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案例二
中国法律史期末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公元2020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案件当事人为张某(男,35岁)和李某(男,40岁),双方系同村邻居。
近年来,由于张某家在村中的土地面积逐渐扩大,导致李某家的土地面积缩小,两家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矛盾。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双方矛盾愈发激化。
一天,张某在村口与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为我们提供了探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与现代法律制度衔接的契机。
二、案件分析1. 古代法律制度对本案的适用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与邻里纠纷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唐律疏议》、《大明律》等。
以《唐律疏议》为例,其中对邻里纠纷的处理规定如下:(1)对于因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官府起诉。
(2)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依法惩处。
结合本案,张某与李某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
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矛盾升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应依法惩处。
2. 现代法律制度对本案的适用(1)刑法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2)民法适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李某因张某的故意伤害而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1. 古代法律制度与现代法律制度在处理邻里纠纷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古代法律制度注重调解和官府干预,而现代法律制度强调个人权利保护和法律责任追究。
2.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古代法律制度中关于邻里纠纷和故意伤害的规定,应依法受到惩处。
中国法制史古代案例
中国法制史古代案例
那我给你讲一个古代“张举烧猪”的法制案例吧。
话说在三国时期啊,有个叫张举的人。
那时候呢,有个女人的丈夫死了,这女人就哭得死去活来,对外宣称是家里失火,丈夫被烧死了。
但是呢,她丈夫的家人就觉得这里面有猫腻,怀疑是这个女人害死了丈夫,然后故意放火来伪造现场,于是就把这事儿告到了官府。
张举接了这个案子,他可是个聪明的官儿呢。
他想啊,怎么才能判断出这男的到底是被害死的还是真被火烧死的呢?于是啊,他就想了个很特别的办法。
他命人找来了两头猪,一头直接给杀了,另一头呢,是活的。
然后啊,他让人把这两头猪都放到一个堆满柴火的地方,点上火就烧。
等火烧完了,张举就开始检查这两头猪。
他发现啊,那先被杀掉的猪,嘴里是干干净净的,没有什么烟灰啊之类的东西;而那被活活烧死的猪呢,嘴里全是黑乎乎的烟灰。
为啥会这样呢?因为活猪被烧的时候它会挣扎啊,会呼吸,那烟灰就会进到嘴里,可死猪就不会啦。
然后呢,张举就去检查那女人丈夫的尸体,发现他嘴里干干净净的,一点烟灰都没有。
这下真相大白了,这个女人根本就是在说谎,她丈夫是先被害死然后才被放火的。
最后啊,这个女人就只能认罪了。
你看,这张举多聪明,用这么巧妙的办法就把这疑案给破解了。
法律硕士法制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明律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律在继承唐宋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探讨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
二、案例介绍案例:某甲因贪污公款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贪污金额为1000两银子。
根据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三、案例分析1. 明律中的刑罚制度明律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刑罚分为五刑,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和罚金。
其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适用于重大犯罪;流刑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边疆地区,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徒刑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杖刑是指用杖责打罪犯,适用于轻微的犯罪;罚金是指对罪犯进行罚款,适用于轻微的犯罪。
2. 儒家思想在刑罚制度中的体现(1)仁政思想儒家思想强调仁政,主张以德治国。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自新。
如明律规定,对于初次犯罪的罪犯,应当先给予杖刑,使其认识到错误,然后进行教化,使其悔过自新。
(2)礼治思想儒家思想强调礼治,主张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如明律规定,官员在审理贪污案件时,必须查明事实,不得冤枉无辜。
(3)慎刑思想儒家思想主张慎刑,强调刑罚的适度。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对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防止官员滥用刑罚。
如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杖刑,但具体杖数由官员根据罪犯的情节和态度进行决定。
四、结论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体现了我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重要特点。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体现了儒家仁政、礼治和慎刑的思想。
中国法律史重要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包拯,字希仁,北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法学家,被誉为“包公”。
他一生为官清廉,刚正不阿,执法如山,深受百姓爱戴。
在包拯的任期内,发生了一件轰动一时的“陈州放粮案”,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案例。
二、案情简介陈州,北宋时期的一个州,地处中原,是粮食的重要产区。
然而,由于连续几年的旱灾,陈州粮食产量锐减,百姓生活困苦。
官府虽然采取了赈灾措施,但由于官僚腐败,赈灾物资未能及时发放到百姓手中,导致民怨沸腾。
某年春,陈州知州杨铁心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称陈州灾情严重,官府赈灾不力,要求他立即开仓放粮,救济灾民。
杨铁心不敢怠慢,立即上报朝廷。
宋仁宗皇帝得知此事后,责令包拯前往陈州调查此事。
三、案件审理包拯抵达陈州后,立即展开调查。
他深入民间,体察民情,发现陈州确实灾情严重,官府赈灾不力。
包拯在调查中发现,陈州官仓内的粮食并未全部发放给灾民,而是被部分官员贪污私吞。
包拯为了查明真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他下令清查陈州官仓,查获大量被贪污的粮食。
其次,包拯将贪污官员绳之以法,严惩不贷。
最后,包拯下令开仓放粮,将粮食发放给灾民。
在审理过程中,包拯还发现了一桩冤案。
陈州有一名叫李元的百姓,因家中贫寒,无法缴纳赋税,被当地官府抓捕。
包拯在审理此案时,发现李元并无罪,是官府为了逼迫其交税而栽赃陷害。
包拯立即为李元平反,并责令官府赔偿其损失。
