进出的门框处设置防盗门或栏栅。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人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人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穗府[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人员的通知(穗府[2009]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后的委员会成员如下:主任:张广宁市长常务副主任:苏泽群常务副市长副主任:邬毅敏常务副市长李荣灿副市长徐志彪副市长许瑞生副市长陈明德副市长甘新副市长陈国副市长曹鉴燎副市长陈如桂市政府秘书长向恩明市政府副秘书长谢宝怀市监察局局长简文豪市建委主任李廷贵市城管局局长委员:李志昌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冯建标市文明办主任赵小穗市经贸委主任何靖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治臻市民政局局长张杰明市财政局局长江云市人事局局长谢晓丹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冼伟雄市交委主任张虎市水务局局长汤锦华市农业局局长陶诚市文化局局长黄炯烈市卫生局局长丁红都市环保局局长王东市规划局局长马文田市市政园林局局长吕志毅市市容环卫局局长罗家祥市物价局局长陈斯达市工商局局长朱力市旅游局局长刘海腾市城管局巡视员陈小朋市公路局局长赵洪市爱卫办主任张家安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谭永烈广州海事局局长常敏广州港务局局长张云山广州警备区参谋长姚玖尹武警广东总队副参谋长武延军越秀区区长姚奕生海珠区区长周亚伟荔湾区区长徐汉添天河区区长余楚风白云区区长杨雁文黄埔区区长林中坚花都区区长骆蔚峰番禺区区长刘悦伦萝岗区区长罗兆慈南沙区区长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苏泽群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李廷贵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简文豪、谢晓丹、王东、马文田、吕志毅、张虎、陈斯达、冼伟雄、丁红都、何靖、刘海腾同志兼任。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法规类别】监察【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8.09.26【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7.24【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7月24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08年8月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5修正)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5修正)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5修正)【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23【实施日期】2015.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08年8月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广州地方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广州地方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DBJ440100/T 238—2015
生活垃圾分类 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场所。 本规范不适用于绿化垃圾、动物尸体、病媒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工业垃圾、 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
5 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方法
5.1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执行《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5.2 生活垃圾产生源划分按照 CJ/T 368,分为居民住宅区、园林绿化场所、商业服务网点、商务事务 办公机构、交通物流场站、公共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工程施工现场、工业企业及其他场所等。 5.3 各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见附录 A。
1
DBJ440100/T 238—2015
类管理责任人遵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4.5 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坚持“谁管理,谁设置,谁维护”的原则。有物业管理服务的 区域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没有经营管理者的公共场 所由其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遵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执行。责任人应当保证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设施按照本规范相关条款设置和正常使用。 4.6 生活垃圾产生源应指定大件垃圾收集点,以便居民在指定时间将大件垃圾送到指定地点;或指定 大件垃圾收运企业,由居民预约收运企业上门收运。对大件垃圾的收集和利用应符合 GB/T 25175 的相 关规定。 4.7 新建、扩建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要求,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投入使用。 4.8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做到防雨防风防臭,露天的收集容器应有盖。 4.9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收集点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02•【字号】穗字[1998]24号•【施行日期】199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穗字〔1998〕24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级管理城市的积极性,把城市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基层,落到实处,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增创广州发展新优势,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的战略措施;是实现广州城市面貌“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到2010年一大变”的阶段性目标的重要保证。

去年,我市选择了东山区、海珠区作为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区,先行试点,积极探索路子和经验,已初见成效。

为了扩大改革成果,市委、市政府决定从1999年开始在全市推开这一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进一步明责确权,理顺市、区、街和居委会四级城市管理体制,加强街道和居委会建设,加强“以人为本”的社区建设和管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广大市民的工作、学习、生活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团结和谐、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

二、改革的目标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条保证,社会监督,依法治城”的管理格局,建立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并举的运作机制和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把广州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富庶、经济繁荣,有较强辐射力、吸引力和带动力的现代化中心城市。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穗城管委[2013]496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3〕496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县级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保和城管局、增城市城乡建管局、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消纳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20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的有效监督,实施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制度,根据《广州市建筑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处置证》的单位及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是指通过电子标签RFID记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废弃物排放工地及对应的消纳场地次数。

