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界的“分配正义”之争
三论分配正义_答段忠桥教授_姚大志
第53卷第4期2013年7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53No.4Jul.,2013□探索当代中国哲学的道路三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姚大志[摘要]针对段忠桥教授提出的批评做出回应,回答关于“外在的(客观的)分配正义观念”、“平等的分配”和“应得”等三个主要问题。
探讨关于平等观念作为分配正义的两种主要的平等观念,一种是狭义的“平等主义”,另外一种是“优先论”,由于前者具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点,所以“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
[关键词]政治哲学;分配正义;平等;优先性[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2JJD710011)[收稿日期]2013-04-08[作者简介]姚大志,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
(长春130012)我在《哲学研究》2011年第3期发表《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一文,表达了关于分配正义问题的一些观点,特别是提出了分配正义的原则。
段忠桥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发表了《关于分配正义的三个问题———与姚大志教授商榷》,就分配正义问题提出了一些与我不同的观点并对我的一些观点提出了批评。
针对该文,我又写了《再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以下简称《再论分配正义》),在分配正义、平等和应得三个问题上表达了我的观点,此文发表在《哲学研究》2012年第5期。
然后,段忠桥教授又写了《也谈分配正义、平等和应得———答姚大志教授》,就我的《再论分配正义》一文提出了批评。
应《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编辑部的邀请,我现在对这篇文章做出回应,以推动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深入研究。
尽管我自己更关注关于分配正义的一些实质问题而非琐碎的争议,鉴于段忠桥教授抱怨“他(指姚大志)在文中没有直接回应我的不同意见”①,我下面首先对他的批评做出回应,然后再讨论我们之间存在分歧的实质性分配正义问题。
荀子制礼义以分之的正义思想--基于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视角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35 卷 第 2 期双 月 刊 2019 年 3 月出版收稿日期:2018-12-28作者简介:刘仁贵(1976- ),男,湖南平江人,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哲学博士;辜俊君(1992- ),男,贵州三都人,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项目基金: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YBA313);吉首大学差异与和谐社会研究中心项目(17JDZB014)“正义”是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之一。
在伦理学中,正义通常是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平等。
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
大多数人认为公平即正义,这主要是一种从同一性来解释正义的维度;但不同社会或阶层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也有着不同的正义诉求,因此有学者认为,正义还应该有一种差异性的维度。
在中国,“正义”一词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荀子·儒效》)。
荀子是我国最早讨论正义的思想家之一,而且在荀子的正义思想中,并不是单一地从同一性的维度来看待正义,他还有着丰富的差异性正义思想。
近年来,国内外学界对荀子的正义思想关注度上升,但大多数学者关注的是荀子正义思想的辩证分析以及从社会学、人性论或中西比较等视角进行阐释。
虽对荀子“维齐非齐”思想所包含的同一性正义思想也有所关注,但很少有人从差异性的角度来分析荀子的正义思想。
一、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易小明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撰文认为,世界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人以及与人有关的分配正义也是如此。
同一性正义关注的是人们因荀子“制礼义以分之”的正义思想——基于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视角刘仁贵,辜俊君(吉首大学 哲学研究所,湖南 吉首 416000)摘 要:关于正义研究的诸理论基本可归约为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两种正义理论。
荀子提出“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主张在生存资源分配上取长补短,在政治权力资源分配上机会均等,在经济资源分配方面优先百姓,在社会保障方面关照弱势群体等,体现了其同一性正义思想;他还认为国家管理职位要打破世卿世禄制而按能配位、任人唯贤,并且对不同能力的人在权力分配、收入待遇、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也应有所差异,体现了其差异性正义思想。
一亩三分地历史典故
一亩三分地历史典故一亩三分地,是一个古老的中国谚语,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词语,更是一种思想的哲学意味。
这个典故源自于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讲述了一个关于土地分配的故事,也蕴含着人们对于公平、正义和努力的追求。
在古代的中国,土地是财富和权力的象征,它代表着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
然而,土地的分配却存在着很多不公平的现象,富人和权贵往往占有大片的土地,而普通农民却只能得到一小块三分地。
这种土地分配的不平等引发了人们的不满和抗议,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的不公和压迫。
一亩三分地的故事也让人们意识到,自己的命运和未来不完全取决于出身和社会地位,而更多的取决于自己的努力和奋斗。
即使只有一亩三分地,只要付出足够的努力,也可以获得丰收和成功。
这个故事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念,那就是人人平等,努力就会有回报。
在现代社会中,一亩三分地的精神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尽管土地的分配已经不再是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但人们仍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不公平和挑战。
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中,每个人都需要找到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寻求机会和发展,实现自己的价值和梦想。
一亩三分地的精神也提醒着我们,要抱有积极的态度和坚定的信念。
生活中充满了不确定性和困难,但我们不能放弃希望和努力。
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追求自己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取得成功。
除了这个具体的典故,一亩三分地还有更广泛的含义。
