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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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第五章担保法PPT课件
的,按照连证带责责任任的保抗证辩确权定,连带责任保证则无此权利。
第二节 保证
❖ 四、保证责任 ❖ 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形式、期间等,没有约定的, 依法律规定。 ❖ (一)范围 ❖ 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 根据《担保法》第21条,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注意,只有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时,保证人才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 有约定的,依约定。
人格的组织,可以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 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任保证人。 ❖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为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指保但限证是制人这的承种。担先 在保诉以证抗下辩情权况也下是,连有不带责任保证 责任得的行方使式先。诉不抗同辩权:债务人 的相合方同同住其法式。中所履院,当明变行受责事确更债理任人约, 务 债就应定致发务不在保使生人债重破权大产人困案两要难件种求;,的保区证别方式
中止证执方行式程序;保证人以书 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等等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 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 (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节 保证
❖ 2.范围
❖ (1)自然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法人 ❖ ①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有独立
第二节 保证
第二节 保证
❖ 四、保证责任 ❖ 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形式、期间等,没有约定的, 依法律规定。 ❖ (一)范围 ❖ 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 根据《担保法》第21条,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注意,只有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时,保证人才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 有约定的,依约定。
人格的组织,可以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 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任保证人。 ❖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为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指保但限证是制人这的承种。担先 在保诉以证抗下辩情权况也下是,连有不带责任保证 责任得的行方使式先。诉不抗同辩权:债务人 的相合方同同住其法式。中所履院,当明变行受责事确更债理任人约, 务 债就应定致发务不在保使生人债重破权大产人困案两要难件种求;,的保区证别方式
中止证执方行式程序;保证人以书 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等等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 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 (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节 保证
❖ 2.范围
❖ (1)自然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法人 ❖ ①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有独立
第二节 保证
经济法课件(第11章__担保法律制度)
主要的担保物和担保方式
抵押物
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如房屋、土地等。
质押物
债务人将担保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如股票、珠 宝等。
保证人
第三方以自身信誉为担保,承获得对担保物的优先权。
担保物的变更和转让
担保物的变更和转让是担保法中重要的环节。债务人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变更担保物的种类或者转让担保物,但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2
实现担保物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将担保物变现,以期满足债权的要求或弥补损失。
3
维权诉讼
在实现担保物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诉诸法律手段,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经济法课件的总结
经济法课件的总结将回顾本章所学内容。担保法作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制度,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并减少了债务人违约带来的风险。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具有保证债务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并有义务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代为履行。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作为担保法中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并有义务履行合同中的债务。债务人应及时偿还债 务,以免违约。
担保的追索和实现
1
追索担保物
债权人可以以适当的方式追索担保物,以弥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损失。
经济法课件(第11章__担 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担保物,用于弥 补借贷风险。本章将介绍担保法的概念、作用以及担保物和担保方式。
担保法的概念和作用
担保法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通过担保提供额外的保障,确保债权 人能够获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资产。担保法的主要作用是减少债权风险和维 护债权人利益。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D、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 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 法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 E、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未实 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19.09.2022
20
❖ 「例题」甲公司向乙工厂订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 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则支付货款 5%的违约金,并由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后乙工厂领导认为违约金偏低,就私下与甲公司将 订货合同的违约金修改为货款的10%.如果甲公司不 能按期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 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
法、违章建筑。
19.09.2022
31
选择题
❖ 一中学生为修理教育设施向银行贷款,银行 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有自有财产向银行 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1)该学校的教学大楼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9.09.2022
17
❖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19.09.2022
12
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 E、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未实 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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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甲公司向乙工厂订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 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则支付货款 5%的违约金,并由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后乙工厂领导认为违约金偏低,就私下与甲公司将 订货合同的违约金修改为货款的10%.如果甲公司不 能按期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 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
法、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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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 一中学生为修理教育设施向银行贷款,银行 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有自有财产向银行 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1)该学校的教学大楼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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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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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第八章 担保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3)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 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 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 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 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 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8.3.2抵押的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 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实际是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问题,抵押权 属于担保物权,租赁权属于用益物权,二者均属于物权,都具有 优先效力,因此在同一物同时存在着这两种物权时,如何处理二 者之间的冲突?
