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实现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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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诉讼补充侦查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补充侦查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补充侦查制度一、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述补充侦查在刑诉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概念,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补充侦查的一些规定,可以将其概念界定为: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在原有的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基础之上,就原有案件未侦查结束的部分案件事实及情节进一步继续侦查、补充证据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并非每个刑事案件都需要经过补充侦查程序,只有在案件部分事实、情节尚未查明或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来决定,由公检机关来实施,公安机关只具有实施权而无决定权。

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正确、及时地进行补充侦查,有利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防止和纠正在案件追诉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有利于避免案件审理出现错误,准确适用国家法律。

二、补充侦查的种类及存在方式(一)补充侦查的种类。

根据刑诉法相关内容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一共有以下几种:1. 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诉法第88条的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决定补充侦查的,由其通知公安机关;决定补充侦查的通知及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应当同时作出并一起送达公安机关。

2.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诉法第171条第2、3款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对补充侦查期限的要求有明确规定,即都不得超过1个月;一个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对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有具体要求,即总计不得超过2次。

这样有利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 法院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诉法第198条、第199条规定,在法庭审判阶段,案件是否需要补充侦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可以同意检察人员补充侦查的要求,也可以不同意其要求;如果同意的,应当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二)补充侦查的存在方式。

根据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补充侦查有两种存在方式:1. 退回补充侦查。

关于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若干思考[摘要]对补充侦查来说,科学的实体条件规定以及严格细致的程序规范将使得退回补充侦查的启动和运行走向良性循环。

这些对补充侦查进行规范的制度的作用就是使制度内成员共同遵守其办事规则,从而更好更可检验性地完成工作。

因此,很需要我们为补充侦查设置相应的制度和约束规范。

[关键词]补充侦查;机制;完善退回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也必须以公正合理为依据,遵循权力范围法定和权力措施成比例原则。

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不仅要能保证事实的公正,而且还要保障其权力遵循程序和法治的要求。

就制度层面而言,要实现这一权力的公正和合理行使,一方面,要在实体条件上下功夫,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权行使程序的规范。

一、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够诉的和不起诉的之外,才需要补充侦查。

关于够诉的标准,《刑事诉讼规则》第279条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即证据充足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从《刑事诉讼规则》所设定的起诉标准来看,公诉机关并不必等到案件中的所有问题都查清楚后再起诉,只要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查清,就可以提起公诉。

在数罪的情况下,查清一个起诉一个。

所以,在部分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并不一定要进行补充侦查。

关于不起诉,《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加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补充侦查。

证据不足的,该放就放。

[1]当然,这种不起诉有严格的证据条件和程序条件限制:《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证据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浅谈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制度

浅谈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制度

浅谈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制度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刑事诉讼案件中,常常会遇到公安机关、检察院甚至是法院进行补充侦查、出具补充侦查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等情形。

由于补充侦查往往会造成刑事诉讼程序期限的拖延,造成当事人被关押的时间延长,因此补充侦查也是很多律师、当事人及其家属比较关心的问题。

一些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往往容易忽略补充侦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的主体、补充侦查的程序、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等往往没有清晰的思路,没有全面系统的对补充侦查制度进行把握。

笔者结合有关补充侦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现行的补充侦查制度做出简要概述,以便各位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时,判断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无违法违规的情形。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简而言之,就是侦查、公诉机关,对于案件事实不清的部分,补充证据完善的行为。

那么,谁是补充侦查执行的主体?谁能够决定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能进行几次?不同诉讼阶段补充侦查的期限及可能造成的结果是什么?笔者下面将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的梳理。

一、能够决定补充侦查的主体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

侦查阶段因本身就处于案件侦破阶段,不存在补充侦查的问题。

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时,由于检察院职责就是审查案件决定起诉,因此在对案件审查过程中,会产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这个时候可能会产生补充侦查的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从此法条中可以看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当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审判机关进行审查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第二百四十三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刑事审判阶段,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补充侦查的机关仍然是检察院,法院在审判阶段仅有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或建议变更起诉的权利,并不具有决定权。

论我国的补充侦查

论我国的补充侦查

论我国的补充侦查作者:孙晓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的补充侦查进行了初步的阐述,进而反思了我国补充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保障机制、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和规范补充侦查条件,加强监督的方式完善我国的补充侦查。