它代表了人们对自由、平等和公正的追求,也是对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期望。
在当代中国,一亩三分地的精神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价值观念,鼓励人们勇敢追求自己的梦想,同时也提醒着社会各界要关注和解决不平等问题,推动社会的公正和发展。
总而言之,一亩三分地历史典故是一个富有哲学意义的故事,它不仅仅是一个关于土地分配的故事,更是一个关于公平、正义和努力的追求。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这个典故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提醒着人们要坚持努力和追求,实现自己的价值和梦想。
同时,它也引发了人们对社会不公和压迫的思考,促进了社会的改革和进步。
中国哲学语境下的善与正当问题
中国哲学语境下的善与正当问题【内容提要】围绕善与正当的关系,西方后果论与道义论长期争论却又莫衷一是。
相比之下,中国古代哲学虽然很少从理论思辨的角度探讨这个问题,却结合现实生活提出了一些很有启发性的见解,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元伦理学的结论:正当既不像后果论所说的那样在于达成总量更大的善,也不像道义论所说的那样与善恶无关,而是首先在质的维度上防止不可接受的基本恶、确保不可或缺的基本善。
【关键词】善和恶/正当/中国哲学/后果论/道义论/元伦理学善与正当的关系是西方道德哲学长期关注的重要问题,20世纪以来更成为元伦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因此,近几十年国内学界在讨论这个问题时,也主要是诉诸西方哲学的概念架构,却不重视中国哲学方面的思想资源。
这应该说是一个严重的理论缺失。
本来,善和正当作为人类生活中两种基准性的价值,任何伦理传统都不可能回避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
所以,中国古代哲学尽管没有运用“正当”的术语、也缺失自觉的元伦理学维度,但仍然通过“是非之分”、“义利之辨”等从不同角度讨论了这一问题。
更重要的是,中国古代哲学虽然不太擅长理论思辨和概念分析,却又具有关注日常生活的优点长处,并且因此提出了一些很有启发性的见解,有助于我们解答这个目前在西方学界依然是众说纷纭的难题。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中国古代哲学尤其是先秦哲学的文本资源,在元伦理学层面对这个问题做一些考察,以期得出一个既不同于西方后果论(目的论)、也不同于西方道义论的结论。
一、善与正当的语义分析按照美国哲学家弗兰肯纳的界定,①与规范伦理学主要讨论“什么东西或行为是善或正当的”这类实践性的问题不同,元伦理学主要讨论一些语义性和逻辑性很强的问题:善和正当的概念本身是什么意思?人们是在哪种共通的意义上理解并运用这些概念的?从这个角度看,《墨子•经上》指出的“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孟子•尽心下》给出的“可欲之谓善”定义以及朱熹的解释“天下之理,其善者必可欲,其恶者必可恶”,②已经含有元伦理学的因素了:尽管不同的人对于各种事物的善恶评判在规范性层面上彼此不同,但有一点却明显是相通的:他们都会把自己认为有益处、因而值得意欲的东西视为善(好),把自己认为有害处、因而觉得讨厌的东西视为恶(坏)。
正义与平等的哲学辩证
正义与平等的哲学辩证正义与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观。
正义是一种对公平、公正的追求,而平等则是在分配资源与机会时对所有人平等对待的原则。
这两个价值观在理论和实践中经常被讨论和思考,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哲学上的辩证问题。
首先考虑正义的问题。
正义是一种道德伦理观念,试图解决社会中权力、资源的分配问题。
正义的标准有很多种,例如功利主义、社会契约论和道德相对主义等。
尽管存在不同的正义理论,但绝大多数理论都认为正义的核心是公平与公正。
公平是正义的基石,它强调在分配资源与权利时对每个人进行平等对待。
公平不仅仅是平均分配,而是要根据个人的需求与贡献进行合理的分配。
然而,公平并不意味着完全的平等,因为不同的人在需求和贡献上有差异。
因此,在分配资源时,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与需求,追求合理而公正的分配。
另一方面,平等是指在社会中所有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教育、就业、医疗和社会参与的机会。
平等追求的是公正的机会而非结果的平等。
平等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代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平等是追求幸福和公正社会的重要基础。
然而,平等和正义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一致。
在某些情况下,追求正义可能导致不平等,而追求平等可能会忽视个体的差异和特殊需求。
例如,对于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比如残疾人或老年人,特殊的照顾和资源分配可能是必要的,而这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平等。
在这种情况下,追求正义需要权衡情况,不能一刀切地追求绝对的平等。
在现实世界中,正义与平等的平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社会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正义和平等的定义和追求目标也不同。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财富的不平等往往引起了对正义与平等的批评。
一些人认为财富的不平等是不公正的,而另一些人认为财富的分配应该取决于市场的自由选择。
然而,正义与平等也不仅限于经济领域。
在社会、政治和法律等方面,对于正义与平等的追求同样重要。
在社会中,对于弱势群体和社会边缘化人群的关怀与照顾也是正义与平等的重要体现。
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辨析(一)
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辨析(一)内容摘要:“中国哲学的合法性”是当前中国哲学界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在围绕着这一问题的众多争论中,许多学者往往忽视“中国哲学史的合法性”与“中国哲学的合法性”之间的区别。
作为当前争论的核心,“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具有产生的时代背景、认识论根源以及历史根源。
其中,当代中国哲学未能承担起为化解时代问题提供意义诠释基础的责任是造成“中国哲学合法性”危机的根本原因。
因此,要化解这一危机,应该在中国传统学术资源的基础上,在以形而上学为核心的作为共相的“哲学”学科规范下,通过化解中国乃至全人类所共同面临的时代问题来创制新的哲学学说,在建构“中国哲学的主体性”的过程中,最终实现对“中国哲学合法性”危机的超越。
关键词:中国哲学;合法性;主体性;形而上学;创新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哲学研究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尤其是在郭店楚简研究、经典诠释学以及儒学的普世价值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
但是,与此相伴的是,中国哲学在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上愈来愈多地面临着世界范围内的冲击和挑战。
这些冲击和挑战在西方哲学的背景下逐步浓缩并进而凸显为“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即“中国哲学”作为当代学科体系中“哲学”的一个分支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
众所周知,“合法性”是一门学科进入当代学科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中国哲学”作为一门学问不具备“合法性”,那么,它将被拒绝在当代学科体系的范围之外。