四、案件影响“陈州放粮案”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体现了包拯执法如山、为民请命的崇高品格。
以下是此案对后世的影响:1. 加强了法制建设。
包拯在审理此案时,严格执行法律,严惩贪污腐败,为后世树立了法制建设的典范。
2. 提高了官员素质。
包拯在陈州放粮案中,对贪污腐败的官员进行了严惩,警示了当时的官员,提高了官员的素质。
3. 深化民心。
包拯在陈州放粮案中,关注民生,关心百姓疾苦,赢得了民心,为北宋王朝的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4. 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包拯在审理此案时,公正无私,为冤案受害者平反,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史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举伪造案,又称“张举谋反案”,是东汉时期一起重大的伪造货币案。
此案不仅涉及伪造货币,还牵涉到谋反罪,对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背景:东汉时期,货币制度尚未完善,市场上流通的货币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
由于货币质量难以保证,导致市场交易混乱,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秩序。
公元105年,张举伪造了大量的货币,企图扰乱市场秩序,谋取私利。
二、案件经过1. 张举伪造货币张举是东汉时期的一个普通百姓,他利用自己的技术,伪造了大量的货币。
这些货币外观与真币极为相似,难以辨别。
张举将这些伪造的货币投入市场,企图扰乱市场秩序,从中获利。
2. 案件曝光张举伪造货币的行为引起了官府的注意。
当时,东汉朝廷为了整顿货币制度,特别成立了“货币司”,负责监管货币市场。
在调查过程中,货币司发现市场上的货币质量存在问题,于是对张举产生了怀疑。
3. 案件审理案件移交至廷尉府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举被指控伪造货币、扰乱市场秩序和谋反罪。
廷尉府对张举进行了严密的审讯,最终查明了案件的事实。
三、案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廷尉府对张举的伪造货币、扰乱市场秩序和谋反罪进行了审理。
根据当时的法律,伪造货币、扰乱市场秩序和谋反罪均属于重罪,应受到严厉的惩罚。
1. 伪造货币罪根据《汉律》规定,伪造货币者,处斩。
张举伪造货币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廷尉府判处张举斩首。
2. 扰乱市场秩序罪张举伪造货币,企图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国家经济。
根据《汉律》规定,扰乱市场秩序者,处流刑。
廷尉府判处张举流放边疆。
3. 谋反罪张举伪造货币,企图谋取私利,危害国家利益。
根据《汉律》规定,谋反者,诛灭三族。
廷尉府判处张举诛灭三族。
四、案件影响张举伪造案是东汉时期一起重大的案件,对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加强了国家对货币市场的监管张举伪造案暴露了当时货币制度的漏洞,促使东汉朝廷加强了对货币市场的监管。
古代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古代法律案例是我国法制史上的珍贵遗产,通过对古代案例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伦理道德以及司法实践。
本文将以唐朝《唐律疏议》中的一则案例——“王元晖盗案”为例,探讨古代法律制度下的司法实践。
二、案情简介唐朝时期,王元晖因生活困顿,心生盗念。
一日,王元晖潜入邻居李氏家中,窃取金银财宝若干。
李氏发现后,立即报案。
经官府审理,王元晖被捉拿归案。
三、案件审理1. 王元晖自辩王元晖在被捕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然而,他声称自己是因为生活所迫,才铤而走险。
王元晖表示,他愿意将所盗财物全部退还给李氏,并请求官府从轻发落。
2. 李氏诉状李氏在诉状中详细描述了王元晖的盗窃行为,并要求官府依法严惩。
李氏认为,王元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财产权益,且给她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3. 官府审理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官府对王元晖的盗窃行为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官府充分考虑了王元晖的动机、情节以及李氏的损失等因素。
四、判决结果1. 王元晖的罪行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盗窃行为属于重罪,官府对王元晖的罪行进行了认定。
官府认为,王元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
2. 王元晖的动机官府在审理过程中,对王元晖的动机进行了考量。
王元晖声称是因为生活困顿,才盗取李氏的财物。
然而,官府认为,王元晖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有自我约束的能力,不应因生活困顿而铤而走险。
3. 李氏的损失官府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氏的损失。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与损失程度有关。
官府认为,王元晖的盗窃行为给李氏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严惩。
4. 判决结果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官府最终判决王元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其退还所盗财物给李氏。
五、案例分析1. 唐律疏议的适用在审理王元晖盗案的过程中,官府严格依照《唐律疏议》的规定进行判决。
这体现了古代法律制度对司法实践的规范作用。
2. 官府对盗窃罪的重视从本案可以看出,古代官府对盗窃罪等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高度重视。
中国法律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具有很高的地位。
唐律是唐朝的基本法典,它继承和发展了前代的法律制度,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唐律中的“十恶不赦”为例,探讨唐朝的法律制度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十恶不赦”是唐律中规定的一种重罪,指的是十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些罪行被认为是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最严重的行为,因此被列为“十恶不赦”。
案例一:谋反罪唐朝某年,地方豪强李某某因不满朝廷政策,暗中联络同党,企图推翻朝廷,自立为王。
在策划过程中,李某某被朝廷的情报人员发现,并将其捉拿归案。
经过审判,李某某被判处谋反罪,按照唐律规定,谋反者将被处以极刑。
案例二:不孝罪唐朝某地,张老汉年老体衰,其子张三却因家产继承问题与父亲产生矛盾,竟然将父亲逐出家门。
张老汉在街头流浪,生活困苦。
经过调查,张三被当地官府逮捕,并经过审理,张三被判处不孝罪,按照唐律规定,不孝者将被杖责一百,并流放边疆。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制度特点唐律中的“十恶不赦”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一些特点:(1)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唐律强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将那些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行为列为重罪。
(2)刑罚严厉:对于“十恶不赦”的罪行,唐律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如极刑、流放等。
