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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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9年5月修订)

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9年5月修订)

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9年5月修订)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9年5月修订)目录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 1 附件:信息与通信工程学科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目录 ..................................3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中文领域核心期刊目录 (6)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重要国际期刊目录 .................................... 6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目录 ................................ 8 光学工程学科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目录 ....................................... 24 软件工程学科中文领域核心期刊目录 ....................................... 26 软件工程学科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目录 ....................................... 26 涉密研究生进行“等效学术成果”认定的实施细则 . (33)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第一条学位授予质量特别是博士学位授予质量代表了一个学校的学术水平。

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是证明其学术水平,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为了保证和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在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提供其攻读学位期间以北京邮电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的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等能反映其学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所提供的学术论文必须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如本人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其导师。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1、工学、军事学门类:(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 收录刊源上正式发表论文至少2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 收录刊源上正式发表论文1篇和在EI 收录刊源或附件中本学科指定的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北邮研究生毕业要求

北邮研究生毕业要求

北邮研究生毕业要求首先,关于学分要求,北邮研究生毕业生对于硕士研究生来说,必须修满32学分的课程,其中包括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

学位课程是指专业核心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选修课程是指学生根据兴趣和发展需求进行选择的课程。

对于博士研究生来说,必须修满24学分的学位课程。

此外,对于研究生课程学分的认定,通常按照45学时为1学分的原则。

其次,关于课程要求,北邮研究生毕业要求研究生修满一定数量和种类的课程。

具体课程的设置根据专业的要求而定,但通常包括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以及科研能力培养课程等。

专业基础课程是培养学生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则是培养学生专业能力和研究兴趣的课程。

科研能力培养课程是以培养学生科研能力为目标的课程,包括科研方法与技巧、学术写作与交流等。

再次,北邮研究生毕业要求研究生进行一定的实践实习。

具体要求视专业和学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研究生需要在校内或校外的实验室、企事业单位进行一定时间的实践锻炼,以提升实际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

实践实习的时长和要求由学校和专业进行规定,并通过考核评分的方式进行评价。

此外,北邮研究生毕业还要求研究生进行一定量的科研工作。

对于硕士研究生来说,一般要求完成一定水平的科研论文,证明自己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对于博士研究生来说,通常要求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

最后,北邮研究生毕业要求还包括综合测评要求。

综合测评是对研究生全面素质和能力的评估,包括学术表现、科研能力、实践能力、科研道德等方面。

学校会根据一定的评分标准和程序进行综合测评,并根据评估结果来决定研究生是否符合毕业要求。

总之,北邮研究生毕业要求涵盖了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实践实习要求、科研要求以及综合测评要求等方面。

每个研究生应根据自己的专业和学科要求,合理安排学业和科研,确保达到毕业要求,顺利完成学业。

2017版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要点-研究生院培养办

2017版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要点-研究生院培养办
研究生学制按照入学当年各学科、类别(领域)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17级及以后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2年学制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 3年学制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直博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非全日制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相应延长一年 因创新创业休学、重大疾病休学、保留入伍和学校规定的其他特殊情 况,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科适当延长其最长学习年限,延长时间不得超 过其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可办理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情况 身心状况不适合入校学习 因创新创业等原因 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 导师同意 学院/研究院同意 研究生院审批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离校手续 注: 保留入学资格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考核与成绩记载
•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所选学位课未通过考核,必须重修。
•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 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研究生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 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 •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成果,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 折算为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
研究生休学


研究生因健康、创新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
休学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导师同意 所在学院/研究院同意 研究生院同意 办理休学离校转单 休学时段与时限 休学一般应以学期为单位 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 注: 在读期间生育的女研究生,应至少休学1年 对于导师和学院/研究院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当休学的研究生,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休学研究生的学习时间根据实际休学的学期数顺延

北邮研究生手册

北邮研究生手册

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研究生工作手册二零一零年六月目录一、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教师开设研究生课程的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1北京邮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2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3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4开题报告的结构要求(参考模板)....................................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5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论文阶段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6阶段报告的结构要求(参考模板)....................................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7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前沿课题讲座听课登记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高校对研究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登记:研究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计划、导师选择等内容。

2. 学费管理:规定研究生学费的缴纳方式、时间和金额,以及退费政策。

3. 学籍变动管理:研究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动(如转导师、休学、退学等),需要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4. 学术诚信管理:确定研究生学术行为的规范,如防止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发生,并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

5. 成绩管理:规定研究生的学业成绩评定方式和标准,包括考试、论文、实验报告等,以及不及格或重修的处理办法。

6. 毕业管理:规定研究生毕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论文答辩、学位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籍档案管理:确定研究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存和利用方式,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养计划、成绩单、毕业证书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研究生的学习和发展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和科学性。

