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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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孙膑

“孙武既死,后百余岁有孙膑。膑生阿鄄 之间,膑亦孙武之后世子孙也。孙膑尝与 庞涓俱学兵法。庞涓既事魏,得为惠王将 军,而自以为能不及孙膑,乃阴使召孙膑。 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 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史 记· 孙子吴起列传》
三、春秋决狱
• 1、“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 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 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 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 当坐。”
五、父子相隐 •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其父攘羊, 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 子路》 • “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 将诛之,直躬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曰: ‘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 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 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孔子闻之曰: ‘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二名焉。 故直躬之信,不若无信。’ ” • ──《吕氏春秋· 当务篇》
四、缇萦救父 • “(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 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 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 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阿行悲泣, 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 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 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 其道亡由矣。愿没入官婢,以赎父刑罪,使 得自新’。”
六、王吉休妻 • 王吉字子阳,琅邪皋虞人也。少好学明 经,以郡吏举孝廉为郎,补若卢右丞,迁 云阳令。……复征为博士、谏大夫。 • ……始吉少时学问,居长安。东家有大枣 树垂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啖吉。吉后知之, 乃去妇。东家闻而欲伐其树,邻里共止之, 因固请吉令还妇。里中为之语曰:“东家 有树,王阳妇去;东家枣完,去妇复还。” 其厉志如此。——《汉书· 王吉传》
目 录
• • • • • • • • • • • 1、邢侯与雍子争田案 2、孙膑 3、春秋决狱 4、缇萦救父 5、父子相隐 6、王吉休妻 7、买臣妻改嫁 8、许武兄弟分财 9、五服 10、 《放妻书》 11、唐诗与科举
• 12 、宋代劝学诗 • 13、 阿云之狱 • 14、林冲刺配沧州 • • • • • • • • 15、洗冤集录 16、南北榜案 17、清代文字狱 18、杨乃武与小白菜 19、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 20、苏报案 21、鲁迅状告民国教育部案 22、“民国状元”——朱雷章

大功:服丧期九个月,丧服材料用粗熟麻 布做成,比齐衰的服饰所用的麻布为细。 为出嫁之姑、姊妹、女儿、堂兄弟、嫡妇 (嫡长子之妻),出嫁女子为兄弟、妻为 夫之祖父母等。初丧时三餐不食,起居饮 食稍有节制,三月既葬后复归正常。

小功:服丧期五个月,丧服材料用稍粗熟 麻布做成。为本宗的曾祖父母、伯叔祖父 母、堂伯叔父母、未出嫁的祖姑母、堂姑 母、已经出嫁的堂姊妹、堂兄弟的妻子、 从堂兄及未出嫁的从堂姊妹服小功丧服。
• 放妻书 • 盖闻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 欢(叹)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 飞,并膝花颜,共生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 体一心。生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 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 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为后 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 求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 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

4、“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 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或 曰:甲夫死未葬,以私为人妻,当弃市。 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 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 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 也,嫁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 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 “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 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 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 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 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 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 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 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 ——《汉书· 刑法志》

2、“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 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 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 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 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 坐。”

3、“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 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 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 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 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 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 23、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 • 24、封捧儿上诉案 • 25、黄克功逼婚杀人案
一、邢侯与雍子争田案 •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 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 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 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 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 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叔鱼)也 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 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 曰:‘昏、墨、贼, 杀,皋陶之刑也。’ 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左传· 昭公十四年》
• 械(解)恐(怨)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 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 娘子千秋万岁。时△年△月△日△乡百姓△ 甲放妻书一道。 ——斯六五三七
十一、休书
• “立休书人蒋德,系襄阳府枣阳县人。从幼 凭媒聘定王氏为妻。岂期过门之后,本妇多 有过失,正合七出之条。因念夫妻之情,不 忍明言,情愿退还本宗,听凭改嫁,并无异 言,休书是实。成化二年月日,手掌为记。” • ——冯梦龙:《喻世明言· 蒋兴哥重会珍珠衫》
七、朱买臣妻改嫁
• 朱买臣字翁子,吴人也。家贫,好读书, 不治产业,常艾(艾:刈)薪樵,卖以给 食,担束薪,行且诵书。其妻亦负戴(负, 背)相随,数止买臣毋歌呕(讴)道中。 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买臣笑曰: “我年五十当富贵,今已四十余矣。女(汝) 苦日久,待我富贵报女(汝)功。”妻恚怒曰: “如公等,终饿死沟中耳,何能富贵?” 买臣不能留,即听去。
• “立休妻书人陈梦龄,年二十八岁。妻刘氏, 本土梁女头一宗里人,□□不法妻节劝为□ 中日打骂,故将岳父请来,情愿令□□□□ 另嫁别人,自□出之后,不与陈梦龄相干。 三面言明,两家情愿□□反悔,如有反悔者, 定到官当官太爷问罪。恐后无凭,立字存 照。” • 嘉庆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立休妻书人陈梦龄(押) • □□□生来 • ————《顺天府档案》

