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开发管理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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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审批的分级管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 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矿 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4)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 (4)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
• 法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或者弄虚作假
•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 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部分 我市矿业经济形势及面临的挑战
3
+
我市矿业经济形势
全市矿山主要经济指标总体呈下降趋势。 今年一季度以来申请采矿权数量继续减少,矿山企业债务继 续加重。 目前矿业市场尚无反弹迹象,预测二季度矿业仍将维持低位 运行状态。
4
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对比表
年度 (年) 2000 2005 2010 2015 矿山数 从业人数 4223 3294 3020 2287 24 20 20 11 产量 3. 1 1. 0 1. 6 1. 5 工业总产值 (亿元) 45. 6 80. 1 232. 2 164. 7 利润 (亿元) -0. 9 3. 0 18. 7 -3. 1 市级征收价款 (亿元) / 1. 23 6. 74 1. 61 (个) (万人) (亿吨)
截止2015年底,全市共发现矿产67种,查明资 源储量的矿种45种(亚矿种68种)。 除天然气、页岩气外,已开发利用的矿种57种,主 要是煤、锰、铁、锶、重晶石、石膏、盐、石灰岩、 页岩、地热、矿泉水等。 截止2015年底,全市矿山数2287个(不含天然气、 页岩气矿山),矿业从业总人数11万人,年产矿量 1.5亿吨,工业总产值为164.7亿元,利润总额-3.1亿 元。
2
(二)重庆矿产资源的特点
• • • •
大型矿床少,中小型矿床多; 能源矿产、非金属矿产多,金属矿产少; 共生、伴生矿床多,单一矿床少; 贫矿、难选冶矿多,富矿少。
第二部分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与监管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 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 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 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 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2.矿产资源的社会属性
是人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来 源,是社会文明发展的物质基础。衣食住 行均离不开矿产资源
(三)矿产资源的分类
1.根据形态上划分
• 固态--如煤矿、铁矿、石灰岩等; • 液态--如石油、矿泉水等; • 气态--如天然气、煤成气等
2.根据性质和工业用途 能源矿产:煤、石油、天然气、地热 金属矿产:铁矿、铅锌矿、铝土矿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 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 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 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办法采矿 许可证。 矿区范围夸县级以上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 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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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挑战
采矿权人的义务 (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矿补费 (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 (5)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统计报告
(三)采矿权的审批管理
• • • • • • •
• • • •
2.采矿类违法行为 (1)无证采矿行为 包括: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采矿; 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 范围采矿;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 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种除外)等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追究 刑事责任。“破坏矿产资源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行为,处3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矿产开发管理相关政策
刘晓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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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矿产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 二、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监管 三、我市矿业经济形势及面临的挑战 四、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总趋势
五、矿产开发管理相关政策
第一部分 矿产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
1
一、矿产资源的相关概念
(一)矿产资源的定义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 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 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 资源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查开发、边探边采 或者试采 •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 查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领取勘查许 可证后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 作满6个月 •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3.采矿权的审批 登记管理应当自收到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缴纳相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成 为采矿权人。
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管理
(一)矿产资源开采条件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 ,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 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 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 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 可证
(二)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采矿权和采矿权人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 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规定的范围内, 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成为采矿权人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规定, 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2)越界采矿行为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 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343条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 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行 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采矿权申请及要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采矿 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 范围 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向登记管理机 关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人申请资质条件证明 (3)矿产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的主要内容 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要督促做好工作 1.勘查类违法行为 (1)无证勘查行为 包括: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 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 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4)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手续 •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 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 (5)不按期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费用,如探矿权使用费和 探矿权价款 •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0.2%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 证。 • (6)非法转让探矿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根据有 关规定,对非法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处理。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职责 《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全国矿产 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 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 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 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 • • • •
(3)破坏性采矿行为 包括: 不按开采方案开采,大矿小开、严重肢解大型完整矿床 应露采的改用坑采,使资源回收率大幅度下降; 应多层综合开采的只进行单层开采,为其他层矿产的开 采留下严重安全隐患; • 对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 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不采用专门的技术设备及 安全措施进行开采,导致矿产利用率极低或者造成不安 全、污染等违法行为。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 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采矿权人的权利: (1)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 事开采活动; (2)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 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3)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 设施; (4)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非金属矿产: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 岩 水汽矿产:矿泉水、二氧化碳
二、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一)我市矿产资源概况 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不丰富,但具有特 色优势矿产。具有现实资源优势矿产主要 有天然气、页岩气、煤、地热、锶矿、锰 矿、铝土矿、毒重石(钡矿)、水泥灰岩 、石膏、粉石英、铁矿、岩盐等,具有找 矿潜力的矿产主要有硫铁矿、炼镁白云岩 、铜、铅、锌等。
(二)矿产资源的属性
1.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 矿产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是天然形 成的,不是人类劳动的创造的产物。有以 下自然属性: (1)耗竭性。是地质作用形成的,开一 点,少一点,不可再生。
(2)分布不均衡性。矿产资源分布取决 于地质条件,其分布是不均衡的。 (3)可变化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过 去不是矿产资源的可以转变为矿产资源,过 去没有开采价值的,现在具有开采价值。
• (4)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
• 法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或者弄虚作假
