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编辑)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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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题目及答案

202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题目及答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题目及答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一、填空题(共8题)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_____、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选举票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_____ 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本级党委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_____。

公开选拔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_____。

责令辞职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_____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两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_____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党风廉政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_____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党委、党组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_____、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二、选择题(共4题)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_____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A.两年B.三年C.四年D.五年D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_____内有效。

2020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2020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2020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______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C)A.党管干部的原则B.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C.《中国共产党章程》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的导向。

(C)A.上层B.中层C.基层D.社会各阶层3.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

(D)A.共产主义道德观B.“三个代表”重要思想C.科学发展观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的不正之风。

(D)A.形式主义B.享乐主义C.奢靡之风D.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年内有效。

(A)A.一B.二C.三D.五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并署名。

(A)A.推荐材料B.考察材料C.证明材料D.鉴定材料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

(A)A.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B.主管方负责,报协管方备案C.协管方负责,会同主管方进行D.主管方和协管方共同负责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正职的任免,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

(D)A.由主管方决定B.由协管方决定C.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D.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9.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体会(优选)_心得体会.doc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体会(优选)_心得体会.doc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体会(2)_心得体会三、切实注重新《条例》的三个方面新《条例》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改进作风的要求,近些年来,我局也存在一些干部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例如对基层干部尤其是借调、挂职干部关心不够,听取其合理化诉求方面还存在不全面、不具体的情况,对其政治待遇、福利待遇落实不到位;形式主义”方面存在规章制度制定的较多而对基层执行情况和督查的偏少,平时在办公室听汇报工作的多而主动下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少的问题;“官僚主义”方面存在对一些基层单位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基层有些领导干部“高高在上”,与一线职工交流少的问题监管落实不到位;懒、散、庸、推、拖等机关病尚未得到彻底根治;“享乐主义”方面存在工作生活上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对一些单位热的情招待,抵制不够坚决;“奢靡之风”方面还存在勤俭节约意识不够强的情况;针对这些新情况、请问题的出现,如何把握好《条列》,用好《条列》,为全局养护管理和收费服务工作服务好尤其至关重要。

这就要求我们要切实注重以下三个方面。

(一)突出以德为先,强化干部作风。

与xx版《干部任用条例》相比,此次修订新增了“以德为先”的选人原则,突出干部的“德”在素质要求中的首要地位,体现了全面改革的“问题导向”性。

近年来,在改革开放引擎的强力带动下,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之而来的是某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的滑落、贪婪欲望的滋生和道德品质的丧失,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后,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空前反腐力度下,一大批党的蛀虫被查办处理,净化了社会风气,震慑了思想心灵,也赢得了百姓的支持和拥护,突出干部选任“以德为先”,将“德”作为一条“红线”,牢牢树立在组工干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心头。

作风建设是我党历来常抓不懈的重要方面,干部队伍的作风更是深刻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光辉形象。

因此条例中多处提到干部选任要强化作风考察,加强干部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解读修订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解读修订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解读修订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近日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解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欢迎阅读!解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节一: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这二十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

“干部工作首先要选出好干部,但好干部不能泛泛而谈,讲感觉凭印象,一定要有标准。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专家表示,这二十字标准既坚定不移地体现着党对干部任用一以贯之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又充分体现出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

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这些要求既确立了统一的干部任用基本标准,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又为充分发挥干部的个性风格留出了广阔的空间。

”辛鸣说。

细节二:干部任用第一环节从“民主推荐”改为“动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

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我们过去选拔干部,‘民主推荐’是第一环节。

”辛鸣说,从干部工作的实际操作程序看,某一干部的任用不可能是在党委和组织部门完全心中没数的情况下突然冒了出来。

辛鸣表示,负责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组织部门的同志往往会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有个初步的酝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但过去没有明确进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现在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若⼲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现将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若⼲问题的答复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关于《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若⼲问题的答复意见(⼆)1.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般应当具有在下⼀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部挂职锻炼,所挂任职务是否可以视为⼀个职位任职的经历?答: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论是平职、低职或者因⼯作需要⾼职安排的,均可视为⼀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2.问:选拔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是否需要进⾏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是否实⾏任职前公⽰制和任职试⽤期制?答:《⼲部任⽤条例》第四条规定,选拔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

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是选拔任⽤党政领导⼲部的基础环节和必经程序。

因此,选拔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事)部门按照⼲部管理权限,进⾏认真考察;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定范围内进⾏公⽰。

担任⾮领导职务,可不实⾏任职试⽤期制。

3.问: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除了要实⾏任职前公⽰制和任职试⽤期制外,是否还需要进⾏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答:必须进⾏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4.问:民主推荐范围确定后,对参加民主推荐的⼈数有什么具体要求?答:参加民主推荐⼈员的代表性和⼴泛性,在很⼤程度上决定着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和群众公认度。

因此,按照《⼲部任⽤条例》规定范围确定参加的⼈员应尽可能全部参加。

⼀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数⾄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数的三分之⼆。