具体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方面制定的规定和政策。

一般来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入学条件:包括对研究生入学的专业要求、学历要求、考试要求等。

一般来说,研究生入学需要本科学历或相关学位,并且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如考研等。

2. 学习计划: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通常规定了研究生的学习计划,包括课程安排、学习进度要求等。

研究生需要按照学习计划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3. 学术指导:学籍管理规定一般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制度,即指导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指导关系。

研究生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研究方向的指导教师,并与其进行密切的学术交流和指导。

4. 学术标准和考核: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标准和考核规定。

研究生需要按照一定的学术标准完成研究工作,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才能获得学位。

5. 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包括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的具体规定。

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发布时间: -06-28 点击:200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确定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

各级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文件规定施行。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北京邮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在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委员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博士生导师。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每届委员会任期期满前,应按上述同样的办法和程序成立下届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兼职秘书若干人,负责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学科)成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1)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批经过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名单。

(3)经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经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6)审定各学科(专业)本科生培养计划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7)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8)讨论和经过申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专业。

(9)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10)做出撤销违反规定的已获学位者学位的决定。

(11)经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12)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一、总则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是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的,旨在激励和奖励在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同时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评定对象北邮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在校注册并已修完学业年限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三、评定标准(一)学业成绩1. 硕士研究生:学业成绩应当在同年级同专业中名列前茅。

2. 博士研究生:学业成绩应当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

(二)科研成果1. 包括科研论文、专利、科研项目成果等。

2. 在国内外知名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或者取得的科研项目成果,将被优先考虑。

(三)学术活动1. 学术交流、学术赛事、科技项目等方面的参与和表现。

2. 在学术领域取得的突出成果、担任学术职务等将作为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四)社会实践1. 社会工作、志愿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

2. 在社会实践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活动将被充分考虑。

(五)其他1. 如有特殊情况或特殊贡献,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四、评定程序(一)自评研究生根据评定标准,填写个人自评材料,陈述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成绩和表现。

(二)推荐导师或院系推荐,并提供学术评价和推荐意见。

(三)评定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教授、学科带头人等组成,负责对研究生成绩进行评定。

(四)公示对获奖学金的研究生成绩进行公示,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和评议。

五、奖学金级别根据研究生成绩,按照综合评定结果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奖学金金额从高到低排列。

六、奖学金管理获奖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奖学金管理办法,认真对待奖学金,并按规定使用。

七、奖学金终止对违反学校规定或影响学校声誉的研究生成绩,奖学金将被终止,并可能被追回。

八、其他对于特殊情况,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

以上即是北邮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希望这一标准能够鼓励研究生们在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方面全面发展,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和表现。

北京邮电大学学分制度

北京邮电大学学分制度

北京邮电大学学分制度为了更好地营造以学生为本的育人环境,同时严格教学质量管理,根据《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和选修课(公共选修课除外)不及格课程的学分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六年)累计达到10学分的,予以学业警示;达到20学分的,予以学业留级;达到30学分的,予以退学。

第二条:各年级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组织理论课不及格的学生补考,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1-3周进行,期末考试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总评成绩以“旷考”记,在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评奖学金等涉及学生成绩排名需核算智育成绩时以零分计,可以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重修或重考一次,再次不及格者参加毕业前统考。

第三条:学生因学习成绩达到学业警示条件的,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业情况选择是否留级,凡申请留级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条:学业留级的学生一般应在原专业留级,确有其他专业专长者可申请转专业学业留级;同时须根据该生生源省份当年招生录取情况,申请由高分数段专业转入低分数段专业。

拟转专业学业留级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提交具有其他专业专长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考核同意后,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转专业学业留级申请限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籍审核的规定时间,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拟转入学院可根据情况,调整学生的转入专业。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应于一年内补齐转入专业需补修的全部课程,未补修的课程在学籍审核时将按照不及格课程处理。

在现有专业学习困难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同一办法执行。

第五条学生在学业留级期间如因培养方案变动,原不及格课程的内容、名称、学分做出新的调整,原则上按照新的培养方案要求重修或重考,学分以调整后的为准。

第六条学生在学业留级期间可以申请休学、转学。

第七条学业留级的学生须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原则上不得修读原年级课程,若申请修读,未通过的课程在学籍审核时按照不及格课程处理。

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发布时间:2011-02-21 出处:学位与评估办公室点击:1977次第一条学位授予质量特别是博士学位授予质量代表了一个学校的学术水平。