•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 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部分 我市矿业经济形势及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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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矿业经济形势
全市矿山主要经济指标总体呈下降趋势。 今年一季度以来申请采矿权数量继续减少,矿山企业债务继 续加重。 目前矿业市场尚无反弹迹象,预测二季度矿业仍将维持低位 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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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对比表
年度 (年) 2000 2005 2010 2015 矿山数 从业人数 4223 3294 3020 2287 24 20 20 11 产量 3. 1 1. 0 1. 6 1. 5 工业总产值 (亿元) 45. 6 80. 1 232. 2 164. 7 利润 (亿元) -0. 9 3. 0 18. 7 -3. 1 市级征收价款 (亿元) / 1. 23 6. 74 1. 61 (个) (万人) (亿吨)
截止2015年底,全市共发现矿产67种,查明资 源储量的矿种45种(亚矿种68种)。 除天然气、页岩气外,已开发利用的矿种57种,主 要是煤、锰、铁、锶、重晶石、石膏、盐、石灰岩、 页岩、地热、矿泉水等。 截止2015年底,全市矿山数2287个(不含天然气、 页岩气矿山),矿业从业总人数11万人,年产矿量 1.5亿吨,工业总产值为164.7亿元,利润总额-3.1亿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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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庆矿产资源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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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矿床少,中小型矿床多; 能源矿产、非金属矿产多,金属矿产少; 共生、伴生矿床多,单一矿床少; 贫矿、难选冶矿多,富矿少。
第二部分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与监管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 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 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 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 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2.矿产资源的社会属性
是人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来 源,是社会文明发展的物质基础。衣食住 行均离不开矿产资源
(三)矿产资源的分类
1.根据形态上划分
• 固态--如煤矿、铁矿、石灰岩等; • 液态--如石油、矿泉水等; • 气态--如天然气、煤成气等
2.根据性质和工业用途 能源矿产:煤、石油、天然气、地热 金属矿产:铁矿、铅锌矿、铝土矿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 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 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 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办法采矿 许可证。 矿区范围夸县级以上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 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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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挑战
采矿权人的义务 (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矿补费 (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 (5)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统计报告
(三)采矿权的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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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矿类违法行为 (1)无证采矿行为 包括: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采矿; 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 范围采矿;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 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种除外)等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追究 刑事责任。“破坏矿产资源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行为,处3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矿产开发管理相关政策
刘晓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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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矿产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 二、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监管 三、我市矿业经济形势及面临的挑战 四、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总趋势
五、矿产开发管理相关政策
第一部分 矿产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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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产资源的相关概念
(一)矿产资源的定义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 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 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 资源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查开发、边探边采 或者试采 •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 查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领取勘查许 可证后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 作满6个月 •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3.采矿权的审批 登记管理应当自收到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缴纳相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成 为采矿权人。
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管理
(一)矿产资源开采条件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 ,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 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 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 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 可证
(二)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采矿权和采矿权人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 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规定的范围内, 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成为采矿权人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规定, 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2)越界采矿行为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 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343条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 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行 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采矿权申请及要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采矿 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 范围 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向登记管理机 关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人申请资质条件证明 (3)矿产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的主要内容 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要督促做好工作 1.勘查类违法行为 (1)无证勘查行为 包括: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 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 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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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手续 •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 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 (5)不按期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费用,如探矿权使用费和 探矿权价款 •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0.2%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 证。 • (6)非法转让探矿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根据有 关规定,对非法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处理。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职责 《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全国矿产 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 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 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 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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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坏性采矿行为 包括: 不按开采方案开采,大矿小开、严重肢解大型完整矿床 应露采的改用坑采,使资源回收率大幅度下降; 应多层综合开采的只进行单层开采,为其他层矿产的开 采留下严重安全隐患; • 对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 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不采用专门的技术设备及 安全措施进行开采,导致矿产利用率极低或者造成不安 全、污染等违法行为。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 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采矿权人的权利: (1)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 事开采活动; (2)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 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3)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 设施; (4)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非金属矿产: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 岩 水汽矿产:矿泉水、二氧化碳
二、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一)我市矿产资源概况 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不丰富,但具有特 色优势矿产。具有现实资源优势矿产主要 有天然气、页岩气、煤、地热、锶矿、锰 矿、铝土矿、毒重石(钡矿)、水泥灰岩 、石膏、粉石英、铁矿、岩盐等,具有找 矿潜力的矿产主要有硫铁矿、炼镁白云岩 、铜、铅、锌等。
(二)矿产资源的属性
1.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 矿产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是天然形 成的,不是人类劳动的创造的产物。有以 下自然属性: (1)耗竭性。是地质作用形成的,开一 点,少一点,不可再生。
(2)分布不均衡性。矿产资源分布取决 于地质条件,其分布是不均衡的。 (3)可变化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过 去不是矿产资源的可以转变为矿产资源,过 去没有开采价值的,现在具有开采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