关键词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28-02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员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其本质是原有侦查工作的继续,仍属于侦查程序的范畴。

如果原有侦查工作已达到侦查的目的和要求,侦查任务已经完成,就没必要进行补充侦查豍可见,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因此进行补充侦查只是对少量案件的继续侦查,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一项制度都绝对不可能是完美的,它都是一把双刃剑,在其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这种程序倒流的现象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极大的威胁。

因此,研究补充侦查问题,对于在我国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充侦查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一)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由人民检察员通知公安机关进行,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通知应当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作出并送达公安机关。

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需要指出的是,六机关那个《规定》第27条已将《刑事诉讼法》第68条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补充侦查问题的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员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这一修改,实际上取消了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豎但是这个取消是否有效,是有争论的。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匮毽圈重:竺竺坠!f叁整!圭塾盒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殷凤斌胡光嵌摘要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保障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该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本文剖析了这些制度缺陷,并提出了相应得改革和完善方案。

关键词补充侦查公诉权公诉质量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202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保障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提高和保障公诉案件质量。

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将侦查的遗漏予以弥补,及时发现证据和合法性上的问题并将其解决在庭审之前,避免审判阶段的起诉失败,最终提高公诉质量。

二是弥补公诉不能引导侦查的不足。

可以整合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权力和资源优势,共同提高侦查以及公诉质量、促进侦查效益。

三是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充实证据。

有助于检察机关后续的公诉工作,也给审判阶段的审判甚至辩护带来便利,收集和调取的证据越充分、对侦查、公诉、审判和辩护就越有利。

四是增加检察机关的证据材料调取权,有利于提高效率、行使对侦查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既规定了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也增加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权力,使得检察机关发现缺少应当由侦查机关调取或出具证据时,无须一律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在自己的办案期限内完成证据调查和补充侦查,有利于提高效率和缩短办案时间。

另外,这种证据材料的调取在客观上也在督促和监督着职权行使,可以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内容。

一、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缺陷(一)法律条文无约束性规定,造成退回补充侦查过多,利用退补借时间退回补充侦查本应只适用于原侦查工作没有做好导致部分事实和情节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的非常规手段,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要退回补充侦查。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证据不足时,检察机关有两种方法:一是退回补充侦查:二是自行补充侦查。

检察院补充侦查法律规定(3篇)

检察院补充侦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检察院作为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依法监督、提起公诉、支持诉讼等重要职责。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确保案件事实的清楚、证据的确实、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权利。

本文将围绕检察院补充侦查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程序规定、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并将补充侦查的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决定补充侦查。

”三、补充侦查的范围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决定补充侦查。

2. 对被告人的认定有争议的案件对于被告人身份、年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等事实有争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补充侦查。

3. 案件涉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案件涉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决定补充侦查。

四、补充侦查的程序1. 提出补充侦查申请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补充侦查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将补充侦查申请书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3. 实施补充侦查经审查批准后,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 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及时将收集的证据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

5. 审查、认定证据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五、补充侦查的法律效力1. 补充侦查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

【 章编 号 】6 3 2 9 (020 -08 -0 文 17 - 3 1 1)1 0 3 3 2
查机关侦查的案件 , 在移送检 察机关审查起诉后 , 检察机关
发 现 证 据 不 足 时 , 求 原侦 查 机 关 补 充 侦 查 或 者 自行 补 充 要

明确补 充侦 查的启动条件及退补案件与 自侦 案件
形成的证据链推导出的结论不能排除其他可 能性的;2 犯 ()
【 收稿 日期】2 l一0 —2 Ol 9 7 【 作者简 介】李建澄 (9 5 ) 男, 18 一 , 陕西西安人, 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8 ・ 3
李建澄 : 我 国刑 事诉讼 中补 充侦 查制度 的完善 论 罪 构 成要 件 欠 缺 的 ; 3 案 件 的 主 要 情 节 未 予 查 证 属 实 的 ; ()
首先 , 刑事诉讼法》 《 应规定补充侦查的启动 原则—— 遵 循 效 率 原 则 。 察 机 关 在 决 定 前 应 综 合考 虑 取 证 成 本 与 检 取证价值之 间的比例 。当取证成本远远高于取证价 值时, 只要不是左右案件实质性 问题的, 不应强制要求补充侦查

