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荆政发[2016]17号【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15【实施日期】201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20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68号)精神,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夯实法治荆州建设基础,积极建设法治政府,提升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为完成荆州“四大”奋斗目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按照服务大局、合理配置、科学遴选的原则,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根据本地本单位法律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数及服务模式,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法律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构建法律专家库,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依法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协助顾问单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
法律顾问制度 gov
法律顾问制度 gov1.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特点1.1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范围广泛政府法律顾问能够提供多样性的服务,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另外,在很多地区的发展中,法律顾问还需要协助政府部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根据政府中心工作进行专题科研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法律咨询服务。
1.2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方式多样性现阶段,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方式更具多样性,常见的方式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导地位,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做好管理工作,还需要做好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分工、考核等各项工作;第二,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主体地位,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第三,发挥聘用单位的主体地位,各级政府部门都需要设置专业的法律顾问机构,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安排法律顾问机构的聘请律师、专家学者担任法律顾问。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管理模式也存在很大差异。
1.3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存在很大差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涉及多方面内容,如责任、纪律、工作方式、工作条件、保障,存在很大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从工作方式角度进行分析,有联系制、会议工作制、委托代理制;第二,从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各个地方要求不存在很大差异;第三,从条件和保障角度进行分析,各地做法有所不同。
2.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2.1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方式有待更新在社会的发展中,我国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条件还不够明确,主观性相对较强,缺乏一定的良性竞争,国家政府部门未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统一标准,且普通实行单位推荐为主的聘用方式,缺乏一定的公平性,这样就会出现竞争机制不合理的问题,很难提升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摘要: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有重要意义。
本文针对我国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采取外部聘用的方式,总结概括当前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分析外部聘用制度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中的优势和局限性,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和意义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是指由党政机关聘请的法律专家,依法为政府机关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的专业活动。
为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我国省、市、县级党政机关一般聘请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机构的专业人员作为本单位法律顾问,基层机关主要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本单位法律顾问。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是促进党的领导和确保依法执政以及正确衔接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法律参谋,具有显著必要性和重要性1。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已经成为促进党依法执政的重要力量。
然而,基层党政机关及其下属行政部门往往由于资源稀缺或难以支付大额法律服务费用等因素导致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2016年1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中要求,在2016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全部建立起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形成多种形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如何将法律顾问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有机结合,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果,成了一个急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就党政机关尤其是基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作出探讨,为更好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
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内容的触角几乎延伸至政府行政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如在出台文件时的起草、通过制度前的论证,以及当政府遭遇各种诉讼、执行、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案件时积极地介入与处理,及时核查信访积案,缓解信访频繁、积案多的不良局面。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赣司办字〔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赣办发〔2014〕22号)下发以来,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得到中央、司法部和省领导充分肯定。
根据赣办发〔2014〕22号文件要求,2015年底,全省所有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今年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将纳入2015年综治考核和法治江西建设考核。
但从各地统计上报情况看,截至8月底,市直党政部门建成率为54%、县直党政部门建成率为32%、乡镇建成率为80%,国有企业因统计口径问题,只有19%。
各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政法委汇报,采取切实措施,按照时间节点,确保在12月份前全面完成任务。
省厅于今年初建立了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印发了《关于建立推进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赣司办字〔2015〕4号)。
但由于各地统计口径不统一,导致统计数据不一致。
现就规范《市(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情况统计表》有关统计口径提出如下要求:表中“党政部门”是指市、县(区、市)党委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市、县(市、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
以当地编办提供名单为准,不含内设机构和部门管理等二级单位。
表中“国有企业”,含当地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和市(县)属国有企业。
表中“人民团体”指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不含民主党派),以当地编办提供名单为准。
请各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于9月15日前,将经核准后的名单报厅办公室,县所属单位由市里审核,从9月开始按规范的统计口径上报。
关于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调研报告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是深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
近年来,XX区着眼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全面推进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促进依法办事上的积极作用,切实强化推进“强富美高”建设的法治保障。
一、XX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20xx年XX区即开始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首先成立由XX名律师组成的区政府法律顾问团;20xx年,区委聘任X名法律顾问;2020年底,区级党政机关、各街道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2022年,区级法律顾问团改组成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全区各部门、XX个街道、X个功能板块和X家区属国企全面聘用法律顾问。
截至目前,XX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全面形成。
(一)建章立制,规范法律顾问工作。
自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先后印发《XX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XX区法律顾问团的通知》《关于普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此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建立法律顾问选任、评价、奖惩、退出机制,为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基础。
(二)延伸发展,普及法律顾问制度。
20xx年XX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时,就特别重视提升基层法治获得感,通过“民生工作站”,由区司法部门牵头,逐步为基层社区配备律师承担基层的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工作。
2022年,结合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提升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截至目前全区XXX个社区均聘请了有丰富社区服务经验的法律顾问,实现了“一社区一顾问”的目标。
(三)积极探索,放大法律顾问作用。
