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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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 品, 时回收非降解残膜和投入品包装 及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 当组织有关部 门 物, 不得使用依法应 当登记而未登记 的肥料 、 农药 , 防止对耕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 当指导耕
第 二十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违 法 向耕 地 排 放 或 者
目需 要 , 排相 应 资金 用 于地 力 建设 。 安 县级 以 上地 方 人 民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应 当做 好 新 开 发 、 垦 和 整理 耕地 的 地 力建设 的指 导 工作 。 复
督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量标准。 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 政府 环 境保 护 、 利 行政 主 管部 门应 水
在 本 省 行政 区域 内从 事 耕地 质 量 建设 、 护及 保 护 的相 关 工作 。 保
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 , 是指由耕地地力、 田间基础设施、 设 与保 护 工作 。 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第三条 第四条 耕地 质 量 建设 与保 护 坚 持 科 学 规 划 、合 理 利 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 , 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第六条 县 级 以上 地 方人 民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应 县 级 以 上地 方 人 民政 府 应 当将 耕 地 质 量 建 设 当会 同有关 部 门 根据 本 行政 区 域 土地 利 用 总体 规划 、 业 发 农
督管理 , 并组织农业 、 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 、 水利 等行政 主管 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 。
l l参加 可 行 性论 证和 项 目验 收 。 l-  ̄J '
对遭受污染 的耕地 ,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3日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是新形势下集体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重大探索创新。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热情,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产权制度要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江苏是全国最早推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省份之一,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与安徽省小岗村同时推行大包干,被誉为中国农村改革的发祥地。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江苏省农村⼟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江苏省农村⼟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由江苏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12⽉17⽇通过,现予公布,⾃2005年3⽉1⽇起施⾏。

2004年12⽉21⽇第⼀章总则第⼀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地承包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农民以家庭承包⽅式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适⽤《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和本条例。

以其他⽅式承包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的规定执⾏。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地。

农村⼟地承包,妇⼥与男⼦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剥夺和⾮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地的权利。

第四条对以家庭承包⽅式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实⾏物权保护。

承包⽅对承包的⼟地享有占有、使⽤、收益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主组织⽣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占⽤时,承包⽅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

第五条村规民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村规民约中侵犯村民⼟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规定⽆效。

第六条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持⼟地的农业⽤途,不得⽤于⾮农建设,不得抛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地,不得给⼟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励承包⽅增加对⼟地的投⼊,培肥地⼒,提⾼农业⽣产能⼒。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农村⼟地承包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村⼟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国⼟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职责,做好农村⼟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相关⼯作。

第⼋条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所需⼯作经费列⼊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章⼟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与确认第九条未开展⼟地⼆轮承包的地⽅,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起六个⽉内完成⼟地⼆轮承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4〕4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已经省国土资源厅第1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11月3日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优化镇村建设用地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5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将同一乡镇范围内规划撤并村庄涉及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镇村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布局调整区,通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以及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布局调整、优化,实现耕地数量有增加、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镇村布局更优化、农村环境有改善。

拆旧地块复垦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建新地块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

第三条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化村庄布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苏政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我省各地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促进了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还存在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超出国家和省下达指标扩大实施规模以及拆迁补偿安置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亟待加以规范。

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的工作方向、重点内容和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充分认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必要性,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有序地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利用水平。

二、坚决维护农民权益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财产权和受益权。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苏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50号2011年11月3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全省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有持续稳定的集体收入,是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三资”是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监管模式,规范处置行为,有效促进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但也有一些地方农村集体“三资”权属模糊、底数不清、监管缺位,没有充分发挥促进集体增收的作用,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新农村建设进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为目标,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推进全省村级“四有一责”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4.21•【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第二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耕地三十亩以上,蔬菜地三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三亩以上、三十亩以下,蔬菜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七条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管好用好所使用的土地。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碍阻挠。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是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国家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管土地调查、登记、统计,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征用、划拨和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公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保护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做好协调工作;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乡(镇),禁止使用耕地建砖瓦窑厂。已建的,除有土源者外,应限期停产。
四、烧窑、挖砂、开山采石等使用后的土地,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垦复,恢复利用,不能垦复利用的、按照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分别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一)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一)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日益成为趋势。

