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口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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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七节 司法工作人员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二)认定 1.本罪与一般逼供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4.本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
第七节 司法工作人员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二、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 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组织他人出卖 人体器官或者获利数额较大等情况。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 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
一、强奸罪
(一) 概念和构成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 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 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 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 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第四节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权利的犯罪
(二)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1、犯罪目的不同 2、行为方式不同
(三)刑事责任
第五节 侵犯公民其他自由 权利的犯罪
一、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 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 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为其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 劳动的行为。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概述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 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 利。
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 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本章重点提示:绝不是危言耸听,刑事诉讼法又是很重要的,每年考试都是必考内容,尤其是一些细节,5分左右。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判断、选择题: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进行的活动。

现在使用的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该法于1996年3月17日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主要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的监督,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诉讼机关对不通晓当地通用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少数民族或多民族杂居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司法协助。

多选、简答、论述题: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3.依靠群众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的原则8.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9.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10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11.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12.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13.对外国人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14.刑事司法协助原则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秦朝的法律制度是法家思想在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具体实践。

从学习材料上,对云梦秦简的发现这一史实应加以注意,因为,绝大部分有关秦朝法律中的罪名、法律形式的叙述都是直接取材于云梦秦简。

在学习这一章时,我们对秦朝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罪名体系、司法体系要重点掌握。

对法家思想在秦朝实践中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要加以领会。

【本章知识点】:1.“法令由一统”和“事皆绝于法”的法制指导思想。

1.云梦秦简2.主要法律形式3.刑事法律当中的主要指导原则4.刑罚体系5.罪名体系6.民事法律中的主要制度7.行政、司法制度9.秦朝法律的主要特点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这种集权专制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实行君主领导下的封建官僚体制和郡县制行政区划;在经济上实行小农式土地私有化和重农轻商;在法律上实行依“法”治国,建立一体化的司法体制。

以法(法律)、势(赏罚)、术(君主控制大臣的技术)为主要思想的法家学说对秦朝的影响是巨大的。

在“法治”方面,秦实行皇帝主导立法的“法令由一统”和“事皆绝于法”的指导思想。

但必须指出的是,它所指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罚治”,即以刑罚治国。

【概念辨析】:1.法令由一统:它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是指秦的律令成为全国统一的法律法令,二是指秦朝的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君主在法律实施方面拥有绝对权威。

2 •事皆决于法:法即罚。

它是指秦朝将刑罚处罚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手段。

秦朝的刑罚体系严密,以严刑酷罚(肉刑)惩处违反国家有关在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规定的行为。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在秦王朝实施统治的十五年时间里,主要的法律制度是延续秦国时期的法律。

它的法律主体是《秦律》,同时还有一些法令。

《秦律》中的内容在云梦秦简中有部分纪录。

它的主要内容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逻辑习题

逻辑习题

1.某珠宝商店失窃,甲、乙、丙、丁四人涉嫌被拘审。

四人的口供如下:甲:案犯是丙。

乙:丁是案犯。

丙:如果我作案,那么丁是主犯。

丁:作案的不是我。

四个口供中只有一个是假的。

如果以上断定为真,则以下哪项是真的? ( )A. 说假话的是甲,作案的是乙B. 说假话的是丁,作案的是丙和丁C. 说假话的是乙,作案的是丙D. 说假话的是丙,作案的是丙2.2008 年以来,索马里附近海域先后发生累计逾120 起海盗劫船事件。

海盗何以猖獗?甲乙丙丁四人有断定如下:甲:海盗猖獗的主因是被劫船只通常都愿支付高额赎金乙:如果海盗猖獗的主因是被劫船主愿支付高额赎金,那么肯定会助长海盗的气焰丙:确实助长了海盗的气焰,但其主因并非被劫船主都愿意支付高额赎金。

丁:海盗猖獗主要是被劫船主愿支付高额赎金,但其嚣张气焰并非都由此生成如果上述断定有一个人的断定为真,那么以下断定都不可能为真,除了:A.甲B.乙C.丙D.丁3.甲、乙、丙和丁是同班同学。

甲说:“我班同学都是团员。

”乙说:“丁不是团员。

”丙说:“我班有人不是团员。

”丁说:“乙也不是团员。

”已知只有一个人说假话,则可推出以下判定肯定是真的一项为()。

A.说假话的是甲,乙不是团员B.说假话的是乙,丙不是团员C.说假话的是丁,乙不是团员D.说假话的是甲,丙不是团员4.某律师事务所共有12 名工作人员。

(1)有人会使用计算机;(2)有人不会使用计算机;(3) 所长不会使用计算机。

这三个命题中只有一个是真的,以下哪项正确地表示了该律师事务所会使用计算机的人数? ( )A. 12人都会使用B. 12人没人会使用C. 仅有一人会使用D. 不能确定5.甲、乙、丙、丁四同学在一起议论本班参加A活动的情况。

