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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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3监测预测

3.1预防

3.2监测

3.3预测

4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5信息报告

5.1报告主体

5.2报告形式

5.3报告时限和程序5.4报告内容

6应急响应和终止6.1应急响应的原则6.2应急响应

6.3应急响应的终止7善后处理

7.1灾害补偿

7.2抚恤和补助

7.3恢复生产

7.4社会救助

7.5总结评估

8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8.1原则

8.2管理

9应急保障

9.1应急队伍保障

9.2经费保障

9.3物资保障

9.4医疗卫生保障

9.5交通运输保障

9.6治安保障

9.7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9.8通信与信息保障

9.9技术保障

10监督管理

10.1预案演练

10.2宣传和培训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11.2预案管理与更新

11.3预案解释部门

11.4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卫生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属地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公开发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疫情时,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通知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和扑灭。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落实免疫、监测、预警等各项防范措施,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4依法防治,科学防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依规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治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1.5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 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10个区县连片发生疫情;或相邻地区10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及相邻地区连片发生,并涉及区县数量达10个以上;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我国尚未发生的动物疫病,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且感染到人。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连片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或相邻地区10个以下区县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者出现新的口蹄疫亚型引发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区县均发生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

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全市,或其中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农村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遗漏。

(6)市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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