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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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农业污染源普查现场调查阶段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实施技术标准和手册

农业污染源普查现场调查阶段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实施技术标准和手册

农业污染源普查现场调查阶段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实施技术标准和手册一、适用范围本手册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地膜使用量和残留量,秸秆产生量和利用量的入户调查与抽样调查的技术规范。

二、术语与定义2.1 总体调查对象的全体。

2.2 样本按一定程序从总体中抽取的一组(一个或多个)个体(或抽样单元)。

2.3 样本量样本中所包含的个体(或抽样单元)的数目。

2.4 筛选条件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秸秆等各专题的调查对象需要满足的调查条件。

2.5 配额及配额条件、配额数量为保证某专题调查选中的样本有足够代表性,需要细分调查样本的种类并规定各类样本的样本量比例,这个设计过程称为“配额”。

配额过程应尽可能覆盖所有细分种类,配额时用于分类/分层的标志性条件/特征,为配额条件。

每个细分种类所应调查的样本数量,为配额数量。

三、工作机制和内容概述3.1 责任机构及分级机制农业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由各级农业源普查机构负责,分四级进行,即县(区)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自身调查工作的质量自查,地市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县(区)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省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地市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国家质控组组织对省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

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级调查数据质量和调查工作的主要依据。

3.2 核心工作内容3.2.1 进度控制与进度保证各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每半个月上报本省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普查工作进度,并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国家质控组结合管理需要选取核查省份,每个省份抽查3—5个县(市、区、旗),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价该区域抽样调查质量的依据。

3.2.2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应从调查的准备工作,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等方面详细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农业源普查机构逐级开展资料查验,查验内容包括工作计划方案的准备及落实情况、工作队伍建设情况、工作工具/材料准备情况等;(2)对数据收集过程进行复核,对提交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秸秆等五项调查的数据库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完整、一致。

污染源普查条例(一)

污染源普查条例(一)

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开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那么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展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播送、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承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展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

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根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立、运行情况等。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



名称、施用目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 药用量、施用方法等。


农膜使用量、是否回收。 产生量、丢弃量、田间焚烧量、还田利用 量、堆肥利用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 量、原料利用量等。


二、普查表格总体结构与主要内容
乡镇种植业基本情况普查表(N301) 乡镇种植业 分散农户典型地块基本情况调查表(N302-1) 分散农户典型地块肥料施用情况调查表(N302-2) 分散农户典型地块农药施用情况调查表(N302-3) 规模化农场种植业基本情况普查表(N303) 规模化农场 种植业 规模化农场典型地块基本情况调查表(N304-1) 规模化农场典型地块肥料施用情况调查表(N304-2) 规模化农场典型地块农药施用情况调查表(N304-3)
少 耕
常规耕作
单季稻

双季稻 水田 耕地
平 代地 表主 面要 积种 】植 模 式 及 其
麦稻轮作 油稻轮作 水生蔬菜
其他 大 田(主要模式1~6)
11.
园地
旱地
保护地(主要模式1~4)
园地种植模式分类见 前述指标7
种植模式以种植作物名称和种植制度来描述, 例如小麦玉米两种作物轮作;代码以作物代码和种 植制度符号进行标示,作物代码表见表1,如果为 两种作物轮作,则用“—”符号连接,如果为两种 作物套作,则用“/”符号连接,如果为两种作物间 作,则用“//”符号连接,例如小麦玉米两种作物 轮作,可表示为“LC02—LC03”。
1、乡镇种植业污染源普查表主要内容
乡 镇 种 植 业 污 染 源 普 查
表N301 表N302-1
名称、代码、负责人、联系方式、农户总数、 不同类型土地面积、主要种植模式及种植面 积. 姓名、地址、地块类型、地块面积、地块种植 模式、各季作物种植情况、排水去向等.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 当调整普查小区,若清 查小区内普查对象数量较多时,可在现有 小区基础上,再划分为几个普查小区;若 小区内普查对象数量较少时,可将临近小 区合并为一个普查小区。普查小区要规范 命名或编号,以便识别。普查小区范围边 界要清晰,可参照明显的地理标记或建筑 物(如道路、桥梁、门牌号、河流等)来 划定,明确普查小区边界。注意相邻普查 小区间,不要出现重叠或遗漏。有条件的 地区可绘制普查地图。
录入的工作制度和数据录入岗位责任制,设录入 人员和复核人员岗位。录入差错率低于1%。 o 2、计算机程序审核的质量控制 o 数据录入后,一定要进行计算机审核操作;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于计算机审核出的提示信 息须查明原因,进行校正或上报时附加说明。如 为填表错误,则需进一步核实,更正普查表,重 新录入。校正情况要有记录和经手人签名;如普 查对象对核实的情况拒绝更正,普查机构可以按 更正情况录入,并做好相关记录,附加说明上报。
o 1、监测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要求 o 2、人工监测质量管理 o 3、自动在线监测质量管理 o 4、监测数据的审核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 规定
(四)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获得数据 的审核
o 各级普查机构对用产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 法得到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数据进行审 核:
o 1、产排污系数法的审核:根据行业、工 艺和规模,审核产排污系数选择的合理性 及计算的正确性。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 规定
(二)各级质量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o 各级普查机构的质量管理人员应收集、整理、分析各 阶段工作质量指标的数据,及时向普查机构负责人反 映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保证污染源普查质量的措施 和意见。
o 各级普查机构应通过典型调查和抽查等多种方式检查 各阶段工作质量,发现问题要及时总结与通报,防止 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在清查和普查阶段,应从 每个下级普查单位中至少选择一个清查和普查小区, 派人深入到基层检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工作情况, 发现差错立即纠正。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LT—2——3——4—目录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5)工业园区普查技术规定 (17)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0)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29)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 (41)—5—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执行。