5.问:第⼆⼗六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选,必须形成书⾯考察材料,建⽴考察⽂书档案。

⼲部考察⽂书档案包括哪些内容?答:⼲部考察⽂书档案⼀般包括:(1)考察⼯作请⽰、考察⼯作⽅案;(2)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表汇总表;(3)重要谈话记录;(4)考察报告、考察材料、⼲部任免审批表;(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6)征求纪委意见情况;(7)其他能够反映⼲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新修订,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实施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党政领导干部的择优选用,培养和选
拔优秀的领导人才,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文化,提高党政领导能力。

第一条——择优选拔,必须符合政治、专业和品德等方面的要求。

政治要求:党员必须有凝聚力,有共产主义理想和价值观;专业要求:具备符合选定岗位的职业技能;品德要求:必须有正直的政治品德,
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心态和职业素质。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要全面评估,重点考察思想政治、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应当从本地对外体现,以及职务范围不
同而做出合理判断。

干部任用原则是以有才能,有德行;有能力,有
行为,为主要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用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择优从胜,重实践;
(二)团结协作,因材施教;
(三)科学考核,适时调任;
(四)珍惜种子,人才重视。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
进行彻底审核,调查检验,认真考察其道德修养和专业水平,决定是
否任用。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时,上级党组织应当制定相应的执
行办法,按规定的选拔程序准备、提出、审批和保密选拔的方案,根
据选拔方案明确选拔的对象及资格、原则用人、考核方式,按照有关
程序层层筛选,实行依法任用。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时,应当制定有关期限和方法,建
立有效的完善的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任用效果。

第八条——实施本条例所造成的任何影响,应当及时纠正,并妥善处理。

【2018-201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word版本 (14页)

【2018-201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word版本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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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题)1.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由中共中央在(D)颁布。

A.2002年B.2003年C.2013年D.2014年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B)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A.一个B.两个C.三个D.四个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C)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年以上。

A.3、4B.3、3C.2、3D.3、2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A)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A.大学专科B.大学本科C.研究生D.高中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C)。

A.组织推荐B.党委主要领导推荐C.民主推荐D.个人推荐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A)并署名。

A.推荐材料B.考察材料C.证明材料D.鉴定材料7.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对象一般应当(A )拟任职务人数。

A.多于B.少于C.等于D.不少于8.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C )进行严格考察。

A.上级党委(党组)B.同级党委(党组)C.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D.纪检监察机关9.下列哪种情形(CD ),不得列为考察对象A.配偶已移居国(境)外B.子女已移居国(境)外C.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D.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10.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C )进行。

A.协管方负责,会同主管方B.协管方C.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D.主管方11.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B )。

A.政治立场和工作表现B.德、能、勤、绩、廉C.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 D.工作实绩和廉政情况12.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B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202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考试试卷及答案(精华版)

202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考试试卷及答案(精华版)

202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考试试卷及答案(精华版)一、填空题1、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于2014年1月15日颁布,共 13 章71 条。

2、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4、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5、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6、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7、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二、多项选择题1、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BC):A、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B、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C、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D、多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

2、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 ABD)参加:A、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B、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C、群众代表D、无党派代表人士3、下列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计算正确的是(AC):A、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B、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决定之日起计算;(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C、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D、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自政府任命之日起)4、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A)A、必须回避B、没有发言权C、可以列席会议D、可以提出建议5、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ABC)A、行政关系B、工资关系C、党的组织关系D、户籍关系6、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ABCDE):A、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B、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C、辞职或者调出的;D、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一年的;E、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感悟

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感悟

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感悟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感悟1近日,中共中央完成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印发指导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新修订的《条例》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加入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鲜明提出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对于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性问题作了回应,指导新时代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通过坚强组织保证,保障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建设。

相对前一版的《条例》,新版《条例》对新时代新情况提出了要求和细致指导,具有很强的现时意义和可操作性。

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

一是坚定政治立场,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四个自信”,能为我国的现代化事业献身。

落实全面从严要求,任用选拔注重纪律,加强监督。

干部工作的根本原则,规定了干部工作的主体和体制,是党的领导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保证,从严管理干部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

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知事识人,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严格通过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过程,一般应逐级提拔,确因工作需要破格提拔的也要符合相关情况,对于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等,追究相关领导和组织的责任。

在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查机构等要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监督检查。

党政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善于作为,敢负责,善实绩。

干部要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1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1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部分一、判断题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组织实施。

()3。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半年内完成培训。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组织部门主持。

()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报协管方备案.()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 ) 10。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 )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 )12。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13。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组织人事部门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测试题

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测试题

附件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共100题,每题1分)姓名:单位:职务:得分:一、填空题1.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于 2014 年 1 月颁布实施。

2.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共有十三章七十一条。

3.《干部任用条例》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4.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

5.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

6.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7.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8.好干部的标准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9.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10.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是: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

11.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12.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13.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14.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

15.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的领导干部人员,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6.领导班子换届,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17.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1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19.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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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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