甲说:我班所有同学都参加了;乙说:如果张帆没参加,那么李航也没参加;丙说:李航参加了;丁说:我班所有同学都没有参加。

已知四人中只有一人说的不正确,由此可见:A.甲说的不正确,张帆没参加B.乙说的不正确,张帆参加了C.丙说的不正确,张帆没参加D.丁说的不正确,张帆参加了6.在某届奥运会期间,人们对乒乓球比赛的结果进行了预测:(1)冠军将不在A、B、C、D 四个队中产生;(2)E、F和G 队中将有进入决赛的;(3)冠军将在A、B、D 产生;(4)E、F和G 队将有不进入决赛的。

《证据学》四次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证据学》四次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证据学》四次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证据学》形成性考核(一)(第1-7章)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1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C)的特点。

A•注重司法推定B•注重制定法典C,注重实用性D•注重自由心证2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B)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3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B),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A∙肯定B∙否定C•继承D•修正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C)oA•德国B•英国C∙法国D∙美国5.(C )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A•证据方法B∙证据力C∙证明力D•证据原因)具有证人资格。

A•法人B∙非法人团体C∙公民个人D•企事业单位7•精神病鉴定通常聘请精神病院的医生进行,在鉴定时,精神科的医生就是(D)oA•专职鉴定人B•委托鉴定人C-兼职鉴定人D•职业鉴定人8观听资料的调查收集是指(C )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或者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视听资料的专门活动QA∙被害人B∙当事人C•执法人员D•律师9 .经过复制、辅音、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B)。

A,原始证据B∙传来证据C.第一证据D•第二证据10 .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D)oA•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B•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C-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D•本证和反证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40分)1•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应当包括,(ACD)οA∙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B•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的证据C•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D•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2 •辨认的认识过程一般分为(ACD )几个阶段。

A•感期B•比较C•辨识D•记忆3 .以书证的表达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将书证分为∙(ABC )0 A•文字书证B•图形书证C-符号书证D•印象书证4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ABCD).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B•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C-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D•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5 .自认是(CD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侦 课件 幻灯】侦查讯问(第四章)讯问工作的组织实施

【刑侦 课件 幻灯】侦查讯问(第四章)讯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讯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一节 首次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首次讯问的组织实施 第三节 续审 第四节 结束审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讯问计划的制定、首次审
讯、续审和结束审的基本方法;掌握在讯问过程中研 究犯罪嫌疑人心理的途径和方法;一般了解侦查讯问 人员的组成及讯问地点的选择。
《侦查讯问学》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 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 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 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2、客观物理场所与心理环境的布置与安排:
《侦查讯问学》
增强
《侦查讯问学》
侦查系 殷明
一、人员准备:合理组织讯问力量
讯问人员层次提高 讯问人员水平增强 讯问人员数量增加 讯问人员分工细化
案件复杂程度
《侦查讯问学》
侦查系 殷明
二、场所准备:场所的布置与安排
1、相关法律对场所安排的规定: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必须由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 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 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侦查讯问学侦查系殷明研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个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的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经历包括犯罪经历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及社会交往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品质案件发生前后的表现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侦查情况的知情程度侦查讯问学侦查系殷明研究证据材料和案件的其它材料审核证据材料的目的明确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审查所指控的罪行与证据是否一致2