为了规范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分析。

一、办法的基本内容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规定了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诸如流转方的主体资格、流转的土地面积和使用期限、流转价格的确定等。

2. 详细阐述了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公告流转信息、征询意见、签订合同等。

3. 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权能与义务、流转合同的变更和解决争议等进行了规范。

二、办法的意义和作用该办法对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持续性和增长动力,具有重大作用。

其意义如下:1. 加强土地使用方面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减少非法的土地流转。

2. 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发挥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

3. 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减少流转中的纠纷,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虽然该办法的出台是对农业生产成果的认可和支持,但是在实施变革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1. 一些地方对土地流转的推广力度不够。

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认识和理解。

2. 在流转实践中,双方对于土地价值的认识往往存在差异。

建议政府加强评估力度,制定标准统一土地价格。

3. 某些情况下,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多个农户之间的协调、合作,应进一步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沟通和统筹。

综上所述,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具有重要而且积极的意义。

与此同时,办法的实施需要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全力支持和配合。

同时也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探索更加合理和适用的流转方式,从而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与扩大农村经济。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苏政办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查报批须依据国家、省颁布的有关行业规程和规范进行。

第二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审查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省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市、县、乡三级。

纳入省辖市中心城区的区可不单独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辖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不需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在省辖市所辖区范围内,跨中心城区和郊区的乡(镇、街道)以及未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的乡(镇、街道),需单独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土地转用和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6年6月22日)(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苏财建〔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建〔2015〕2号近年来,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积极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从近期开展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审计检查情况看,还存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预算执行不严,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推进“双提升”行动计划,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综合整治资金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各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减少资金闲置和结余,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资金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并严格按照《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的项目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预算的审核下达、资金拨付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要严格各项基金的征收和计提工作,要按照规定标准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严格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计提用于农村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89〕8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89〕8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89年7月11日苏政发〔1989〕84号)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先后完成了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依法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土地管理开始走上依法、统一管理的轨道,并涌现了不少好的典型。

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在一些地方,土地管理还没有真正被重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依然存在,少数地方甚至还很严重,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目前,我省人均耕地已由解放初的2.36亩降至1.06亩,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已严重制约着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好土地资源,减少对耕地的挤占,在我省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政府必须以不遗患于子孙后代的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要结合江苏的实际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法,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自觉地依法办事,保证各行各业的建设用地,包括一些重点项目或领导直接主管的建设项目的用地,都尽可能地节约土地资源,并坚持先批后用,杜绝以权代法,自批自用,少批多用或者化整为零越权审批的行为。

要坚决克服目前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搞形式主义的“花架子”,大手大脚,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

要制止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地建私房,把依法管好土地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修正)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修正)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修正)【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5.01【实施日期】2000.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
章的决定
正文: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梁保华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
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废止:
一、《江苏省游散药贩管理规定》(1988年9月28日苏政发〔1988〕136号)
二、《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三、《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1992年4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四、《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五、《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3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六、《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0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七、《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结束——。

江苏省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市、市(县)人民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搞活土地二级市场,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在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和泰州红旗良种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有关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乡(镇)设立国土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县)行政区域内国营、集体场圃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证明其权利的法律凭证。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是土地抵押、出租等权利的合法凭证。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租赁、出租、抵押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在合同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姓名)、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应当在名称(姓名)、地址发生变更和批准用途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原土地证书、证明材料向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因《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在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合同、证明,向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苏农规〔2019〕10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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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04.28
【实施日期】1992.04.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
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
(1992年4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资源,是指城市以外的一切土地。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

第四条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不得随意修改。

确须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村镇建设规划应与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农村各项非农业用地,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可以利用坡地、荒地的,不得使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的原则。

第六条在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中,按照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除国家重点工程外,不得批准征用和占用。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建窑烧砖、挖沙取土,新建厂房住宅、开挖鱼塘等。

第八条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农村公共设施等非农业建设项目需要征用、使用农村土地的,应按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用地:
(一)已突出年度用地计划的;
(二)未按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安排用地的;
(三)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定额比例标准的(农民住房和附着物的占地面积超过宅基地的70%,总面积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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