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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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辅助运输管理,实现安全、高效、低耗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机电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井工矿辅助运输车辆。
第三条入井防爆柴油机车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车辆尾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高于1000PPm、800PPm。入井车辆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发动机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机电管理部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助运输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编制辅助运输车辆种类、数量及更新、报废等中长期计划。
(三)负责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车辆专业化服务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化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车辆大修计划、调剂计划的审核。
第五条设备管理中心是辅助运输车辆管理的监管单位,其职责:(一)负责对各使用单位车辆的运行进行监管。
(二)负责对各使用单位及车辆管理中心运行管理的考核;负责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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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维修业务和外协单位的考核。
(三)负责对车辆管理中心提交的外委维修及大修计划进行审核、上报、落实。
(四)对非正常损坏上升到事故级别的车辆进行追查和鉴定。
(五)平衡协调车辆管理中心与各使用单位之间存在的一般问题。
(六)对车辆安全性能每半年逐台检测一次。
第六条车辆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车辆的资产管理、维修和调剂。
(二)负责维修备件计划的提报并组织到各维修点。
(三)负责井下故障车辆的救援。
(四)根据各使用单位的需求编制车辆采购建议计划、调剂计划、外委修理项目、年度大修计划,并报设备管理中心审核。
(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EAM系统车辆台帐,实现帐、卡、物统一。
(七)按月对辅助运输车辆进行完好检查并粘贴检验合格证。
(八)负责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
(九)负责对车辆外委专业化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
(二)负责辅助运输车辆日常检查、点检、维护保养(见附表)。
(三)负责对车辆的瓦斯断电仪的完好管理和定期校验;负责车辆定位仪的完好管理。
(四)负责无修复价值的车辆旧件的回收;负责将有修复利用价值的- 2 -
旧件交车辆管理中心,由车辆管理中心修复利用。
(五)负责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定期培训与考核。
(六)建立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七)负责维修配件的确认、出库及消耗跟踪。
(八)负责给车辆管理中心维修提供必要设施。
(九)绘制辅助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图,行车路线变化时及时变更。
(十)提报用车需求计划。
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经过煤矿井下安全培训,持入井证上岗。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安全帽和自救器、人员和车辆定位仪。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带烟火入井、酒后驾车、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公车私用。
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氧气、一氧化碳、瓦斯检测仪,进入不同区域时必须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0.5%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
第十三条低污染指挥车和各区队固定使用的低污染车允许非专职驾驶员驾驶,但必须取得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且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其它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四章井下交通运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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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各矿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
第十五条各单位车队要设专职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第十六条井口检身人员必须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及人车超员和料车装载是否符合要求,严禁不完好、装载不符合要求车辆入井。
第十七条入井、升井车辆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销号,做到一车一杆。
第十八条车辆管理中心对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所有车辆必须安装射频卡。
第十九条入井车辆必须配备不小于8kg的合格灭火器和2个故障警示牌。
第二十条入井防爆车辆必须安装车载式瓦斯断电仪,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倒车报警装置。
第二十一条井下禁止在拐弯、交叉路口设置水幕。
第二十二条车辆起步前、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第二十三条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
第二十四条巷道内有雾气影响视线时的运行规定:
(一)视情节立即降低运行速度,车速不超过5km/h。
(二)情节不严重,要鸣笛、变换灯光以示警告,有雾灯打开雾灯、有双闪打开双闪;情节严重时,停止运行,汇报调度室,并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消除雾气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所有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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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三)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0 km/h。有妨碍时待人撤离后再通过。
(四)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
第二十六条井下行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一)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躲避硐室;附近无躲避硐室时,待车辆停稳后,人员行至车辆后方5m外,人员给司机发出信号,车辆通过后方可前行。
(二)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在施工点5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坡时车速控制在15km/h以内,严禁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第二十八条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二十九条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第三十条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第三十一条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3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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