一、目的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0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5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5—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或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纳入普查范围;处于调试阶段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普查范围;调试阶段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普查范围。

3.2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三-九)

3.2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三-九)

附件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三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一)规范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具体对象、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

(三)指导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二、普查对象(一)普查对象工业源的普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对象的确定1、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普查。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普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2007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不论是否通过验收,均纳入本次普查。

3、在200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普查。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普查。

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一、制定背景我国农业资源丰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随着农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农药、化肥、畜禽粪污等农业污染源也日益增多。

这些污染源不仅会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也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开展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是迫切需要的。

二、实施目标本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目标是全面了解我国农业污染源的性质、种类、分布、污染源强度等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做出贡献。

三、实施内容1.农业污染源清单作为本次普查的基础资料。

2.调查对象包括农药、化肥、畜禽粪污、养殖污水等农业污染源。

3.据实地调查,记录农业污染源的数量、性质、产生源头、排放与处理情况以及周边环境影响等信息。

4.统计分析所收集的数据,并对数据进行质量分析,对不合格数据进行修正和筛选,形成高质量的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

5.利用普查数据,开展农业污染源的评估和分级,形成《农业污染源分级评估技术导则》,为政府部门对农业污染源进行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6.除了完成普查数据之外,针对普查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规定和措施,减少或遏制农业污染源的产生、排放和传播。

四、实施流程1.安排组织架构――建立普查小组,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方案。

明确每个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数据收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等。

2.农业污染源清单的整理、修订和完善工作――建立农业污染源清单,并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污染源清单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3.信息收集与调查实施――根据污染源清单,对各类农业污染源进行实地调查,准确掌握污染源的名称、数量、发生地点、周边环境条件以及排污情况等相关信息。

4.统计分析普查数据――通过统计分析收集的普查数据,形成图表,并对不合格数据进行修正和筛选,形成高质量的普查数据。

5.农业污染源评估和分级――利用普查数据,对农业污染源进行评估和分级,并形成相应技术导则。

6.政策制定和措施执行――根据普查结果,制定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减少或遏制农业污染源的产生、排放和传播。

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农业发展的迅猛,农业污染问题也随之加剧。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农业污染源普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本文将介绍一下农业污染源普查的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普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国各地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分布和数量,找出污染源,为制定和实施污染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此外,还可以帮助农民掌握科学的农业管理知识,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质量。

二、普查的内容和方法1、内容(1)污染种类:普查的对象包括地面水、地下水、农作物、土壤以及畜禽等农产品所受到的污染。

(2)污染源:主要包括化肥和农药、畜禽的粪便污染以及饲料等。

(3)普查数据:主要分为实地调查和实验室检测两个方面。

实地调查主要是了解污染情况的来源、分布、种类、排放量等问题。

实验室检测是对采样样品进行分析,获得机理分析和数据支撑。

2、方法(1)实地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现场观察和口头询问等方法,获取污染来源、分布、种类、排放量等信息。

(2)宏观调查:利用遥感技术、卫星遥感图像等高效快捷的技术,获取农业污染资源信息。

(3)实验室检测:对采样物样品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与国家标准或相关法规进行对比或评价。

三、普查的实施方案1、前期准备(1)组建普查小组成立普查小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可以邀请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环保方面的专家作为顾问参与普查。