可见,“合法性”问题是事关“中国哲学”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出于自我辩护和重新定位的需要,中国哲学界的专家学者们围绕“中国哲学的合法性”以及新世纪中国哲学的走向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在此,笔者也谈一谈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期为中国哲学的定位和研究走向再提供一个视角。
一众所周知,“中国哲学史”学科的建立是通过引进西方的“哲学”观念及其学术范式完成的,其标志是由传统经学模式向现代哲学模式的转换。
在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在国人大规模移植西方文化的早期阶段,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和严复等一批学人以中学来附会西学,以期达到对于新鲜的异域文化的理解,进而促进国内政治、社会和学术思想的变革。
中国哲学中的社会正义与公平观
中国哲学中的社会正义与公平观中国哲学源远流长,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和思想体系。
在中国哲学中,社会正义与公平观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古代儒家思想、道家思想以及现代中国哲学角度探讨中国哲学中的社会正义与公平观。
一、古代儒家思想中的社会正义与公平观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核心之一。
在儒家思想中,社会正义与公平观贯穿于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
儒家强调以仁爱和道德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强调个人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首先,儒家思想中的社会正义强调凡事应均衡公正。
孔子提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格言,将人们对待他人的行为规范化为一个基本原则。
这种原则要求人们始终以公平的态度看待他人,并尽量保持平衡和公正。
其次,儒家思想中的公平观注重照顾弱势群体。
孟子提出了“养正勿幼,宽过勿困,力行勿怠”的观点,强调了社会公正需要对贫穷和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这种公平观体现了儒家对社会弱者的责任感和关怀。
二、道家思想中的社会正义与公平观道家思想与儒家思想并存于古代中国哲学中,体现了中国传统哲学的多元性。
道家思想认为,社会正义与公平观需要在自由与自然之间寻求平衡。
首先,道家思想中的社会正义强调个体与自然的和谐。
道家强调人与自然的联系,认为人应当顺应自然的规律,追求自然的平衡与和谐。
在社会中,这种和谐表现为对每个个体的公正对待,不被外在的规则和利益扭曲。
其次,道家思想中的公平观注重以非干预的方式维护社会公正。
道家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最好的治理方式是让事物自然发展。
这种观念对应着道家的公平观,即让每个个体按照自己的本性和天赋实现,不被社会 institution 所束缚。
三、现代中国哲学中的社会正义与公平观中国现代哲学在传承古代思想的同时,也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当代中国哲学家对社会正义与公平观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思考。
在现代中国哲学中,社会正义与公平观已经与法治和人权等现代观念相结合。
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使得对社会正义与公平的追求变得更加复杂。
中国古代哲学的三个基本命题
中国古代哲学的三个基本命题中国古代政治哲学有三个主题,即“天民合一”、“天德合一”和“天礼合一”1.注重“德”在政治领导上的作用在中国,从西周至春秋时代,并没有出现以“正义”为中心的讨论,而是提出了一些特有的论述,如天和民、天和礼、天和德的关系等。
这些虽然还未形成为政治哲学的体系,但无疑已经是具有政治哲学意义的论述和命题;这些论述和命题构成了儒家古典政治哲学的背景和前提,和古希腊前期政治哲学形成了对照,对后世中国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天民合一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在古代政治哲学中,围绕统治与服从的问题,为了保持统治,始终注重君民关系。
如果说君臣关系的问题属于怎样统治,那么君民的关系问题就不仅是怎样统治的问题,而是关涉政治的终极合法性问题。
所谓“天民合一”的观点,认为任何君主或王朝的统治合法性来自天命,而天命以民意为其实质内涵3.天德合一“天德合一”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的又一重要主题。
“天德合一”的思想以“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为代表,指天以德为其意志,天对人世的眷顾和影响完全以“德”为转移。
孔子后来说“为政以德”,把西周以来中国古代政治传统以更为明确的形式表达了出来,即道德和德性成为政治的基点。
在前孔子时代,这种把道德置于政治中心的立场是借助“天”的权威加以实现的,而天的权威又是被“德”所规定了的。
4.天礼合一“天礼合一”的思想,体现为“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按照这种看法,人世社会的秩序与原则“礼”来自更广大的自然(天地),合乎自然界的本性和秩序,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人所制定的“礼”是模仿、依照天地及五行六气的结构属性而形成的。
这一事实显然意味着,人的社会世界是广大自然世界的一部分,是受天地阴阳五行六气的普遍法则所支配或制约的,人应当自觉仿照自然世界的本性和节律制定制度和原则来生活。
天地四时五行所代表的自然的法则是更高的、更普遍的,支配一切的,这种古希腊后期称为自然法的普遍法则,在中国古代称为“天地之经”,亦称“天道”,人世间的政治规范、伦理原则和行为必须与之相一致,符合天之经、地之义。
中国哲学中的人权观与社会公正
中国哲学中的人权观与社会公正中国哲学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权观和社会公正理念。
这些理念与西方传统的人权理论有所不同,受到中国传统文化和价值体系的深刻影响。
本文将探讨中国哲学中的人权观与社会公正,并从思想家的角度来审视这些观念的形成与发展。
一、儒家哲学对人权观的贡献儒家哲学是中国哲学中最具影响力的学派之一,对人权观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儒家观念中,人的尊严和价值是核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和谐共处。
儒家以“仁”作为核心价值观,提倡“以人为本”的思想,认为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
这种人权观强调的是社会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责任,强调个体的自律和奉献精神,而非西方人权观中的个体主义和自由意志。
二、墨家对社会公正的关注墨家是古代中国哲学中的重要学派之一,其关注点更加注重社会公正和民主平等。
墨家强调爱与和平,并主张消除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现象。
墨家提倡“兼爱”和“非攻”,认为人人应该受到平等对待,追求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墨家的这种社会公正观也为后来中国哲学中的社会公正理念奠定了基础。
三、道家的自然观与社会公正道家哲学强调“道”和“无为而治”,强调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在中国哲学中,道家对社会公正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其对政治权力和社会秩序的思考上。
道家深信自然的力量和原则能够引导人们实现社会公正。
道家的这种观念与西方的人权观有所不同,更注重的是社会的整体和谐与发展。