(3)法律体系完善:唐律是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各类犯罪行为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 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唐律的“十恶不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1)维护国家利益:对于谋反、谋叛等危害国家利益的罪行,唐律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以维护国家的稳定。
(2)保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孝、不睦等危害家庭、社会秩序的罪行,唐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维护社会和谐。
(3)保障人民权益:唐律对各类犯罪行为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唐律中的“十恶不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反映了唐朝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中国古代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源远流长,其中唐代《唐律疏议》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部代表性法典,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唐代《唐律疏议》中的“崔黄中诬告案”为例,探讨古代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特点。
二、案情简介唐代某年,崔黄中因不满邻居张氏的耕作方式,遂诬告张氏私藏武器,企图谋反。
官府受理此案后,经过审理,查明崔黄中诬告事实,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件分析1. 诬告罪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卷二十七《斗讼律》规定:“诬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诬告谋反者,绞。
”此案中,崔黄中诬告张氏私藏武器,企图谋反,属于诬告谋反的严重犯罪行为。
2. 审判程序唐代司法制度规定,案件审理应遵循“三审制”。
首先,由县令、县尉等地方官员进行初审;其次,由州府官员进行复审;最后,由中央官员进行终审。
此案中,崔黄中诬告张氏的案件首先由地方官员初审,然后上报州府复审,最终由中央官员终审。
3. 证据运用唐代司法制度注重证据,要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依法收集证据。
《唐律疏议》卷三十《断狱律》规定:“凡断狱,必先察其所告,察其所告,必先察其所告之状。
”此案中,官府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查走访、勘验现场等方式,收集了大量证据,最终查明了崔黄中诬告的事实。
4. 法律适用唐代《唐律疏议》是一部综合性法典,其中包含了许多具体罪名和刑罚规定。
此案中,崔黄中诬告张氏谋反,依法应当受到绞刑的处罚。
然而,由于崔黄中并非首谋,官府考虑到其悔罪表现,最终对其进行了杖一百、徒三年的处罚。
四、结论1. 唐代《唐律疏议》中的“崔黄中诬告案”反映了唐代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特点,如重视证据、依法审判、刑罚分明等。
2. 此案体现了唐代法律对诬告罪的严厉打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
3. 唐代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五、启示1. 唐代《唐律疏议》中的“崔黄中诬告案”提醒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审判,确保案件的公正性。
中国法律史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秦律中的“连坐”制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起源于战国时期,盛行于秦朝。
这一制度规定,一旦发生犯罪,不仅罪犯本人要受到惩罚,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也要受到牵连,一同受到处罚。
这种制度在秦朝的统治下被广泛运用,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例经过1. 起源“连坐”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当时,各国为了加强统治,采取了一系列严酷的法律措施,其中就包括“连坐”制度。
这一制度最初是针对地方官员的,要求他们对所辖地区的治安负责,一旦发生犯罪,官员及其家属、邻里都要受到惩罚。
2. 秦朝时期的“连坐”制度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为了巩固统治,进一步加强了“连坐”制度。
他将这一制度扩大到全国范围内,不仅适用于官员,还适用于普通百姓。
根据秦律,以下情况下的“连坐”制度:(1)一人犯罪,连坐其家人、邻里、同乡等。
(2)一人犯罪,连坐其雇主、雇主家属、雇主邻里等。
(3)一人犯罪,连坐其雇主所在单位的其他员工。
3. 案例分析(1)目的秦朝实行“连坐”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① 强化统治:通过惩罚罪犯的亲属、邻里等,使人们互相监督,不敢犯罪。
② 压制反抗:在严酷的法律压力下,人民不敢反抗,从而维护了秦朝的统治。
③ 增加财政收入:惩罚罪犯的同时,可以没收其财产,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影响① 积极影响“连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使人们不敢轻易犯罪。
② 消极影响“连坐”制度过于严苛,往往导致无辜者受到牵连,造成社会恐慌。
此外,这一制度还加剧了社会矛盾,为秦朝的覆灭埋下了隐患。
三、案例启示1. 法律应注重平衡在制定法律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平与正义,避免过于严苛的制度。
2. 法律应注重人性化在执行法律时,应尊重人的尊严,避免无辜者受到牵连。
3. 法律应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应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需求。
总之,秦律中的“连坐”制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既体现了秦朝统治者的统治手段,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矛盾和问题。
中国法制史案例
案例3 太祖惩贪设皮场
明祖严于治吏,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 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 草。府、州、县、卫之做特立一庙,以祀土地, 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 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所谓革前 元姑息之政,治旧俗污染之徒也。 ——《廿二史札记》(卷三三)
十、清朝时期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 乃诏大辟罪,中书、门下五品已上及尚书等议 之。其后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 言,诏按其事。大理丞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 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 相州,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 奏事不实。太宗曰:“吾常禁囚于狱内,蕴古 与之奕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遂 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 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下制,凡决死刑, 虽令即杀,仍三覆奏。寻谓侍臣曰:“人命至 重,一死不可再生。……自今以后,宜二日中 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 ——《旧唐书·刑法志》