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证明其学术水平,是其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为了保证和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在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提供其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期间,以北京邮电大学为署名单位,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的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等能反映其学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o工学、理学、军事学门类:1、信息与通信工程一级学科:在EI收录刊源或EI收录的会议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为导师)身份发表论文至少3篇,其中:在EI收录刊源或附件1所列国际会议上正式发表论文至少2篇;在SCI收录刊源上正式发表论文1篇可以等同于在EI收录刊源或附件1所列国际会议上正式发表论文2篇;在Frontiers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ngineering in China:Selected Publications from Chinese Universities (SPCU)(《中国高等学校学术文摘•电气与电子工程学卷》)或Frontiers of optoelectronics in China(FOC)(《中国高等学校学术文摘•光电子学卷》)上正式发表论文可以等同于在EI收录刊源上发表论文。

在《北京邮电大学学报》、同一次国际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即使被SCI、EI收录)不论多少篇,在申请学位时分别只按1篇计。

2、除信息与通信工程一级学科外的其它学科:在重要刊物或会议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为导师)身份正式发表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论文:(1)在SCI、SSCI收录刊源上正式发表论文至少1篇;(2)在EI收录刊源或一级学会的学报上正式发表论文至少2篇;在Frontiers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ngineering in China:Selected Publications from Chinese Universities (SPCU)(《中国高等学校学术文摘•电气与电子工程学卷》)或Frontiers of optoelectronics in China(FOC)(《中国高等学校学术文摘•光电子学卷》)上正式发表论文可以等同于在EI收录刊源上发表论文。

MBA学籍管理暂行规定.doc

MBA学籍管理暂行规定.doc

MBA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在《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8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基础上,结合MBA研究生的具体情况,特作出如下规定:一、入学与注册1、学籍是研究生与学校建立“接受教育服务和管理”与“提供教育服务和管理”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依法使用学校资源进行学习和相关活动的基本依据。

被北京邮电大学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我校的注册审核且复查无异议后可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

所有MBA新生凭《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报到规定的相关材料,按学校和学院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MBA中心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

请假获得批准的新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应在请假期限结束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凡逾期仍未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MBA新生应按照学校和学院关于缴纳学费的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无故不缴纳学费的新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对已预注册的新生,学校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

复查不合格者,将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2)身体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及我校关于高校学生入学的体检标准或要求;(3)学校认为必要的其他方面的复查或考核。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对于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其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或生源所在地。

4、MBA新生报到体检复查必须在校医院进行。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取消入学资格的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因健康等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5、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历MBA新生不具有学籍,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任何待遇。

《北京邮电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修订版)

《北京邮电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修订版)

北京邮电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选拔和推荐优秀学生,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特制订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一、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范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范围为我校应届毕业的普通全日制优秀本科生。

二、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条件: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4、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视情况通过不同渠道获得或申请推荐免试资格:(1)在学科竞赛、科技竞赛获奖突出;(2)有特殊学术专长;(3)创新实践能力强;(4)具有突出培养潜质;(5)具有很强行政管理能力;(6)在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高水平运动员;(7 )应征入伍期间获得相关荣誉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1)凡受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2)凡有过考试作弊行为者;(3)成绩已参加过往届推免综合排名者;(4)专业排名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三、推荐免试研究生的类型及相应排名要求:1、学术型推荐免试研究生,其专业排名不得在30%以后;2、专业型推荐免试研究生,其专业排名不得在40%以后;3、行政保研推荐免试研究生,其专业排名不得在40%以后;4、支教团、应征入伍期间连续获得优秀士兵称号推荐免试研究生,其专业排名不得在50%以后;5、学科竞赛、科技竞赛获奖突出者、有特殊学术专长者、创新实践能力强者、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申请推免资格,不受专业排名限制;应征入伍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体育比赛成绩优异的高水平运动员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不受专业排名限制。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休学办理流程-北京邮电大学教务处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休学办理流程-北京邮电大学教务处
理老师处 4. 领取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10 号 北京邮电大学教务处 教一楼 129 室 5. 联系电话:010-62282067-804、010-62283670-804 三、 国际学院本科生休学手续请咨询国际学院教务科
联系电话:010-58828013 地址:宏福校区 行政办公楼 306 室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 - 休学 办理流程
一、准备材料: 1. 本人休学申请书:A4 纸写清楚休学原因,自己签名,
家长签名,辅导员签名 2. 医院诊断证明:三级甲等以上医院 3. 休学审批表:一式两份,教务科长、辅导员、院长签字后,盖学院章 4. 休学知情同意书:学生本人认真阅读后签字 5. 休学家长知情同意书:(1)辅导员和家长认真阅读后签字
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本人已了解学校并同意学校上述相关管理规定,同意该生自愿申请休
学,承诺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后果。
辅导员签字:
与该生关系: 家 长 签 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准后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应立即办理休学及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
校学生的待遇。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
后,方可复学。开学两周内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则不再保留学籍,按自动
退学处理。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学生 休学 审批表
学院
学 学号
生 生源地