四、法家追求的治理与公正法家哲学强调依法治国和重视政治制度。
法家认为,只有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度的建设,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与秩序。
法家的理论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社会正义和公正的追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中国哲学中的社会公正发展与现代中国中国哲学中的人权观和社会公正理念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对现代中国的道路选择和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中国哲学的价值观仍然在不断发展和融入到中国的国家意识和社会发展中。
1.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我国收人分配政策的启示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我国收人分配政策的启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曾经影响了一个时代,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对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也有巨大的启示意义。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是毋庸质疑的。
但是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收入差距的扩大导致的贫富分化抑或是两极分化必然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尤其是在十七大之后社会公平一跃而成为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罗尔斯的公平、正义与优先1生原则,它对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使用或许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罗尔斯(1921-2002卜一美国20世纪70年代后期新自由主义最著名的哲学家。
1971年他出版的《正义论》轰动了西方世界,《正义论》主要阐述了正义与公平分配理论。
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和基础。
为了克制人们因自私的本性而引起的利益冲突,需要社会正义的原则。
他提出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它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使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罗尔斯认为,理想的正义社会应拥有最大的平等的自由,每个成员都应享受平等的自由。
这一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
依据自由的优先性原则,自由是至高无上的。
只有在充分满足了第一个原则的条件下才能考虑第二个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一即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
指在社会和经济利益不能平等分配的情况下,这种不平等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
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是指权利地位和领导性职务必须是所有人都有机会进入的。
一种机会的不平等之所以能够存在,是由于它必须可以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
政治哲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政治哲学论文题目一、最新政治哲学论文选题参考1、走向交往理性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理论(上)2、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前提性思考和理论资源分析3、政治哲学的兴起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建构4、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传统5、宽容:一种政治哲学的解读6、合法性证明与后现代政治哲学7、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8、从政治哲学的双重维度透视马克思的政治哲学9、社会层级结构与以人为本——一种政治哲学的分析10、政治哲学的当代复兴及其意义11、论"道德的政治"——儒家政治哲学的特质12、从"理想国"到"法治国"——现实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何以可能13、技术、空间和权力——米歇尔·福柯的技术政治哲学14、道德的共同体:教育的政治哲学观15、当前我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几个问题16、中国早期政治哲学的三个主题17、作为规范理论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18、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的后期政治哲学19、未写出的政治哲学——阿伦特对康德判断力概念的政治阐释20、政治存在、政治价值和政治话语——试论作为公共哲学的政治哲学二、政治哲学论文题目大全1、政治哲学的时代使命2、政治主体思维的缺失与重构--关于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一个思路3、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4、政治哲学的问题架构与思想资源5、马克思超越政治正义的政治哲学6、政治哲学研究——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7、生态政治哲学何以可能?——论西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政治哲学8、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应当是一种现代政治哲学9、试论西方古典共和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理念10、创新社会管理的政治哲学基础11、政治哲学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中心12、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13、批判与重构: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约翰·密尔功利主义政治哲学探微14、儒家政治哲学的内在理路及其限制15、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与公共政策16、普遍主义还是历史主义?