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合集下载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收费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1、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段差价。

2、工矿仓储用地地段差价调整为一级地段5万元/亩、二级地段4万元/亩、三级地段3万元/亩。

3、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以及榕政综〔1991〕112号文件出台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面价的10%征收(其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基准楼面价的10%征收)。

4、除上述1、2、3项外,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基准容积率、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价的40%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凡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规定的标准征收(详见附件)。

闽政〔2002〕53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土地类别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榕政综〔2009〕81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

其中,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用地I 级、II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二类与住宅用地III级、IV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三类与住宅用地V级、VI级相对应;工业一类、二类、三类、与工业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必备设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理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各产权人的关系,维护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范围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地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配建以下公共配套设施:(一)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二)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等;(三)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体育运动场(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四)社会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等;(五)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超市等;(六)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变电室、开闭所、高压水泵房、垃圾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社会停车场、公共厕所等;(七)金融邮电设施:包括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政支局、邮政所等;(八)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其它管理用房。

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同时验收备案。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施工、交付和验收期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用地规划时,应当明确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

福州市城镇集资建房暂行规定-榕政综[1998]第108号

福州市城镇集资建房暂行规定-榕政综[1998]第108号

福州市城镇集资建房暂行规定正文:---------------------------------------------------------------------------------------------------------------------------------------------------- 福州市城镇集资建房暂行规定(榕政综(1998)第108号1998年5月6日)第一条为加强集资建房的组织管理,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住房建设新体制,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根据《福建省城镇集资建房管理规定》(闽政〔1996〕23号)和《福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集资建房是在政府、社团和单位倡导组织下,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集中单位和个人建房资金,解决职工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

集资建房包括集资建设新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三条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四条凡是单位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分房条件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

无房户职工和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职工家庭可优先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

第五条一对夫妇只能选择一处(一套)参加集资建房,不得多处参加集资建房,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一)已购买公有住房(包括安居、广厦、解困、拆迁、廉价房等)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且面积已达到闽政〔1995〕40号文规定住房标准的;(二)已分配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到相应住房标准的;(三)在福州城区或距工作单位所在地五公里以内有私房,其私房面积已达到本人职务(职称)享受面积标准的;(四)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东至前屿村以西;西至洪山桥以东;南至白湖亭以北;北至铁路线以南)范围内私房面积已达到住房标准的(经福州市危房鉴定站鉴定确属危险房屋的除外)。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2003,137号杏林、集美、同安区人民政府,海沧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补充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一)我市的配套费维持现行的收费主体,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二)配套费作为组成土地出让金的一个收费项目,通过银行代收,统一缴存土地基金专户。

配套费征收使用厦门市财政票据所统一印制的《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票据(银行代收专用制)》。

(三)配套费列入土地基金收入,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建设主管部门、市政园林等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并入土地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厦门岛(包括鼓浪屿)按一类标准征收,杏林区、集美区、海沧投资区按二类标准征收,同安区按三类标准征收。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已包含配套费,不再另行征收配套费。

(2)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协议地价已包含配套费的,不再另行征收配套费;但政府实收的地价(即土地出让金扣除需返还的征地拆迁费用)应不低于《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的配套费标准。

(3)以有偿使用、出让(自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即:非商品房的办公、居住、安置房、自用生产性工业用地、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盈利性的市政设施以及镇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成片开发的工业小区的引资项目等建设项目),暂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85号)规定执行;按此计算的配套费低于省规定的配套费标准的,则按省规定的标准征收配套费。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榕政综〔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其中第一区片(含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茶园街道、王庄街道)征收集体土地(含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为9.6万元/亩,第二区片(含晋安区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征收集体土地(含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为4.8万元/亩。

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

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2.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使用国有农场土地,参照农场所在区域(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记者2011年03月19日获悉,我市日前下发《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对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收费标准。

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通知重新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段差价。

工矿仓储用地地段差价调整为一级地段每亩5万元,二级地段每亩4万元,三级地段每亩3万元。

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以及榕政综〔1991〕112号文件出台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面价的10%征收(其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基准楼面价的10%征收)。

除上述3项标准外,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基准容积率、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价的40%征收。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规定,凡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规定的标准征收。

即住宅一类每平方米80元,二类每平方米60元,三类每平方米40元;商业(含写字楼)一类每平方米110元,二类每平方米80元,三类每平方米50元;工业一类每平方米50元,二类每平方米30元,三类每平方米20元。

据了解,闽政〔2002〕53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土地类别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榕政综〔2009〕81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

其中,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用地I级、II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二类与住宅用地III级、IV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三类与住宅用地V级、VI级相对应;工业一类、二类、三类、与工业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21-09-29收费工程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

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1)广州地区省政府A、小区工程省政府基建投资额5%B、零散工程省政府基建投资额10.5%(2)其他地区省政府基建投资额4%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局部收费工程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风格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开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工程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工程;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工程及重复设置的收费工程。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工程。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工程〔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管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工程,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工程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存、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市政设施配套费是指在进行城市建设、改造或扩建等项目时,由相关主管部门向开发商收取的费用,用于建设或改善道路交通、供水、供电、供热等市政设施。