4-1推理

4-1推理
第四章 推理 直接推理
第一节
(一)什么是推理
推理概述
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推出一个新 判断的思维形式。 例如: ①并非所有同学都是河北人, 所以,有些同学不是河北人。 ②所有罪犯都应受到刑罚处罚, 张三是罪犯, 所以,张三应受到刑罚处罚。
③亚洲有矿藏,非洲有矿藏, 欧洲有矿藏, 南美洲有矿藏, 北美洲有矿藏,大洋洲有矿藏, 南极洲有矿藏, 所以,地球上所有的大洲都有矿藏。
一、什么是性质判断直接推理
性质判断推理属于演绎推理,是简单判断推理 的一种,它是指以性质判断或负性质判断为前提和 结论,并依据性质判断的逻辑性质所进行的推理。 在性质判断推理中,只有一个前提的性质判断推 理称为性质判断直接推理,又叫直言判断直接推理。 性质判断直接推理的前提和结论都是一个性质 判断,推理是根据性质判断的逻辑性质进行的。
4、某仓库失窃,四个保管员涉嫌被传讯。四 人的口供如下: 甲:我们四人都没作案。 乙:我们中有人作案。 丙:乙和丁至少有一人没作案。 丁:我没作案。 如果四个人中有两个人说的是真话,有两个人 说的是假话,则以下哪项断定成立? A.说真话的是甲和丙。 B.说真话的是甲和丁。 C.说真话的是乙和丙。 D.说真话的是乙和丁。 E.说真话的是丙和丁。
②SEP → S A P
③SIP → S O P
④SOP → S I P
例如: ①所有大学生都是爱国的, 所以,所有大学生都不是不爱国的。 ②所有的鸟都不是灵长类动物, 所以,所有的鸟都是非灵长类动物。 ③有些鸟是不会飞的, 所以,有些鸟不是会飞的。
④有些鸟不是会飞的, 所以,有些鸟是不会飞的。 (二)换位推理 换位推理也叫换位法,是以一个性质判断为前 提,通过互换主、谓项的位置,从而推出一个新 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推理。 先看几个例子: ① 有些学生是共青团员, 有些 共青团员 是 学生 ② 所有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证据法第四章

证据法第四章

(2)证明对象:严格地说,询问或讯问笔录所直接 证明的并不是案件事实,而是某被害人、证人、被告 人曾经作过关于案件事实的某种陈述。 也即,询问笔录不能直接证明某证人看到了什么, 只能证明该证人曾经说过他看到了什么;讯问笔录也 不能直接证明某被告人干了什么,只能证明他曾经说 过他干了什么。
可见,在证明具体案件事实的问题上,笔录应该属 于传闻证据。但是,在证明该证人或被告人是否曾经 作出过该陈述的问题上,笔录则是原始证据。
运用的最佳方法是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起来, 发挥各自的优势,避免各自的弱点。
四、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 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 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 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但我们并不能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实物证据的证明 力一般大于言词证据
(4)笔录的发达是我国司法活动中强职权主义和书面 证据中心主义的产物。
大量使用笔录,固然可以提高司法的效率,但是却 容易导致司法证明的偏差,以及权力对权利的侵犯。 因此,我国的诉讼(证明)模式应该从笔录中心向 言词中心转化,以有利于更准确地审查判断各种言词 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翻证和 翻供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陈述人的权利保护,最终 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二、划分标准 来源说,以证据的信息来源作为划分的标准。 形式说,以证据的形式作为划分的标准。 内容说,以证据的内容作为划分的依据
我们认为,划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标准,不仅是 看证据的形式是否具有言词的性质或实物的性质,还要 看证据的实质内容是言词还是实物。
如视听制品本身表现形式是实物,但是作为证据来 说,它可以是实物证据,也可以是言词证据。这分为 两种情况: 如果录音或录像带记录的内容本身就是案件事实, 如绑架分子要求被绑架人家属交付赎金的电话录音, 抢银行的录像,这些录音或录像带本身就是实物证据。

法律逻辑学课程习题集

法律逻辑学课程习题集

法律逻辑学课程习题集《法律逻辑》习题集法本第一章绪论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专业应开设逻辑课,其学生应学点逻辑。

其中的“逻辑”是()。

A、指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

B、特指一门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和方法和科学。

C、泛指思维的规律。

D、贬义上指某种特殊的理论、观点和看问题的方法。

2、思维的逻辑形式之间的区别,取决于()A.思维的内容B.逻辑常项C.变项D.语言表达形式3、"所有S是P"与"有的S不是P"()A. 逻辑常项相同但变项不同B. 逻辑常项不同但变项相同C. 逻辑常项与变项均相同D.逻辑常项与变项均不同二、请用公式表示下列命题或推理,并指出哪些具有共同的逻辑形式?1.只有坚持改革开放,中国才有出路。

2.白求恩同志是一个高尚的人。

3.所有科学理论都具有客观性,形式逻辑是科学理论,所以,形式逻辑具有客观性。

4.除非你去请他,他才来。

5.某案犯逃跑要么从水路。

要么从陆路,据查不是从水路,所以,某案犯是从陆路逃跑。

6.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7.凡优秀的电影都具有感人的力量,《刘三姐》是优秀的电影,所以,《刘三姐》具有感人的力量。

8.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者半途而废,或者坚持下去,不能半途而废,所以,只能坚持下去。