当需要补充 的证据是案件的主要证据 ,非此不能定案
安机关补充侦查 。
自我纠错、 补正的机会 , 以保障立法 目的的实现。然而, 这 种机会却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不明确而被随意滥用 , 这
不 仅 降 低 了诉 讼 效 率 , 浪 费 了司 法 资源 , 也 并直 接 成 为犯 罪
嫌疑人 、 被告人被无休止羁押的罪魁祸首 。 在实践 中, 补充 侦查制度存在着许 多问题: 补充侦查监督体制缺 失; 补充侦 查的程序启动条件不够 明确; 补充侦查的期 限、 次数规定不 明确 ; 充侦 查相关法律文书不够规范Ⅲ。 补 为完善补充侦 查

基层检察机关公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状况及完善方向分析(最新)

基层检察机关公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状况及完善方向分析(最新)

基层检察机关公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状况及完善方向分析(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八十条均有对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同时规定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可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其审查部门,即公诉部门的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

自行补充侦查权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还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

事实上,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审查工作,会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严格的甄别和核实,必要时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直接引导侦查。

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是普遍比较突出的,尽管如此,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还是行使了部分自行补充侦查权的,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为例,2017年—2018年7月份,该院共计受理公诉案件972件1365人,其中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的案件有403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的案件有156件。

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启动了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案件有18件,但是未办理退回补充侦查手续的案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行使了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案件达70多件。

在基层检察院中,自行补充侦查权在办案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1.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对犯罪嫌疑人反映侦查人员具有违法取证的行为,检察机关对该证据进行核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时候犯罪嫌疑人会对侦查阶段的供述进行翻供,同时提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这时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则须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最基础的是通过调取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入所的体检证明来确实其供述的真伪。

同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还会进而调查其他的关联证人,以确保真实还原案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对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思考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的事实或证据问题重新进行侦查的刑事诉讼活动。

根据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补充侦查分为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三种。

而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将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

退回补充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于充分、全面地收集证据,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着重针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善途径略陈管见。

一、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价值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可分为退回侦查、自行侦查、联合侦查三种行为方式。

补充侦查作为证据完善的重要手段,对于案件质量的把握有着重要意义。

(一)补充侦查是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有效途径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可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补充侦查可以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以及时的发现和纠正,从而保证侦查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补充侦查是排除非法证据的有效手段非法证据是指侦查机关及部门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也就是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证据可以主动排除非法证据,以避免在庭审阶段处于被动地位。

(三)补充侦查是庭审对抗模式增强的后备力量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庭审阶段控辩双方对抗性增强,提高了对证据质量和证据体系的要求。

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补充侦查,有利于提高起诉证据的质量和完善证据体系,增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信心。

二、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退查案件数量增加近年来,案件退查率呈上升趋势,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缺陷,如果没有进一步查证,案件起诉后势必带来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的风险,即使判有罪,也承担着指控不力的压力,而在事实和证据没有查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建议侦查机关撤案的决定,又有放纵犯罪的顾虑。

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措施

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措施

缺 乏F  ̄ J I , 『 生 的监 督 , 任何 制度都 不 可能执 行完 美 , 因此 , 应 加 强对
退 回补充 侦 查案 件 的监 督 才能 尽可 能使 补 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职业、 年龄、 有无犯罪记录等主体身份的证 期 所 要达 到 的标 准 , 确保 监 督效 果 , 监督 措 施的 内容 应 为 : 其一, 对
制度的完 善 。本文认 为 , 可 以从 以下几个 方面完善 补充侦查制 度 。