第四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信息平台,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应当实行RFID 电子身份绑定,在运输过程中保持RFID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排放人应当在排泥工地出入口安装RFID读卡器读取和记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RFID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杜绝无RFID电子身份绑定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排泥工地。

第七条资源化利用场、水运中转码头以及消纳能力在100万方以上的消纳场应当在场地入口处安装RFID读卡器,读取、记录运输车辆的信息,作为结算运输费用的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兼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职务的通知-穗府[2003]4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兼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职务的通知-穗府[2003]4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兼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职务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兼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职务的通知(穗府[2003]4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情况,现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兼任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职务通知如下:一、下列职务由张广宁市长兼任: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组长整治广州火车站地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广州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主任、总指挥广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领导小组组长珠江新城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南越国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主任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主任二、下列职务由沈柏年常务副市长兼任: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组长广州市金融风险防范领导小组组长广州21世纪议程领导小组组长广州东南部开发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广州市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主任三、下列职务由林元和常务副市长兼任:广州市科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公路主枢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广州地区春运指挥部总指挥广州市专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领导小组副组长整治广州火车站地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副组长四、下列职务由李卓彬副市长兼任:广州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主任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主任广州市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广州市成人教育委员会主任广州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开办新疆高中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振兴中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旧货市场文物监管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副主任、副总指挥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南越国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五、下列职务由苏泽群副市长兼任: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北江大堤防洪抢险指挥部总指挥广州市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主任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主任广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广州市镇(村)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主任广州市治理机动车排气、噪声污染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广州市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广州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农业标准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预防牲畜五号病指挥部总指挥广州市劳动力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广州市蔬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地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整治广州火车站地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协调小组副组长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六、下列职务由许瑞生副市长兼任:广州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羊城市容环卫杯优秀城市美容师竞赛评比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分区规划审查小组组长广州市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市容达标路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处置烂尾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整治采石场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落实侨房政策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收回闲置土地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副主任、副总指挥珠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治理机动车排气、噪声污染工作协调小组副组长广州市室内肉菜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南越国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七、下列职务由陈明德副市长兼任:广州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科技兴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八、下列职务由王晓玲副市长兼任:广州市牲畜屠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三绿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广州市花市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长洲文化旅游风景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个体和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假日旅游协调小组组长广州市室内肉菜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广州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组委会主任广州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九、下列职务由陈耀光秘书长兼任: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志·政府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广州市收回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市政府领导兼任职务的情况,协商该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提出新的组成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呈有关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发文通知有关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穗府办[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7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城开发建设的决定》(穗字〔2010〕8号)精神,设立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简称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为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对中新广州知识城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

一、主要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中新广州知识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组织编制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中新广州知识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含变更)核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以及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四)负责中新广州知识城的开发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水务、供水、燃气、交通等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立项审批以及建设工作。

(五)负责中新广州知识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的方案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市场中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中新广州知识城的投资项目。

(七)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中新广州知识城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含商品房屋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深入推进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社区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深入推进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社区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深入推进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社区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穗府办[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深入推进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社区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9〕1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城管办《关于深入推进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社区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九日关于深入推进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社区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城管办为深入推进社区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社区精细化管理,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年社区环境管理创建达标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推进宜居城乡和全省“首善之区” 建设为目标,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深入推进城市社区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提高社区精细化管理水平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基础,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网络,优化整合管理服务资源,引导公众参与,逐步营造“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完善、生态环境协调、长效管理到位”的城市社区宜居环境。

二、工作原则、任务和适用范围(一)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公众。

以满足群众对社区宜居环境质量的需求为出发点,把推进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加强社区精细化管理工作作为惠及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政府行政引导与社区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参与力量互动,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的作用,促进社区环境和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穗府办〔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2.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

3.取消城市道路设计审批。

4.取消房屋拆迁员证核发。

5.取消房屋拆迁资格验证。

6.取消核发建设职业资格证书。

7.取消限价房申购条件审核。

8.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9.取消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备案(确定评估机构年度代码)。