(1)租赁在先、抵押在后。 (2)登记抵押在先、租赁在后。
3
抵押物孳息是指由抵押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 和法定孳息。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 息。这是由于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设立抵押后的 财产仍由抵押人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抵押物 所产生的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
8.3.4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一般规定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 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 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设立抵押权,当事人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4)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 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 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8.3.2抵押的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 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实际是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问题,抵押权 属于担保物权,租赁权属于用益物权,二者均属于物权,都具有 优先效力,因此在同一物同时存在着这两种物权时,如何处理二 者之间的冲突?
(1)租赁在先、抵押在后。 (2)登记抵押在先、租赁在后。
3
抵押物孳息是指由抵押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 和法定孳息。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 息。这是由于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设立抵押后的 财产仍由抵押人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抵押物 所产生的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
8.3.4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一般规定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 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 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设立抵押权,当事人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担保法PPT. 共35页
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
保法第9条)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外
做了相应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
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
权 • 法与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总则、抵押、质押、留置)并不是简单的 • 新旧法的关系,物权法的施行并未废止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的规定, • 担保法将继续有效,但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担保法与 • 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
所谓担保
• 通常我们所说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钱保,人 保实际上指的是担保法中的保证,物保包括担保 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另外还有定金。
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 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 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担保法》第六条: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2、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绿灯——谁可做保证人
•
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就可做保证人担保
• 问:建材厂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保证的种类
(一)一般保证
主债务不能清偿
诉讼或仲裁 强制执
行 仍未得到满足(先诉抗辩权)
甲欠乙债100万元,主合同约定6月1日前甲还款。丙为 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若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 承担保证责任。”6月1日过后,甲未清偿。乙于6月2日找 到丙,要求丙还款100万元。问:丙应如何应对乙的要求 ?为什么?
担保法课件
案例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 1 年, 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 3 个 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 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 15万 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 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 问: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三)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 1 、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以 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 1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 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 ( 2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 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 成立。 • ( 3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 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 保证合同成立。
•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 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 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 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一个月后,甲 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 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 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 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 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 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 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 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 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2、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的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 方式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连 带责任保证承 担保证责任)
被保证的 主债权种 类、数额
债务人履 行债务的 期限
(四)保证方式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THANK YOU
特点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譟8v顀vvv莾vvv峰鸾溒雅腩猰躹磓禿籼庬 ••擧9 窝鮴匼駤孑菮瞼垠挮舌傭牪錠
澒欆輇啍创緔顼粥毰缎恝逪气蘺
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譟8v顀vvv莾vvv峰鸾溒雅腩猰躹磓禿籼庬 ••擧9 窝鮴匼駤孑菮瞼垠挮舌傭牪錠
澒欆輇啍创緔顼粥毰缎恝逪气蘺
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第六章担保法律制度ppt课件
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 2.债务转让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
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 3.债权内容变更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 果: ❖ A、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 承担保证责任; ❖ B、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 证责任。
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2.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财产外,还包括从物、从
权利、添附物和孳息
❖
❖ (三)抵押人的权益 ❖ 1.占有权 ❖ 2.处分权 ❖ 3.出租权。①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
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②抵押人将已出租 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 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4.设立担保权。抵押人在抵押权设立后,在同一财产上 再设立抵押权。
❖ 二、担保的效力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A、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连带赔偿
❖
B、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
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A、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B、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 部分的1/3
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
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 记的是( )。
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 3.债权内容变更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 果: ❖ A、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 承担保证责任; ❖ B、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 证责任。
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2.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财产外,还包括从物、从
权利、添附物和孳息
❖
❖ (三)抵押人的权益 ❖ 1.占有权 ❖ 2.处分权 ❖ 3.出租权。①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
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②抵押人将已出租 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 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4.设立担保权。抵押人在抵押权设立后,在同一财产上 再设立抵押权。
❖ 二、担保的效力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A、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连带赔偿
❖
B、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
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A、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B、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 部分的1/3
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
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 记的是( )。
担保法律制度(PPT 42页)
任。(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司法解释对此有详细解释)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
