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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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管理法规汇编

中国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管理法规汇编

中国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管理法规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各方行为,保障公路运营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建设和运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绿色环保、智能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促进公路建设和运营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建设与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高速公路建设第五条高速公路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路线和建设标准。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建成后运行安全、顺畅。

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保障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合理开发。

第八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承担对周边居民群体的社会责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员工权益,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道路运行安全和畅通。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维护和安全检测,确保公路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公路运行效率,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和智能化建设,提高运营效率,方便用户出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单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规划建设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建议

关于规划建设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建议

关于规划建设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建议高速公路作为现代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加强地区间的联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高速公路连接线的规划建设同样不容忽视,它直接影响着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以下是关于规划建设高速公路连接线的一些建议。

一、充分考虑区域发展需求在规划高速公路连接线时,应深入调研和分析所连接区域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未来规划。

了解当地的产业布局、人口分布、城镇规划等情况,以确保连接线的走向和设置能够最大程度地服务于区域发展。

例如,如果某地区正在规划建设大型工业园区,那么连接线应尽量靠近该园区,并设置合理的出入口,以方便货物运输和人员通勤。

对于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连接线的规划要考虑到游客的出行需求,加强与景区的连接,提供便捷的交通条件。

同时,要考虑到季节性旅游高峰的交通流量,预留足够的通行能力。

二、科学合理规划线路走向线路走向的选择是高速公路连接线规划的关键。

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生态环境等因素,尽量选择地势平坦、地质稳定、生态影响较小的路线。

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满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尽量缩短连接线的长度,降低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

同时,要与周边的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等形成良好的衔接,构建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公路网络。

对于山区等地形复杂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的道路走廊,合理采用桥梁、隧道等工程措施,确保线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注重交通流量预测和分析准确的交通流量预测是确定连接线规模和技术标准的重要依据。

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模型,对未来的交通流量进行预测,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人口增长、产业升级等因素的影响。

根据预测结果,合理确定连接线的车道数、设计速度、路基宽度等技术指标。

对于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要适当提高技术标准,预留足够的通行能力,避免出现建成不久就拥堵的情况。

同时,要考虑到不同车型的比例和交通组成,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保障交通安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三)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三)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黑交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交规〔2020〕11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章计划统计管理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不含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技术服务工作,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相关行政辅助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经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责。

第六条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组建项目法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

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辐射功能,提高连接线公路服务水平,满足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连接线是高速公路(收费广场)与国省道及主要县乡道之间的连接公路。

连接线建设标准为:与设区市相接的连接线采用四车道二级公路标准;与县城相接的连接线采用二车道二级公路标准;与乡镇相接的连接线按就近连接的原则,其标准与相连公路标准相同。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根据路网规划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连接线选址及路线进行充分论证,并充分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

第四条连接线的建设要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连接线的用地及建设费用列入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规模及项目概算。

第五条地方政府考虑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提高连接线规模及其标准,其相关建设手续和增加部分的用地及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六条连接线的建设原则上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若地方政府要提高连接线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则项目建设单位一律委托给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并按批准的连接线的相应部分费用拨给地方政府统筹建设。

第七条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连接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被委托的县以上政府签订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资金拨款方式,工程招标、质量安全监督方式、交工验收方式、建设完工日期等,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连接线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须办理管养移交手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管养,列入地方道路管养计划,并由地方政府明确养护、路政、管理等责任单位。

第九条在建、新建高速公路连接线按上述规定补办和办理相关手续。

已运营高速公路的连接线未办理移交管养手续的,按本规定完善管养手续。

关于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的实施意见

关于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的实施意见

关于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提高高速公路连接线的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速公路连接线定义高速公路连接线是指高速公路(收费广场)与国省道、县乡道公路及专用公路、城市(区)主干道及重要交通吸引源(如规模以上工业园区、自治区级及以上大型工矿所在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之间的连接公路。

二、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一)以下连接线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管理:.已折算为高速公路收费里程或已纳入收费标准测算的高速公路连接线;.未确定公路行政等级的高速公路连接线;.高速公路连接线中,从高速公路收费广场至国省道、县乡道公路及专用公路、城市(区)主干道相交点的路段。