五、 汉代
案例1 案例1 文帝除肉刑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 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 “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 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 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 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 御史:……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 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 以易之……具为令。” ——《汉书·刑法志》
案例2 上官兴醉酒杀人自首案
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 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 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 请减死配流。彦威与谏官上官曰:“杀人者死, 百王共守。若许杀人不死,是教杀人。兴虽免 父,不合减死。”诏竟许决流。 ——《旧唐书·王彦威传》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西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不涉及下列刑罚方式的SSS_SINGLE_SELA 劓刑B 墨刑C 宫刑D 斩左趾该问题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三节中的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肉刑,古指墨、劓、剕、宫、大辟等,严格地说大辟是生命刑而不属于肉刑,其余四项,在文景刑制改革中,只有宫刑没有涉及。
这一点也可以从日后汉武帝时期史学家司马迁受宫刑来理解记忆。
2.汉代对选拔任用官吏有身份的限制,据此,下列各选项能够成立的是SSS_SINGLE_SELA 某大商贾子婿被举孝廉B 中山靖王之孙出任益州刺史C 县令王某因贪赃被免官三年后又被征召为官D 上党郡守与渤海郡守为姻亲关系该问题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三章的汉代官吏管理制度。
汉代对选拔任用官吏有身份的限制,如商人子弟、赘婿以及因贪赃被免官者不得为官,故A、C选项错误;在官吏选任中还实行回避制度,为此制定“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交互为官)”,故而两郡郡守不可能是姻亲关系,D选项错误;宗室子弟不得任公位高官,中山靖王之孙虽然是宗室子弟,但郡守并不属于公位高官,即中央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三公”。
3.汉代已经产生了官员退休制度,称为“致仕”,汉代致仕的法定年龄为SSS_SINGLE_SELA 60岁B 65岁C 70岁D 75岁该问题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三节中的汉代官吏管理制度。
本题纯属记忆性题目,汉代法定退休年龄为70岁。
对于法制史上涉及一些具体数字的内容,要注意精确记忆。
4.“八议”、“官当”正式入律,即为法律所规定,发生的朝代是SSS_SINGLE_SELA 东汉时期B 王莽新朝C 曹魏时期D 西晋时期该问题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四节中的三国两晋南北朝刑事立法。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一)案情在中国氏族社会后期,伴随氏族民主制一天天瓦解,氏族首领的职位也成为显贵家族争夺的对象,传统的氏族选举制度即禅让制受到威胁,禹在位时便逐步加强个人的权威,以至于在会稽山大会因为防风氏迟到而杀了防风氏,已然是一个国王的权势。
在这样的基础上,在禹死后,禹的儿子启打破的传统的禅让制,建立王位世袭传子制度,这遭到了侯任继承人东夷族首领伯益和有扈氏的武装反对,夏启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条军令形式的法律:“左不玫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1最终战胜了有扈氏,罚其为放牧的奴隶,,杀死了伯益。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夏启建立王位世袭制的时期属于国家和法律正在形成的时期,至少在形式上,还保持着氏族民主制度,在氏族社会,生产力水平是极端低下的,依赖氏族成员的集体劳动,维持极端贫乏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
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氏族公有制,产品归氏族成员集体所有,平均分配,既没有私有,也没有剥削,所谓“天下为公”,“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
基于共同劳动的需要,并依血缘亲族关系为维系纽带而组织起来的氏族公社,各个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
为了组织氏族成员进行生产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保护和维持氏族的生存,逐渐形成了管理公共事务的氏族机关。
并由氏族成员共同选举氏族首领,执行氏族集体所赋予他的各种职责。
遇有重大事项或争端,由氏族最高权力机关——氏族全体会议共同解决,氏族领袖不称职时也可以撤换。
传说中的“尧舜禅让”不失为原始民主制的例证。
作为阶级统治的国家与法律,在那时是不存在的,一切按照传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始习俗行事。
氏族社会的习俗是逐渐形成的群体意识,最初表现为对大自然界、图腾、神和祖先的崇拜;而后逐渐扩展到约束人类自身和社会领域,如对违犯氏族利益的惩治;为同族复仇;维护财产的公有与分配,等等。
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
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一、囚周文王案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周文王(西伯昌)对九侯案、鄂侯案的处理结果不满,崇侯虎知道后向纣王进谗言诬陷说:“西伯积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
”因此,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汤阴县)。
后来周文王之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奇物、宝马进献给纣王,纣王才赦免文王,将他释放。
(据《史记·殷本记》)。
二、脯鄂侯案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注释:脯-商朝的死刑,即将犯罪者杀死后晒成肉干。
)三、田地交易案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田里不鬻"。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
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
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
我们从此案中可见一斑。
四、盗禾案此案是典型的盗窃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鼎铭文中。
铭文中记载的大意是:在发生饥荒的时候,匡季的众和臣盗窃了曶的禾十秭。
曶向东宫起诉,告匡季。
东宫责令匡季查捕盗禾者,匡季行礼表示听从,随后向曶交付田五田,众一人、臣三人。
被交出的四人说:我们本不愿来,真正的盗犯不出头,强把我们驱赶来了。
曶不服,再次诉于东宫,要求经济赔偿,东宫裁决:"赔偿曶禾十秭,另加十秭,共二十秭。
如到第二年仍未赔偿,就要付四十秭。
"匡季只得又交付田二田、臣一人。
匡季共交付曶田七田、五人,曶减免了匡季外加赔偿的三十秭。