力 范 围之 内的 , 就应 当由检 察机关 自行补 充侦查 。 3 、 明确检 察机 关作 出补 充侦 查决定 的程序

细 化法律 规定
1 、 明确 退 回补 充侦 查的适 用条件
目前 , 实施 补 充 侦查 的 条件 为: 犯 罪 事 实不 清 、 证据 不 足 、 遗 漏
完善我国 补充侦查制度的 措施
政 治 与 法 律
完善我 国补充侦查 制度的措施
陆晓萍
( 西昌 学院
【 摘
四川 西 昌 6 1 5 0 1 3 )
要 】 本文提 出 了完善我 国补 充侦 查制度 的具体 措施。要 细化 法律 规定 : 明确 退回补充侦查 的适 用条件 ; 明确检察机 关应 当自行
补 充侦 查 是我 国刑 事诉讼 的 一种 非常 态 的诉讼 制 度 , 设 立该 制 方 面 有着 较大 的 悬 殊 , 因此 , 对 退回 公安 机 关补 充侦 查 的案 件应 为
度 的目 的是 为了 实现 追求 实体 真实 、 补充 完善 证据 , 惩罚 犯 罪 , 保 障 关 键证 据之 间存 在矛 盾 、 犯 罪嫌 疑人众 多且 案 情复杂 、 取证 困难 、 案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 价值 。但 在 司法实践 中由于 补充侦 查存在 一些 问 件 的 主要事 实没 有查 清等 情况 的 。而 对于 犯罪 事实 已查 清, 主要 证 题, 已经 导致 补充侦查 偏 离了当初 设置 的 目的 , 必须加 强对补 充侦查 据 已 收集 且 能相 互 印证 的案 件 需要 补充 侦 查的 事项 在检 察 机关 能

我国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制度作者:彭瑜来源:《青年生活》2018年第12期摘要:补充侦查作为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机关广泛使用,这项制度是对初次侦查的补救措施,该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保证案件质量、保障公诉活动。

然而,实践当中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制不但导致了检察机关参与侦查、引导侦查,失去了“中立性”,而且补充侦查制度被滥用引发了超期羁押、律师阅卷权受限等问题,直接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应引发我们对补充侦查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律结合补充侦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补充侦查指的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在原有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基础之上,就原有案件未侦查结束的部分案件事实及情节进一步继续侦查、补充证据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一、我国补充侦查制度所遇困境补充侦查对于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达到刑事侦查目的和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这些问题与不足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侵害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加以明晰和阐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补充侦查的范围被任意扩大补充侦查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一经决定即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审查起诉活动即暂时停止,重新恢复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将被延长。

因此,退回补充侦查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而不得任意适用。

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是为了延长侦查机关办案期限而退回补充侦查,以及检察机关无法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作出起诉决定时,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从而达到延长审查起诉时间的目的。

更严重也是最为普遍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借时间”现象常见,补充侦查成为延长办案期限的常见手段,最终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人权公约明确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

心得体会:落实司法责任,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

心得体会:落实司法责任,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

心得体会:落实司法责任,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退回补充侦查指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的补充侦查,它对保障公诉职能发挥、强化法律监督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7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

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尽管《监察法》表述为退回补充"调查",但与《刑事诉讼法》的退回补充侦查规定基本一致,二者的适用应是共通的。

基于人少案多等主客观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采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形式。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人民检察院侦查力量进一步弱化,尽管人民检察院仍保有自行侦查权,但人少案多、侦查能力不足、自行侦查占用审查起诉期限等主客观原因短期内不会改变,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将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选择,如何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于节约有效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诉讼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一)退查案件数量居高不下,退查率偏高,退回补充侦查常态化以某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为例,近三年来共受理重特大刑事案件141件,其中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达72件,占受理案件数的51%。

退回补充侦查措施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弥补侦查机关第一次侦查活动存在的不足、确保案件质量的手段,只适用于侦查机关未完成其本应完成的侦查任务,适用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应当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非常态化形式。

但从上述数据来看,超过受理案件的50%均需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查措施被常态化运用,退查率偏高。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量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诉讼程序,它作为侦查活动的必要连续,同时又是检察机关举行诉讼监督、侦查监督的必要手段和有效形式,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发觉案件真实、查明犯罪惩处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从实务的角度对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举行探讨,希翼对完善补充侦查制度有所裨益。

