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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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辐射功能,提高连接线公路服务水平,满足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连接线是高速公路(收费广场)与国省道及主要县乡道之间的连接公路。连接线建设标准为:与设区市相接的连接线采用四车道二级公路标准;与县城相接的连接线采用二车道二级公路标准;与乡镇相接的连接线按就近连接的原则,其标准与相连公路标准相同。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根据路网规划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连接线选址及路线进行充分论证,并充分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
第四条连接线的建设要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连接线的用地及建设费用列入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规模及项目概算。
第五条地方政府考虑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提高连接线规模及其标准,其相关建设手续和增加部分的用地及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六条连接线的建设原则上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若地方政府要提高连接线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则
项目建设单位一律委托给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并按批准的连接线的相应部分费用拨给地方政府统筹建设。
第七条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连接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被委托的县以上政府签订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资金拨款方式,工程招标、质量安全监督方式、交工验收方式、建设完工日期等,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连接线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须办理管养移交手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管养,列入地方道路管养计划,并由地方政府明确养护、路政、管理等责任单位。
第九条在建、新建高速公路连接线按上述规定补办和办理相关手续。已运营高速公路的连接线未办理移交管养手续的,按本规定完善管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