•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 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 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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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保证应该注意的问题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权) ——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
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障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l 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
以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司法解释)提供 反担保。(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应选择一般担保,连带担保时可
选择有约定除外 l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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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 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 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司法解释对此有详细解释)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
•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 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 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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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保证应该注意的问题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权) ——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
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障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l 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
以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司法解释)提供 反担保。(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应选择一般担保,连带担保时可
选择有约定除外 l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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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 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 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019年第8章担保法.ppt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方式
(8)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返回
8.3 抵押担保
8.3.1 抵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8.3.2 抵押财产的范围 8.3.3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8.3.8 抵押权的实现 8.3.5 质押担保
返回
8.3.1 抵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保证方式 :
保证方式的不同对于债权的实现和保证人的责任有 很大的影响。 按保证方式不同划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人 :
(1)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是以其信用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权的
实现关键取决于保证人是否有足够的财产作保障。保证 人的资格如下:
①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2)担保的作用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担保发挥着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
融通、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表现为以下方面:
① 担保能促进债权正常实现,这是担保制度的最基本作用
② 担保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利的债权救济途径。
8.1.1 担保法的概念
2)担保的特征 :
(1)从属性 (2)补充性 (3)财产性
8.1.1 担保法的概念
④ 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
3)质物登记 :
质押由于转移对质物的占有,并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所以质押一般不需要办理登记。但以可转让股票出质的, 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白登记之日 起生效。以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 产权出质的,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返回
8.3.5 质押担保
第五章-国际融资担保制度PPT课件
受益人应提交证明 其已按合同履行 义务的各种单证
单据在买方付款赎 单前为银行所持 有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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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
1.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2.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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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慰信(意愿书)
(一)安慰信(意愿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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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慰信(意愿书)的种类和功能
种 类: 知悉函 允诺函 支持函
1、对外担保的含义 2、对外担保的三种形式 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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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担保的范围 (1)融资担保; (2)融资租赁担保; (3)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 (4)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 (5)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视同对 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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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担保的主体
1、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 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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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浮动抵押担保制度的利弊 (四)浮动抵押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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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主体 2、设立方式 3、设立客体 4、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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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浮动抵押的实施 (六)浮动抵押制度与我国现行担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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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中国对外担保的规定
一、中国担保立法概况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 担保的规定;
2、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 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3、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 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和事 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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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对外担保所受的限制:
1.担保人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对外担 保。
2.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 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 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合同的担保》PPT课件精选全文完整版
从属性
(二)担保法的法律特征
补充性
相对独立性
17岁的甲每月工资500元,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无积蓄 无贵重财产。好友乙和丙订立了一10万元的合同,乙请甲担 保,甲与丙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 来,乙不能履行债务,丙要甲承担保证责任。人
保证: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
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的规定的债务履行期 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 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注 意
数个保证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一回事吗?
10
同一债务有数个保证人
11
(三)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2、保证合同应包括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 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 期间;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14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
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 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 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指保证人不代替主债务人 履行债务,而是就主合同 债权因主债务人不履行而 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代替债务人 按主合同的标的、 数量等约定的内容 履行。 对主合 同的实际履行
3
案例
A市一公司B原是市里的赢利大户,后由于领导班子 调整,经营不善,企业实力大减。 后一家国外的C公司 有意与该企业共同组建一个合资企业,双方商定由C公司 投资60%,B公司投资40%, C公司负责在国外购买机器 设备, B公司负责提供厂房和外汇额度。但 C公司提出 要B公司当地市政府作保证人,如果B公司到期不能提供 厂房和外汇额度,由市政府负C 担赔偿C公司的损失,于是 B公司就去找了市政府,市政府考虑到B公司过去对市里 所做的贡献,碍于情面,答应做保证人。结果, C公司 把设备运抵A市后,发现B公司根本无力提供厂房和外汇 额度。于是,要求市政府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 偿C公司损失,并起诉到法院。试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二)担保法的法律特征
补充性
相对独立性
17岁的甲每月工资500元,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无积蓄 无贵重财产。好友乙和丙订立了一10万元的合同,乙请甲担 保,甲与丙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 来,乙不能履行债务,丙要甲承担保证责任。人
保证: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
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的规定的债务履行期 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 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注 意
数个保证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一回事吗?