——马克思主义与西方传统政治哲学在方法论上的区别17、超越应当的逻辑——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历史主义方法18、罗尔斯政治哲学19、妥协:一种政治哲学的解读20、唯物史观与政治哲学三、热门政治哲学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教育公正: 政治哲学的视角2、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若干新问题和新动向(下)3、马克思政治哲学理论的内在张力4、政治的审美化与自由的绝境——康德与阿伦特未成文的政治哲学5、卢森堡政治哲学理论述要6、“因循”与建安至景初之际曹魏政治哲学7、施特劳斯与古典政治哲学8、“沉思生活”与“积极生活”——阿伦特对传统政治哲学的批判9、体系化哲学的突破与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转变——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再解读10、政治哲学导论11、荀子的政治哲学12、政治哲学的视野13、什么是政治哲学14、关注我们这个时代的哲学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建构(笔谈)——政治哲学的时代使命15、教育自由及其原则:政治哲学的视角16、游戏政治观--后现代政治哲学分析17、政治哲学视野中的正义18、价值多元论与普遍主义的困境--伯林的自由思想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挑战19、阿伦特公共领域理论范式的学术建构及其政治哲学意义20、正义王国的理想——柏拉图政治哲学评析四、关于政治哲学毕业论文题目1、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 :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评析2、政治中的理性主义--欧克肖特的政治哲学观3、走向交往理性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理论(下)——哈贝马斯的法治思想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4、走向交往理性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理论(上)——哈贝马斯的法治思想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5、从理想性到现实性——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建构之路6、司法审查的迷雾——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政治哲学意涵7、关于政治哲学几个基本问题研究论纲8、制度批判、技术批判、消费批判与生态政治哲学——论西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论题9、论微观政治哲学的研究范式10、公共领域的兴衰──汉娜·阿伦特政治哲学述评11、社会层级结构理论——面向“中国问题”的政治哲学12、政治价值、意识形态和政治信仰--关于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基本问题的断想13、福斯特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评析——生态唯物主义哲学的重建与生态政治哲学14、马克思的政治哲学遗产15、政治哲学研究:历史、现在与未来16、政治哲学导论17、政治哲学导论18、罗尔斯的政治哲学遗产(上)19、再论儒家的政治哲学及其正义论20、罗尔斯的契约主义与政治哲学的证明五、比较好写的政治哲学论文题目1、儒家政治哲学的多重面向——以孟子为中心的思考2、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若干理论3、当前高校班级管理的哲学思考——罗尔斯政治哲学思想的几点启示4、合法性: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焦点5、政治哲学与行政哲学的比较分析--从另一种角度探讨行政哲学6、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社会现实——从黑格尔谈起7、董仲舒政治哲学的核心——大一统论8、从卢梭到马克思:政治哲学比较研究9、分配正义的批判与超越:对《哥达纲领批判》的政治哲学解读10、"第三条道路"政治哲学的一个标本——关于"社会投资国家"11、柏拉图的国家主义正义论——《理想国》的政治哲学解读12、科举官僚制的技术、制度与政治哲学涵义──兼论科举制与现代文官制度的根本差异13、本位与理性精神:中西政治哲学之价值取向14、洛克政治哲学的神学维度15、回到前哲学的政治——评阿伦特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解读16、《吕氏春秋》的政治哲学17、对政治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的超越--解读墨菲的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思想18、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价值诉求及其当代意义19、话语 :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关键词20、孟子的民本主义政治哲学。
《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及其背后的国家命运》第一章 “中国哲教程
《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及其背后的国家命运》第一章解析“中国哲一引论中哲学合法性问题,完全是一个学术伪问题,它在学术内部无法解决。
而且作为一个问题,其隐匿的问题境域不是学术,而是中民族的命运。
无论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在学术意义上是真问题还是伪问题,它都是一个重大问题。
它直接崭露中国哲学的存在根据。
中国哲学是中国被迫遭遇西方碰撞出的一系列后果之一,其存在根据问题,是中国哲学作为中西碰撞文化派生物特有的根据问题。
我坚持该问题有极大的讨论必要,如果不讨论,连它成为学术伪问题的可能性也被遮蔽了。
而有关问题的讨论的最大昏暗之处在于:基本上都把合法性问题当作了一个现代意义的学术问题,有意无意、或隐或显地遗忘了学术背后的国家命运也即近代以来中国的历史遭遇这个真问题,并对国家命运的变迁导致学术的变迁和国家命运在学术中的曲折呈现缺乏足够重视。
关于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有三种发问方式:中国哲学是否合法?中国哲学是否正当?中国有无哲学?三种发问都在发问之前就预设了有一种客观标准存在。
“中国哲学是否合法?”这种发问预设了标准的哲学的客观存在。
这种发问的逻辑和“你的行为是否合法?”这种发问一样,一定预设了法的客观存在。
“中国哲学是否正当?”这种发问预设了正当性的客观存在,正当性就是标准,也就是标准的哲学或者哲学的标准。
这种发问的逻辑也和“你的行为是否正当?”这种发问一样。
同样,“中国有无哲学?”这种发问也预设了标准的哲学的客观存在。
这种发问的逻辑和“日本有无大熊猫?”这种发问一样。
“日本有无大熊猫?”这种发问,一定在发问之前预设了大熊猫的标准,这个标准表现在大熊猫有确定的属性,确定的属性通过定义而获得。
然后,根据已经确定的属性在日本寻找某种动物,若有某种动物符合大熊猫的属性,则日本有大熊猫;若没有一种动物符合大熊猫的属性,则日本没有大熊猫。
是故,三种发问方式都一定回到一个前提性问题:哲学是什么?或者说:哲学的标准是什么?由于三种发问方式都在发问之前预设了有一种标准的哲学客观存在,并且都一定会通过“哲学是什么?”这种发问方式来明确这个标准,然后才可能从这个问题出发进一步讨论中国有无哲学,所以,三种发问的蕴涵的逻辑起点和推理思路是一致的,三个发问实即一种发问,解决其中任一问题就是解决三个问题。
社会哲学中的公平与正义的哲学思辨
社会哲学中的公平与正义的哲学思辨公正和正义是社会哲学中重要的概念,许多哲学家、学者和政治理论家都试图解释和定义这些概念。
然而,由于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和政治背景,对于公平和正义的理解也存在差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哲学的角度来思考公平和正义,并尝试探讨它们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和实践。
首先,公平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对待和分配资源的原则。
按照公平的原则,每个人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权利来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利益。
这种平等的机会和权利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基础,它促使社会实现公平的分配制度和机制。
然而,如何定义和实践这种公正的分配制度却是一个长期的争议。