三、各举一例说明下列逻辑形式:1.有的S不是P2.当且仅当p,才q3.p并且q,所以,p4.所有P是M,所有S不是M,所以,所有S不是P第二章基本规律一、单项选择题1.在下列判断中,违反逻辑基本规律的有()。

A.SIP真且SOP真B.SEP真且PES真C. SEP真且SEP真D.SOP真且SIP 真2.下列断定中,违反逻辑基本规律的有()。

A.必然P真且可能P真B. 必然P真且可能假C.可能P假且可能P真D. 可能P假且可能假3."我不认为所有学生都是勤奋的,我也不认为所有学生都是勤奋的。

"以上议论()的逻辑要求。

A.违反同一律B. 违反矛盾律C. 违反排中律D.不违反普通逻辑基本规律4."我既肯定有人不是好的,又肯定所有人是好的"犯了()的逻辑错误。

刑事证据直接言词

刑事证据直接言词

刑事证据—供述、证言、被害人陈述董艳国被告供述被称为证据之王,以“口供”定案几乎是古往今来的办案铁律。

以供述为中心的言词证据还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等;这些有时被称为人的证据,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物的证据,即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前述三种皆称为言词证据,是通过人的陈述而产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提供证据的人自身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受到主观认识能力、感知能力、判断能力、记忆能力以及所处的环境、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产生偏差。

近年来发生的“杜培武案”、“杨云忠案”、“覃俊虎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以及“张氏叔侄案”,这些冤案之所以发生,与过于重视言词证据而违法取供的行为有很大联系。

论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的取得、审查和适用结合相关案例来阐述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追求。

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主的审查定案模式可以有效地防止并纠正冤假错案。

悲观的说冤案也许无法避免,悲壮的说我们将共同为避免冤案而努力奋斗。

前言刑事证据的直接言词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中的(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述三类证据因受人的主观性影响较强,以“人”为证据方法的载体,最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证据资料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产生差异。

当事人对言词证据的取得、审查、适用争议一直很大,论文以言词证据特点为基础,直面问题,畅所欲言,大胆论述,力求剖析争议的性质和争论的焦点。

刑事证据的直接言辞“你有权保持缄默,但你所讲的一切,将会成为呈堂证供!”这是港台警匪片中我们耳熟能详的一句。

很多人认为这是电视情节安排的一个噱头,但是殊不知,这句看似平常的“你有权保持沉默”的话语却有体现着言词证据在“该国该地”取得、适用的方式、方法、原则和惯例。

我国现有的言词证据取得和适用的原则充分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现就刑事证据的直接言辞分述如下。

第四章 证明对象

第四章 证明对象

第三编证明论第四章证明对象第一节证明对象概述一、证明的概念和特点诉讼意义上的证明,是指特定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本着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目的,依法运用证据来确定和阐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具有以下特点:1,诉讼证明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2,证明是在诉讼程序中进行的。

3,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4,证明手段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证据。

5,证明方法是逻辑推断、事实推断和客观验证的结合。

二、证明对象概念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体依法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亦称待证事实。

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2,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意义。

3,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有争议。

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三、证明对象的范围民法诉讼中的证明对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指引起民法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失的事实。

包括以下四类:1,产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2、变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3、消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4、妨碍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

(二)程序法事实是指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三)证据事实(四)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免证事实与司法认知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采用证据加以证明就可以在裁判上加以确认的事实。

司法认知是指当诉讼中出现免证事实时,法院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采用了审判上的认知,从而导致免除该有关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诉讼效果的产生。

根据《民诉意见》第75条,以及《证据规定》第8条、第9条的规定,属于免证事实的包括:一、当事人于诉讼中自认的事实(一)诉讼中自认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

2、当事人自认必须针对法律许可自认的事实。

3、自认的事实必须对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利。

4、自认必须采用法律许可的方式。

第1-4章历年考题

第1-4章历年考题

第1-4章历年考题一、选择题1.合法的刑讯逼供主要存在于( BC )之下。

A.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形式证据制度 D.神示证据制度2.下列不属于证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C )。

A.证明对象 B.证明标准 C.犯罪的概念 D.推定3.决斗属于( A )证据制度的内容。

A.神示 B.形式 C. 法定 D.自由心证4.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有( ABC )。

A. 客观性 B.关联性 C. 合法性 D. 可靠性5.水审、火审主要存在于( D )之下。

A.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形式证据制度 D.神示证据制度6.下列属于证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ABD )。