在区委、区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出台重要文件、处理重大公共事务时,组织法律顾问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法律意见,找到相关疑难问题、执法困境的法律通道,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支撑。
党委,法律顾问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党委,法律顾问制度篇一:武穴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武穴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顾问聘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加快法治武穴建设步伐,全面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根据《武穴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武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法律顾问网络,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任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村(社区)等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等行政机关,以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村(社区)委员会以及规模以上工商企业。
第四条市司法局负责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和管理法律顾问聘请工作。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行政执法活动多、执法涉众面广、与群众生活关联度大、易产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需要为特殊群体维护权益的社会团体组织;村(社区)委员会以及规模以上工商企业应当聘请法律顾问。
第六条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为丰富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
(四)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要求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处分,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人员应以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法律专业人士为补充,本单位、本行业长期从事涉法工作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可以在本单位、本行业担任法律顾问。
第八条各单位聘任法律顾问,可参考市司法局建立的优质法律服务人才库,采取从业机构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任。
第九条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聘用合同书报市司法局存档备查。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拆迁等行政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切实维护政府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特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对本局涉法案件,提请法律顾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直接由法律顾问代表我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条法律顾问由我局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所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局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为各股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我局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15、根据需要对我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我局处理原国企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7、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别的法律事务。
第五条我局各股室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
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吻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法律顾问可因推行职责之需求享有下列权利: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概念。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三农”工作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服务体系,顺利推进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大局,充分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把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引向农村,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
在2011年底前全市80%的村居基本建成农村法律顾问网络,“十二五”期末,实现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并力争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倡导原则。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倡导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为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经费保障。
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让法律顾问在农村大有作为,努力为农村法律顾问工作顺利推广营造良好氛围和政策环境。
(二)合理配置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一村一顾问”制度时,要以属地为主、市直属所适当调配为辅的方式合理分配法律顾问,同时整合各部门资源,充分发挥律师服务、公证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
(三)尊重自主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主动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时,要充分尊重服务对象意愿和选择的活动,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尊重服务对象的自主意愿,努力达成共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市政办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5日西安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法治中国建设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加快法治西安建设进程,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现就在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推进政府机关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能力、推动和保障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内在需求。
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快企业改革发展和依法经营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证。
建立社区(村)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新型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会服务功能的基本要求,也是满足基层群众法律需求的重要途径。
因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着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能力,规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保证法律顾问在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今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市政府各部门要至少聘请1名法律顾问;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1名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聘请1名法律顾问。
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专家、律师协助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
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单位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其作用。
建立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完善从专家库中选聘法律顾问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可建立本级政府法制专家库,也可利用省政府和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实现法律资源共享。
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优先安排公职律师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基本条件和权利义务(一)基本条件。
政府法律顾问要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政府法律顾问专职人员要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优先选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要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且近3年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其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大学法治工作机构及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大学法治工作机构及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法治工作及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成立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施依法治校的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法治工作办公室(简称“法治办”),是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党政办公室。
法治工作办公室在学校党委、行政和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和依法治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提高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水平,重点推进学校章程实施,统筹制度建设,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进校内民主治理,加强校内权益救济,组织开展校园普法,处理涉法涉诉事务等工作。
主任:副主任:成员:外聘法律顾问:(按招标程序聘请法律顾问)第三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受学校党委委托处理学校法律事务。
