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常见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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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常见问题处理

交通事故常见问题处理

第一,应当尽量保护现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

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

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

应当予以协助。"《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

法查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

承担全部责任;(二)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

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尽力保护现场,无过错方可就亏大了。由此可看保护现场的重要性。

第二,不要轻意和他人进行"私了"

应当来说交通事故私了是法律应当鼓励的事,因为他可以减少进行法律诉

讼的数量,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但是在现实的交通事故赔偿中,笔者往往

发现,私了其实并不是一个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私了的当事人大数不知道法

律赔偿的标准,由此导致了侵权人多赔,或者被侵权人的少赔,特别是对方车

辆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情况下。由于一旦赔偿协议达成且当事人在赔偿协议

上签字就会导致赔偿协议的生效,当事人就不能反悔,即使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只能依据当事人所达成的赔偿协议进行判决,由此造成了当事人之间实

体权益的损害。

第三,不服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

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

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

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所以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地位很高。那么不服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怎么办呢?可以有两种渠道进行救济:

1.复核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

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

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

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需要进行说明的是,复核和复议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复议是对于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一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由于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再需要说明的是,复核程序并不收取任何费用,所以建议尽量提起复核程序,以达到最大限度的救济。

2.司法程序

如前所述,你也可以放弃复核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并且在诉讼请求中请

求法院对事故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不过所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因为不是专门的

事故责任认定机关,他们一般也不具备专业的事故责任认定知识,所以法院很

少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进行更改。

第四,把自己的车借给别人开,别人造成交通事故,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这个问题在前年刚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里面已给给予明确。该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到底具体是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中列举了下列几种情形:"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驾驶资质仍出借的;(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五)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六)有其他过错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是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里面规定的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看中央与地方规定在赔偿责任上是不一致的,至于应当适用那个规定,这是自不待言的,当然要适用《侵权责任法》,但是目前在陕西各级法院中,仍然在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里面规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希望有作为的律师们能说服法官陈旧的思想,积极适用新法精神。

第五,赔偿义务人死亡的,如何进行赔偿

这种情况下比如,甲与乙相撞,致甲撞死并且乙撞伤,假设交警部门认定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假设说负事故主要责任,或是假设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反正假设甲是要负责任的。现在乙请求甲的继承人要求赔偿乙的损失。

1.在这种情况下,甲的继承人是否需要进行赔偿?

在法院不时会有人提出,甲都被撞死而乙只是被撞伤还需要给乙赔偿?回答是肯定的,当然需要给乙赔偿了,因为甲被撞死了,但甲也有责任呀?有损失且有责任当然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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