10
同一债务有数个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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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2、保证合同应包括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 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 期间;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14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
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 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 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指保证人不代替主债务人 履行债务,而是就主合同 债权因主债务人不履行而 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代替债务人 按主合同的标的、 数量等约定的内容 履行。 对主合 同的实际履行
3
案例
A市一公司B原是市里的赢利大户,后由于领导班子 调整,经营不善,企业实力大减。 后一家国外的C公司 有意与该企业共同组建一个合资企业,双方商定由C公司 投资60%,B公司投资40%, C公司负责在国外购买机器 设备, B公司负责提供厂房和外汇额度。但 C公司提出 要B公司当地市政府作保证人,如果B公司到期不能提供 厂房和外汇额度,由市政府负C 担赔偿C公司的损失,于是 B公司就去找了市政府,市政府考虑到B公司过去对市里 所做的贡献,碍于情面,答应做保证人。结果, C公司 把设备运抵A市后,发现B公司根本无力提供厂房和外汇 额度。于是,要求市政府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 偿C公司损失,并起诉到法院。试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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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应如何正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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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概念、特征 抵押物 抵押合同
积极----能流通 消极
抵押物登记及其效力
抵押的效力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与保证共存
习题
-
13
抵押的特征
1、是一种财产担保(担保物权) 2、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4、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5、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款有优先受偿权 6、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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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
抵押物种类
办理登记部门
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部门
法
定 房地产、乡村企业的 县以上政府规定的部
登 建筑物
门
记 林木
县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航空器、船舶、车辆 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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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2、抵押不破租赁 3、抵押物的转让 4、抵押物的毁损灭失 5、抵押物的孳息的收取
质权人 债权人
债务人
出
质
质
物
人
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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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及其效力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生效时间:实践合同即自 质物移交于质权人
禁止流质合同
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物的孳息的收取
比抵押多一个质物保管费
质权人的义务
质物自然损坏的质权救济
质物灭失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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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形式 ——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内容
3、担保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期限
6、其他事项
最高额保证
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
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提供
保证
-
7
保证方式 不能履行
一般保证:
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 债
第三人
权
人
-
3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 以作保证人
-
4
禁止规定
1、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4、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
5
共同保证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 债务作保证的行为
有约定的——按约定份额承担保 证责 Nhomakorabea无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期满未履行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
-
8
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
约定 法定
不超过主债权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权的转让与保证责任
债务的转让与保证责任 主债的变更与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的,其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
人保、物保并存
债务人破产,保证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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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定
一般保证——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最高额保证——可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担 保.6个月 特殊:视为没有约定的两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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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12日,发达公司拟从农业银行(原告)借 款10O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5.7%,并请农机 公司(被告)、利大商行两家企业共同作为担保人。 在合同书中,农机公司、利大商行负责人均声称“若 发达公司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并签字盖章。后 发达公司到期无力还债,农业银行鉴于发达公司和利 大商行一直经营不善、资产不多,遂直接起诉农机公 司,要求其代债务人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 告农机公司辩称,原告应先找发达公司要求其还债, 即使发达公司不能还款,也应将利大商行列为被告, 因为被告曾与利大商行达成协议,若发达公司不能还
占有、使用、收益权
抵押权人 控制支配权
抵押物 优先受让权
抵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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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 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和其他财产; 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 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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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方式 和程序
抵押权的实现
前提: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方式:双方协议;法院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 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 务人清偿
特殊情况
同一财产上有两个抵押权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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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
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
-
11
款,双方各分担50%,而且保证合同书写明“代 为履行”,因此即使承担保证责任,也仅限于还 100万元本金,不能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和违约责 任。
问题:
1、保证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属于哪一种保证 方式?
