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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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

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

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市〔2007〕9号)、《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 年)》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5E2RGbCAP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市场主

体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plEanqFDPw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DXDiTa9E3d

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建筑材料(设备)

供应商等企业,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等相关

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RTCrpUDGiT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依

法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或获取的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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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

程中,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jLBHrnAlLg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广州市建

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XHAQX74J0X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等日常工作。LDAYtRyKfE 市建设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

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Zzz6ZB2Ltk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建筑市场

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dvzfvkwMI1 第七条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信用评价,提高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rqyn14ZNXI

第八条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系统开发和维护。建

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

安全。EmxvxOtOco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条基本信息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能力、经历等特征的信息,分为单位的基

本信息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SixE2yXPq5

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信息,

以及资质信息、项目信息、工程建设统计信息等。6ewMyirQFL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从业资格、履历等其他反映

从业人员从业状况的信息。

第十一条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争先创优,

受到国家、省、市奖励和表彰形成的信用信息。具体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

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获得的各级工程类奖项信息、行业竞赛奖项信息,或

者参加抢险救灾受到本市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信息等反映市场主体良好信用状

况的信息。kavU42VRUs

第十二条失信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违反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或委托的部门)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形成的信用信息。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依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情形。失信行为分类具体情形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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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在记录单位良好(失信)行为信息的同时,还要

与相关人员个人挂勾,并记入相关人员个人良好(失信)行为信息档案。M2ub6vSTnP 第十四条良好行为信息由受表彰奖励对象及时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审核;也可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统一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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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对外公布的良好行为信息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名称、具体表彰奖励类型及结果、授予部门和时间、公示期限等。eUts8ZQVRd

第十七条对外公布的失信行为信息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名称、执法文

书编号、案由、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单位等要素。sQsAEJkW5T

第十八条建筑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三年。公布期内的信用信息,可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栏中查看。GMslasNXkA

第十九条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至3年。其中, 轻微失信行为公布周期不少于1个月;一般失信行为公布周期不少于6个月;严重失信行

为公布周期为3年。具体期限根据发生的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确定。TlrRGchYzg

第四章信用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是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基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市

场主体应在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填报并完善相关信息,配合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7EqZcWLZNX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列入信用档案异常名录:

(一)单位和个人信息填报不完整、不真实;

(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统计信息的要求未作响应的;

(三)单位和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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