A.证明对象 B.证明标准 C.犯罪的概念 D.推定7.欧洲中世纪盛行的证据制度是( CD )。

A.纠问式 B.弹劾式 C.法定证据制度 D.形式证据制度8.我国古代刑讯的施用对象是( BCD )。

A.法官 B.被告人 C.控告人 D.证人9.在神示证据制度下,所采用的证明方式有(ABCD )。

A.神誓 B.水审 C. 火审 D.决斗10.与控诉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A )。

A. 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 实事证据制度 D.自由心证证据制度1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是指(A )的例外A. 直接言词原则 B.证据裁判原则 C. 自由心证原则 D.非法证据排除原则1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功能是指(C)A. 证据方法B.证据力C. 证明力 D.证据原因1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CD)A. 证据法为法院裁判提供了实体的依据B.证据法受实体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C. 证据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D.证据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密切关系14、运用测谎仪所得到的结果(BC)A.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B.不能作为证据使用C. 可以作为侦查的向导使用 D.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问答题1.试述证据的特点。

第4章诉讼参与人

第4章诉讼参与人
诉 第 讼 三 参 章 与 人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本章主要内容: 诉讼参与人概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 其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单位参与人
第一节
一、概念
二、种类 三、当事人
概述
四、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概念
诉讼参与人: 是指在刑事诉 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 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 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三)范围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辩护人 翻译人员
需要注意:
1、见证人 2、保证人 3、辨认人

见证人、保证人、辨认人也属于刑事诉 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虽然《刑 事诉讼法》第82条并未将这三种人明确 列为其他诉讼参与人,但他们实际上参 与了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的诉讼权 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如果既有诉讼权利能力,又有诉讼行为能力, 那么就不会出现法定代理人的情况。 如果有诉讼权利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那 么需要法定代理人。 如果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意味着诉讼主体资格 的丧失。需要更换当事人,或者终止诉讼。 在程序法中,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的 人,处境完全一致。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区别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与案件 的利害 关系 参与诉 讼程度
对法律 关系的 影响
影响重大
参与某些环节
影响较小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一、概念 二、诉讼地位
周正毅 杨 彬
三、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概 念
(一)概 念
1、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 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是公诉案件受 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之前的称谓; 2、被告人: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 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包括公诉案件的 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公诉案件中,是受刑事 追扩者在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后的称谓; 3、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界定:以检察机关制 作正式的起诉向法院提起公诉为中界线;

第四章_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四章_刑事证据的种类
(1)对于自诉案件是否起诉,由被害人自行决定。被 害人可以同加害人自行和解,也可以通过调解使纠 纷得到解决,必要时,当然也有权提起诉讼。
(2)自诉案件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被害 人还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 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书证的分类
公文性书证
以制作书证 的权限为标准
非公文性书证
公文性书证:由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出具的证明文件。 非公文性书证:公文文书以外的其他书证。
书证的分类
以书证的制作 过程与用途为标准
原本、正本、副本
影印本、复印本
节录本、译本
书证的分类


般 书 证
以制作程序 的要求为标准
别 书 证
书证的分类
书证的特征-确定性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应是与本案直接相关 的,它所反映的是案件中某一方面的事实。书 证所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 实,其所记载的内容,有时就是案件事实的一 部分或全部。更重要的是,书证常形成于案件 发生之前,此时,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未 直接发生冲突,对有些相关的事实并不存在争 议,因此,书证在通常情况下是能够较准确地 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的。
第六章 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
证据有下列八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英美法对证据的划分:
第一类:证言(Testimonial Evidence) 第二类:情况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 第三类:实物证据(Real Evidence)

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点

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的概念1、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诉讼又叫打官司,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是诉讼,它们的异同共同点(1、首先,诉讼所以会发生、会引起,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

2、其次,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3、再次,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4,另外,诉讼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

5,最后,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不同点(1,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就是它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

2,正是存在上述1的差别,所以它们在解决实体问题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依据的程序法也互不相同。

)3、所需了解的知识点(1、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公诉与自诉之分,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没有之种区分。

2、在刑事诉讼中,凡公诉案件都必须由国家的公诉讼机关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由案件的受害人或其他有关人作为当事人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刑事诉讼既可以是指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广义刑事诉讼解释)。

也可以是单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狭义解释)我们现在一般指广义的刑事诉讼。

4,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不可缺少原告,被告,和法院这三个诉讼主体。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始终以保护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宗旨。

二、1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1、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主要有两种分法: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进行划分,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进划分)A以刑事诉讼的的阶级实质划分为【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B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划分为【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二、2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1、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特征(1,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是维护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行野蛮,残暴的镇压,这就是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特点。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对来自司法官员的讯问有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的权利,广义的沉默权还包括证人的拒绝作证权。