(二)列入国道、省道公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接收养护管理。

(三)列入县道、乡道、村道公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公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接收养护管理。

(四)列入专用道路、城市道路、工业园区道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公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接收养护管理。

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桥梁,应按上述原则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三、养护管理移交条件(一)在建、新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以上,高速公路连接线可按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移交相关部门接管养护。

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接管养护单位办理养护管理移交手续。

(二)已建成运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以上,公路及沿线设施齐全、完好,技术资料齐全,路面使用性能指数()、路面损坏状况指数()和路面行驶质量指数()在()及以上,无四、五类桥梁、隧道,无危涵,可按按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移交相关部门接收养护管理。

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尽快办理移交手续,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相关接收养护管理单位签订养护管理协议。

四、养护管理移交内容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管理移交,只移交高速公路连接线公路线路和原管养该线路的养护站及附属设施(含用地资料与路政管理资料),其他建设债权债务、养护人员、机械设备等不作移交。

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冀交规字[2005]403 号

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冀交规字[2005]403 号

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冀交规字[2005]403号各设区市政府、交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辐射功能和效益,完善我省路网建设。

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规定自执行之日起,以冀交规字【2004】478号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二○○五年九月八日主题词:高速公路连接线管理规定通知为发挥高速公路辐射功能,提高公路网及高速公路的投资效益,带动和促进全省路网建设、完善,指导和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通过高速公路互通立交,连接通往市(县)级及以上城市或其他政治、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连接通往重要的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连接通往其他重要交通源的公路。

其规模原则控制在高速公路每侧20公里以内(公路与城建管养界以外)。

二、每条(段)高速公路所有连接线项目的总投资一般控制在该条(段)高速公路项目投资的1 5%以内。

具体投资数额按照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三、由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会同有关设区市交通局(设区市独立承担业主的高速公路项目,由设区市交通局)依据本规定及公路网规划提出连接线项目建议计划,上报省交通厅并抄报厅公路局,公路局依据本规定及公路网规划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审定。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依据交通厅的审定意见,将连接线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全部投资及土地使用等在该条(段)高速公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明确,并同时办理土地、环评、文物、安全、水土保持及地震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建设资金由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数额以审批的预算划分。

