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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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表单填报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表单填报

出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证明电子表单填报因金税三期上线,为及时出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证明,对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企业,在填报纸质表单(详见群文件中的“对外支付纸质表单.zip”)的基础上,请提供下列电子表单。

现将不同类型企业填报要求如下:一、前期合同已备案且发生过支付的企业(一)填报的表单1、法定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国税对外支付群”—“文件”中下载并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xls”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xls”。

2、指定扣缴(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从“国税对外支付群”—“文件”中下载并填报“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xls”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xls”。

(二)填报注意内容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1)带*的表格是必录项;第2行的“* 填报日期”、第10行非居民企业的“* 纳税人识别号”和第17行合同信息“* 合同编号”如不知道的,可以不填;(2)表中的所有日期格式为“yyyy-mm-dd ”,按格式填写,如“2016-07-07”;(3)表中的“* 国家(地区)”、“* 是否支付标准”、“* 合同币种”、“* 支付项目”和“* 协定所得项目”需在填报表格右下角选择(如找不到该图标,请移动下方的“滚动条”),具体可在下方的“代码表”中查找;(4)第20行“* 是否支付标准”,对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无法确定总金额的项目,在填报表格右下角 下拉中选择“1|是”;对于按合同总金额支付的,如:股息红利、不动产租金和财产转让所得,选择“0|否”。

上海市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备案登记表

上海市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备案登记表

上海市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备案登记表企业识别号:清算登记号:
企业名称:(公章)单位:元(列至角分)
法人代表:(签章)填表人:填报日期:
附送资料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自留,一份交主管税务机关;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需提供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解散决议;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需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需提供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需提供相关行政机关文件;
6、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需提供人民法院裁决书或判决书;
7、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需提供人民法院宣告书;
8、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9、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表及其缴款书复印件;
10、清算登记日前的财务会计报表;
11、其他相关资料;
12、清算登记号由各单位编制。

2。

一、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

一、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指南一、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1、主表及其附报资料(1)主表《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2)附报资料a.合同复印件b.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扣缴有关的其他资料。

注: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2、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3、流程图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报告1、主表及其附报资料(1)主表《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2)附报资料a.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b.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3)特定资料a.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b.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2、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3、流程图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请:(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4)除前述第(1)至(3)项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审批申请的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1、主表及其附报资料(1)主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附报资料a.《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类、个人类);b.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c.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副本或复印件、产权书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情况说明:
接收人:
年月日
备注:支付项目是指合同规定的具体项目名称。
四、表单说明

பைடு நூலகம்地址:
邮编:
财务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传真:
非居民
企业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国别:
其居民国地址(中文):
其居民国地址(英文):
财务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传真:
合同
信息
合同或协议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日期: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金额:
币种:
支付项目:
付款次数:
其他资料名称: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机关确认接收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份数:
A06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三、表单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编号:填报日期:年月日
扣缴
义务人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附件2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序号 表单名称 1.税务登记类 1.税务登记类 1.1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 征 管 和 科 技 发 展 处 税发〔2006〕38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鲁 国税发〔2006〕111号)。
表单名称
业务主管部门
所得税处、 国际税 务管理处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国际税务管理处
6
序号
表单名称
2.12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 (试行)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翻印[2010]105 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国际税务管理处 发〔2009〕3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 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 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 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56号)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 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 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 税发〔2008〕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号)第1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 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 号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 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鲁国税函〔2004〕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成文日期:2009-01-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下载:1.2.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A06164《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A06164《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A06164《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A06164《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一、基本情况登记
填写扣缴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地址、联系人及等基本信息。

二、委托代扣代缴人情况登记
填写代扣代缴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地址、联系人及等基本信息。

三、代扣代缴事项登记
填写被委托代扣代缴的事项,包括所得类型、应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等相关信息。

四、备案信息核对
填写扣缴企业、代扣代缴人、被委托代扣代缴的事项等信息核对情况。

五、法律声明及签字
填写扣缴企业及代扣代缴人的法律声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附件:
1、扣缴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扣代缴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3、被委托代扣代缴的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扣缴:根据法律规定,在取得所得时,由所得支付人依法预先扣取并上缴税款的行为。