自中国政府98年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沉默权问题一直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研究的一大热点。

本文通过对沉默权的产生、发展、诉讼价值及其缺陷等问题进行比较研究,论证了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架构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导论主要分析沉默权的含义以及研究沉默权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是探讨沉默权的起源和发展问题。

文章首先介绍关于沉默权起源的两种不同观点,接着重点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以及联合国有关文献关于沉默权及其程序保障规则的规定,希望这一介绍能给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提供某些有益的借鉴。

第三部分主要评析英美两国关于沉默权的限制及其争论内容。

文章认为,英美两国对沉默权作出限制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并且与沉默权的缺陷有关。

但是限制沉默权并不意味着取消这种权利,它是控制犯罪与程序正当两种诉讼目的价值权衡的必然结果。

第四部分将研究的重点由国外转向国内。

文章在分析中国现行法对于沉默权的态度及其主要原因之后,进而在深入剖析沉默权与如实陈述义务利弊的基础上,论证了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第五部分主要对构建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作出初步设想。

文章认为,具体构建沉默权制度,应当以刑事诉讼发展趋势为导向,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和多种效应,兼顾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两种诉讼目的。

文章最后对设置沉默权的程序保障机制和构建消除沉默权负面影响的配套体系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沉默权源于古老的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它的确立被认为是“刑事诉讼中最大的人权保障机制”,“是人类在通向文明斗争史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①沉默权制度确立与否反映了一国刑事诉讼文明进步的程度。

笔者主张在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

本文共分四章,论述了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大势所趋,历史的必然,并通过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分析得出沉默权已经在我国某地确立。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一、学习重点、难点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第一,掌握教材里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因刑诉法2012年3月已经修订,但是教材还是以旧的刑诉法编写的基础,所以在教材更新之前同学们的学习还是以教材为主);第三,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多余同学老师讨论案例,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问题的解决之中;第五,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形成对比,可以加深记忆。