一、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述(一)补充侦查制度的含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已对补充侦查制度举行了规定,但是对其概念却未举行明确释义,致使学界中对补充侦查制度的阐释存在分歧,如陈光中教授将补充侦查定义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举行侦查的诉讼活动”①;袁家盛教授将其定义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提起公诉的案件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脚、尚有同案犯或新的罪行未查清,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诉讼行为”[①]上述两种定义方式对补充侦查的主体、条件、内容和性质都举行了阐述,但是在执行主体上存在区别。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对退回补充侦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至384条又进一步对退回补充侦查作了相应的细化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包含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在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将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脚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部门举行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机关发觉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对案件举行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2次为限。

(二)补充侦查制度的诉讼价值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作为刑事公诉环节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法律给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检察职能,其在保障案件办理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补充侦查制度法理学论文

补充侦查制度法理学论文

补充侦查制度的法理学分析摘要:补充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不是很突出,但是补充侦查制度是重打击犯罪、重实体、重配合的刑事法律观念的直接产物。

补充侦查制度在设计上并不科学,既不符合现在法治理念,也在实践中产生很多问题。

本文通过探讨补充侦查制度,对其从观念和制度两方便予以重构。

关键词:补充侦查人权程序制衡补充侦查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内容,但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不是非常突出,所占据的篇幅也较小,因此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对它的谈论也不是很多。

但是补充侦查制度却非常直接地反映出中国的刑事法律观念,这些观念对中国的刑事立法、司法一直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可以这么说,补充侦查制度就是这些观念的直接产物。

一、传统法律观念(一)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中国从古到今都非常强调国家的安全、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安全价值的追求远远超过了平等、自由等价值,成为国家和社会首要确保的目标。

犯罪行为历来都被看成是对安全、秩序的最大威胁,所以各朝各代都严厉打击犯罪行为。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各种制度被创造起来,如保甲连坐制度、有罪推定制度、刑讯逼供制度等。

在这种观念和制度之下,人权被无情的忽视,生命没有任何保障,自由被随意剥夺,平等更无从谈起,似乎在安全面前,其他的价值都不值一提、可有可无。

虽然我国正在不遗余力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但是受中国数千年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打击犯罪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

受这种惯性思维的影响,在刑事诉讼法中出现补充侦查制度就不足为奇了。

为了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目标,打击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刑诉法的立法目的。

补充侦查制度是在原有侦查的基础上又给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个月的时间去继续查明案件的事实,尽可能的实现立法目的。

但是补充侦查制度却没有从保障犯罪人人权的角度出发,认真地对待犯罪人的人权,而是单方地强调查明事实真相,追求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重实体、轻程序中国向来重视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甚至会不惜牺牲程序正义来换取实体正义。

工作心得:怎样完善补充侦查制度

工作心得:怎样完善补充侦查制度

工作心得:怎样完善补充侦查制度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质量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补充侦查制度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如何充分发挥其效用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目前,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运行中主要存在退回补充侦查比率较高、退回补充侦查质量不高、自行补充侦查比率偏低等问题。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第一,诉侦双方沟通协调不畅。

实践中,侦查机关重在“抓人破案”,而检察机关更看重“证据定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如果沟通联系不及时,会导致对证据规则、证据体系及刑事证明的标准把握有时存在较大分歧,侦查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有的达不到指控犯罪的需要。

第二,检察监督主动性有待增强。

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这种监督是事后监督,此时侦查活动结束,部分证据材料因时过境迁获取已经十分困难。

即使可以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完善部分证据材料,但因缺乏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补充侦查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

第三,对补充侦查制度的价值认识不到位。

补充侦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导致诉讼程序不断延宕,严重损害对程序公正的价值诉求,同时因补充侦查效果不理想,也使实体公正的公信力打折扣。

鉴于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分别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从宏观角度来看,检察机关需要加强诉前指导与检察监督。

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1.加强诉前指导,提高侦查质量。

补充侦查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在于案件侦查质量不高。

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审判标准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确保作为指控根据的证据材料符合审判需要,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加强诉前主导,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等有效机制,参与到案件侦查活动中来,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问题提出意见,引导侦查活动重视刑事证据资格和刑事证明标准,提高案件侦查办案质量,服务指控犯罪需要,构建新型诉侦关系。

完善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建议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4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9 期摘 要: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与其他补充侦查制度具有自身的特征。

然而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检察机关退查比例过高,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相互推诿,办事效率低下以及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缺陷,可以从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的监督以及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的司法文书三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