五、诬陷他人案这是战国时秦国诬告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应判处耐为隶臣的人,以应为司寇的罪名诬告他人;地方司法机关请示如何论处。
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分析
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分析[夏桀囚商汤]夏朝末期,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商族的首领汤等诸侯有背反夏朝之心,因此,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今河南禹县),后来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将汤释放。
[案例分析]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司法机关尚未建立,但已经存在监狱。
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
因为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夏台也是夏朝监狱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台"这个地方设有监狱,所以"均台"也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醢九侯]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
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脯鄂侯]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囚周文王案]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周文王(西伯昌)对九侯案、腭侯案的处理结果不满,崇侯虎知道后向纣王进谗言诬陷说:"西伯基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
"因此,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汤阴县)。
后来周文王之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奇物、宝马进献给纣王,纣王赦免文王,将他释放。
[案例分析]商朝的司法机关,史籍无明确记载。
但根据史记和甲骨文记载,商朝已经有了监狱,叫做"圜土"。
因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商朝的监狱又叫做"羑里"。
据说因为有些土牢是在地下挖窑穴,上面盖上棚,并开有牖,类似今天的天窗,所以用"牖里"来代称监狱。
[直躬父窃羊案]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
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楚国有个叫直躬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告发。
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直躬请求代父受刑。
他说:"父窃洋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直躬父死刑。
中国法律史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唐律疏议》作为唐朝的法律总纲,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唐律疏议》中的“十恶”制度为切入点,分析其历史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影响。
二、历史背景1. 唐朝社会经济的发展:唐朝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增加,土地兼并现象严重。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巩固统治地位,唐朝政府加强了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 法律制度的变革:唐朝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相对混乱,法律条文繁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唐朝政府开始对法律进行系统整理和修订。
三、主要内容《唐律疏议》中的“十恶”制度是指十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体如下:1. 谋反:指图谋推翻国家政权的行为。
2. 谋大逆:指图谋杀害皇帝、皇后、太子等皇室成员的行为。
3. 谋叛:指背叛国家,投敌叛变的行为。
4. 恶逆:指杀害祖父母、父母等直系血亲的行为。
5. 不道:指以残酷手段杀害无辜的行为。
6. 大不敬:指侮辱皇帝、皇后、太子等皇室成员的行为。
7. 不孝:指不敬父母、不养子女的行为。
8. 不义:指背叛朋友、背叛君主的行为。
9. 内乱:指亲属之间的乱伦行为。
10. 毒:指用毒药谋害他人的行为。
对于这十种犯罪行为,唐朝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如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行,一律处死刑。
四、影响1. 维护了国家稳定:通过严厉打击“十恶”犯罪,唐朝政府巩固了统治地位,维护了国家稳定。
2. 促进了社会道德建设:对“十恶”行为的严厉打击,使得社会道德观念得到强化,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3. 为后世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唐朝《唐律疏议》中的“十恶”制度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明清两代的“十恶”制度。
五、案例分析1. “十恶”制度的形成原因:唐朝《唐律疏议》中的“十恶”制度,是在唐朝社会经济发展、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下形成的。
这一制度反映了当时政府对国家稳定、社会道德的重视。
2. “十恶”制度的历史意义:唐朝《唐律疏议》中的“十恶”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讲堂文史版经典案例(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它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诞生而不断发展。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尤其是在唐朝,法律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唐律疏议作为我国古代法典的典范,其中记载了许多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当时的法律制度,也为我们今天研究古代法律提供了宝贵资料。
本文将选取唐律疏议中的几个经典案例,以法律讲堂的形式进行解读。
二、经典案例一:《唐律疏议》中的盗案案例背景:唐朝时期,有一名叫李明的男子,因家境贫寒,心生贪念,企图盗取邻居王五家的财物。
案件经过:一日夜深人静,李明潜入王五家,盗取了金银首饰等财物。
得手后,李明逃离现场,被王五发现并追赶。
在追赶过程中,李明被王五抓住,扭送官府。
案件审理:官府审理此案,依据《唐律疏议》中的规定,对李明进行审判。
判决结果:根据《唐律疏议》规定,盗窃罪分为重盗和轻盗。
李明盗取的财物价值较高,属于重盗。
根据律法,重盗罪当斩。
然而,考虑到李明家境贫寒,官府从宽处理,判其流放边疆。
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唐朝时期对盗窃罪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宽容精神。
在审理过程中,官府充分考虑了被告的实际情况,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经典案例二:《唐律疏议》中的婚姻案案例背景:唐朝时期,有一名叫张三的男子,因家中有妻有妾,心生厌烦,欲与一年轻女子赵六结婚。
案件经过:张三与赵六相识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
然而,张三的妻子得知此事后,坚决反对,认为赵六身份低微,配不上自己丈夫。
在争执中,张三的妻子将赵六告上官府。
案件审理:官府审理此案,依据《唐律疏议》中的规定,对张三和赵六进行审判。