一些哲学家主张使用功利主义的原则来实现公正。
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社会应该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和最小化痛苦。
在这种观点下,公正的分配应该基于个人的贡献和社会的最大利益。
然而,这种方法也引发了一些问题。
例如,如何衡量和权衡不同个人的贡献和利益,以及是否应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实现整体利益。
另外一种流派的哲学家则强调权利的平等和自由。
按照这种观点,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来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利益,而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剥夺。
这种权利的平等和自由构成了另一种公正的基础。
然而,这种自由和权利也存在一些限制和冲突。
例如,个体的自由和权利是否应该被限制以保障整体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除了功利主义和权利平等观点,一些哲学家也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来解释公正和正义。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社会和政府,以实现公正和正义。
这种观点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惠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然而,社会契约的具体内容和建立方式也存在争议。
正义的定义和实践对于一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
一个公正和正义的社会能够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幸福和利益。
然而,在实践中,公正和正义并不是容易实现的目标。
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和政治背景都会对公正和正义的定义和实践产生影响。
因此,为了实现公正和正义,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和探讨这些概念的含义和原则。
分配正义的规范与限制
“ 如果 说正 义设定 了限制 ,而善则 表 明 了意 义 所在 ,那 么 ,正义 也不 能 过 于狭 隘地 设 定 这种
限制 。 ” 也就是 说 ,如果说 我们 认 同正义 是我们 追求 的一种 生 活方式 ,把 这样 一 种 “ 应 当 ” 的追 求看 作一 种理 想 的生 活 方 式追 求 ,那 么 , “ 我 们 又如 何 具 体规 定 这 些 有价 值 的生 活 方式 ? 或 者 说 ,如何 确定 多大 的空 间 才是 足 够 的呢 ? ” 这 就 是本 文 所 认 为 的 正 义 的 限度 ,因 为 即使 是 “ 应
正义。在罗尔斯那里 ,“ 正义的概念依赖于具有平等主权 的个体的 自由思想 。 ” ⑨“ 正义并不是与
要性 的依 据 。 ” 也就 是说 “ 罗尔 斯把 生产 资料 当作 某种 正义 理论进 行分 配 的社会 资料 。 ”“ 罗尔 斯 论证 说 ,他 的 ‘ 持 有 财产 的 民主 ’理 想要 求某 种更 趋 于平等 的财 产所 有权 。 ” 当然 ,罗尔斯 的正 义论 仅仅 具 有理论 的借 鉴 意义 ,不具 有 现实 意义 ,因为罗 尔斯 的正义 思想 的前 提是 英美 资本 主义 国家制度 ,而作 为借鉴 这样 的正 义 思想 就 必 须 经历 一 个 “ 入 乡 随俗 ” 问题 的讨 论 ,也 就是 “ 正 义理 论正 在进 行着 一种 范式 转换 ” 。 另 外关 于 罗尔斯 的 《 正义 论》 翻译 我也 提 出一 点想 法 :罗 尔
从2 0 世纪七十年代 以来 ,政治哲学这种古老的思维方法又再度引起世人的关注。而且伴 随
着 中国 的改 革 开放深入 发展 ,政 治哲 学也 已经成 为 中国哲 学研究 领域 的热 门话题 ,其 中马克 思 主 义政 治哲 学受 到 了越 来越 多 的研 究者 的关 注 ,尤 其是 马克 思 的劳动分 配正义 思想 变成 了社会 发展 的平 等诉 求 ,例如 :“ 马 克思是 如何 看待正 义 ? ” 、“ 马克思 和正 义的关 系怎样 ? ”这 里需 要说 明 的
人大考博辅导班:2019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哲学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
人大考博辅导班:2019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哲学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根据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最新公布的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可知,在2018-2019年政治哲学专业考研学校排名中,排名第一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排名第二的是北京大学,排名第三的是复旦大学。
作为中国人民大学实施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的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的政治哲学一级学科在历次全国学科评估中均名列第一。
下面是启道考博整理的关于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哲学考博相关内容。
一、专业介绍政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是研究政治关系的本质及其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又是政治理论的方法、原则、体系的科学。
它主要关注政治价值和政治的本质,是关于一般政治问题的理论,也是其他政治理论的哲学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的政治哲学专业考试科目0101Z2-政治哲学考试科目:①②③申请审核制跨一级学科考生复试笔试加试科目:④哲学理论基础⑤哲学专业基础同等学力考生复试笔试加试科目:④哲学理论基础⑤哲学专业基础⑥政治理论此专业实行申请考核制。
二、考试内容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为资格审查加综合考核形式,由笔试+专业面试构成。
其中,综合考核内容为:(1)笔试(闭卷):专业课(100分)和外语(50分)时间:4月21日上午8:10—11:30(请在8:00前入场)地点:1304教室(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中国哲学专业、科学技术哲学专业、伦理学专业、宗教学专业)1504教室(外国哲学专业、美学专业、管理哲学专业、政治哲学专业、逻辑学专业)(2)笔试加试:时间:4月21日下午13:30:--18:30地点:人文楼600教室硕士学位跨一级学科报考和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两门业务课;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政治。
对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加强科研能力及科研成果的考核。
同等学力考生要求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具有国家六级外语水平考试证书或取得相应成绩(参加六级考试达到426分以上)。
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
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相关推荐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世界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人及其分配正义也是如此。