关键词:退回补充侦查;缺陷;建议一、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概述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

退回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全面搜集证据,及时惩罚犯罪分子等方面。

补充侦查的方式可以分为: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以及法庭审判时的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则属于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

与其他补充侦查方式相比,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退回补充侦查是以检察机关为中心对侦查机关的进行监督的制约活动。

一般而言,启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主体为检察机关,可见决定权在检察机关,其会随着检察机关的意志为转移,体现出了检察机关对前一道程序的监督与制约作用。

二是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针对性较强,是为了弥补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调查案件事实和搜集证据方面的缺陷。

三是退回补充制度从根本目的上来说是为了在提起公诉、交付审判时,保障实体法的顺利实施。

二、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1.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比例太高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检察机关一般是将该案退回原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鲜有检察机关自行侦查,从而导致退回补充侦查的比率过高现象。

检察机关之所以选择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方面是由于侦查设备的落后;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素质参差不齐,让他们难于搜集证据;另一方面由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会直接耽误审查起诉的时间,检察机关就懒于自行侦查。

论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
20 11年 第 2期 第2 l卷 总第 9 2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 n l fR i yP l e C l g o r a al oi ol e o wa c e
2 1 No 2 01 .
V0 . e i l9 1 21 S ra 2
查的问题 , 存在两种观点 , 即否定的观点和肯定的观
点 。支 持前 述 观点 的理 由根 据是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 安 部 、 法 部 、 国人 大 常 委会 法 公 司 全
制工作委员会 《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施 中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下 简 称 六 部 委 《 实 以 规 定》) 2 明确 规定 :人 民检 察 院审 查 公 安 机关 第 7条 “
论 我 国补 充侦 查 制 度 的完善
陈在 上
(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 法律 系, 河南 郑州 405 ) 50 3

要: 作为侦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补充侦查制度的运行成败直接 决定着诉讼质量。然而在刑事司法
运行 中, 现行的补充侦查制度却存在着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不统一、 充侦查的证据证明标 准认识不统一、 补 补 充侦 查导 致的 超期 羁押 严 重、 充侦 查监 督 乏力 等诸 多问题 对 应从 建 立检察 引导补 充侦 查机 制 、 补 统一 证据 的
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 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 行侦查 , 只能 作 出批 准或 者不 批准 逮捕 的两 种决
收 稿 日期 :0 10 —1 2 10 1 4
问题 。因此 , 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 , 审查批捕 阶段的
作者简 介 : 陈在上 , 河南太康人 , 男, 法学硕 士 , 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法律 系讲师 , 铁道 主要研 究方 向刑 事诉讼 法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补充侦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情形,适用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

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必要性,不得因与案件事实、证据无关的原因退回补充侦查。

2.可行性原则。

要求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应当具备收集固定的可行性,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对于无法通过补充侦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情形,不能适用补充侦查。

3.说理性原则。

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写明补充侦查的理由、案件定性的考虑、补充侦查的方向、每一项补证的目的和意义,对复杂问题、争议问题作适当阐明,具备条件的,可以写明补充侦查的渠道、线索和方法。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实现程序正义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实现程序正义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实现程序正义[摘要]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中仅占极小的一部分,刑事诉讼法也对此所作规定不多,但正是由于规定的比较粗糙,在实践中由补充侦查引申出来的问题诸如超期羁押,侦查监督缺失,以及补充侦查形式化、表面化等等,却使整个刑事诉讼不能不重新审视并对其加以重视。

文章正是从介绍分析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建立程序正义,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

[关键词]补充侦查;问题;程序正义补充侦查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就案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够p 一、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关于补充侦查制度的适用条件规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补充侦查制度包括了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

但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范围缺乏明确规定,即哪些情况适用退回,哪些情况属于自行侦查,法律没有做出规定。

在实践中显得过于随意,完全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

[1]从而影响补充侦查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比率太高作为侦查制度的常态来说,应当是侦查机关经过侦查获得充分证据,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提交证据材料,经过质证,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而补充侦查制度是侦查制度的反常态,即只有在原侦查没有完成或有缺陷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是作为诉讼程序的一种例外。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退回侦查却几乎成了常态,而非例外。

检察机关遇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时,往往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很少自行侦查。

