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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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

第七条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

(一)税务登记类。包括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处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非正常户处理,税务登记违法(章)处理等各环节的文书、报表和数据资料。

(二)发票管理类。包括发票的印制、购领、使用、缴销各种事项的登记台帐,申请审批文书表格,发票违章(法)案件资料和处理文书以及发票稽核检查及交叉传递文书。

(三)税务文书类。包括办理税收返还、退库、缓缴、减免审批,核定应纳税额,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以及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的通知书,申请审批表、清单、证明单等资料。

(四)纳税申报类。包括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各项报表,征收机关对逾期未申报和逾期未纳税户进行催报、催缴的文书资料以及纳税申报违章处理资料。

(五)税款征收类。包括各项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退还凭据、通知单,税款应征、减免、征收、入库、欠缴和提退等项业务文书和核算资料。

(六)税务稽查类。包括税务稽查选案、立案、稽查、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的文书,纳税人涉税违法(章)案件材料,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的通知书、凭据等资料。

(七)行政复议与诉讼类。包括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赔偿的申请书、附报材料及行政诉状副本,国税机关受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的调查材料及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国税机关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资料。

(八)其它类。包括企业财务报表、其他外部信息资料,以及与税收征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分类情况及编号参见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

第八条税收征管资料的种类和具体项目(表、证、单、书)按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确定,税法和政策规定作出修改调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

第九条各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由负责具体税收业务和征管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按税法和税收政策规定取得、制作、录

入、归集征管资料,保证各种表、证、单、书和原始资料准确齐全、录入及时。

第十条征管资料的采集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以原始资料为依据,特殊情况下不能取得原始资料的,应当复印或抄录原始资料。对复印或抄录的资料,经办人员应签名备注。

第十一条省、地、市局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处理的涉及税收征管业务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对下级国税机关及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提供资料服务。

第十二条根据机构设置和业务分工情况,各县市分局及其工作部门按下列职责采集、录入征管资料。职能分工不一致的,由县市分局明确职责。

(一)综合业务部门负责直接办理的税务登记类、税务文书类、发票管理类、行政诉讼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全面正确反映本部门管理的税收征管业务工作情况,负责向其他职能部门反馈信息。

(二)征收部门负责纳税申报类、其他类征管资料的审理、采集和录入,负责向计财和稽查部门提供纳税人申报征收情况。

(三)计财部门负责税款征收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对征收部门采集、录入的应征(应退)税款、减免税款、已缴税款、提退税款等信息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开具票据,并负责反馈给征收部门。

(四)稽查部门根据征收部门、计财部门及其他方面所提供的有关信息,采集和录入稽查工作实施中的税务稽查类资料。

(五)基层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自行办理的各项税收征管业务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并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范围,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以计算机磁盘和其他电子设备采集录入的征管资料,应当与文字资料核对一致,重要的资料应打印纸质资料或在磁介质上备份。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征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及业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整理、归集税收征管资料,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为税收征管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五条征管资料的归档一般分为3类,即:

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档案、专门案卷资料档案和职能部门征管台帐、文书等资料档案。

第十六条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按照事责一致的原则,由具体经办、采集资料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应在纳税期结束后整理归档。税务稽查资料和涉税案件材料,应在案件结束后整理归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处理材料,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业务工作部门整理归档的征管资料,应当按会计年度分类立卷,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的征管资料装订成册,制成档案。

第五章征管档案的保管和查阅

第十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的要求管理征管档案,建立档案保管、查阅制度,充分利用征管档案资料为税收工作服务。

第十九条征管档案的保管按照征管业务工作管理的范围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县以上国税机关业务部门归集的征管档案,除属于单位文件档案管理的内容外,自行负责管理。

县局机关、城市分局以及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当年的征管档案原则上应于次年3月份以前,由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按要求组卷、编目、装订后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因库房等其他客观原因档案室暂时无法保管的,报经地、市局批准后,也可由征管业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明确专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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