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投资估算编制有关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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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投资估算编制有关规定

(试行)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可再生能源定额站

2 0 1 1 年9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项目划分 (2)

第三章费用构成 (5)

第四章枢纽工程估算编制 (5)

第五章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估算编制 (9)

第六章独立费用估算编制 (9)

第七章分年度投资及资金流量 (9)

第八章预备费编制 (10)

第九章建设期利息 (10)

第十章总估算编制 (11)

附表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是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是按预可行性研究设计成果、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编制的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投资额,是进行项目国民经济初步评价及财务初步评价的依据,是国家为选定近期开发项目做出科学决策和批准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为统一水电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规则和费用标准,提高投资估算编制质量,根据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深度的要求,在《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2007年版)》的基础上,结合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编制的特点,制定水电工程投资估算编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国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水电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对水电工程投资估算的项目划分、费用构成、编制方法以及计价格式做出了规定,并与水电工程概算定额、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有关费用标准配套使用。

第六条大中型水电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编制人员应具备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水电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投资估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以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编制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认真研究市场价格,熟悉工程,如实反映设计深度和工程量,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合理选用定额、标准,保证投资估算编制质量。

第二章项目划分

第七条根据《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规定的工作深度,水电工程投资估算的项目划分为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独立费用三部分。枢纽工程包括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五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包括农村部分、城市集镇部分、专业项目、库底清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五项;独立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察设计费、其他税费四项。如图2.1所示。

施工辅助工程

建筑工程

枢纽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农村部分

水电工程城市集镇部分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专业项目

库底清理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项目建设管理费

独立费用生产准备费

科研勘察设计费

其他税费

图2.1 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图

第八条施工辅助工程,指为辅助主体工程施工而修建的临时性工程。由施工交通工程、施工期通航工程、施工供电工程、导流工程、施工及建设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施工辅助工程等六个项目组成。

(一) 施工交通工程:指施工场地内外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临时交通设施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施工支洞、架空索道、铁路转运站、水运码头、桥涵及道路加固,以及建设期间上述设施的维护等。

(二) 施工期通航工程:包括通航设施、助航设施、货物过坝转运费、施工期航道整治维护费、施工期临时通航管理费、断碍航补偿费等。

(三) 施工供电工程:包括从现有电网向场内施工供电的高压输电线路、施工场内10kV及以上线路工程和出线为10kV及以上的供电设施工程。其中供电设施工程包括变电站的建筑工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相应的配套设施等。

(四) 导流工程:包括导流明渠、导流洞、施工围堰(含截流)及蓄水期下游临时供水工程等。

(五) 施工及建设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指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为施工和建设管理需要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包括施工仓库及辅助加工厂、办公及生活营地、所需的场地平整,以及相应的维护与管理。

(六) 其他施工辅助工程:指除上述所列工程以外,其他所有的施工辅助工程。包括:施工供水系统,施工供风系统,施工通信系统,施工管理信息系统,料场覆盖层清除及防护,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及浇筑系统(含缆机平台),施工场地平整,施工临时支撑,地下工程施工通风(包括施工期内需要建设的通风设施和施工期通风运行费),沟水处理(含泥石流治理),施工排水(包括施工期内需要建设的排水工程、经常性排水措施及排水费用),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大型施工排架、平台,施工期安全监测,施工期水情测报,施工区封闭管理措施,施工场地整理,施工期防汛、防冰等。

其他施工辅助工程所包含的项目中,如有费用高、工程量大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单独列项处理。

第九条建筑工程,指主体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

(一) 主体建筑工程,包括挡水工程,泄水工程,输水工程,发电工程,升压变电工程,航运过坝工程,灌溉渠首工程,近坝岸坡处理工程等。

(二) 交通工程,包括上坝、进厂、对外及场内永久性的公路、铁路、桥涵、隧洞、码头等交通工程,以及对原有的公路、桥梁等的改造加固工程。

(三)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为现场生产运行管理服务和按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建设的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办公室、值班公寓及附属设施等房屋建筑、室外工程。

(四) 其他建筑工程,包括安全监测工程,水文、气象、泥沙监测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动力线路,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地震监测站(台)网工程及其他。

第十条环境保护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指在工程建设区内为减轻或消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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