判决结果:根据《唐律疏议》规定,婚姻应当门当户对,赵六身份低微,不符合法律规定。
官府判决,禁止张三与赵六结婚。
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唐朝时期对婚姻制度的严格规定。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门当户对是婚姻的基本原则。
官府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经典案例三:《唐律疏议》中的官场案案例背景:唐朝时期,有一名叫李四的官员,因贪污腐败被弹劾。
古代法律适用案例(2篇)
第1篇一、背景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尤其是《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成熟。
本文将以唐朝《唐律疏议》中的一则关于财产继承的案例,探讨古代法律的适用。
二、案例概述唐朝某年,河南某地发生了一起财产继承纠纷。
当事人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张三是长子,李四是次子,王五是幼子。
张三的父亲去世,留下了一笔家产,包括田地、房屋、牲畜等。
然而,在分割家产的过程中,三人发生了纠纷。
三、案件审理1. 案件审理过程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将案件诉至当地官府。
官府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官府查阅了《唐律疏议》中关于财产继承的相关条款,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2. 《唐律疏议》相关规定根据《唐律疏议》规定,财产继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长子继承:家产应首先由长子继承,次子、幼子依次继承。
(2)均分原则:家产分割时,应遵循均分原则,确保各继承人所得份额相当。
(3)特殊情况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如子女残疾、年幼等,可适当调整继承份额。
四、判决结果根据《唐律疏议》的相关规定,官府判决如下:1. 张三作为长子,享有继承家产的权利,应获得家产的主要部分。
2. 李四作为次子,享有继承家产的权利,应获得家产的一部分。
3. 王五作为幼子,享有继承家产的权利,应获得家产的一部分。
4. 对于特殊情况,如子女残疾、年幼等,官府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继承份额。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官府依据《唐律疏议》的相关规定,对财产继承纠纷进行了公正审理。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唐律疏议》在唐朝时期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官府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2. 财产继承纠纷在古代社会较为常见,官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家产的合理分割。
3. 《唐律疏议》中的相关规定,既体现了家族观念,又注重公平公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六、结语唐朝《唐律疏议》中关于财产继承的案例,反映了古代法律在处理家庭纠纷方面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中国古代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时期,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以唐律中的“李氏夫妇争产案”为例,探讨古代法律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中的原则和做法。
二、案情简介李氏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子女成年后,李氏夫妇去世。
夫妇二人去世时,家中留有房产、田地、金银等财产。
子女们为了争夺家产,发生了激烈的家庭纠纷。
长子认为父亲遗产应当由他继承,而次子则认为遗产应当均分。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官府。
三、法院审理1. 审理过程审理此案的是唐朝地方官府,由县令主审。
县令在接到诉讼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
(1)询问当事人县令首先对李氏夫妇的子女进行了询问,了解双方对遗产继承的主张。
长子坚称父亲遗嘱中有“长子继承”的条款,次子则认为遗嘱内容不明确,应当均分遗产。
(2)调查取证县令组织人员对李氏夫妇的生前财产进行了清点,并核实了遗嘱的真实性。
经过调查,发现李氏夫妇生前并未留下明确遗嘱,仅有口头约定。
(3)审理判决根据唐朝法律规定,若无遗嘱,遗产应当由子女均分。
县令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主张,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出了如下判决:长子继承李氏夫妇房产的一半,次子继承另一半房产。
田地和金银等财产,由双方均分。
2. 判决依据(1)唐朝法律规定唐朝《唐律疏议》规定:“无遗嘱,子女均分。
”此案中,李氏夫妇生前未留下明确遗嘱,故法院判决遗产由子女均分。
(2)实际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生活需求。
长子家庭条件较差,次子家庭条件较好。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适当倾斜于长子,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案例分析1. 唐朝法律对家庭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唐朝法律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无遗嘱,子女均分。
这是唐朝法律对遗产继承的基本规定。
(2)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
2. 唐朝法律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中的特点(1)注重法律与实际情况的结合。
古代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古代法律制度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道德观念、政治体制和文化背景,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尤为完备,其中《唐律疏议》作为唐代最重要的法典,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唐朝《唐律疏议》中的刑罚执行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古代法律制度的执行过程和特点。
二、案例背景唐朝时期,社会经济繁荣,政治稳定,法制建设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唐律疏议》是唐朝最重要的法典,它规定了唐朝的法律体系、刑罚制度、官吏制度等内容。
本文所选取的案例是《唐律疏议》中关于刑罚执行的一个典型案例。
三、案例描述案例一:张三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张三,男,25岁,农民。
一日,张三因家中贫困,心生邪念,遂盗窃邻居李四家财物。
案发后,李四报案,张三被捕。
经审讯,张三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盗窃罪属于重罪,判处死刑。
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死刑执行需经过皇帝的批准。
皇帝在接到死刑执行报告后,认为张三罪行严重,应予以严惩,遂批准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当日,张三被押赴刑场。
按照《唐律疏议》的规定,死刑执行需在白日进行,以示警示。
刑场上,张三被刽子手执行死刑。
执行完毕后,张三的尸体被埋葬。
案例二:李四因杀人罪被判处流刑李四,男,30岁,农民。
一日,李四因与邻居王五发生纠纷,一时冲动,将王五杀害。
案发后,王五的家属报案,李四被捕。