其后,买臣独行歌道中,负薪墓间。故 妻与夫家俱上冢,见买臣饥寒,呼饭饮之。 • 后数岁,买臣随上计吏为卒,将重车至长 安,诣阙上书,书久不报。待诏公车,粮 用乏,上计吏卒更乞丐之。会邑子严助贵 幸,荐买臣。召见,说《春秋》,言《楚 词》,帝甚说(悦)之,拜买臣为中大夫,与 严助俱侍中。
• ……上拜买臣会稽太守。 ……会稽闻太守 且至,发民除道,县吏并送迎,车百余乘。 入吴界,见其故妻、妻夫治道(治道:清 理道路)。买臣驻车,呼令后车载其夫妻, 到太守舍,置园中,给食之。居一月,妻 自经(自经:上吊自杀)死,买臣乞其夫 钱,令葬。悉如见故人与饮食诸尝有恩者, 皆报复(报答)焉。
八、许武兄弟分财 • 许荆字少张…祖父武,太守第五伦举为孝廉。 武以二弟晏、普未显,欲令成名,乃请之曰: “礼有分异之义,家有别居之道。”于是共 割财产以为三分,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 二弟所得并悉劣少。乡人皆称弟克让而鄙武 贪婪,晏等以此并得选举,武乃会宗亲,泣 曰:“吾为兄不肖,盗声窃位,二弟长年, 未豫荣禄,所以求得分财,自取大讥。今理 产所增,三倍于前,悉以推二弟,一无所 留。”于是郡中翕然,远近称之。位至长乐 少府。《后汉书· 循吏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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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羔妻诗 杜羔妻柳氏,善为诗。羔屡举不第,将 至家,妻先寄诗与之曰: • 良人的的有奇才,何事年年被放回。 • 如今妾面羞君面,君若来时近夜来。 • 羔见诗,即时回去。寻登第,妻又寄诗云: • 长安此去无多地,郁郁葱葱佳气浮。 • 良人得意正年少,今夜醉眠何处楼? • ——《南部新书》丁卷
• “士景伯如楚,叔鱼为赞理。邢侯与雍子争 田,雍子纳其女于叔鱼以求直。及断狱之日, 叔鱼抑邢侯,邢侯杀叔鱼与雍子于朝。韩宣 子患之,叔向曰:‘三奸同罪,请杀其生者 而戮其死者。’宣子曰:‘若何?’对曰: ‘鲋也鬻狱,雍子贾之以其子,邢侯非其官 也而干之。夫以回鬻国之中,与绝亲以买直, 与非司寇而擅杀,其罪一也。’邢侯闻之, 逃。遂施邢侯氏,而尸叔鱼与雍子于市。” • ——《国语》卷十五《晋语九》
十三 宋代劝学诗 • 劝学诗 咸平二年(公元1000年)六月,宋真宗 赵恒下诏劝学,并亲自写了一首劝学诗: 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 安居不用架高堂,书中自有黄金屋; 出门莫恨无人随,书中车马多如簇; 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 男儿若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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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劝学文Βιβλιοθήκη • 王安石 读书不破费,读书利万倍。 • 窗前读古书,灯下寻书义, • 贫者因书富,富者因书贵。

缌麻:服丧期三个月,服丧者所穿服饰 是用细熟麻布制成。凡是本宗之中为高祖 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 弟及未嫁的族姊妹服丧者都用这种形式; 另外,在外姓中为中表兄弟、岳父母等也 采用这种形式。
十、《放妻书》 • • 某李甲谨立放妻书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 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 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 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夫则反 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犬一处。既以 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 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 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 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于时年月日谨立此书。----斯○三四三
十二、唐诗与科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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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卷诗 • 《近试上张水部》 • 朱庆余 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 妆罢低声问夫婿:画眉深浅入时无? • 《酬朱庆余》 • 张籍 越女新妆出镜心,自觉明艳更沉吟。 齐纨未足时人贵,一曲菱歌敌万金。
• 2、孟郊失意与得意诗 • 再下第 • 一夕九起嗟,梦短不到家。 • 两度长安陌,空将泪见花。 • 登科后孟郊 昔日龌龊不足夸, 今朝放荡思无涯。 • 春风得意马蹄疾, 一日看尽长安花。
九、五服 • 斩衰(cui) :服丧期三年,丧服(衣裳) 材料用至粗生麻布,不缝衣旁及下边。古 礼子为父、妻为夫、嫡孙祖父母承重服斩 衰三年。明太祖以父母之恩相同,洪武七 年(1374年)立为定制,子为父母皆斩衰 三年,相沿至清。

齐衰(zi cui):丧服材料用稍粗生麻布,缝 衣旁及下边,分齐衰三年(父卒为母,母为 长子。明朝取消齐衰三年服)、齐衰杖期 (一年,夫为妻)、齐衰不杖期(一年,不 执杖。祖为嫡孙、父母为嫡长子、侄为伯叔 父母即父之亲兄弟及妻、为己之兄弟及侄、 孙为祖父母 )、齐衰五月(曾孙为曾祖父 母)、齐衰三月(玄孙为高祖父母)五等。
• 崔护初举进士不第,清明独游都城南,得 村居,花木丛萃。叩门久,有女子自门隙 问之。对曰:“寻春独行,酒渴求饮。” 女人启关,以盂水至。独倚小桃柯伫立, 而意属殊厚。崔辞起,送至门,如不胜情 而入。后绝不复至。及来岁清明,径往寻 之,门庭如故而户扃(ji ōng,自外关闭门 户用的门栓)锁矣。因题诗于其左扉云: • 去年今日此门中,人面桃花相映红。 • 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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