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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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司法局开展创建规范化

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建设“大气秀美新丹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从2011年8月开始到2012年年底,对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规范化建设。通过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实现下列目标任务:

(一)标准化、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90%以上。

(二)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在全市形成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

(三)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进一步提高,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调结纠纷回访率达到100%,调解协议履约率达到90%以上。

(四)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观。调解委员会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档案柜及办公桌椅,并有相对独立的调解室,同时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五)工作制度更加完善。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调解水平的定期学习例会制度;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岗位责任、考评制度;建立健全定期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报告、纠纷登记、纠纷移交制度;进一步完善与调解纠纷配套的回访、统计、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汇报和工作簿册制度。

(六)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更加突出。通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优势,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

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四无”(无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或不得当引起的“民转刑案件”、“自杀死亡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群众性械斗事件”)目标。

三、建设标准

(一)组织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作为委员。

2、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小组,农村每十户设一名纠纷信息员;城市社区每一居民楼单元设一名信息员。

3、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分别由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二)队伍建设

1、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以及群众威信高的成年公民担任。

2、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独立制作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的能力。

4、人民调解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要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等。

5、人民调解员应当积极参加司法所和司法行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培训。调委会主任每年接受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培训不少于1次;其他调解员每年接受司法所培训不少于1次,每2年接受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培训1次。

6、人民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予以解聘。

(三)制度建设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以下制度:

1、会议制度。司法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调委会主任会议;调委会主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调委会委员会议。通过

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

2、学习制度。调委会每周利用半天时间组织调解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根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参加各类普法、依法治理和调解工作学习班;每季度邀请法律顾问、司法所所长讲解实用法律知识;为调解员配备实用性的学习资料和书籍。

3、请示、汇报制度。调解委员会主任每月要向司法所汇报调委会工作情况;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随时请示、汇报。

4、纠纷排查制度。调解委员会每周要进行一次纠纷排查,在敏感时段要随时排查,及时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的情况,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形成纠纷。

5、纠纷登记制度。凡调委会受理、调解的各类民间纠纷,均应登入《人民调解纠纷业务登记表》,并按时上报司法所。

6、纠纷回访制度。调委会调解成功的纠纷,应重点回访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以巩固调解成果。

7、信息报送制度。调委会应注意搜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反映,反馈对上级布置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排查出的纠纷情况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自杀、凶杀案件情况,

搜集、整理、报送影响社会稳定和容易产生纠纷的苗头和因素。

8、纠纷移交制度。调委会对已超出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和明文规定由其它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及时上报司法所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应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9、档案管理制度。年终应将纠纷登记、调查取证材料、调解协议书等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10、岗位责任制度。调委会必须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要确定考核标准,每月检查一次执行情况,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11、考核评比制度。调委会应按责任制要求对调解员进行考评,每半年进行初评,年终进行总评,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四薄”:会议记录薄、纠纷排查登记薄、调解纠纷登记薄、跟踪回访登记薄。

(四)设施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调解室(可一室多用),调解室布置应当庄重严肃,卫生清洁。配备能满足调解工作需要的电话、桌椅、档案柜等办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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