第一章绪论1.刑事诉讼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2.在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之前,需要明确刑事诉讼法哪些重大问题?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何关系?2.当我们评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时,需要运用何种刑事诉讼范畴?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有何意义?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4.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是何关系?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6.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哪些?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3.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4.什么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范围包括哪些人?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什么是被告人?6.什么是辩护人?什么样人能担任辩护人?7.什么是证人?证人的条件是什么?第五章管辖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2.职能管辖发生交叉时应当如何处理?3.级别管辖能否变更?如何变更?4.地区管辖确定原则是什么?5.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如何确定自己的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6.指定管辖包括哪几种情形?7.几类特殊案件审判管辖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第六章回避1.什么是自行回避?2.什么是指令回避?3.什么是申请回避?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何要将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增加为有权提出申请回避的主体?4.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5.回避的理由有哪些?6.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对侦查人员提出了回避要求,正在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第七章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1.什么是辩护?辩护有哪些种类?2.什么指派辩护?指派辩护的情形有哪些?4.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5.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6.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7.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有何异同?8.刑事代理的种类有哪些?不同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何不同?第八章刑事证据1.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2.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包括哪些?3.什么是物证?物证具有哪些特点?4.什么是书证?书证具有哪些表现形式?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包括哪些?6.什么是证人证言?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素有哪些?7.什么是鉴定意见?8.什么是视听资料?9.什么是电子数据?10.什么是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1.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2.什么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3.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4.如何理解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15.如何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6.如何理解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第九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特征和适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2.拘传和传唤、留置盘查的区别是什么?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4.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5.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这两种强制措施的异同点?6.拘留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7.逮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8.公民扭送的性质是什么?适用的情形有哪些?9.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十章期间、送达1.什么是期间?期间有哪些种类?2.什么是送达?送达的种类有哪些?第十一章附带民事诉讼1.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2.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被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有哪些?5.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何实施?6.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7.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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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罪答辩 1.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法官确信被告人系出于自愿并 知道该答辩的后果和意义,即答辩必须是“自愿的” 知道该答辩的后果和意义,即答辩必须是“自愿的”和 “理智的”,通常法官即不再开庭,只是对其作出判决; 理智的” 如果罪行轻微,法官也可即时作出判决。 2.有罪答辩主要分两种:一是无条件有罪答辩;二是 通过辩诉交易作的有罪答辩。无论哪种有罪答辩一经作 出,法庭就不再召集陪审团,进行听证和辩论,直接进 入量刑程序。 3.有罪答辩必须被告人亲自向法庭作出,在判决宣告 前,被告人还可以撤回有罪答辩。一个未实际履行的有 罪答辩或者收回的有罪答辩,不得接受为证明实施了该 犯罪行为的证据 4.对作了有罪答辩的被告人,法官往往会从轻处刑。
生殖器踢成青紫色,都烂了
(三)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 1.主观唯心主义作怪 2.办案急功近利,偷工减料思想作怪 3.有罪推定残余思想作怪 4.侥幸心理作怪 5.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 6.业务素质没有完全达标 7.侦查技术手段不够完善 8.刑事证据的立法不完善 9.刑事审判公开程度不够 10.查处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力度不够 10.查处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力度不够
讨论: 讨论: 被告人是某单位供暖的锅炉工,案发于某夜该锅 炉工独自值班烧锅炉的时候。夜间10点多,该单位一 炉工独自值班烧锅炉的时候。夜间10点多,该单位一 女工独自一人路过锅炉房,被告人见四下无人,顿生 色胆,将该女工挟持到锅炉房,对其实施了强奸。因 女工扬言告发,被告人即狠卡女工颈部,至其窒息死 亡。事毕,被告人担心被人发现,仅将该女工口袋内 60多元钱拿走,其余的一切证据,包括被害人的尸体 60多元钱拿走,其余的一切证据,包括被害人的尸体 连同所有衣物一并投入熊熊燃烧的锅炉中灭迹。事后, 虽有女工家属报案,称该女工失踪,但有关部门始终 未能破案。三年以后,被告人因心理负担而向公安机 关自首。本案除了被告人的有罪口供和被害人家属的 报案之外,别无它证。
(二)刑讯逼供非典型案例 1.云南晋宁李荞明案(“躲猫 1.云南晋宁李荞明案(“ 猫” )
时间:2009年 时间:2009年2月 案由:盗伐林木 死因:“重度颅脑损伤” 死因:“重度颅脑损伤”。 警方调查结果1:李荞明“躲猫猫” 警方调查结果1:李荞明“躲猫猫”(“瞎子摸 鱼”)时眼部被蒙,“不慎撞到墙壁受伤”。 )时眼部被蒙,“不慎撞到墙壁受伤” 警方调查结果2 警方调查结果2:李荞明玩躲猫猫时抓到同监狱 友普永华,引起普的不满,两人发生争执。争 执中普先踢了李荞明一脚,随后又朝其头部击 打一拳,李荞明重心不稳摔倒,头部与墙壁与 门框夹角碰撞,最终受伤。 真相:李荞明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链接:云南躲猫猫事件终开庭 链接:云南躲猫猫事件终开庭 两涉案民警涉嫌 渎职罪受审 广东高明监狱躲猫猫事件调查结果 犯人刘玉山 系被狱警殴打身亡 广东吴川市躲猫猫事件 犯罪嫌疑人林峰羁押看 守所后身亡 湖南躲猫猫事件全记录一个月内三人毙命监中 湖南躲猫猫事件全记录一个月内三人毙命监中
