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类常见毒品的名称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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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
1: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状毒品的名称表述。该类毒品的化学成分为甲基苯丙胺盐酸盐,实践中多称之为冰毒。冰毒是基于甲基苯丙胺盐酸盐的外观特征对其的一种称谓,来源于英文ICE的意译,并不是这种毒品的化学名称。刑法条文中虽有关于冰毒的表述,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则很少使用,故将这种毒品直接表述为冰毒并不十分规范。同时,甲基苯丙胺存在盐和碱两种形态,甲基苯丙胺盐酸盐为晶体,甲基苯丙胺碱则为油状液体(实践中并不常见),因此也不宜用甲基苯丙胺单独指代晶体状的甲基苯丙胺盐酸盐。《意见》规定,将该类毒品表述为甲基苯丙胺,并用括号注明系冰毒,既反映了毒品的化学成分,又说明仅指晶体状的甲基苯丙胺盐酸盐,且与刑法对该类毒品的表述方式一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文书中第一次出现时表述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再次出现时直接表述为甲基苯丙胺,以使行文简洁。
2:以甲基苯丙胺为主要成分的片剂状毒品的名称表述。该类毒品由甲基苯丙胺、咖啡因、香料、色素等成分混合而成,其中最主要的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当前,法律文书中多将其表述为“麻古”或者“麻果”,也有的直接表述为甲基苯丙胺。经研究,以上两种表述方式都欠妥当,理由是:第一,“麻古”或者“麻果”来源于泰语音译,系犯罪分子对该类毒品的俗称,既不能体现其化学成分,也不是刑法、司法解释中使用的称谓。并且,各地表述存在差异,有的地区称之为“麻古”,有的地区称之为“麻果”,还有的地区称之为“缅果”。故不宜将该类毒品表述为“麻古”或者“麻果”等。第二,该类毒品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通常在5%至25%之间,大大低于晶体状的甲基苯丙胺(含量通常在50%至100%之间)。在数量相同的情况下,两者的有效毒品成分和社会危害存在一定差异。故不宜将该类毒品直接表述为甲基苯丙胺。近年来,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官方文件中将该类毒品称为冰毒片剂,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的官方文件中将其表述为“Methamphetamine tablet”(甲基苯丙胺片剂)。这种“主要毒品成分+片剂”的表述方法既反映出混合型毒品中最主要的毒品成分,也体现出该类毒品在形态、含量上与晶体状甲基苯丙胺的区别,值得借鉴。而且,相对于冰毒片剂,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表述方法直接体现了毒品的化学成分,更为严谨和规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供述为“麻古”、“麻果”或者其他俗称,故可以在文书中第一次表述该类毒品时用括号注明,如表述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
3: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固液混合物、粉末等的名称表述。在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犯罪中,除查获毒品成品外,往往还会查获大量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固液混合物、块状物、粉末状物等非常态物质。这些物质通常是制毒过程中产生的半成品、废液废料,也可能是用于加工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原料。由于有时难以准确界定上述物质的性质,故在法律文书中既不能将其直接等同于甲基苯丙胺成品,也不宜明确界定其属于毒品半成品、废液废料或者是加工原料,而应根据其毒品成分和具体形态进行客观表述,如表述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等。
2.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
1:含氯胺酮成分的粉末状毒品的名称表述。氯胺酮的外观为白色晶体粉末,实践中多将其表述为“K粉”或者“K”粉。对于常态粉末状的该类毒品,应统一使用其化学名称,表述为氯
胺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为“K粉”等俗称的,可以在文书中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如表述为氯胺酮(俗称“K粉”)等。
2:以氯胺酮为主要成分的片剂状毒品的名称表述。毒品市场上存在一些以氯胺酮为主要成分,同时添加其他毒品、非毒品成分的片剂状毒品。实践中对该类毒品的名称表述非常不规范,有的甚至表述为“摇头丸”,混淆了不同毒品的性质。对于以氯胺酮为主要成分的片剂状毒品,也应当采用前述“主要毒品成分+片剂”的表述方法,统一表述为氯胺酮片剂。
3:含氯胺酮成分的液体、固液混合物等的名称表述。在制造氯胺酮犯罪中,常常会查获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液体、固液混合物等。对于这些含有氯胺酮成分的非常态物质,应当根据其毒品成分和具体形态进行客观表述,如表述为含氯胺酮成分的液体、含氯胺酮成分的固液混合物等。
3.含MDMA等成分的毒品
“摇头丸”是指以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或者3,4-亚甲二氧基乙基苯丙胺(MDEA)为主要成分的片剂、丸剂或胶囊类毒品。部分“摇头丸”中还掺杂有氯胺酮成分,属于致幻性苯丙胺类兴奋剂。近年来,我国实际查获“摇头丸”的案件数量不多,但实践中多将不含MDMA、MDA、MDEA等成分的丸状、片剂状毒品不加区分地称为“摇头丸”,导致这一称谓被滥用,也给毒品的性质和数量认定带来困难,确有必要加以规范。根据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的基本原则,对于此类混合型毒品,应当根据其主要毒品成分和具体形态认定毒品种类、确定名称。按照法律语言的要求,文书中不宜直接使用其主要毒品成分的英文名称缩写,而应使用中文化学名称。但是,此类毒品的中文化学名称较为复杂,在文书中反复出现会影响表述的简洁性,故可以在第一次表述该类毒品时在中文化学名称后注明其英文缩写简称,下文中使用其简称即可。如表述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下简称MDMA片剂)、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片剂(以下简称MDA片剂)、3,4-亚甲二氧基乙基苯丙胺片剂(以下简称MDEA片剂)等。需要说明的是,对于MDMA、MDA、MDEA等毒品的中文化学名称,我们专门听取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技术处和国家毒品实验室有关专家的意见。专家指出,麻精药品品种目录及2007年“两高一部”联合制定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上述毒品的名称表述均不够规范,其中的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命不仅指MDMA,还涵盖了其他化学成分相近但不属于毒品的物质,如5,6-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故不宜采用。我们根据专家的一致意见,采用了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亚甲二氧基乙基苯丙胺(MDEA)等更为规范、准确的化学名称。同样,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为“摇头丸”等俗称的,可以在文书中第一次表述该类毒品时用括号注明,如表述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下简称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等。
4.“神仙水”类毒品
“神仙水”是一种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俗称,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均出现滥用,危害范围较广。“神仙水”本身没有固定的成分、含量标准,且在我国不同地区成分和含量差异较大。根据国家毒品实验室掌握的情况,“神仙水”以氯胺酮为主要成分,但含量不固定,同时添加咖啡因、地西泮、曲马多等多种毒品成分,个别还含有甲基苯丙胺或者MDMA。由于“神仙水”的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