(2)确定普查区域根据当地政策和农业的发展情况,确定普查的范围和调查的区域。

(3)制定普查计划在普查小组的共同努力下,制定普查计划,明确调查的目标、任务、方法、时间等。

2、实施方案(1)实地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现场观察和口头询问等方法,获取污染来源、分布、种类、排放量等信息。

(2)宏观调查:利用遥感技术、卫星遥感图像等高效快捷的技术,获取农业污染资源信息。

(3)实验室检测:对采样物样品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与国家标准或相关法规进行对比或评价。

(4)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形成调查报告。

5、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5、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代码 标识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排污许可证编号】指已经正式核发的 排污许可证22位编号。已经正式核发排 污许可证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 写,其他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不需要填 写。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 对象
•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的企业或单位,已验收的和尚未验收但
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须纳入清查范围。 •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生产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行业类别。
• 内容
•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采选、 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开展放射性水平初测。 • 对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要登记园 区名称、管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清查技术规定
2018年4月
参考文件
2018年3月20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 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的通知》印发, 明确了清查工作目的,原则和要求,对象、 范围和内容及组织实施。省普查办对此文进 行了转发,提出了我省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曾用名】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是否有曾 用名。有曾用名的按照曾用名的全称填写, 无曾用名的此项不填。 【运行状态】用于标识产业活动单位运行、 停产或关闭状态。在运行的标记为“运 行”;暂时停产、间歇性停产、阶段性停 产的标记为“停产”;生产设施已移除或 厂区已废弃的标记为“关闭”。 【生产地址】指企业或单位所在地详细到 村镇、街道、门牌号的地址,按实际生产 地址填报,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 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登记。

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四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农业源普查是摸清农业污染底数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做好农业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

通过此次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不同农业源污染物的区域分布、污染类型、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

编制本技术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一)规范农业源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二)确定农业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技术路线、方法等;(三)指导农业源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污染源、畜禽养殖业污染源和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豆类和薯类)、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桑类、油料、糖料、烟草、茶、花卉、药材、果树等)和蔬菜作物(包括根茎叶类、瓜果类、水生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污染普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养殖单元为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普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工厂化养殖以及浅海养殖、滩涂养殖等有饲料、鱼药、肥料投入的规模化养殖单元为对象,针对鱼、虾、贝、蟹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普查。

(二)普查内容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我国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主产区在种植业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流失情况。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地块基本情况:包括地块面积、类型、坡度、种植方向、耕作方式、排水去向等。

肥料:主要针对肥料(包括化肥和有机肥)的施用和流失情况开展普查。

其中,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畜禽粪便等。

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技术规定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技术规定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技术规定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一: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一、调查对象和范畴(一)调查对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中的重点调查单位(不含军队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调查原则1、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调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差不多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调查。

2、至2009年12月31日往常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调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调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

3、在2009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调查。

4、2009年12月31日往常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

二、调查内容本次调查仅涉及以下内容,其余不再进行调查。

(1)工业企业的差不多情形,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2)要紧产品、要紧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情形,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形,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形等(锅炉、炉窑);(5)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形;(6)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形;(7)污染源监测结果。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秸秆产生量与利用量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秸秆产生量与利用量技术规定

收集系数的计算
i,1 [(1 Li, jc / Li ) J i (1 Li,sc / Li ) (1 J i )] (1 Z i )
• Li—第i种农作物的平均株高,单位为厘米(cm); • Li,jc—机械收获时,第i种农作物的平均割茬高度,单位为厘米(cm); • Li,sc—人工收获时,第i种农作物的平均割茬高度,单位为厘米(cm); • Ji—第i种农作物,机械收获面积占总收获的比例; • Zi—第i种农作物,在收获及运输过程中的损失率。
二、普查目的
• 1、全面摸清我省种植业生产过程中不同作物秸秆的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为政府 制定农业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 2、掌握秸秆产生和利用情况的特点和规律,改变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 的环境污染。
• 3、建立我省农作物秸秆产生量与利用量资料档案,完善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做好农 业污染源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n
P i Gi i1
• P—某一地区农作物秸秆的理论资源量,单位为吨每年(t/a); • i—农作物秸秆的编号,i=1,2,…,n; • Gi—某一地区第i种农作物的年产量,单位为吨每年(t/a); • 注:稻谷按早稻、中稻和一季晚稻,以及双季晚稻分别计算。 • λi—某一地区第i种农作物秸秆的草谷比。
名称 早稻 中稻及一季晚稻 双季晚稻 小麦 玉米 马铃薯 甘薯
代码 118 120 121 130 140
名称 木薯 花生 油菜籽 大豆 棉花
四、几个重要概念
农作物秸秆
•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籽粒以后,残 留的不能食用的茎、叶等农作物副产品,不包括农作物地下部分、以及稻壳、玉米 芯和花生壳等农产品加工剩余物。