经审讯,李四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杀人罪属于重罪,判处流刑。
在执行流刑的过程中,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流刑需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服刑期间不得返回原籍。
李四被流放到边远地区,开始了他的流刑生活。
四、案例分析1. 刑罚执行程序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唐朝时期的刑罚执行程序较为严格。
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需经过皇帝的批准;在执行流刑的过程中,需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
这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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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孙膑
•
“孙武既死,后百余岁有孙膑。膑生阿鄄 之间,膑亦孙武之后世子孙也。孙膑尝与 庞涓俱学兵法。庞涓既事魏,得为惠王将 军,而自以为能不及孙膑,乃阴使召孙膑。 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 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史 记· 孙子吴起列传》
三、春秋决狱
• 1、“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 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 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 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 当坐。”
五、父子相隐 •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其父攘羊, 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 子路》 • “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 将诛之,直躬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曰: ‘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 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 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孔子闻之曰: ‘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二名焉。 故直躬之信,不若无信。’ ” • ──《吕氏春秋· 当务篇》
四、缇萦救父 • “(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 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 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 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阿行悲泣, 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 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 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 其道亡由矣。愿没入官婢,以赎父刑罪,使 得自新’。”
六、王吉休妻 • 王吉字子阳,琅邪皋虞人也。少好学明 经,以郡吏举孝廉为郎,补若卢右丞,迁 云阳令。……复征为博士、谏大夫。 • ……始吉少时学问,居长安。东家有大枣 树垂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啖吉。吉后知之, 乃去妇。东家闻而欲伐其树,邻里共止之, 因固请吉令还妇。里中为之语曰:“东家 有树,王阳妇去;东家枣完,去妇复还。” 其厉志如此。——《汉书· 王吉传》
目 录
• • • • • • • • • • • 1、邢侯与雍子争田案 2、孙膑 3、春秋决狱 4、缇萦救父 5、父子相隐 6、王吉休妻 7、买臣妻改嫁 8、许武兄弟分财 9、五服 10、 《放妻书》 11、唐诗与科举
• 12 、宋代劝学诗 • 13、 阿云之狱 • 14、林冲刺配沧州 • • • • • • • • 15、洗冤集录 16、南北榜案 17、清代文字狱 18、杨乃武与小白菜 19、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 20、苏报案 21、鲁迅状告民国教育部案 22、“民国状元”——朱雷章
•
大功:服丧期九个月,丧服材料用粗熟麻 布做成,比齐衰的服饰所用的麻布为细。 为出嫁之姑、姊妹、女儿、堂兄弟、嫡妇 (嫡长子之妻),出嫁女子为兄弟、妻为 夫之祖父母等。初丧时三餐不食,起居饮 食稍有节制,三月既葬后复归正常。
•
小功:服丧期五个月,丧服材料用稍粗熟 麻布做成。为本宗的曾祖父母、伯叔祖父 母、堂伯叔父母、未出嫁的祖姑母、堂姑 母、已经出嫁的堂姊妹、堂兄弟的妻子、 从堂兄及未出嫁的从堂姊妹服小功丧服。
• 放妻书 • 盖闻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 欢(叹)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 飞,并膝花颜,共生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 体一心。生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 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 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为后 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 求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 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
•
4、“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 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或 曰:甲夫死未葬,以私为人妻,当弃市。 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 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 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 也,嫁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 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
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 “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 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 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 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 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 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 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 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 ——《汉书· 刑法志》
•