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学校法律顾问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二)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三)协助学校在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根据学校要求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协助处理重大涉法案件和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五)接受学校委托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学校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协助学校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辅导或培训;(七)为学校提供立案查处违法案件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八)参与处理涉及学校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九)向学校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学校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十)承办学校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出台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日益完善,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治保障措施,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顾问在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本文从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出台背景1. 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明确要求“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 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需求。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和风险挑战。
引入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政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3. 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觉醒。
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深入人心,社会公众对法治的需求和期待越来越高。
法律顾问制度的出台,有助于满足公众对法治的需求,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主要内容1. 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
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和审查法律文件、处理法律事务等职责。
在决策过程中,法律顾问要对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建立法律顾问选聘制度。
选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专业性、权威性、独立性原则,注重挑选具有丰富经验、专业素养高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法律顾问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3. 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流程。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工作流程和环节,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 加强法律顾问的保障和监督。
要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保障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同时,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监督,确保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滥用职权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
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一、背景及意义政府法律顾问是现代政府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作用不仅是为政府出谋划策,但也能够指导政府行使职权、提高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政府声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政务改革不断深化,政府机构的日常工作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挑战,因此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法制化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建设内容及建设目标1.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定义、职责、资格要求、选拔程序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规定;2. 政府机构各级法律顾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明确政府机构对法律顾问的使用范围;3. 健全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机制,建立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管理和监督;4. 推进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专业能力和素质提升,鼓励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相关培训和专业考试,提高其业务水平;5. 改进政府机构与法律顾问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加强政府内部与政府与社会的交流合作;6. 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作用发挥,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政府、服务社会。
三、建设措施及保障1.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完善政策法规支持。
2. 健全选拔程序,将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引入机构体系。
3. 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岗位,完善职业生涯和薪酬待遇等保障机制。
4.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 开展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工作成果验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6. 推进政府机构与政府法律顾问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体制机制,推进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
以上就是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的建议内容,通过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从而实现政府治理水平和能力提升,构建法治政府。
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情况汇报篇一:埠江镇建立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报告埠江镇建立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报告县政法委:自上级部门要求建立实施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埠江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行动,第一时间进行了安排部署,对具体工作进行了贯彻执行。
通过实际工作情况证明,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是切实可行的,是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
一;工作现状通过聘请法律顾问,除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之外,还为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协助调处纠纷、化解矛盾。
对基层乡镇的信访,维稳都工作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社会意义。
法律顾问不仅推动着基层法治政府的建设,还利用第三方调解人的身份巧妙地为农民普及法律知识,预防纠纷、化解矛盾。
十分符合农村法治建设的需要。
截止目前,我镇法律顾问共接受群众咨询50多起,调解矛盾纠纷30多起。
解决设法涉诉问题2个。
二,存在问题1、基层矛盾纠纷过多,涉及方方面面,法律顾问工作压力较大。
2、法律顾问与人民调解的位置时有重叠,没有形成有效的协作。
镇村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力量,与法律顾问并未形成高效合作机制。
如何甄别矛盾纠纷的法律界限,避免重复调处或是取而代之,都需要一种科学性、制度性管理,以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3、律师的知识更新刻不容缓。
随着法制的健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种案子越来越复杂。
基层律师的专业水平原本良莠不齐,不加强学习,更新专业知识,很难有效地担负法律顾问职责。
三、意见建议1.调动政府、律师和农民三方的热情,以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比如将法律顾问工作列入政府的年度综治考核内容,设立法律顾问专项补贴,创新农村普法形式等。
2.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从思想上强化服务意识,从业务上强化专业素质。
3、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和义务,使其在固定的框架内开展工作,减轻不必要的工作量,避免工作的盲目和无序。
4、出台一系列提高法律顾问积极性的保障制度和措施。
埠江镇综合治理委员会20XX年6月13日篇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自评报告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我供销社根据东法建办【20XX】1号关于做好全县20XX 年度普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定府办〔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定安县人民政府网定府办〔2022〕1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定安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4日定安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定安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县委县政府及工作部门、乡镇党委政府(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对法律顾问管理,实现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高质量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着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整改为辅的行政行为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充分利用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确保重大决策和决定的科学性、合法性,促进依法决策、依法履职、依法办事,为定安全面融入“海澄文定”综合经济圈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优势互补原则党政机关应当建立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既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优势,又要借助法律顾问独立性、中立性的职业特点,促进依法办事和法治定安建设水平的有效提高。
(二)合理配置原则由县司法局统筹并根据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向各党政机关配置法律顾问经费(详见附件3),并确定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
