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招投标模式的分析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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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招投标模式的分析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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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教育、国防、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健康和安全等,购买大量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在政府支出中占有很大份额,并在国内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般中央政府采购大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0%~15%。由于我国经济的特点,政府公共采购和政府投资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更高。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招投标制度被引入政府采购活动中,并且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其地位越发重要。
当前正值金融风暴影响全球的关键时期,我国通过加大政府投资以拉动内需,促使经济形势尽快好转。而四万亿政府投资的落实和使用,必须通过招投标程序实施。为保障这些巨额投资的顺利落实和合理使用,必须确保招投标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研究中外招投标制度的差别,分析我国在招投标制度上存在的不足,以期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国外招标投标模式研究
招投标制度在西方国家产生至今已有200年的历史,在世界市场经济国家,招标采购已成为一项事业,尤其在政府公共采购领域,其不断发展和完善,到现在已经形成一套可供借鉴的管理制度。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中招投标制度从总体上来说是相似的,但各国都有自己的一些特点。本文重点介绍美国、英国招投标模式。
1.1xx的招投标模式
1.1.1xx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
美国联邦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由基本法律和实施规则构成。基本法律主要包括《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等;实施规则主要包括《联邦采购规则》以及联邦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部门采购规则。美国各州及州以下的行政区域都根据联邦法律,结合本地特点,制定了具体的法规条文,各有关政府部门又根据这些法规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1.1.2美国政府公共采购实行招标制度
美国政府公共采购实行招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美国政府采购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动用政府预算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采购内容包括货物、服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目前,美国政府采购的资金一般占GDP的10%以上,而实行招标制度可节约资金10%左右。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招标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立法对政府采购进行规范化管理。法律规定政府采购达到一定限额必须招标,其基本原则是:
政府采购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必须在纳税人的公开监督之下以最经济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所产生的商业机会,必须由纳税人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
1.1.3美国招投标制强调完全和公开竞争的原则
美国法律规定,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政府采购必须向所有人公开规则,平等对待所有供应商,鼓励竞争,并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采购的过程和规则,使采购程序透明,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度。
采购方式一般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采用限制性招标(即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议标等方式。每种采购方式均强调采购过程中信息的公开和程序的透明。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评标及中标原则是在价格、质量、及时提供产品或服务等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采购人的要求,坚持使报价最低、责任性最强、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标。但并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如投标人被认为以不合理的低价骗取中标或难以完全履行合同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1.1.4对本国产品和企业进行保护
美国通过法律对本国产品和企业进行保护。《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l0万美元以上的招标采购,必须购买相当比例的美国产品;招标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给予国内企业(包括在美国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的优惠幅度。有些地方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用于公共目的的货物应使用美国产品。在这种环境下,外国投标商如不在美国当地登记注册,成交的机会相当小。
近年来,公开招标方式在美国政府采购中的比重不断缩小(一般只占30%~40%),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所占的比重在逐渐上升。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可以规避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的国际公约,为国内企业提供更多机会。
1.1.5强制招标的范围、限额及操作程序
美国各地一般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由地方议会对必须招标的范围、限额作出法律规定,并对有关操作程序也作出明确规定。例如:
爱尔蒙特市地方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限额是25000美元,限额范围内的招标采购由州政府服务总署采购处实施;25000~500美元的采购,投标邀请书须在加州一家主要报刊上公开刊载一周,并连续14天内有效;金额高于500美元的采购,投标邀请书须在加州一家大报上连续刊载两周,并连续2l天内有效;并且开标必须公开进行。
1.1.6xx投标企业资信评审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凡有意向政府部门提供工程承包、货物或服务的企业,一般应向联邦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登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局所定标准审查企业有关情况,通过分析评估,对合格企业进行归类和存档,公布合格企业名单。这样就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制度,也提前集中完成了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
另外,投标人中标后,采购部门的合同官员必须确认该投标人的“负责任性”(即资信情况),检查投标人按照项目要求履行合同的能力,不仅要考察投标人目前的技术、财务能力,还要考察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信誉情况。
1.1.7招投标监管体系和投诉机制
美国非常重视构建和完善招标采购的监管体系,对政府招标采购实施监督的部门包括:
联邦采购规则委员会(负责监督联邦公共采购法律的实施)、政府各部门内设的监察办公室(负责审定本部门的公共采购行为)、国会总审计署办公室(对行政机关的采购和投资计划进行评估和审计,并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来自投标人的投标异议)、联邦法院(管辖对政府公共采购投标的异议)及联邦索赔法院(对
与政府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初审,并审理针对政府合同赔偿请求)。通过这些行政、司法和仲裁措施,有效地保证了法律规则的执行,保障了招投标当事人的权益,并防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从制度上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1.1.8专业的采购机构和采购队伍
美国从联邦政府到各地方政府均设有专事政府采购的机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所需的货物,都必须由政府采购专门机构依法进行,投资和采购立项审批与招标采购的实施管理属同一级政府。如加州政府采购包括三个部门:
州政府服务总署采购处、州公共工程处、州运输局,分别负责州政府采购实施监督、市政工程和公共设施的采购、交通建设有关的工程采购。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专业的招标采购队伍,仅联邦政府就拥有约300名招标采购专家和约15000名招标采购官员,他们构成美国政府公共采购的组织基础。
1.2xx的招投标模式
1.2.1xx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英国根据本国实际,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和操作规程,既有法规性的,也有一般指导性文件,作为政府机构招标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时的参考依据。这主要有:
《政府项目承包法规2006》(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公用事业工程承
(3)评标定标。所有评标专家均为局外人,与招投标双方没有利害关系,做到客观公正。进入谈判阶段后,招标人只能与首选供应商进行谈判。如果首选供应商不符合要求,将选择排名第2位的投标人,并不得再与落选的投标人谈判。招标人还应尽快将采购程序的结果通知参与者。当投标人提出要求时,招标人应在收到要求后15日内,尽快回复申请人或投标人被拒绝的原因,以及中标人的身份、特点和相对优势等。
(4)废标条件。包括犯有组织犯罪、腐败、给欧盟造成伤害的欺骗行为或清洗黑钱等罪行、破产、被接管、被查封、停业,违反某职业或商业规定,其他犯罪行为,严重的职业或商业不良行为,提供信息时有严重欺骗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