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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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潭大峡谷景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景区森林资源,加快景区生态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景区环境,现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对龙潭大峡谷景区实行以下保护措施。
一、对景区范围内的所有林木实行限制采伐,鼓励植树造林、补种
补植造林、全面封山育林,扩大景区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龙潭沟村或专业生态绿
化景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经济补偿或奖励。
第三条:禁止在景区林区野外用火,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补救工作建立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和抢险予案。
第四条:禁止在景区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和其它毁林行为。
第五条:禁止在景区范围内砍柴放牧。
第六条:进入景区的人员或游客、严禁擅自移动或损坏为林业设置的防护标志。
第七条:对景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
第八条:对景区的古树名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划定保护区,实行挂牌,设定专人加强保护管理。
第九条:对盗伐景区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有护林人员责令补种盗伐
株树十倍的林木,另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
罚款。
第十条:对在景区违反本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药、放牧和其它活动,致使景区林木受到毁坏的除依法赔
偿损失外,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上的林木。
第十一条:对景区从事治安、环保等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