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共39页

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共39页
农药施用情况:污染重、用量大、难降解、未禁用的农药 (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虫腈、吡虫啉、克百威、2, 4-D 丁酯、涕灭威、丁草胺、乙草胺等)。
农膜:包括地膜使用量、回收状况等。
秸秆:包括秸秆产生量、丢弃量、田间焚烧量、还 田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原料 利用量等 。
2、普查对象分类
规模化养殖场 养殖小区 养殖专业户
普查规模界 定
规模化养殖场
生猪500(出栏) 奶牛100头(存栏) 肉牛200头(出栏) 蛋鸡20000羽(存栏) 肉鸡50000羽(出栏)
养殖小区
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 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 方式。
六、普查内容
(一)种植业污染源
1、普查分区 2、普查对象和规模 3、普查内容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源 (三)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四)重点流域农村生活域
(一)种植业污染源
主要针对粮食作物(谷类、薯类和豆类) 、经济 作物(棉花、麻类、桑类、油料、糖料、烟草、茶、花 卉、药材、果树等)和蔬菜作物(根茎叶类、瓜果类、 水生类 )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污染 的调查。
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 技术规定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一、普查依据 二、普查目标 三、普查时点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五、总体思路 六、普查内容
一、普查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9〕3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 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
规模化农场: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在10000亩以上(以下 同),每2000~5000亩调查一个典型地块(或棚室)。对 于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小型农场,每1000 亩调查一个典型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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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4个区域以平原为主,2个区以山地、丘陵为主。 (注:以下只讲广东省)
(6)南方山地丘陵区
857个县,耕地面积1601万ha。
土壤类型以红黄壤、紫色土、赤红壤、砖红 壤、黄棕壤、水稻土为主。 本区降雨较为丰富,肥料、农药用量中等偏 高,主要考虑由于水土流失造成的肥料、农 药径流流失。
污染的动态变化趋势,为合理规划农业生产布局,指
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倡导环境友好型生产生活方式,
从源头控制农业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1.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业源肥料、农药施用量; 种植业源污染物(氮、磷和典型高污染、高残留农药等) 流失量;全国秸秆产生量、随意丢弃量和田间焚烧量;全 国农田地膜使用量及土壤残留量。 2.畜禽养殖业源污染物(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磷、总氮、 铜、锌)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3.水产养殖业源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铜、锌) 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4.四大重点流域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产生量和排放量,主 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广东省没有这一块,以后都不再讲)
三、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段资料:2007年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 技术规定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一、普查依据 二、普查目标
三、普查时点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五、总体思路
六、普查内容
一、普查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6〕3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 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
(一)种植业污染源
主要针对粮食作物(谷类、薯类和豆类) 、经济 作物(棉花、麻类、桑类、油料、糖料、烟草、茶、花 卉、药材、果树等)和蔬菜作物(根茎叶类、瓜果类、 水生类 )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污染 的调查。
1、普查分区
在综合考虑已有工作的基础上,主要依据我国地
形和气候特点,将种植业污染源普查划分为六大区域。
2、普查对象与规模
粮食、蔬菜、经济作物主产区,以地块为基本 单元抽样调查,以乡镇(或规模化农场)为组 织单元实施。 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所有乡镇 和规模化农场均需进行普查。
分散农户:西北平原区和东北平原区抽样比例为1.0%, 黄淮海平原区和南方平原区为0.6%,北方高原山地区和 南方山地丘陵区为0.8%。 广东省抽样比例为0.8%。 规模化农场: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在10000亩以上(以下 同),每2000~5000亩调查一个典型地块(或棚室)。对 于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小型农场,每1000 亩调查一个典型地块。
期等。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包括污水产生量、清粪方 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 用量、排放去向等。
(三)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工厂化养殖 以及浅海筏式养殖、滩涂增养殖等有饲料、鱼药、肥 料投入的规模化养殖单元为对象,针对鱼、虾、贝、 蟹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普查。
3、普查内容
乡镇或规模化农场普查:种植业基本信息表
地块基本信息表
典型地块调查
肥料施用情况表
农药施用情况调查表
乡镇或规模化农场种植业 基本情况普查表
普查乡镇或农场耕地和园地的数量、类型、坡 度、耕作制度、种植方向以及主要种植模式,为实
地调查中的地块抽样提供指导。
典型地块调查表
地块基本情况:包括地块面积、类型、坡度、种植方向、 耕作方式、排水去向等 ; 肥料施用情况:有机肥(商品有机肥、畜禽粪便等)和化 肥(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
(一)种植业源
1. 以地下淋溶或地表径流途径流失的总氮、铵态氮、 硝态氮以及1-2种农药(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 虫腈、吡虫啉、克百威、2,4-D 丁酯、涕灭威、 丁草胺、乙草胺等)。地表径流还包括总磷。 2. 地膜残留 3. 秸秆产生及去向
(二)畜禽养殖业源
1.养殖污水: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磷、 总氮、铜、锌 2.固体废物:有机质、全磷、全氮、铜、锌
(三)水产养殖业源
养殖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硝态氮、铜、锌
五、总体思路
普查:对影响各类农业源污染物产、排 数量的因素进行普查。 监测:分区、分类测算农业污染源产排 污系数
六、普查内容
(一)种植业污染源
1、普查分区
2、普查对象和规模 3、普查内容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源 (三)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四)重点流域农村生活域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源
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养殖为对象,针对猪、
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和污水污染开展调查。
普查分区 普查对象和规模 普查内容
(4)中南区
●包括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和海南6省(区)。
本区规模化养殖水平高,5万头以上的超大规模养猪场占 全国的1/3。由于水资源丰富,清粪方式以水冲式为主, 部分经过一定处理后排放、回用农田或池塘。
农药施用情况:污染重、用量大、难降解、未禁用的农药 (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虫腈、吡虫啉、克百威、2, 4-D 丁酯、涕灭威、丁草胺、乙草胺等)。
农膜:包括地膜使用量、回收状况等。 秸秆:包括秸秆产生量、丢弃量、田间焚烧量、还 田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原料 利用量等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8号《全国污染 源普查条例》
二、普查目标
全面摸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农村生
活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种类、产生量、排放量及去向。
建立农业污染源档案,完善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为做好农业污染源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摸清农业污染源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掌握农业
2、普查对象分类
规模化养殖场 养殖小区 养殖专业户
普查规模界 定