2、企业所得税:合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个人经营所得税项,税率为20%。

3、税务登记号码:由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登记和管理的编号。

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在填写备案信息核对时,可能浮现信息不匹配或者填写错误等情况。

为避免浮现问题,请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如发现错误及时更正,并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问题。

国税发【2009】3号

国税发【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2009.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下载: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现将该文转发你局,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系统导入模板)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系统导入模板)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名称 英文名称
扣缴义务人
* 扣款义务人识别号 * 注册地址 财务负责人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在其居民国纳税人中文名称 传真 * 联系人
非居民企业 * 在其居民国纳税人英文名称
* 国家(地区) * 在其居民国地址(中文) * 在其居民国地址(英文) 财务负责人 * 合同或协议名称 * 合同签约日期 * 合同执行起始日期 * 是否支付标准 * 合同执行终止日期 传真 联系人 * 合同编号
156|人民币元
15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0|否
* 合同金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合同币种
合同信息
* 合同有效期限
06|不动产租金 * 协定所得项目 10|股息
* 付款次数 * 其他资料名称
* 支付项目
sbzs.sb.xmlbean.bssb00152.KjqysdshtbadjbFormVO
* 填报日期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个税风险信息情况说明

个税风险信息情况说明

个税风险信息情况说明1.税务局要填写风险核查状况反馈表,无风险怎样写状况说明税务局要填写风险核查状况反馈百表,无风险按状况说明要求和内容照实填写状况说明。

状况说明中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注册资金状况,一度般单位的章程中会有相关信息;2、注册资金到位状况,需供应验资报告;知3、单位对外借款及外部借款中相当于未到位资金部分状况;4、对外借款利息收入状况,涉及未到位资金利息收入及涉税调整状况。

在对集团部分企业开展税收风险情况管理道的税收实践中,梳理其生产运营、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等实际业务,对企业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核实确认了9大类67个税务风险点专,其中企属业所得税风险点42个、增值税风险点10个、消费税风险点5个、营业税风险点3个、城建税和训练费附加风险点1个、印花税风险点1个、个人所得税风险点3个、房产税风险点1个和土地使用税风险点1个。

2.企业所得税风险预警通知书的,状况说明如何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觉的问题请准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下载: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ؤ 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ؤ 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方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开双重纳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签署的税收支配,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使用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3.总分机构类型:分类标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注:在分支机构之下再设分支机构)。

4.分支机构层级:分类标准为二级、二级以下。

5.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填写,分类标准为按实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月平均额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季平均额预缴。

6.就地分摊缴纳类型:二级分支机构填写,分类标准为就地预缴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分支机构。

7.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级分支机构填写。

分类标准为:(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8.各栏目填写规则:(1)所有备案纳税人,均需填写“备案机构信息”;(2)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均需填写“下级分支机构信息”;(3)备案机构为分支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4)备案机构为分总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下级分支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

9.纳税人除首次年度备案外,可只填写备案机构信息与需变更的信息,但应当在纳税人签章栏空白处做出简要说明。

【精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申请资料

【精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申请资料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扣缴税款及对外付汇出具税务证明操作流程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和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审核备案管理(一)源泉扣缴备案管理(即预提所得税,包括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分配利润备案资料见第(二)项)1、扣缴义务人(支付人)应当与非居民企业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

(2)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合同或协议应规范、完整,注明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执行期限或有效期间、总金额(或计算依据、标准等)、合同支付次数等)。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书面申请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含以下资料):①若为支付借款,还需提供外汇管理局的《外债登记证》复印件。

②若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还需提供外经贸部门《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和数据表》复印件。

③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财产收益),可同时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a.《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附件见国税发[2009]124号);b.《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附件见国税发[2009]124号);c.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外文的需译成中文文本,提供为复印件的,还应标注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单位或报告责任人的印章。

该证明三年内有效);d.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司印章;外文资料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表完整优秀版