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分配正义原则,大都可以归约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这两大基本原则。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世界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人及其分配正义也是如此。
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分配正义原则,大都可以归约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这两大基本原则。
差异性与同一性是相互依存、交互竞长、相互规约地存在和发展的,相应地,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依存、交互竞秀、互相制约的张力关系。
正是两种正义原则之间的张力,成为推动人类文明不断发展进步的“内在”动力。
一、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提出所谓差异性原则或差异性分配正义原则,关注的是不同的人因某些被认可的差异而得到不同的对待;所谓同一性原则或同一性分配正义原则,则关注人们因某些被认可的同一而得到相同的对待。
尽管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差异很大,前者据于人及其活动的差异性,后者据于人及其活动的同一性,但是作为分配正义的两大基本原则,二者又是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
所以,当我们进行某种差等对待时,其实内含着对某些同一的认同,而当我们进行某种同等对待时,又不得不关注甚至尊重某些差异的实存。
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划分,是基于人是差异性与同一性之现实的自觉的统一体。
差异性与同一性的并存是世界与人的存在状态,对这种存在状态的认识与觉解,必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包括分配关系)的调节。
反过来,作为合理调节人际利益分配关系的分配正义,必然要深入反映人的这种现实存在状态,即分配合理性的生成与实现既要体现差异性(原则),又要体现同一性(原则)。
历史地看,人们对分配正义的认识大都涉及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只是尚未清晰地认识到:这两个原则是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二者相互依存、相互限制,对各种社会分配现象发挥着内在的不同支配作用。
作为分配正义的优绩主义
·政治伦理·作为分配正义的优绩主义朱慧玲[摘要]主张按照优绩来分配社会基本善物的优绩主义,并不只是一种激励性口号;优绩主义的倡导者糅合了当代政治哲学中的诸多核心要素,试图使之成为一种更加充分的分配正义理论。
然而,这种糅合与调和带来的是更多的冲突与自相矛盾。
这使得优绩主义不仅仅在现实中被称为陷阱或神话,在理论上也面临重重困难。
[关键词]优绩主义;应得;分配正义[作者简介]朱慧玲,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北京市委组织部“高创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按照优绩主义(Meritocracy)①的基本理念,社会中的物质财富和政治权力,要依据个体的才能、努力或成就,而非按照出身、家庭财富或社会阶层来加以分配。
也就是说,个人在社会中获得地位上升和经济报酬的机会与数量,与自己的努力和才能直接相关。
这与我们社会中流行的“只要你努力,就能成功”“天道酬勤”等鼓舞人心的话语相契合。
然而,近几年来,诸多政治哲学家从当代社会和政治现实或现象出发,反思优绩主义作为一种理念对社会心态和政治生活所产生的负面影响②,但大多没有深入到优绩主义的理论内部进行分析和批评,也并没有明确说明优绩主义理论到底是什么,甚至在使用“优绩”(merit)一词时都没有加以明确界定,在英才、功绩、品格、能力等多重含义上使用该词,容易造成误解。
因此,在很多人看来,优绩主义只是政治家们的激励口号,是家长和社会使用的鼓舞话语,并不是一种分配正义理论;即便是被批评和质疑,也只是一种公共话语中的反思。
那么,优绩主义究竟只是一种在社会中流行的理念或观念,还是一种分配原则与理论?如果它只是一种流行观念,是否值得我们从理论上加以剖析和批评?如果它是一种分配正义理论,那它与其他分配正义理论,尤其是与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运气平等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等理论及分配原则有着怎样的区别与关联?它在当代各种政治哲学理论构成的坐标当中,处于何种位置?这些是我们在讨论和反思优绩主义时必须首先厘清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哲学界的“分配正义”之争作者:吉林大学教授王立当前,政治哲学开始成为世界哲学的显学。
在这股强大思潮的驱动下,政治哲学中的核心概念“正义”的使用、关注和聚焦从没有像今天这么频繁、炽热。
中国哲学界的政治哲学研究也是如火如荼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由早先的著作译介和阐释性研究转向独立性思考和创造性探索,由纯粹的理论研究开始转向社会现实,并尝试建构适应中国社会的正义原则。
这些进步和变化在学界发生的关于“分配正义”的学术争论中体现得分外鲜明。
关于“分配正义”的学术争论,吉林大学姚大志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段忠桥教授是直接的发起者和有力的推动者。
一些从事政治哲学研究的学者也积极参与其中。
这场争论从2011年开始持续到现在,引起学界的强烈关注,并在学界形成了广泛的影响。
这场争论的亮点是少见的真诚的学术批判。
正因为是真诚的学术批判,所以,理论才能在这场争论和批判中向前推进,参与者的学术立场和观点才得以清晰完全地呈现。
南京大学张亮教授把“分配正义之争”视为“2014年哲学界的争鸣大事件”之一。
总体来说,分配正义理论之争可以从三个维度来透视分析:一是姚教授和段教授之间的全方位的理论争锋;二是相关参与者对姚教授建构的正义原则之论证逻辑进行批判;三是部分学者尝试提供新的正义原则以挑战姚教授的正义原则。
全方位的理论争锋基于对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贫富差距增大和改革开放成果没有惠及全体成员的现状理解,姚教授开宗明义,“在分配正义问题上,人们抱有两个基本目的:一个是希望得到平等的对待,另一个是希望自己的福利能够得到不断改善。
”就社会现实而言,社会存在不平等,福利改善最少的人是弱势群体。
分配正义的实质是社会通过正义的制度和政策来分配收入、机会和各种资源,以帮助那些迫切需要社会正义来帮助的人。
通过分配正义所依赖的道德理由以及正义原则达成共识所必备的理论条件之“可欲性”和“可行性”分析,姚教授得出当前分配正义的根本原则应该是:社会安排应该把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其成员的福利。
姚教授和段教授之间的分配正义之争可以归结为三个大问题:分配正义的阈限、正义的标准和正义原则问题。
分配正义的阈限直指姚教授的基本立场:分配正义关注人们的平等对待和福利改善。
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它应该“只涉及如何在人们中间分配财富、机会和资源,而不涉及人们在福利上不断得到改善”。
对于段教授来说,福利不断改善属于社会生产领域的事情,也可以说是社会事实问题;分配正义则是社会利益划分方式问题,属于规范价值问题。
表征社会生产的福利改善只能作为分配正义的事实背景而不能作为正义原则,二者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和内容。
因而,在正义原则的理解上,姚教授理论的逻辑起点就存在问题。
正义标准之争实质是“何谓正义”之争。
不同的正义标准会导向不同的正义观和建构出不同的正义原则。
一方面,段教授认为这里面会出现理论循环的问题。
人们的正义观来自于社会现实的基本判断,但是人们又依据正义观来检视社会现实,在此基础上提出正义原则来修正和改造社会现实。
这会造成正义观及其正义原则自身的合法性问题。
另一方面,段教授认为姚教授在对正义标准的理解中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姚教授的推理思路是:社会最好能做到平等分配,平等分配符合正义的要求,但完全的平等分配社会根本做不到,因而人们应该考虑,在社会已经存在不平等且无法很快改变的情况下,哪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会为所有人认可而被视为正义的。