10.取消房屋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11.取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备案。

12.取消白蚁防治单位备案。

13.取消预售方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销商品房委托书备案。

14.取消房屋修缮企业备案。

15.取消建筑业企业备案及变更。

16.取消工程监理企业备案及变更。

17.取消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和承揽单项任务备案。

18.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和承揽单项任务备案。

19.取消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备案。

20.取消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备案。

21.取消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备案。

22.取消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企业备案。

关于印发_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_的通知

关于印发_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_的通知

广东建材2016年第1期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2015年12月1日印发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具体办法如下: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为落实本市关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和建筑再生材料财政补助资金有关政策规定,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的财政性补贴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是指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定义的建筑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符合市城乡建设部门再生建材产品目录的再生建材产品的统称。

具体产品目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有关产品生产活动的资金。

补贴资金来源于上一年度市级财政收取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总额,在扣除该年度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后所剩的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并按距离就近、方便运输的原则,调配运输单位将建筑废弃物运送至综合利用企业。

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核定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再生建材技术指引及再生建材产品目录,推广使用产品。

第五条企业申请资金补贴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为通过本市竞争性资源配置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或者纳入本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布局规划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二)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生产墙体材料的企业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要求;(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及通过产品质量认证;(四)产品应当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料,且建筑废弃物利用比例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产品采用不属于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五)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六)纳入建筑废弃物运输的联单管理体系;(七)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理,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污染责任事故。

广州市燃气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广州市燃气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和供气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证据材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不得阻扰和干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燃气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事故信息并进行应急处置。

第八条燃气事故调查处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6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下同),或者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二)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受灾户30户以上50户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受灾户30户以下,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辖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四)仅造成轻伤、轻微伤,或者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供气燃气企业组织调查处理。

第九条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供气燃气企业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应当有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

第十条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调查组织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人组成,必要时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供气单位组织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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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州市居住小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一、居住小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1.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2.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

3.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责任人。

二、垃圾分类责任人的职责
1.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模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2.对居民和保洁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垃圾分类宣传发动和培训,做到人人知晓。

3.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DBJ440100/T 238-2015)要求,按照分类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4. 指导、监督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5.做好本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严禁混合收集。

三、垃圾分类责任人具体工作
(一)制度管理
1. 成立垃圾分类领导小组,明确负责管理垃圾分类工作部门。

2. 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3. 明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各环节负责人和保洁人员。

(二)宣传培训
1. 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公示本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包括各类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各环节负责人和保洁人员等信息。

2.设置宣传专栏,张贴垃圾分类宣传海报,宣传垃圾分类工作。

3. 对居民采取入户宣传、派发宣传单张,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各家各户熟知垃圾分类的基本知识,了解本小区各类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严禁乱丢、乱扔垃圾和混合投放垃圾。

4.至少每季度1次组织保洁作业人员进行垃圾分类知识培训及作业操作规程培训,人人熟知垃圾分类的基本知识和垃圾分类作业流程及要求,严禁混合收集垃圾。

5. 为志愿者、供销系统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和资源回收活动工作提供临时活动场地等便利,并积极参与。

(三)容器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DBJ440100/T 238-2015)要求,按照本小区分类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容量或数量应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桶外影响环境。

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
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每个居民小区至少分别设置一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集中收集点。

1.主要出入口:在易于投放的位置,设置一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楼道:采取楼道设置收集容器投放模式的,楼道应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位置应固定,标识、指引位置正确,图文清晰,不影响消防通道和人员通行。

3. 楼下:采取定时定点投放模式的,应在楼下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位置应方便居民投放。

4. 公共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四)分类投放
居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1.可回收物:家庭产生的可回收物,如报纸、杂志、饮料瓶(罐)等应当投放在小区所设置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人员上门回收。

2.有害垃圾:家庭产生的有害垃圾,如废纽扣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等,应当投放至小区所设置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餐厨垃圾:家庭产生的餐厨垃圾,如菜叶、瓜果皮、剩饭剩菜等,应当投放至小区所设置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4.其他垃圾:家庭产生的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小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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