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承保实务内部培训资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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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精品PPT课件
表3-1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3.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条款的内容共分10部分,分别为:总则、定义、保 险责任、垫付与追偿、责任免除、保险期间、投保 人与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 附则。
3.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投保短期保险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短期 基础保险费=年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短期月费率系数见表3-3。
表3-3交强险短期月费率系数
3.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款
7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履行了相应义务后,才能获得保
险的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
一方面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强制被保险人必须参加责任保险, 另一方面保险人也必须承保汽车责任险,其中心目的就是为 了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得到合理的基本保障。
3.1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3.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
(1)具有强制性 (2)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 (3)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 (4)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 (5)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与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有责 2000元; 无责 100元
总限额:
有责 122000元; 无责 12100元
表3-2 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
3.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款
4 垫付与追偿
规定了垫付的情形、标准、具体操作,以及保险人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 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垫付抢救费用的四种情形:
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 证复印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 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 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 (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 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强险知识课件 PPT
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 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 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的费用,保险人在医疗 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 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 垫付和赔偿。 5.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法院判决原因:
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条例》及与此配套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款》规定,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强 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士这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 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这就表明“交强险”保障 的是车外人员也即第三者的利益。本案受害人是车上人 员,非车外人,所以不属于强险保障对象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保险责任:
垫付与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以下情形发生交通事故: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驾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的; 由此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 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举例分析:
交强险施行无责赔偿: 在事故发生后将施行交强险先行,商业险三者险补充的原则. 举例: 甲乙两车追尾未发生人员伤亡,仅发生财产损失,驾车无责,而一车
有责,那么乙车将对甲车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额市2000元。驾车虽然 无责,也许给乙车赔偿,限额最高为100元。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甲乙 两车相撞,互相都有责任的情况下,则两车都将赔偿有责财产限额, 最高为2000元。
法院判决原因:
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条例》及与此配套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款》规定,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强 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士这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 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这就表明“交强险”保障 的是车外人员也即第三者的利益。本案受害人是车上人 员,非车外人,所以不属于强险保障对象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保险责任:
垫付与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以下情形发生交通事故: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驾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的; 由此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 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举例分析:
交强险施行无责赔偿: 在事故发生后将施行交强险先行,商业险三者险补充的原则. 举例: 甲乙两车追尾未发生人员伤亡,仅发生财产损失,驾车无责,而一车
有责,那么乙车将对甲车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额市2000元。驾车虽然 无责,也许给乙车赔偿,限额最高为100元。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甲乙 两车相撞,互相都有责任的情况下,则两车都将赔偿有责财产限额, 最高为2000元。
培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简介幻灯片PPT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 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 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 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 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受害人是否有直接索赔权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相关罚则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 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 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 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 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 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 时退还机动车。
道路外事故的处理
《条例》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 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 适用本条例。
一次支付保费 不得附加条件 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 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保险单、保险标志。
交强险的投保
保险公司
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
一次收取全部保险费
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 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不得附加条件 出具保单、标志
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
担保险责任。
书面通知
5日内
受害人是否有直接索赔权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相关罚则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 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 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 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 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 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 时退还机动车。
道路外事故的处理
《条例》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 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 适用本条例。
一次支付保费 不得附加条件 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 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保险单、保险标志。
交强险的投保
保险公司
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
一次收取全部保险费
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 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不得附加条件 出具保单、标志
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
担保险责任。
书面通知
5日内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pptx
2.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 与商业汽车责任保险相比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所
具有的特征表现为:
①强制性; ②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 ③具有不可选择性; ④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和使用; ⑤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 ⑥具有公益性。
三、我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我国体现以人为本,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保监会组织两次专题研讨会,听取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意见。 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一步予以修改和完善。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各项原则、保险各方当事人 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从而弥补了机动车强 制保险的法律空白,起到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 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具有极其制定的背景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救 助基金制度,并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
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 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这贯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更好地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 合法权益。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PPT课件
车辆逃逸和驾驶人恶意行为三种情况下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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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汽车责任强制保险
• 日本采取绝对强制立法模式,未依照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 各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自己的费率。 • 日本设立政府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由交通部作为政府代表予以管理,在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不明、被