2、共同保证人之间约定的责任分担协议是否属 于保证合同?对债权人有无约束力?
3、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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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有两个例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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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一章 担保法
概念 适用范围 种类 性质
合同法律关系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人保 物保
金钱担保
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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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特征 担保人 保证合同
保证 积极(能做保证人(共同保 证)
消极(不能做保证人)
保证方式
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责任的免除
习题
-
2
保证合同的特征
1、属于人保 2、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抵押权人
债权人
抵押物
-
债务人 抵押人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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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合同
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 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禁止绝押合同
抵押物需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登 记的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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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登记
法定登记
自愿登记
法定应办理登记的抵押 物之外的财产
登记部门——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 合同无约定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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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概念、特征 抵押物 抵押合同
积极----能流通 消极
抵押物登记及其效力
抵押的效力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与保证共存
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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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特征
1、是一种财产担保(担保物权) 2、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4、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5、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款有优先受偿权 6、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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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
抵押物种类
办理登记部门
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部门
法
定 房地产、乡村企业的 县以上政府规定的部
登 建筑物
门
记 林木
县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航空器、船舶、车辆 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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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2、抵押不破租赁 3、抵押物的转让 4、抵押物的毁损灭失 5、抵押物的孳息的收取
质权人 债权人
债务人
出
质
质
物
人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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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及其效力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生效时间:实践合同即自 质物移交于质权人
禁止流质合同
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物的孳息的收取
比抵押多一个质物保管费
质权人的义务
质物自然损坏的质权救济
质物灭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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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形式 ——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内容
3、担保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期限
6、其他事项
最高额保证
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
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提供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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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 不能履行
一般保证:
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 债
第三人
权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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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 以作保证人
-
4
禁止规定
1、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4、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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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 债务作保证的行为
有约定的——按约定份额承担保 证责 Nhomakorabea无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期满未履行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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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
约定 法定
不超过主债权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权的转让与保证责任
债务的转让与保证责任 主债的变更与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的,其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
人保、物保并存
债务人破产,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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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定
一般保证——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最高额保证——可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担 保.6个月 特殊:视为没有约定的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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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12日,发达公司拟从农业银行(原告)借 款10O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5.7%,并请农机 公司(被告)、利大商行两家企业共同作为担保人。 在合同书中,农机公司、利大商行负责人均声称“若 发达公司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并签字盖章。后 发达公司到期无力还债,农业银行鉴于发达公司和利 大商行一直经营不善、资产不多,遂直接起诉农机公 司,要求其代债务人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 告农机公司辩称,原告应先找发达公司要求其还债, 即使发达公司不能还款,也应将利大商行列为被告, 因为被告曾与利大商行达成协议,若发达公司不能还
占有、使用、收益权
抵押权人 控制支配权
抵押物 优先受让权
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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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 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和其他财产; 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 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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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方式 和程序
抵押权的实现
前提: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方式:双方协议;法院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 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 务人清偿
特殊情况
同一财产上有两个抵押权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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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
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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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双方各分担50%,而且保证合同书写明“代 为履行”,因此即使承担保证责任,也仅限于还 100万元本金,不能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和违约责 任。
问题:
1、保证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属于哪一种保证 方式?
2、共同保证人之间约定的责任分担协议是否属 于保证合同?对债权人有无约束力?
3、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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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有两个例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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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一章 担保法
概念 适用范围 种类 性质
合同法律关系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人保 物保
金钱担保
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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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念、特征 担保人 保证合同
保证 积极(能做保证人(共同保 证)
消极(不能做保证人)
保证方式
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责任的免除
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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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证合同的特征
1、属于人保 2、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抵押权人
债权人
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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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抵押人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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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合同
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 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禁止绝押合同
抵押物需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登 记的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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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登记
法定登记
自愿登记
法定应办理登记的抵押 物之外的财产
登记部门——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 合同无约定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