异动信息
息 (教务科填写)
专业 姓名
时间
年级 班级
省(市)、自治区 原因
联络 方式

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布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布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在北京邮电大学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即便被SCI、EI、SSCI收录)不论多少篇,在申请学位时只按1篇计。
(三)尔后新增的其它门类博士研究生,其在读期间公布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参照以上(一)、(二)两款执行。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布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一、至少在公布发行的学术性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内外二级以上学会会议论文集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需为导师)身份发表1篇学术论文;
第二条 研究生在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需提供其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期间,以北京邮电大学为签名单位,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取得的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等能反映其学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布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o工学、理学、军事学门类:
一、信息与通信工程一级学科:
PCS
图像编码研讨会
38
SPIE Conference on Visual Communications and Image Processing
VCIP
SPIE视觉通信和图像处理会议
39
VTC
国际传输技术会议
40
European Conference on Optical Communication
inChina(FOC)(《中国高等学校学术文摘•光电子学卷》)上正式发表论文能够等同于在EI收录刊源上发表论文。
若是论文未发表在SCI、EI、SSCI收录刊源上,但已被SCI、EI、SSCI检索,可等同于发表在其相对应的刊源上;
在《北京邮电大学学报》、同一次国际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即便被SCI、EI收录)不论多少篇,在申请学位时别离只按1篇计。
IBC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___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高校的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高校为了合法完成培养任务和对学生进行管理而为学生建立的一个身份,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基础。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法管理、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应维护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撤销、资格认定等环节。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九条研究生学籍注册是指入学前获得学生确认无误并签字的基础上,将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学校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条学生在入学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经教务部门审核后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前需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学风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被视为正式成为研究生,在校生活正式开始。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三条学籍变更指学生学籍发生变化,需重新登记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四条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转专业的情况;2.学生因故修改个人基本信息的情况;3.学生休学、退学、复学的情况;4.学生因各种原因更换学校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在发生学籍变更的情况下,应尽快向教务部门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四章学籍撤销第十七条学籍撤销是指因学生在学习、生活、行为等方面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籍撤销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2.学生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3.学生经教育不改、成绩低于学校规定的退学警戒线的情况;4.学生不参加学习、考试、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情况。

北京邮电大学学生手册

北京邮电大学学生手册

第十三条 理论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 分为及格;实验(上机)课 按"通过","不通过"两级分制记载成绩;本科(专升本科)毕业设计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分 制或"通过" "不通过"两级分制记载成绩;专科毕业设计按"通过" "不通过"两级分制记载成绩.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学生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参加选定课程考试,应在每学期 9~12 周内向函授教学总站 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请假备案,按缓考记录,并累计一次考试次数,第二次考试按实际成绩记 载.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参加选定课程考试,按缺考并按零分记录,记录重修 门次,第二次考试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对于学生未选修的课程,且未办理课程补选修手续而参加考试者,不承认其成绩及 学分. 第十八条 成绩通过的课程同时记载相应学分;须重修考试的课程,应按规定时间,规定方式选 定. 第五章 转学,转站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不予转学;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 请,经学院审批同意,方可办理转学(转出)手续;但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不得转学. 第二十条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且已被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录取在册(提供省,市教育 主管部门录取名单复印件一式两份)或已在北京市教委电子注册备案者,由本人书面申请,原 学校同意并附转学手续,由我院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正式办理转入手续;原相关专业相 同课程成绩可直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必须转站者,应向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提出 书面申请,经我院批准后,由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负责办理转站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调到偏远地区工作,且该地区无教学站,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以自学方 式完成学业,经我院批准后,可以不参加课程的面授辅导环节,但必须按要求完成作业,并在规 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考试;且每学期应到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 续,并按时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但对于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或因工作需要 必须转专业者,可准许转学其它专业.由个人申请,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同 意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备案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发生时间以 办理手续后的第一个整学期开始核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 原专业. 第二十五条 不同层次间的专业调整,只能由高层次转入低层次,即只能由本科层次(不含专升 本)转入专科层次. 第六章 休学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后,实施弹性学习期限,不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申请,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书面报告,报学院 批准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未按要求完成学业,申请退学并正式办理退学手续者,可出具成绩 证明,退学证明或学业证明;未经学院批准而自动退学者,不予办理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后,若要继续参加学历教育的学习,应重新报考并参加入学考试,再次获得 入学资格.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北京邮电大学文件-北京邮电大学教务处