段教授认为这里面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平等分配是正义的;不平等分配是不正义的。
正义原则的争论贯穿于两位教授争论的始终。
姚教授的理论立场是平等主义,但里面存在对其他正义原则如应得以及优先主义解释不清晰的情况。
姚教授在对平等主义的“拉平式”反驳中使用了应得原则和效率原则。
而且,分配正义的考虑不是为了平等而平等,而是为了使弱势群体收益更大改善。
应得、效率和分配正义的目的决定了任何公平正义的分配都不应该违反应得。
但是,姚教授本人并没有对应得做出更多正面的阐述,相反,他却认为应得不能作为分配正义原则。
段教授认为姚教授没有清晰区别平等和应得;而且,姚教授的“强”平等主义立场后来出现了松动,转而承认优先主义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为合理的“弱”平等观。
段教授则进一步指出,“优先论不是一种平等观念,而只是一种优先关注弱势群体的分配策略;平等主义是一种正义的分配原则,一种为平等主义者所认可的正义原则——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在优先论和平等主义之间不存在哪一个更合理的问题。
”理论批判:分配正义何以生成两位教授的争论直接推动了学术批判的进程。
特别是段教授在不同的学术会议和讨论场所呼吁就分配正义之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展开更加深入的学术讨论和批判。
一部分学者从政治哲学的规范性角度对姚教授的理论论证展开批判。
在他们看来,姚教授的理论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应该对其现实情怀致敬并对其正义观抱有同情性理解。
但是,在其理论中存在诸多论证上的缺陷。
其中,华东师范大学葛四友教授的“正义的原则还是策略”和中国人民大学秦子忠博士的“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何以生成”两种批判视角最具代表性。
葛教授的批判集中于两点:一是把平等对待与结果平等等同起来;二是未区分正义的原则和策略。
平等对待与结果平等的等同在于姚教授的论证存在逻辑推理的不一致。
平等主义要求平等对待这没有问题,但能否就能推论出“人们应该拥有大体上相同的财富(其中包括收入)”这种结果平等就存在问题。
平等对待或平等待人,或者把人作为平等者来对待,无疑在道德上是极具吸引力的,但是结果平等显然不是这样的。
因此,葛教授认为“从平等待人到结果平等的直接推理显然就存在逻辑上的跳跃,会把平等待人的直觉吸引力不知不觉地转移给结果平等”。
而结果平等仅仅是我们评判社会是否平等的一种维度而不是唯一的维度。
正义原则和策略两者之间的模糊体现在“弱势群体”的经验判断上。
原则和策略的区分有助于回应正义观来源和社会现实的理论循环问题。
从策略出发,人们不必一定要有清楚的观念,而是从直觉中社会不正义的地方入手,解决当下紧迫的不正义问题。
弱势群体的界定也是从策略角度进行的。
弱势群体对其福利持有最少的合理期望。
这些福利包括资源、机会和收入。
之所以把这些福利作为界定弱势群体的条件,是因为姚教授对弱势群体的经验判断:他们的收入最低,工作最不稳定,拥有最少的社会保障,生活非常贫困,对福利拥有最低的期望。
这就决定了分配正义主要考虑的是具体的策略而不是原则。
问题是,在分配正义的思考中,人们是否能明确地将原则和策略区分开?正义原则的建构必然要考虑策略和原则两方面的问题。
秦子忠博士对于姚教授关于不平等的理论诊断提出质疑。
在他看来,姚教授关于福利不断改善的论述是反对这一不平等的结果而不是在分析社会不平等的原因。
并且,姚教授对不平等原因的分析与中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呈现出理论和现实的不对应。
在一般性理论中,不平等的原因主要包括人的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的偶然性因素两大方面;但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不平等的原因却主要在于私有制和公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对于私有制,“私营老板的资本收入与打工者的劳动力收入逐年扩大;私营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私企资产集中化”。
对于公有制,国企高管的薪酬与工人的工资逐年扩大;国企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国企资产集团化。
笔者认为,这种分析是很符合当前的社会现实。
通过对不平等原因的考察分析,笔者进一步质疑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如何在现实的社会制度中生成的问题。
姚教授是在接受不平等无法完全改变的基础上提出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为什么也是正义的分配正义原则。
姚教授的着力点在于对弱势群体的道德辩护。
但笔者认为,姚教授的理由在于道德偏爱。
就正义而言,道德理由的辩护固然重要,但道德理由应该是针对社会整体成员。
每个人或每个阶级都希望分享社会资源,弱势群体并没有比强势群体或者中间群体拥有更为优越的条件来获得正义资源。
仅从道德上来辩护,理由并不充分,因为每个群体都能寻求到支持自身主张的道德理由。
因此,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正义要求,并不单纯只为弱势群体辩护,同样地,它也应该为强势群体辩护。
正义原则的不同主张相对于理论论证的批评,另一部分学者则从正义原则出发陈述不同主张。
有学者主张当前的分配正义思考应该首先建构和实践应得原则。
一方面,平等主义话语左右了人们的思维,以至于人们在考察社会现实时忽略了自身的特殊性。
中国不平等状况的生成有其自身的历史原因。
一个是分配体制的原因: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首要目标;另一个是分配政策的原因: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的比例失衡。
这两个原因决定了当前的不平等早已超越了平等主义所做的一般性分析,因而,要解决社会整体的不平等,需要首先解决劳动收入增加的问题。
劳动收入是典型的个人应得。
另一方面,不论在理论的优先性上还是在实践的优先性上,应得都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分配正义原则。
理由的优先性在于平等主义的立论需要应得为其提供道德理由。
这从姚教授的论证中可以得到印证。
例如,平等主义的分配不能违反应得原则;某些偶然性因素在分配正义的初始考量中是“不应得的”;等等。
姚教授本人却认为应得不是正义原则。
笔者认为,应得不能以维特根斯坦的“登楼撤梯”式来对待,作为正义原则,它已在社会中发生作用。
实践的优先性在于应得能最大程度矫正当前的不平等。
人们的一个基本判断是社会财富的产生和增加根源于劳动创造。
对个人劳动的否认或者劳动的被剥夺显然是不正义的。
我们的社会结构恰恰是依赖劳动收入的阶层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劳动收入的增加对于社会不平等的矫正也最明显。
而且,应得作为市场经济的初始分配原则,也要优先于作为再分配原则的平等。
所以,当前的分配正义解决之道不是优先建构和实践平等原则,而是应得原则。
充足主义正义观是对姚教授正义原则的又一个挑战。
基于道德理由的考虑,吉林大学晋运锋博士认为体现弱势群体重要性的分配正义不是基于平等而是基于优先性。
弱势群体为什么应该在分配正义中得到重点考虑和关注,不是因为同其他群体相“比较”来说的,而是因为他本身就需要更多的充足的福利资源来改善自身非常不利的境况。
立足于充足主义,对弱势群体的辩护理由就不在于平等,也不在于一致同意的解释,更不在于个人分离性的道德理由,而在于处境最差者的利益考虑。
质言之,人们生活得越差,使这些人受益就更为重要。
当然,充足主义的实践同样能带来平等主义的后果,但其理由绝不是平等主义的。
在对弱势群体的辩护上,充足主义同优先主义在基本观点上非常相近,对平等主义的批评也较有力量。
这也是姚教授从“强”的平等主义立场向“弱”的平等主义立场退却的重要原因。
充足主义的挑战理由看似很强,但实际上很弱。
一是充足主义并不能提供明确的分配正义原则,这倒符合葛教授的观点,充足主义更多地是实践策略。
二是充足主义并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