退补率过高,违背了刑事诉讼中的保护人权和效率的价值,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畅进行。

(三)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质量仍不高,重复补侦案件占很大比重,退而不查的现象也比较严重“侦查机关往往对退回补充侦查有抵触情绪,认为这是公诉机关有意为难。

很多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侦查机关往往以‘无法查清’、‘犯罪嫌疑人原已交代’、或者出具几份‘说明’应付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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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实现程序正义[摘要]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中仅占极小的一部分,刑事诉讼法也对此所作规定不多,但正是由于规定的比较粗糙,在实践中由补充侦查引申出来的问题诸如超期羁押,侦查监督缺失,以及补充侦查形式化、表面化等等,却使整个刑事诉讼不能不重新审视并对其加以重视。

文章正是从介绍分析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建立程序正义,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

[关键词]补充侦查;问题;程序正义补充侦查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就案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够p 一、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关于补充侦查制度的适用条件规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补充侦查制度包括了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

但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范围缺乏明确规定,即哪些情况适用退回,哪些情况属于自行侦查,法律没有做出规定。

在实践中显得过于随意,完全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

[1]从而影响补充侦查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比率太高作为侦查制度的常态来说,应当是侦查机关经过侦查获得充分证据,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提交证据材料,经过质证,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而补充侦查制度是侦查制度的反常态,即只有在原侦查没有完成或有缺陷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是作为诉讼程序的一种例外。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退回侦查却几乎成了常态,而非例外。

检察机关遇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时,往往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很少自行侦查。

退补率过高,违背了刑事诉讼中的保护人权和效率的价值,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畅进行。

(三)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质量仍不高,重复补侦案件占很大比重,退而不查的现象也比较严重“侦查机关往往对退回补充侦查有抵触情绪,认为这是公诉机关有意为难。

很多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侦查机关往往以‘无法查清’、‘犯罪嫌疑人原已交代’、或者出具几份‘说明’应付补充侦查。

”[2]由于退补率过高,司法资源相对紧张,犯罪率逐年上升,案件积压多,因此实践中退而不查的现象也见怪不怪了。

(四)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过于简单一方面是检察机关的退查提纲过于概括、笼统,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不明确、不具体,造成公安机关无法具体操作,影响补侦质量。

再就是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时,缺乏有关的法律文书,使得检察机关难以掌握补充的经过、结果,影响审查起诉、控诉工作。

(五)容易造成超期羁押《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侦查完毕,2次为限。

在实践中,一些侦控机关往往对于个别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查清基本事实情况下移送起诉,然后滥用补充侦查的规定变相延长侦查期限。

这实际上是对被告人的超期羁押,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是违背程序正义要求的。

[3](六)检察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监督不够如上文所述,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由于存在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安机关对补侦案件往往“不情愿、不主动、不积极、不深入”等懈怠现象,导致诉讼拖延。

[4]二、我国补充侦查制度问题的原因剖析(一)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采用客观真实标准,过于严苛客观真实指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要求与客观上曾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完全一致,即我国刑事诉讼采取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就要求:(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均应具有客观性;(2)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证明标准过于严苛,使得一些侦控人员片面追求客观真实,频繁使用补充侦查。

(二)侦查、检察、审判部门对批准、起诉、定罪的证明标准的认识存在偏差部分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不再注重对案件证据的充实、核查、固定,直接移送检察部门起诉,从而导致证据与起诉的证明标准存在一定的距离。

或者一些侦查部门将批捕的罪名等同于起诉罪名,即使原先对罪名有不同的认定,没有去收集相关证据,一旦起诉的罪名和批捕的罪名发生变化,造成日后侦查的不便。

(三)检、警关系不顺畅,缺乏有效配合导致补侦质量不高由于我国未实行检、警一体化,检察机关没有指挥侦查的权利。

相反,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处于强势地位,检察机关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大多为事后监督,缺乏强制性。

检、警双方没有形成控诉合力,缺乏有效沟通。

所以实践中出现退补率高,而补侦质量又不高的现象。

(四)法律缺乏对退查程序的明细规定现行法只规定了补充侦查的一般性规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次数、限制过于笼统,以及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补侦的指导权、监督权均未涉及。

