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研究会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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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研究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展中国能源研究会标准(以下简称“ CERS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CERS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均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CERS标准是由中国能源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坚持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以市场为主导、以政府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的基本原则。标准制定工作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

第四条 CERS标准对接采用国际标准时可采用双编号。CERS标准主要以中文编撰。根据需要,部分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CERS标准活动面向中国能源研究会各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研究会标准组织体系包括:CERS标准工作领导小组、CERS 标准工作委员会、CERS标准执行办公室、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CERS 标准技术工作组等五部分构成。

第七条CERS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由研究会副理事长、CERS标准

执行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管理办法,指导CERS标准工作;

(二)研究决定CERS标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批准CERS标准发布。

第八条 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CERS标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CERS 标准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CERS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系列标准管理文件及阶段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CERS标准评审的有关规定;

(三)审查或批准年度CERS标准编制立项计划(含补充计划);

(四)统筹CERS标准的技术审定工作,审查CERS标准送审稿;

(五)对CERS标准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六)对CERS标准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七)为完善CERS标准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八)推动CERS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相互转化;

第九条 CERS标准执行办公室。是标准工作管理的执行层,对CERS 标准领导小组和工作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系列CERS标准管理文件,以及发展规划;

(二)组织对CERS标准立项申请的形式审查,协调异议并协助组织评审及其他日常事务;;

(三)协调发布、出版和发行CERS标准等事宜;

(四)组织参加国家和国际标准活动;

(五)建立CERS标准档案,并在研究会研究咨询部备案。

(六)承担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下设CERS 标准专业委员会,由研究会相关专委会承担。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专业的阶段发展规划、年度标准立项计划;

(二)组织对本专业CERS标准的技术审查;

(三)开展本专业CERS标准培训、标准宣贯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CERS标准技术工作组。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下设CERS 标准技术工作组,是CERS标准的编制层。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标准的申请、起草编制工作。

CERS技术工作组由发起标准编制的单位承担,成员建议名单由发起单位(或个人)根据CERS标准制定实际需求提出,经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报CERS标准执行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CERS标准的制定过程为:申请立项、立项论证、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标准送审、标准报批、标准发布。

第十三条申请立项。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于每年1月向CERS标准执行办公室提出本专业年度CERS标准立项申请。项目申请包括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现有工作基础、需补充试验和研究的内容、主编人情况、进度计划、经费来源等。(立项申请表请见附件一)在立项过程中,发起单位(或个人)应提出CERS标准技术工作组

组成建议。其中起草单位不少于3家,主要起草人不少于5人、不宜多于25人。CERS标准技术工作组成员负责起草CERS标准具体内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技术工作组名单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备CERS标准执行办公室。

CERS标准编制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发起单位(或个人)自筹的经费、企事业单位的支持、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给予的补助费用、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计划募集的经费额度应能支撑标准编制的全过程。CERS标准编制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除外。

鼓励将成熟的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转化为CERS标准。对于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方可写入CERS标准。

第十四条立项论证。CERS标准执行办公室形式审查通过后,由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必要性论证,结果报CERS 标准工作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立项。正式立项后,向发起单位(或个人)发出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请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标准起草。依据任务书,由发起单位(或个人)、CERS 标准专业委员共同协商成立CERS标准技术工作组。CERS标准技术工作组调研收资后,确定标准编写大纲,起草标准文本和编写编制说明,进行内部讨论,标准编写形成初稿后,报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查,通过后形成征求意见稿。CERS标准文本的编写应参照GB/T 1.1的标准编写规则和CERS标准规范结构参考体例(标准编写体例请见附件三)。

(一)主编单位应对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各阶段文稿的质量、内容和进度负全面责任;

(二)工作组应确定1人作为标准联络人,负责与办公室及专委会日常联络,及时通报标准编制情况,处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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