2、“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 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 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 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 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 坐。”
•
3、“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 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 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 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 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 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 23、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 • 24、封捧儿上诉案 • 25、黄克功逼婚杀人案
一、邢侯与雍子争田案 •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 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 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 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 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 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叔鱼)也 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 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 曰:‘昏、墨、贼, 杀,皋陶之刑也。’ 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左传· 昭公十四年》
• 械(解)恐(怨)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 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 娘子千秋万岁。时△年△月△日△乡百姓△ 甲放妻书一道。 ——斯六五三七
十一、休书
• “立休书人蒋德,系襄阳府枣阳县人。从幼 凭媒聘定王氏为妻。岂期过门之后,本妇多 有过失,正合七出之条。因念夫妻之情,不 忍明言,情愿退还本宗,听凭改嫁,并无异 言,休书是实。成化二年月日,手掌为记。” • ——冯梦龙:《喻世明言· 蒋兴哥重会珍珠衫》
七、朱买臣妻改嫁
• 朱买臣字翁子,吴人也。家贫,好读书, 不治产业,常艾(艾:刈)薪樵,卖以给 食,担束薪,行且诵书。其妻亦负戴(负, 背)相随,数止买臣毋歌呕(讴)道中。 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买臣笑曰: “我年五十当富贵,今已四十余矣。女(汝) 苦日久,待我富贵报女(汝)功。”妻恚怒曰: “如公等,终饿死沟中耳,何能富贵?” 买臣不能留,即听去。
• “立休妻书人陈梦龄,年二十八岁。妻刘氏, 本土梁女头一宗里人,□□不法妻节劝为□ 中日打骂,故将岳父请来,情愿令□□□□ 另嫁别人,自□出之后,不与陈梦龄相干。 三面言明,两家情愿□□反悔,如有反悔者, 定到官当官太爷问罪。恐后无凭,立字存 照。” • 嘉庆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立休妻书人陈梦龄(押) • □□□生来 • ————《顺天府档案》
•
其后,买臣独行歌道中,负薪墓间。故 妻与夫家俱上冢,见买臣饥寒,呼饭饮之。 • 后数岁,买臣随上计吏为卒,将重车至长 安,诣阙上书,书久不报。待诏公车,粮 用乏,上计吏卒更乞丐之。会邑子严助贵 幸,荐买臣。召见,说《春秋》,言《楚 词》,帝甚说(悦)之,拜买臣为中大夫,与 严助俱侍中。
• ……上拜买臣会稽太守。 ……会稽闻太守 且至,发民除道,县吏并送迎,车百余乘。 入吴界,见其故妻、妻夫治道(治道:清 理道路)。买臣驻车,呼令后车载其夫妻, 到太守舍,置园中,给食之。居一月,妻 自经(自经:上吊自杀)死,买臣乞其夫 钱,令葬。悉如见故人与饮食诸尝有恩者, 皆报复(报答)焉。
八、许武兄弟分财 • 许荆字少张…祖父武,太守第五伦举为孝廉。 武以二弟晏、普未显,欲令成名,乃请之曰: “礼有分异之义,家有别居之道。”于是共 割财产以为三分,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 二弟所得并悉劣少。乡人皆称弟克让而鄙武 贪婪,晏等以此并得选举,武乃会宗亲,泣 曰:“吾为兄不肖,盗声窃位,二弟长年, 未豫荣禄,所以求得分财,自取大讥。今理 产所增,三倍于前,悉以推二弟,一无所 留。”于是郡中翕然,远近称之。位至长乐 少府。《后汉书· 循吏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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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羔妻诗 杜羔妻柳氏,善为诗。羔屡举不第,将 至家,妻先寄诗与之曰: • 良人的的有奇才,何事年年被放回。 • 如今妾面羞君面,君若来时近夜来。 • 羔见诗,即时回去。寻登第,妻又寄诗云: • 长安此去无多地,郁郁葱葱佳气浮。 • 良人得意正年少,今夜醉眠何处楼? • ——《南部新书》丁卷
• “士景伯如楚,叔鱼为赞理。邢侯与雍子争 田,雍子纳其女于叔鱼以求直。及断狱之日, 叔鱼抑邢侯,邢侯杀叔鱼与雍子于朝。韩宣 子患之,叔向曰:‘三奸同罪,请杀其生者 而戮其死者。’宣子曰:‘若何?’对曰: ‘鲋也鬻狱,雍子贾之以其子,邢侯非其官 也而干之。夫以回鬻国之中,与绝亲以买直, 与非司寇而擅杀,其罪一也。’邢侯闻之, 逃。遂施邢侯氏,而尸叔鱼与雍子于市。” • ——《国语》卷十五《晋语九》
十三 宋代劝学诗 • 劝学诗 咸平二年(公元1000年)六月,宋真宗 赵恒下诏劝学,并亲自写了一首劝学诗: 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 安居不用架高堂,书中自有黄金屋; 出门莫恨无人随,书中车马多如簇; 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 男儿若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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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劝学文Βιβλιοθήκη • 王安石 读书不破费,读书利万倍。 • 窗前读古书,灯下寻书义, • 贫者因书富,富者因书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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缌麻:服丧期三个月,服丧者所穿服饰 是用细熟麻布制成。凡是本宗之中为高祖 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 弟及未嫁的族姊妹服丧者都用这种形式; 另外,在外姓中为中表兄弟、岳父母等也 采用这种形式。
十、《放妻书》 • • 某李甲谨立放妻书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 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 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 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夫则反 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犬一处。既以 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 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 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 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于时年月日谨立此书。----斯○三四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