其中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的承担投资包括:连接线工程建筑安装费(扣除技术装备费、计划利润、税金)、土地开垦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和质量监督费。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成都,自贡,泸州,赤水,川黔界, 高速公路成都至眉山,仁寿,段工程项目,试行,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仁分公司二〇〇九年九月目录一、施工监理管理办法1.总则……………………………………………………………………12.业主对监理单位的授权和监督管理…………………………………23.施工准备阶段监理……………………………………………………54.施工阶段监理…………………………………………………………9 5、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19 6、工地会议…………………………………………………………… 20 7、文件与资料管理…………………………………………………… 24 8、奖励与违约处理…………………………………………………… 26 9、附则………………………………………………………………… 29 二、试验检测管理办法1.总则……………………………………………………………………302.试验检测机构、任务及职责…………………………………………303.试验检测人员管理……………………………………………………31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与环境管理………………………………………325.试验检测工作管理……………………………………………………336.试验检测见证制度……………………………………………………367.试样取样、留存管理…………………………………………………37 8.数据处理及数据溯源…………………………………………………38 9.试验检测报告与记录管理……………………………………………39 10.外委试验检测管理………………………………………………… 40 11.奖励与违约处理…………………………………………………… 41 12.附则………………………………………………………………… 44 三、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1.总则..............................................................................45 2.建设单位质量管理............................................................46 3.设计单位质量管理............................................................48 4.承包人质量管理 (48)- 1 -5.监理单位质量管理……………………………………………………516.试验检测单位质量管理………………………………………………527.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质量管理………………………………………538.罚则……………………………………………………………………539.附则……………………………………………………………………54 四、质量监控措施及处罚1.施工管理………………………………………………………………562.路基施工………………………………………………………………573.桥梁施工………………………………………………………………594.隧道施工………………………………………………………………635.路面施工………………………………………………………………646.监理管理………………………………………………………………657.罚则……………………………………………………………………68 8.附件: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69 五、工程进度管理实施细则1.总则……………………………………………………………………712.进度控制目标的确定…………………………………………………713.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落实………………………………………………734.实施奖惩制度…………………………………………………………75 六、计量支付管理办法1.总则……………………………………………………………………772.计量支付原则…………………………………………………………773.计量支付具体规定……………………………………………………784.工程量清单……………………………………………………………815.计量支付文件…………………………………………………………816.报送程序与审查时限…………………………………………………887.费用的支付与扣回……………………………………………………898.附则……………………………………………………………………949.附件:计量支付报表…………………………………………………94 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2 -1.总则……………………………………………………………………1012.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及审批权限…………………………………1023.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1064.设计变更的办理时限…………………………………………………1095.工程变更造价的确定…………………………………………………110 6、设计变更资料的编制……………………………………………… 113 7、附则………………………………………………………………… 117 8、附件………………………………………………………………… 119 八、首件工程认可制实施办法…………………………………………135 九、廉政建设管理办法1.制度建设………………………………………………………………1452.廉政建设规定…………………………………………………………1463.罚则……………………………………………………………………147 十、文明施工管理办法1.总则……………………………………………………………………1482.项目经理部建设………………………………………………………1493.预制,拌和,场地及场外施工便道…………………………………1524.施工现场管理…………………………………………………………1535.文明施工管理…………………………………………………………1566.精神文明建设…………………………………………………………1567.附则……………………………………………………………………1578.附件:各类施工告示牌设臵标准……………………………………1589.附图:工程项目标示牌格式…………………………………………162 十一、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办法1.总则……………………………………………………………………1702.保证体系………………………………………………………………1703.现场检查………………………………………………………………1714.环保评定………………………………………………………………173 十二、民工工资管理办法………………………………………………174 十三、工程管理公文处理办法- 3 -1.总则……………………………………………………………………1762.公文种类………………………………………………………………1763.行文规则………………………………………………………………176 4.发文办理………………………………………………………………177 5.收文办理………………………………………………………………178 6.公文归档………………………………………………………………178 7.公文管理………………………………………………………………178 8.公文格式………………………………………………………………179 十四、监理单位目标量化考核实施细则1.总则……………………………………………………………………1802.组织机构及考核程序…………………………………………………1803.季度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1804.年度评比办法和奖励措施……………………………………………1825.附则……………………………………………………………………1836.成仁高速公路监理单位目标量化考核评分表………………………184 十五、施工单位目标量化考核实施细则1.总则……………………………………………………………………1862.组织和程序……………………………………………………………1863.月度考核方法和奖罚措施……………………………………………1874.半年度评比方法和奖罚措施…………………………………………1885.附则……………………………………………………………………1896.附件:成仁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目标量化考核评分表………………190 十六、违约金管理细则…………………………………………………192 十七、工地例会汇报材料的编制要求…………………………………196 十八、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实施细则1.总则……………………………………………………………………2132.依据……………………………………………………………………2133.名词解释........................................................................213 4.建设各方责任及工作分工...................................................215 5.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 (218)- 4 -6.项目文件的整理...............................................................220 7.竣工文件的分类和归档内容................................................226 8.项目档案的归档整理与移交................................................238 9.附则..............................................................................238 10.附件 (238)- 5 -施工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在成仁高速公路建设期间~为切实执行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公正、科学地做好监理工作~实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的科学有效监督和管理~依据交通部和四川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监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等制定本办法。

建标[1999 ] 278 号《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建标[1999 ] 278 号《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2008-06-16 | 作者: | 来源:国土资源部 | 【大中小】【打印】【关闭】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1999 ] 278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0 年1 月l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编制说明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交通部《关于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90 】交函工字212 号),成立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编写组。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以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五百余条公路、五百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近两万公里公路的用地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模拟设计后,提出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共分八章和一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原则性规定,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二部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第三部分,单项指标,包括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交叉工程用地指标、大桥工程用地指标、沿线设施用地指标;第四部分,用地指标的调整。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交通通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交公路字544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交通通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交公路字544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交通通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交通通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5年3月13日(85)交公路字544号)目前,公路交通通信有了一定的发展,这对提高公路运输效率和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水平,加强交通安全监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公路交通的发展,公路交通通信必将有更大的发展。