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表完整优秀版

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表(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使用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3.总分机构类型:分类标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注:在分支机构之下再设分支机构)。

4.分支机构层级:分类标准为二级、二级以下。

5.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填写,分类标准为按实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月平均额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季平均额预缴。

6.就地分摊缴纳类型:二级分支机构填写,分类标准为就地预缴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分支机构。

7.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级分支机构填写。

分类标准为:(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8.各栏目填写规则:(1)所有备案纳税人,均需填写“备案机构信息”;(2)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均需填写“下级分支机构信息”;(3)备案机构为分支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4)备案机构为分总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下级分支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

9.纳税人除首次年度备案外,可只填写备案机构信息与需变更的信息,但应当在纳税人签章栏空白处做出简要说明。

SB0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SB0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SB0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的报告。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二十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扣缴手续。

三、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支付款额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后十日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机构。

四、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

五、扣缴人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以及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将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表填写要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七、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构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编码。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外国企业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非居民企业在其居民国的纳税识别代码。

4、所得项目:填写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pdf

附件8F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法定源泉扣缴申报○指定扣缴申报○自行申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中文:外文:地址中文:外文:联系人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成立地代码境外成立地纳税人识别号境内名称中文:外文:在境外成立地法定名称中文:外文:在境外成立地地址中文:外文: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邮政编码法定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情况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执行起始时间合同执行终止时间合同总金额币种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支付,支付日期:年月日○到期应支付行次项目依法申报数据1本次申报收入人民币金额2外币名称3 金额4 汇率5 折算人民币金额5=3×46 收入合计6=1+57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扣除额8 应纳税所得额8=6-79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适用税率(10%)10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0=8×911 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1=12+1312 其中:享受协定待遇项目(减免性质代码)13 享受国内税收优惠项目(减免性质代码)14 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4=10-11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情况指定扣缴文书编号税款计算方法:○按核定利润率计算,核定利润率水平: % ○其他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支付支付日期:年月日支付金额(人民币):元○其他本次扣缴税款金额(人民币)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签章):年月日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理人:受理税务机关(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F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由代扣代缴或申报缴纳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填报: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但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指定扣缴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抵免)税备案登记表_28066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抵免)税备案登记表_28066

附表五: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抵免)税备案登记表
(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年度
单位:元(纳税人公章)
注:
一、本表一式三份,基层税务机关备案后,一份退还给纳税人,一份自己留存,一份报送区局。

二、纳税人随本表需报送下列附属资料:(分局存档)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份);
3、相关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三、纳税人申报的免税所得一栏填报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含500万)的部分;纳税人申报的减半免税所得一栏填报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部分的减半免税所得额;免税所得合计一栏填报前两栏的合计数。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机关确认接收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份数: 情况说明: 接收人:
年 备注:支付项目是指合同规定的具体项目名称。


合同备案信息补充采集表
合同是否全部无需“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扣缴义务人英文地址 非居民企业所属国纳税码 非居民企业邮编 付汇银行 付汇账号 非居民企业代理人名称 非居民企业代理人联系人 非居民企业代理人电话 非居民企业代理人传真 是否关联交易 是否申请享受协定待遇 备注:合同是否全部无需“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是指该合同所有对外付汇都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 付税务备案,情形包括:每次支付金额均小于五万美元,支付项目全部为对外支付无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扣缴 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 地址: 财务负责人: 电话: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国别: 非居民 企业 其居民国地址(中文): 其居民国地址(英文): 财务负责人: 电话: 合同或协议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日期: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金额: 合同 信息 币种: 支付项目: 付款次数: 其他资料名称: 至 联系人: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传真: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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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编号: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扣缴义务人中文Fra bibliotek称:英文名称:
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
地址:
邮编:
财务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非居民
企业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国别:
其居民国地址(中文):
其居民国地址(英文):
财务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合同
信息
合同或协议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日期: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金额:
币种:
支付项目:
付款次数:
其他资料名称: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机关确认接收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份数:
情况说明:
接收人:
年 月 日
备注:支付项目是指合同规定的具体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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