正是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导致实践中补充侦查程序适用的随意性。

(五)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取证不严密过分依赖口供,而对物证不注意收集,没有及时提取、固定,导致缺乏严密证据链,使得起诉时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六)侦查理念落后,没有真正将“无罪推定”的现代诉讼理念落实到实践中将犯罪嫌疑人等同于犯罪分子,只注重收集其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而对无罪、罪轻的证据不关注。

过分依赖口供,一旦在法庭上翻供、翻证,就破坏了原证据体系的证明力。

三、完善补充侦查制度的若干建议(一)侦控机关改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我国的刑事诉讼在长期的认识论的指导下,以“准确及时第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主要任务,惩罚有罪的人和保障无罪之人不受非法追究。

也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指导,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追求客观真实。

从而以发现“事实真相”为最大目标。

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出现在证据不足时,反复地退回补充侦查以达到此目标。

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由于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从惩罚犯罪的角度,无可厚非。

但是,刑事诉讼的任务除了惩罚犯罪,还应保障人权。

由于退回补充侦查,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延长。

“国家侦控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既要注意控诉职能的行使,又要注意保护被追诉者的实体利益和程序权利,要注意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5]因此,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必须要构建一个独立于普通程序之外的针对羁押合法性、羁押期限的司法控制系统,即赋予法院对补充侦查的决定是否合法作出判断,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会被任意剥夺,防止超期羁押。

(二)对补充侦查制度适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强化其程序化1.应当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明确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的界限。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即包括实体条件,也包括程序条件。

实体条件主要包括: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或遗漏主要犯罪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比如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缺失)或主要证据之间不能排除合理疑点或相互矛盾;遗漏同案犯;或者遗漏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等。

程序条件主要指具有违反程序法的相关事实,比如使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刑讯逼供非法收集证据的;违反回避制度;侦查人员受贿、徇私舞弊等影响公正侦查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

2.严格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法律文书。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在制作《退查决定书》的同时制作《退查提纲》,明确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的缺陷,需要补充哪些证据;补充证据的要求及所要达到什么证明目的以确定补查的方向;详细列明补查的细节。

对于侦查机关来说,其补查完毕重新移送时,需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针对《退查提纲》所料事项,详细写明补查经过、结果及无法补查原因等。

3.理顺检、警关系,完善对退回补侦案件的监督机制,实行公诉引导侦查,同时建立退回补侦争议的处理机制。

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提高侦查质量。

同时建立退查案件跟踪监督卡制度,实行有效监督,加强沟通。

对于退回补侦案件,侦查机关认为不当的,可提出复议和复核程序,但在此期间不停止侦查。

4.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

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增强证据意识,在收集有罪证据的同时,注重收集无罪证据。

不过分依赖口供,注重对实物证据的收集,注重运用科技手段在侦查中的运用,充分运用各种证据,形成证据链,降低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能性。

5.改革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建立科学统一的证据法体系。

我国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用的是一种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由于客观真实的标准过于严格,对于司法实践产生很多消极影响。

基于人的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很难对每个案件的证明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程度。

正是由于追求客观真实导致补充侦查的比率极高,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很多学者都提出了应当建立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即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证明的过程中,运用证据本身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只要达到法律认为真实的程度即可。

四、结论当今,犯罪呈现出高科技化、智能化,新型化的特点,而且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快,犯罪也超越了国家的界限,国际犯罪更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而另一方面,大部分侦查机关还是沿用原来的侦查手段,侦查手段、设备还很落后,因此无论从有效追究犯罪还是保障人权的角度,都应当赋予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权力,以使案件得到侦破。

但是,权力行使必须公正、合理,因此必须建立程序防止权力的滥用。

因此,应当完善补充侦查的制度,真正将其作为惩罚犯罪的利器,同时也是保障人权的守护神。

[参考文献][1]徐美君.论补充侦查制度[J].中国刑事司法杂志,总第35期.[2]潘调华,赖大庆.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检察实践,2004,(2).[3]夏锦文,徐英荣.刑事羁押期限:立法的缺陷及其救济[J].当代法学2005,(1).[4]彭生宝.论我国侦查监督的完善[J].湖南社会科学,2005,(4).[5]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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