规模化养殖场
生猪500(出栏)ຫໍສະໝຸດ 奶牛100头(存栏)
肉牛200头(出栏)


蛋鸡20000羽(存栏)
肉鸡50000羽(出栏)
养殖小区
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 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
方式。
养殖专业户

池塘养殖:养殖面积≥5亩 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体积≥1500立方米
网箱养殖:养殖面积≥100平方米
围栏养殖:养殖面积≥2亩
浅海筏式养殖:养殖面积≥10亩
滩涂增养殖:养殖面积≥100亩
3、普查内容
水产养殖基本情况
水产养殖业 污染源普查表
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

养殖基本情况:包括养殖品种、养殖模式、养 殖水体、养殖类型、养殖面积/体积、投放量、 产量、水体排放量及去向、水体交换情况、换 水频率、换水比例等。
猪≥50头(出栏) 奶牛≥5头(存栏) 肉牛≥10头(出栏)


蛋鸡≥500羽(存栏)
肉鸡≥2000羽(出栏)
3、普查内容
畜禽养殖基本情况
畜禽养殖业
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
规模养殖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
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包括饲养目的、畜禽种类、存 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各阶段存栏量、饲养周
1、普查分区
内陆淡水养殖区:北部区、中部区和南部区; 沿海养殖区:黄渤海区、东海区和南海区。
(3)南部区
包括云南、贵州、西藏、四川、重庆、广西、
广东、海南、福建共九个省(市、区)。
本区主要养殖种类有鲢鱼、鳙鱼、鲤鱼、鳊
鱼、鲫鱼、罗非鱼、泥鳅、鲶鱼、鳗鲡、鲟 鱼、黄鳝、鳜鱼、鲈鱼、河蚌和龟鳖等,养 殖方式主要有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和围栏养 殖和工厂化养殖。
(6)南海区
包括广东、广西和海南共三个省。 本区主要养殖种类为石斑鱼、鲷鱼、大黄鱼、
海珍品、鲈鱼、美国红鱼、军曹鱼、鰤鱼、虾、
蟹和贝,养殖方式主要有网箱养殖、浅海筏式 养殖、滩涂养殖、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
2、普查对象和规模
鱼、虾、贝、蟹等
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养殖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 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 殖场以外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 养殖专业户

投入品使用情况:包括饲料名称、主要成分及 含量、使用量,肥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 施用量、施用方法,渔药名称、主要成分及含 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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