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公司套期保值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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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司沥青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19年公司沥青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根据交易账户资金占用情况,结合保值方案提出资金申请计划,按照子公司资金拨付审批制度批准后,由财务部及时将资金调拨至期货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子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在每天期货交易结束后,将当天的期货交易明细打印并存档,存档年限为三年。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七条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进行期货业务讨论,并根据第三章审批权限所规定内容进行决策。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
第八条根据本制度第三章审批权限所规定内容进行决策后,子公司总裁负责套期保值指令的下达和执行。
第九条子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负责期货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由套期保值操作人员负责依据指令完成期货开平仓或交割工作。
第十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监控期货账户资金流向及风险,并负责对期货保值业务的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第十一条公司实施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总余额不得超过8000万元。
保证金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的交易(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下同),由子公司总裁审查决定。
第十八条若原材料现货库存量及期货持仓量超过实际原材料需要量时,为规避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经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子公司可以在期货市场将多余量在期货保值追加量中卖出平仓,严禁在无现货库存或期货持仓情形下进行卖空交易,具体操作量由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确定。在期货合约到期前,子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根据子公司现货采购情况将持有的期货合约平仓。
第四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期货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限于公司沥青;

牧原股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12月)

牧原股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12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境内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经国务院审批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小麦、玉米、大豆、豆粕、豆油等期货、期权品种,目的是为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饲料原料进行套期保值。

第四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套期保值业务以保证原料供应、正常生产为前提,用来降低原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杜绝一切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2、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3、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4、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期权套保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或价格触及套保方案止损点位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

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应及时报告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同意后重新制定相应交易方案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绿康生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2019年4月)

绿康生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2019年4月)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给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控制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经营水平,保障企业健康持续运行,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规范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及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产品及原材料,目的是借助商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有效防范和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利润。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四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需求总量,商品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第五条商品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标的存货周转的时间。

公司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六条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应科学调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业务人员和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2019年房地产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19年房地产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19年房地产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 (4)第三章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及审批 (6)第四章业务流程 (7)第五章风险管理制度 (8)第六章报告制度 (12)第七章信息保密 (12)第八章监督检查 (13)第九章档案管理 (13)第十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公司权力机构审批同意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贸易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在期货市场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并应遵循以下原则:1.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其贸易业务相关的品种,具体品种需经权力机构审批同意。

2.子公司在期货市场交易,仅限于规避商品价格波动对贸易业务产生的不利影响,化解价格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3.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不得超过与客户签订的未能锁定价格的现货合同约定的现货交易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期货持仓时间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时间段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当现货合同执行完毕后,相应的期货持仓头寸必须同时平仓。

5.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经中国证监会审批设立的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6.子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自然人账户或者其他法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7.子公司应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经营。

佳隆股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10月)

佳隆股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10月)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 年10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进行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所属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的各类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 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 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通过期货市场卖出(或买入)与现货或购销合同项下商品同类、数量相当、交易相反的期货合约,以锁定利润或规避市场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司可以进行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四)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五)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六)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并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2019年新材料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2019年新材料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2019年新材料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3)
第三章授权管理 (4)
第四章期货交易流程 (4)
第五章风险管理制度 (5)
第六章报告制度 (7)
第七章保密制度 (7)
第八章信息披露 (7)
第九章法律责任 (8)
第十章其他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期货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国内合法期货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只能以规避相关原材料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生产需采购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同时符合可移仓换月要求;对于大宗订货合同,公司在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对于日常预期订货合同,公司应当根据过往历史记录和未来生产计划预计每个月现货采购量,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过该保值量下预计现货采购时间。

国城矿业: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2019年4月)

国城矿业: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2019年4月)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本制度已获公司2019年4月16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期货业务品种限于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纽约商业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交易的且与公司生产经营和贸易产品相关的品种,主要目的是为公司所生产产品以及公司相关有色金属贸易进行套期保值。

第三条公司套期保值的原则:(一)套保业务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套期保值实行管理和操作分离的原则。