保险人以外的人肇事等情形下,由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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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
• 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 利用经济上的奖惩使驾驶人员遵守法规是世界各国强制保险制度的通行做法,即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
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对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提高保费,对没有交通 违法行为和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降低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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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 英国是世界第三保险大国, 是最早开办汽车保险业务的国家, 也是最早推行强制 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家。
• 英国的汽车强制保险有以下特点。 • 1)保障范围广 • 2)实行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 • 3)受害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 4)保障程度高 • 5)保险费率厘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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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
• 鲜明的强制性 • 交强险最明显的亮点在于: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契约自由的合理限制,原本是由缔约双方依照自
愿原则签订合同,现在强制保险双方签订保护第三者的保险合同。 • 具体体现在: • (l)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 • (2)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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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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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汽车责任强制保险
• 日本采取绝对强制立法模式,未依照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 各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自己的费率。 • 日本设立政府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由交通部作为政府代表予以管理,在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不明、被
保险人以外的人肇事等情形下,由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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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
• 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 利用经济上的奖惩使驾驶人员遵守法规是世界各国强制保险制度的通行做法,即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
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对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提高保费,对没有交通 违法行为和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降低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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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 英国是世界第三保险大国, 是最早开办汽车保险业务的国家, 也是最早推行强制 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家。
• 英国的汽车强制保险有以下特点。 • 1)保障范围广 • 2)实行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 • 3)受害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 4)保障程度高 • 5)保险费率厘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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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
• 鲜明的强制性 • 交强险最明显的亮点在于: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契约自由的合理限制,原本是由缔约双方依照自
愿原则签订合同,现在强制保险双方签订保护第三者的保险合同。 • 具体体现在: • (l)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 • (2)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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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的对象
项目1--交强险培训讲学
返不保什么? 4种情况,全不保。 4种情况先垫付抢救费用,再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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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4种情况全不保?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碰瓷”的人; 2.被保险人财产和被保险车上的财产; 3.“6停、2中断、1丢失、1变化以及财产贬值、减值的损失”; 4.诉讼费用、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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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1.什么是交强险? 2.交强险保什么? 3.交强险不保什么? 4.交强险如何保? 5.交强险怎么赔? 6.交强险应该注意什么? 7.交强险有何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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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什么? 第三方的
人 车 物 受到损坏或损伤,在责任限额内给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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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赔付对象(赔给谁)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
1.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由 政府专门管理和使用。 2.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
3.具有公益性。
交强险 的特征
4.强制性。 5.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 基本保障性。
6.具有不可选择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主要特点
(1)突出“以人为本”
主要特点
(3)坚持社会效益原则
(2)体现“奖优罚劣”
(4)实行商业化运作
1.无证驾驶; 2.醉酒驾驶; 3.车辆丢失期间; 4.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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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受伤医疗垫付
人 员 受 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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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部门的 书面通知
医疗机构 出具的抢救 费用清单
国务院卫生
主管部门
组织制定的
交通事故
保 险
人员创伤
临床诊疗 指南
垫
公
付
司
国家基本 医疗保险
车辆保险及事故培训PPT
必须警检处理的事故
❖ 1、单方事故无法确定保险责任的
❖ 2、损失较大的事故
❖ 3、双方事故或多车事故,责任不清的
❖ 4、人伤事故,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 5、第三方财产损失,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获得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
❖ 事故是真实的 ❖ 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 事故损失明确,经保险公司核定 ❖ 损失项目在赔偿范围内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 4、新处罚规定:
• 酒后驾车=暂扣驾照3个月+罚款1000元
• 从2019年5月1日起,醉酒后驾车,处一个月至六个 月刑事拘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三千元以下 罚款,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请各位车主一定记住以下电话
❖全国服务专线:平安:95511、太平洋: 95500、天平:95550
❖离开深圳报保险时:
0755
❖医疗急救电话:
120
❖交警报案电话:
122
❖消防报案电话:
119
❖全国从2019年12月开始医疗、交警、消防
报案统一为:110
Thank you!
玻璃单独破碎
• 赔款收据(被保险人) • 保单(交强险、商业保险)正本复印件 • 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 有效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 • 保险公司定损单 • 修理发票 • 事故现场损失照片
水浸车
• 赔款收据(被保险人) • 保单(交强险、商业保险)正本复印件 • 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 有效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 • 现场查勘记录 • 保险公司定损单 • 事故中车辆损失超出5000元,必须提供回勘单 • 修理发票 • 施救费发票 • 事故现场损失照片 • 气象证明
❖ 1、单方事故无法确定保险责任的
❖ 2、损失较大的事故
❖ 3、双方事故或多车事故,责任不清的
❖ 4、人伤事故,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 5、第三方财产损失,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获得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
❖ 事故是真实的 ❖ 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 事故损失明确,经保险公司核定 ❖ 损失项目在赔偿范围内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 4、新处罚规定:
• 酒后驾车=暂扣驾照3个月+罚款1000元
• 从2019年5月1日起,醉酒后驾车,处一个月至六个 月刑事拘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三千元以下 罚款,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请各位车主一定记住以下电话
❖全国服务专线:平安:95511、太平洋: 95500、天平:95550
❖离开深圳报保险时:
0755
❖医疗急救电话:
120
❖交警报案电话:
122
❖消防报案电话:
119
❖全国从2019年12月开始医疗、交警、消防
报案统一为:110
Thank you!
玻璃单独破碎
• 赔款收据(被保险人) • 保单(交强险、商业保险)正本复印件 • 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 有效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 • 保险公司定损单 • 修理发票 • 事故现场损失照片
水浸车
• 赔款收据(被保险人) • 保单(交强险、商业保险)正本复印件 • 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 有效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 • 现场查勘记录 • 保险公司定损单 • 事故中车辆损失超出5000元,必须提供回勘单 • 修理发票 • 施救费发票 • 事故现场损失照片 • 气象证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承保实务--内部培训资料
短期险 情形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续保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 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
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强制保险的实施背景-法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 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救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 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 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 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交强险的 投保人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 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交强 险的 适用 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培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实务介绍共62页文档
谢谢!