北京邮电大学文件-北京邮电大学教务处

北京邮电大学文件校教发〔2017〕86号 2017年12月25日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留级、退学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北京邮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一、学籍处理时限及类别第一条学生的学籍处理于每学年初集中进行一次。

审核的课程范围为:在规定修读年限内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素质教育类选修课除外)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

根据不及格学分数,进行相应的学业警示、学业留级、退学处理。

学生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主动留级。

二、学业警示第二条学生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10(含)学分的,予以学业警示。

第三条学生因学习成绩达到学业警示条件的,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学业警示由学院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业情况选择是否主动留级,申请主动留级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应手续。

三、学业留级第四条学生累计不及格学分首次达到20(含)学分的,予以学业留级。

第五条学生因学习成绩达到学业留级条件的,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学业留级由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条学生在学业留级期间,如因培养方案变动,原不及格课程的内容、名称、学分做出新的调整,原则上按照新的培养方案要求重修或重考,学分以调整后的为准。

第七条学业留级的学生须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原则上不得修读原年级课程;若申请修读,未通过的课程在学籍审核时按照不及格课程处理。

第八条学业留级的学生一般应在原专业留级,如需转专业,请参照相应转专业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生在学业留级期间可申请休学、转学、退学。

四、主动留级第十条对于未达到学业留级条件的,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情况申请主动留级,申请主动留级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

春季学期申请主动留级的学生,在新学年初仍须接受学籍审查,若审查结论已达到学业留级条件,学生可申请留在目前所在年级继续学习。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

学生原则上不得修读原年级课程;若申请修读,未通过的课程在学年初学籍审核时按照不及格课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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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10-11-05 出处:培养办点击:1959次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籍是研究生与学校建立“接受教育服务和管理”与“提供教育服务和管理”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依法使用学校资源进行学习和相关活动的基本依据。

被北京邮电大学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我校的注册审核且复查无异议后可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

第五条新生凭《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报到规定的相关材料,按学校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办理完入学手续的新生,学籍状态记录为“预注册”。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预注册的新生应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

获得批准的新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应在请假期限结束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凡逾期仍未完成预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新生,可以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贷款申请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予以预注册,审批未通过或无故不缴费的新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对已预注册的新生,学校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

复查不合格者,将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身体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及我校关于高校学生入学的体检标准或要求;(三)学校认为必要的其他方面的复查或考核。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对于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其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或生源所在地。

第八条新生报到体检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将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因健康等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任何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的,由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在下学年教师开始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除因退学等特殊原因导致学籍终止,或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外,在校研究生(包括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学校向其中止教育服务,注册后予以恢复。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并参加相应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研究生课程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

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北京邮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均简称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学位课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非学位课考核不合格者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选修其它课程。

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环节,研究生需按相关规定完成所有环节方可获得该项学分。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另附校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

缓考申请必须在考试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重新选修此课程,并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

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门课程以“0”分计。

第十五条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

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按《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其在校期间的成绩等将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请假申请由研究生书面提出,指导教师签署意见,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的,由所在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的,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调换专业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研究生调换专业后,必须按调换后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并完成所有相关的要求。

第十九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

在读期间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因指导教师由我校转出且我校无法继续培养,需要转学至其它院校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且拟转入学校无异议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2.5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硕士研究生在校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5年,博士研究生在校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8年。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因个人原因需休学者可提出休学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或主管校长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可根据指定医院检查的结果申请休学,导师和学院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当休学者,学校也可以要求其休学。

坚持拒绝休学者,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境)超过一年者(参加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的研究生除外),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之外,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籍入伍手续。

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恢复学籍,参照关于复学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不办理保籍入伍手续者,应办理退学手续,退役后学校不再为其恢复学籍。

(本条不适用于研究生新生及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因健康原因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休养,并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阶段计入在校年限,但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

同时休学研究生的户口、档案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如休学期满正处于假期的,则应于假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持相应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指定医院的医疗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

继续休学按照本章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逾期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办理正式的复学手续方可恢复学籍。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持《休学通知书》及复学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合格者可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同时持指定医院的诊断书,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三)复学的研究生的学习执行原培养方案(四)复学研究生的毕业时间按照休学时间予以确定。

实际休学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者,需延期申请答辩;超过一年(含一年)者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应不少于我校学制要求的最短在校学习年限。

第六章退学第三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者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准者。

(三)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者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退学的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具体程序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予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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