下面是一个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一、征收对象确定1. 开发商征收对象为进行城市建设、改造或扩建等项目的开发商,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公司等。

二、征收费用计算1. 计算基数市政设施配套费的计算基数为项目的规模和面积。

规模包括建筑物的层数、总建筑面积、地下空间面积等;面积包括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等。

2. 费用标准费用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而定,按项目规模和地区发展需求确定。

3. 收费方式市政设施配套费可以采取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的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三、征收程序1. 立项开发商需要进行城市建设、改造或扩建等项目时,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的规划设计、用地手续等相关材料。

2. 审批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规模、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批,并确定市政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3. 征收通知征收主管部门向开发商发出征收通知,通知中需明确征收费用的计算规则和征收方式。

4. 缴纳开发商在收到征收通知后,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及时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5. 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对开发商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开发商按时、足额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四、征收费用管理1. 管理机构市政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包括规定征收标准、制定实施细则、进行监督检查等。

2. 费用使用市政设施配套费所收取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建设或改善道路交通、供水、供电、供热等市政设施。

3. 财务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配套费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征收费用监督1. 社会监督征收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征收标准、使用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用于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的费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对于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标准,以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首先,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

城市的规划和发展是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发展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征收标准。

不同城市的规划和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也应当因城施策,科学合理地确定。

其次,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充分考虑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效益。

房地产开发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的重要来源,因此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效益。

合理的征收标准可以保障房地产开发的可持续性,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

另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

居民是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要缴纳对象,因此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

合理的征收标准可以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充分考虑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

政府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的主要责任主体,因此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

合理的征收标准可以保障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持续改善。

综上所述,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效益、居民的承受能力以及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

只有科学合理地确定征收标准,才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标准,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福祉。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榕政办〔2021〕112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榕政办〔2021〕112号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2日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属出租国有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租折或租赁合同)为计户和补偿依据,以上国有公房包括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管理的国有房产(以下简称国有房产)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管理的房产(以下简称单位房产)。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建设、维护和更新城市基础设施而向开发商征收的费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制定对于合理合法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对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征收比例和标准,确保征收的公平公正。

其次,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在确定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项目的征收标准。

同时,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科学确定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比例,确保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另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透明公开。

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收标准和征收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征收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征收标准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最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动态调整。

随着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的变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在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过程中,应当不断完善和调整征收标准,确保征收标准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总之,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制定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透明公开和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征收的公平公正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征收标准,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榕政综[2006]235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06〕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马尾区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规费标准参照四城区做法确定后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凡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以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地段差价。

(一)用途为工矿仓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地段差价按一级地段4万元/亩、二级地段3万元/亩、三级地段2万元/亩的标准计取。

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配套费、地段差价仍按榕政综〔2003〕305号文规定执行。

(二)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以及仓储式物流配送中心、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5%收取地段差价;营利性陵园、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办公楼按同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30%收取地段差价。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榕政综〔1991〕112号文出台之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10%;其他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30%。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之外,以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0,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30%。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榕政综[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3〕37号)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精神和要求,现将调整后的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征收土地实行耕地年产值标准的调整如下:耕地年产值标准最高为1440元/亩,最低为1300元/亩。

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统一年产值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二、我市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为32500元/亩。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三、马尾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耕地质量、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具体区域范围,在最低标准基础上修订各区片的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州市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8日附件福州市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由政府或者开发商按照一定标准向购房者收取的费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直接影响着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质量,因此,合理制定和执行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不断增加,因此,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进行科学制定。

这样才能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充足,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其次,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与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在制定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时,应当考虑到不同居民的经济状况,避免过高的收费标准给居民带来负担。

可以采取差别化收费的方式,根据不同居民的收入水平和购房面积进行合理的调整,以保障居民的合理利益。

另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执行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

政府和开发商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和执行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与实际建设情况相匹配。

在执行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时,应当根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避免因标准过高或过低导致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或者浪费。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效使用。

总之,合理制定和执行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对于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和开发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求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实际建设情况相匹配,共同努力,为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附件二
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
单位:人民币元/平方米(即按建筑面积收取)
注:1、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港口码头、陵园以及仓储式物流配送中心、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企业厂区外独立办公楼用地出让时,其配套费按居住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

2、军事设施、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免征配套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费按照工矿仓储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各类建设用地配套费按居住用地配套费标准的一半征收。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的土地使用转让不收取配套费。

4、温泉保护带每亩(实用地)另加温泉保护费30万元,有地面建筑物拆迁的减半收取(15万元/亩)。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鞍财综[2004]96号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二
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
单位:人民币元/平方米(即按建筑面积收取)
注:1、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港口码头、陵园以及仓储式物流配送中心、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企业厂区外独立办公楼用地出让时,其配套费按居住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

2、军事设施、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免征配套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费按照工矿仓储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各类建设用地配套费按居住用地配套费标准的一半征收。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的土地使用转让不收取配套费。

4、温泉保护带每亩(实用地)另加温泉保护费30万元,有地面建筑物拆迁的减半收取(15万元/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