为了加强管理,使公路交通通信在公路交通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公路交通通信的发展,现发布《公路交通通信管理暂行规定》,望遵照执行。

公路交通通信管理暂行规定公路交通通信网是公路交通系统的专用通信网,是为公路运输、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及交通监理等部门生产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

它由有线通信网和无线通信网组成。

有线通信网可分为地区(市站)通信网和长途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可分为固定点无线通信网和移动无线通信网。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现有、无线转接通信。

目前,不少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都在发展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网。

通信网的建设对加强公路工程及公路养护,提高运输效率,节约能源,加强交通安全,搞好监理工作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公路交通的发展,公路通信必将有更大的发展。

但是,目前公路交通通信还是一个薄弱环节,管理机构不健全,技术人员缺乏,维持经费不足,通信质量不稳定。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通信网的作用,确保通信及时、准确可靠,促进公路交通通信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和人员(一)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应设置通信职能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并逐步形成从厅局到地区(市)局的通信管理体系,负责搞好公路交通通信的规划建设、技术维护和业务管理。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黑交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18〕4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指挥部):现将《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19日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遵循提升决策层、强化管理层、精干实施层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和公路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建设计划并纳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省高建局)实施和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要承担战略布局、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培育市场、监督执法和指导服务等行政行为,依法履行审批、许可和行政监督职责,受理有关项目建设的举报、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建设项目管理中主要负责拟订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管理;承担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和规定权限内的初步设计审批;承担交通重点工程、大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受理和颁发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和规定权限内的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工程技术咨询、交流、引进推广工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豫交建管[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60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类2.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四联单)(略)二O一O年六月九日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详见附件1)。

第五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和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审查决定或审批。

主体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以上、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由省厅审查或审批。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开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政府交通主营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事故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建设,养护、经营、开发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加强对高速公路的保护。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营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

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犯罪嫌疑人等紧急勤务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八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国道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道高速公路规划,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工程建设基本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建设基本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建设基本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公路工程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应遵循依法合规、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环保节能、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投资控制责任制。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违反法律法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二、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前,应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国家公路发展规划、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工程可行性研究应包括规划选址、水土保持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工程规模、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投资估算等。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负总责。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落实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应建立健全投资控制责任制,明确各参建单位的投资控制责任,落实投资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以下是文书帮为大家准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陕交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22〕51号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陕西交控集团,各高速公路PPP项目公司,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适应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新形势,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提升设计变更审批时效,经2022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陕西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22日附件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完善工程设计,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严控设计变更,强化投资控制,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信息公开,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和权限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审批工作。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

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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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辐射功能,提高连接线公路服务水平,满足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连接线是高速公路(收费广场)与国省道及主要县乡道之间的连接公路。

连接线建设标准为:与设区市相接的连接线采用四车道二级公路标准;与县城相接的连接线采用二车道二级公路标准;与乡镇相接的连接线按就近连接的原则,其标准与相连公路标准相同。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根据路网规划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连接线选址及路线进行充分论证,并充分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

第四条连接线的建设要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连接线的用地及建设费用列入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规模及项目概算。

第五条地方政府考虑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提高连接线规模及其标准,其相关建设手续和增加部分的用地及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六条连接线的建设原则上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若地方政府要提高连接线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则
项目建设单位一律委托给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并按批准的连接线的相应部分费用拨给地方政府统筹建设。

第七条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连接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被委托的县以上政府签订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资金拨款方式,工程招标、质量安全监督方式、交工验收方式、建设完工日期等,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连接线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须办理管养移交手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管养,列入地方道路管养计划,并由地方政府明确养护、路政、管理等责任单位。

第九条在建、新建高速公路连接线按上述规定补办和办理相关手续。

已运营高速公路的连接线未办理移交管养手续的,按本规定完善管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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