公司期货管理委员会集中统一管理公司和下属企业的套期保值方案、套期保值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的期货操作由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管理部及时掌握全公司各品种产量、库存头寸情况,总体控制经营风险,并对公司下属各单位套保计划的执行情况、操作的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评估;(三)结合经营目标原则。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生产经营和贸易业务相关的产品,根据公司对各下属公司的考核要求,依据公司的全年生产计划及全年利润目标,围绕公司生产成本,存货成本,产品完全成本,制定相应计划;(四)期现对应原则。

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应保证期货头寸与实际产量和实际贸易数量相对应,规避投机行为。

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同期该品种生产贸易量的115%,且持仓时间应与现货购销时间相匹配。

(五)公司的套保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

公司套保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套保业务。

第四条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相关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所属子公司是指能够控制的各类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二条公司进行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为规避公司原材料采购中价格波动风险而进行的合法期货市场交易。

上述业务只能以规避风险为目的而进行,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二章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第三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在国内合法期货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四条期货交易账户须以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名义开立,公司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公司的期货交易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公司或其所属子公司应成立期货业务的领导小组和操作小组,制定期货套保交易操作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套期保值业务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第八条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单项或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1、期货套期保值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内(含 50%) 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2、期货套期保值累计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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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司套期保值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3)
第三章总量控制与授权管理 (4)
第四章流程控制与报告制度 (5)
第五章保证金管理 (7)
第六章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7)
第七章档案管理制度 (8)
第八章保密制度 (8)
第九章法律责任 (8)
第十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大宗商品期货及远期运费交易的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期货业务”),有效利用金融工具,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和管理经营敞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进行期货业务的目的是为规避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大宗原材料商品价格及运费波动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管理价格风险。

第三条公司操作期货业务的品种应为公司经营商品,其中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交易品种为螺纹钢、热卷、铁矿石和动力煤,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交易品种为铝,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交易品种为铜、苏美达航运有限公司交易品种为FFA远期运费。

未经批准,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商品的操作。

第四条公司期货业务操作必须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保证期货头寸与现货头寸对应,必须以现货合同、公司库存计划或航运服务计划为依据,对现货经营敞口进行反向对冲。

建仓和持仓时间应与现货购销时间相匹配;严禁用于套利或投机。

第五条公司期货操作只能进行简单期货交易工具交易,严格在公司核准的交易平台或机构开展交易,严禁开展复杂期货交易工具。

第六条子公司只能以其自身或下属公司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操作或出借账户操作期货业务。

第七条子公司应在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的统驭下制定期货业务操作细则,重点细化操作流程,明确风险处理程序,完善交易环节差错控制及违规惩戒制度,并在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相关决策应严格履行公司决策程序,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公司期货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上年实施效果、管控能力等条件制定年度期货业务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应建立两级期货业务管理相关组织,明确第一责任人及具体的业务分管领导。

从事期货业务的各相关岗位,需明确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期货业务监管小组,由公司财务总监专职管理,公司资产财务部、经营管理部、审计监察等相关人员联合参与,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公司期货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2.审核子公司期货业务相关操作细则;
3.审核期货业务规模、品种等方面的年度计划并提交董事会;
4.对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与有关应急处理;
5.负责子公司期货方案合规审查及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开展期货业务的子公司,应建立期货业务决策小组(或类似机构),由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能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

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子公司套期保值项目的总体计划;
2.监督与调整年度计划的贯彻执行;
3.期货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4.负责日常期货总体风险管理及总量与资金控制。

第十四条子公司开展期货业务需按照岗位交叉监督的原则设立相关交易流程。

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分别承担需求与计划、交易与合规、资金与监控职能,均有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子公司交易操作人员应有相关工作经验。

各子公司应当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及人才培养,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好合规性监管,严防违规操作风险。

第三章总量控制与授权管理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严格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期货业务,期现比控制在核准范围以内,期货规模同时受时点最大持仓量及最大保证金规模双重控制,数量与保证金均不得超过当年核准规模,禁止跨品种操作。

第十七条子公司及下属企业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开户需上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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