对法律服务需求较少的单位采取与其他单位合聘的方式,按照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及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改革举措。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市和区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架构,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
二、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合理配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人员构成,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为补充。
进一步强化完善组织、机制和财力保障。
(二)崇法敬职。
政府法律顾问要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想问题、提建议要依据宪法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
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X府发[2015]XX号XXX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为全面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我镇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依法行政,从而克服官僚主义,特制定本意见。
一、人员构成(一)镇政府设一名法律顾问;(二)法律顾问有固定工作室,配备常用办公设备;(三)法律顾问来源来源:镇辖区范围内具有大学法律专业学历的行政干部、教师或有三年以上司法、综治工作经验的党员干部(获律师资格者优先)。
二、法律顾问的地位、作用、任务(一)地位法律顾问是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于其它职能部门,专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
(二)作用法律顾问通过法律顾问工作,规范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导向法制化轨道。
(三)任务1、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转变和实现国家管理职能,做到统而不死、管而不乱;2、协助政府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为党政主要领导,在国家管理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科学的决策,提高领导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律化的水平。
3、侧重协助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和完善国家管理的各项具体实施意见,实现国家管理上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一)法律顾问可以参加政府涉及法律问题的会议;(二)法律顾问可以借阅所参加会议的文件,可以调阅与之相关的历史档案材料;(三)法律顾问可以参加政府招商引资谈判,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议;(四)法律顾问为政府草拟有关管理的实施细则,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查阅相关资料。
四、法律顾问工作程序和原则(一)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为法律顾问可以参加的会议,应当作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说明会议讨论的内容;(二)会议认为需要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应当告知法律意见提出的期限、份数、具体接收人;(三)政府或职能部门就单项法律问题咨询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作出书面解答,并送交咨询人;(四)法律顾问应当严守会议秘密,坚持法制化导向的原则。
法律顾问制度(5篇)
法律顾问制度翁源县纪委监察局法律顾问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法律环境越来越规范和严格,法律风险越来越大,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重大举措,翁源县纪委监察局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法律顾问制度。
1、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合同管理。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工作,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
4、规章制度管理。
制度本身内容的完善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实施及效果,并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法律顾问应从法律预防的功能和目的出发,从制度上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制度(2)是指企事业单位聘请法律专业人员或律师作为顾问,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实务操作建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可以帮助企事业单位合理合法经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质量。
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应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和需求,提供相关法律领域的咨询和解答,帮助企事业单位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
2. 参与合同起草与谈判:法律顾问可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合同起草、谈判及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保护企事业单位的权益。
3. 预防法律风险:法律顾问应帮助企事业单位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4. 处理法律争议:当企事业单位面临法律争议时,法律顾问可以提供法律分析和法律意见,并协助企事业单位参与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风险,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甬政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宁波”建设进程,规范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2004年国务院《纲要》施行, 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相继颁布,进一步明确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这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面临新的挑战。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新时期、新阶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提高涉法事务处理能力的有效途径,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积极的意义。
2.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各县(市)区政府和部分市级部门高度重视法制建设,精心选聘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本级政府、本部门的法律顾问,组织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其他法律事务处理等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党政机关“标配”法律顾问
时事Politics国内·党政机关“标配”法律顾问·别误读了“亲”“清”关系·长江防汛须臾不可松懈 ·“2.5天休假”现实很骨感·知识变现金 未来有多美·建世界一流大学是否需“时间表”国际·英国“脱欧”波澜起伏·欧洲杯:足球是门大生意时事Politics6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
《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需履行6项职责根据《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需履行6项职责: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以及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等。
公职律师须既有公职又具备律师资格根据《意见》要求,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
目前已经在党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但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国内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将从决策的内部提供法律指导、从决策的外部提供法治监督,有利于将行政权力锁在法律的“笼子”里,防止权力“任性妄为”,防范出现行政权力与法律相冲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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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篇一:XXX镇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XXX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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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政府及其行政首长委托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镇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镇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
(二)受镇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代理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三)受镇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者受镇长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受镇政府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五)协调镇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
(六)承办镇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首长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政府工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依法履行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
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是国家公务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公职律师资格或者从事八年以上的政府法制工作经历及相关经历。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由镇长提名,镇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镇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与其他单位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涉及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等有关法律文书,授权政府法律顾问草拟、审核或者签署。
第十条设立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事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镇政府法制机构内。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者单位配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X镇人民政府二OO五年五月十四日
篇二:法律顾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