五、刑讯逼供问题 (一)刑讯逼供与变相刑讯逼供 对被告人使用折磨、拷问、疲劳战术、妨害身 体、服用药品、诈欺或催眠方法、威胁、许诺 以及使用损害被告人记忆力和理解力的方法等。 《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严禁刑迅逼供和以威 刑事诉讼法》 43条:严禁刑迅逼供和以威 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米兰达规则 (1)犯罪嫌疑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2)如果陈述,以后在法庭上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请律师到场,获得律师帮助; (4)如果无法自行聘请律师,应当为其指定一名律师; (5)警察在开始讯问前应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而且 不论何时,只要犯罪嫌疑人要求就必须停止讯问。 如果警察没有遵守这些程序,由此取得的任何陈述都将 从证据中予以排除。 4.米兰达规则的例外 (1)未被羁押的人不适用米兰达规则 (2)公共安全的例外
(六)“零口供” (六)“零口供”规则 1.《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 2000年 2000年8月) 2.“零口供”: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呈 零口供” 至检察机关时,检察机关视其有罪供述不存在,即为零。同时通 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 3.“零口供”规则 零口供” (1)主诉检察官在受理案件后,摘阅案卷材料时,对有罪口供不 摘录,假定排除,只将无罪,罪轻口供记录在案; (2)主诉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告知其被控罪名及享有 的权利,允许其做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沉默; (3)主诉检察官在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交主诉检察官会议或检 察委员会讨论汇报时,不汇报和提及有罪供述; (4)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不准在案件中当作证据使用。
二、口供的表现形式 (一)当场言词口供、亲笔供词、他人文字记录 口供和录音、录像口供 (二)自然人口供与单位口供 1.犯罪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陈述 2.诉讼代表人的陈述
(三)单犯口供与共犯口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陈述是 不是口供? (1)供述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 (2)检举共犯实施的自己没有参与的犯罪行为; (3)在行贿与受贿等对合犯或者其他具有牵连 关系的案件中,供述自己犯罪的同时,也陈述了 他人的犯罪行为; (4)检举与自己无牵连关系或共犯关系的他人 犯罪行为。
第四章 口供问题 一、口供的概念和特征 二、口供的表现形式 三、与口供相关的概念 四、关于口供的规则 五、刑讯逼供问题 六、翻供问题
一、口供的概念和特征 (一)口供的概念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涉嫌的或 者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自己的其他犯罪事实 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二)口供的特征 1.亲历性 2.直接性 3.复杂性 4.反复性
2.“攀供”的问题 攀供” (1)交代与检举本案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犯罪事实。 (2)犯罪分子招供的时候凭空牵扯别人。 “凭空牵扯别人”:无根据地控告与其犯罪行 凭空牵扯别人” 为无关的第三人同他一起实施了犯罪,这是一 种乱咬乱控的行为。
三、与口供相关的概念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二)自白 狭义自白专指对于起诉事实之承认。 广义自白则包括狭义自白和其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三)自认(承认) 1.对犯罪事实的承认和对控诉主张的承认 2.完全承认与部分承认 3.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 4.自认除了表现为对己不利的陈述外,还可以是行为 5.被告人对于被害人愿以金钱赔偿其损害,是不是承 认?
(二)沉默权规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1.沉默权规则的内容 (1)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是 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 道或者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供述或提供证 据。 (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 中始终保持沉默,警察、检察官、法官应当及时告知被 告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 这项权利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3)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 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 下作出的,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法庭不得将被告人 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关于口供的规则 (一)自白任意性规则 1.自白任意性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 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 白,即承认有罪的陈述,才具有证据能力;缺乏任意性 或者具有非任意性怀疑的口供,不论其原因是什么,均 不具有可采性。 2.非任意自白:出于强制、拷问或者胁迫的自白,在 经过不适当的长期扣留或者拘禁后的自白,以及其他可 以怀疑为并非出于自由意志的自白,都不得作为证据。 3.非任意自白:对夜间讯问、未取下手铐进行的讯问、 在代用监狱中的强迫性讯问以及出于承诺和诡计的自白, 也不具有证据能力。 4.控方对自白的任意性负举证责任。
4.河南鲁山王亚辉案(“喝开水死”) 4.河南鲁山王亚辉案(“喝开水死”)
时间:2010年2月 案由:涉嫌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警方解释:“开水比较热,其中有一个民 警可能是感冒了,喝了点感冒冲剂,感冒 冲剂比较凉,就把感冒冲剂倒了点(给王 亚辉喝)。喝完以后就赶紧往医院送(然 后就死亡了)。” 尸表特征:背部、手臂大块淤青和伤痕、 头部破了一个洞,乳头被割掉,生殖器也 有伤痕。 质疑:嫌犯没感冒,警察让别人喝感冒冲 剂干什么?况且,喝感冒冲剂的死亡率也 是个“零”,更不应仅喝感冒冲剂而喝出 头部一个洞?喝感冒冲剂能把乳头“喝 掉”?生殖器“喝伤”? 真相:???
2.沉默权规则的保障 (1)讯问前的告知义务; (2)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3)讯问方法上的限制性规则; (4)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5)禁止不利推论。
(三)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警告” (三)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警告”) 1.“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2.“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 (1)你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可 能会被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 (3)你有权在审讯时有律师在场; (4)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你指 定律师
(四)遏止刑讯逼供 1.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 2.转变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确立无罪推定的观念; 3.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素质; 4.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及其保障制度; 5.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办案科技含量,全程录音、录像; 6.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 7.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8.对刑讯逼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9.实行侦押分离制度;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检查制度;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检查制度; 11.取消实践中的办案定指标、限期办案、招标办案等做法; 11.取消实践中的办案定指标、限期办案、招标办案等做法; 12.加大对刑讯逼供的惩处力度,领导负连带责任; 12.加大对刑讯逼供的惩处力度,领导负连带责任; 13.适当提高刑讯逼供犯罪的法定刑,增设剥夺刑讯逼供人员 13.适当提高刑讯逼供犯罪的法定刑,增设剥夺刑讯逼供人员 担任公职的资格刑; 14.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改为“坦白从宽、抗拒不从 14.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改为“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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