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培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 赔实务介绍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情。——弗劳德
14、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பைடு நூலகம்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培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实务介绍62页PPT
谢谢!
62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培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 赔实务介绍
61、辍学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 有所亏 。 62、奇文共欣赞,疑义相鸡鸣 桑树颠 。 64、一生复能几,倏如流电惊。 65、少无适俗韵,性本爱丘山。
▪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培训PPT.ppt
三、家庭自用车车损险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1、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 任比例为70%; 2、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 任比例为50%; 3、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 任比例为30%。
五、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 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责任限额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 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 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 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责任限额以万元为单位。
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
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
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
三、家庭自用车车损险
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
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 人的驾驶证。 2、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 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 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3、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 明。
第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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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2
• 第一节 保险费率 • 第二节 保险责任 • 第三节 除外责任 • 第四节 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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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2
交强险费率
家庭自用 汽车
非营业客 车
党政机关、 事业团体
6座以下 950
6座以下 950
6座及以上 1100 6-10座 1070
第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2
四、其他注意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
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 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 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 10-20座 1140
企业
1000
1130
1220
营业客车
出租、租 赁
6座以下 1800
2360
2400
第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2
•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 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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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2
第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2
案发后查明,肇事车于2006年8月投保了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 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 期限自2006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8月31 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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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范化程度
第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2
第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2
• 第一节 保险费率 • 第二节 保险责任 • 第三节 除外责任 • 第四节 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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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2
交强险费率
家庭自用 汽车
非营业客 车
党政机关、 事业团体
6座以下 950
6座以下 950
6座及以上 1100 6-10座 1070
第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2
四、其他注意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
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 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 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 10-20座 1140
企业
1000
1130
1220
营业客车
出租、租 赁
6座以下 1800
2360
2400
第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2
•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 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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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2
第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2
案发后查明,肇事车于2006年8月投保了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 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 期限自2006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8月31 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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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范化程度
第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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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
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强制保险的实施背景-法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 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 任。
提纲
交强险产品介绍
交强险的实施背景 交强险条例介绍 交强险条款解读 费率方案 交强险承保实务 交强险规章制度
交强险的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 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足50%;未登记的多数为拖拉机,约为3000万台,投保 率为0。 • 国家规定必须投保强制保险后,意味着2006年至少有1.4亿 辆车至少要投保强制保险,其中9000万辆车属于净增量。
登记情况
机动车类 别
汽车
已登记
摩托车 拖拉机
小计
未登记
拖拉机
合计
投保数 (万台)
1910 1619 105 4674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 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 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 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 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 保险பைடு நூலகம்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交
第四条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
强 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不全)
险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的 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承保培训
车险部 2006年7月
提纲
交强险产品介绍
交强险的实施背景 交强险条例介绍 交强险条款解读 费率方案 交强险承保实务 交强险规章制度
强制保险的实施背景-经济环境
• 2005年度机动车辆登记情况与投保数量对比 • 2005年,全国登记的机动车辆有1.1亿台,车险投保率不
信息共享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解除交强 险合同的
情形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 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 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 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0 4674
公安部统 计机动车 数(万台)
2900 8100 11000 3000 3000 14000
投保率 (%)
66 21 43 0 0 33
强制保险的实施背景-法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
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国家通过立法实施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 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交强险的 社会效益
原则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 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 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不全)
奖优罚劣 原则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 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 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 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 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 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 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 制定。
交强险的 投保人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 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交强 险的 适用 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强 制
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
性 款。(不全)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不全)
经营交强 险的主体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强制保险的实施背景-法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 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 任。
提纲
交强险产品介绍
交强险的实施背景 交强险条例介绍 交强险条款解读 费率方案 交强险承保实务 交强险规章制度
交强险的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 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足50%;未登记的多数为拖拉机,约为3000万台,投保 率为0。 • 国家规定必须投保强制保险后,意味着2006年至少有1.4亿 辆车至少要投保强制保险,其中9000万辆车属于净增量。
登记情况
机动车类 别
汽车
已登记
摩托车 拖拉机
小计
未登记
拖拉机
合计
投保数 (万台)
1910 1619 105 4674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 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 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 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 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 保险பைடு நூலகம்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交
第四条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
强 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不全)
险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的 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承保培训
车险部 2006年7月
提纲
交强险产品介绍
交强险的实施背景 交强险条例介绍 交强险条款解读 费率方案 交强险承保实务 交强险规章制度
强制保险的实施背景-经济环境
• 2005年度机动车辆登记情况与投保数量对比 • 2005年,全国登记的机动车辆有1.1亿台,车险投保率不
信息共享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解除交强 险合同的
情形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 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 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 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0 4674
公安部统 计机动车 数(万台)
2900 8100 11000 3000 3000 14000
投保率 (%)
66 21 43 0 0 33
强制保险的实施背景-法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
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国家通过立法实施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 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交强险的 社会效益
原则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 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 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不全)
奖优罚劣 原则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 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 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 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 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 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 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 制定。
交强险的 投保人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 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交强 险的 适用 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强 制
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
性 款。(不全)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不全)
经营交强 险的主体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