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整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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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整治标准
一、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实名确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各级、各岗位应当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和责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车间、库房和集体宿舍等场所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通道或楼层的显著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在通道和楼层的明显部位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三、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车间、库房应达到: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满足要求;
2.用火、用电无违章,不超负荷用电,不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4.室内外消火栓完整好用,灭火器材配置齐全,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
5.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
6.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7.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正常;
8.电气线路、设备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无违章使用情况等;
9.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0.装修材料符合要求。
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生产车间及库房可以结合工艺巡检进行防火巡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每周至少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六、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不需要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
八、加强火源管理,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审批范围、程序、要求等内容。
九、生产加工作业中使用电加热器具时,应当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十、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
1.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2.劳动密集型企业每日应组织对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3.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4.各类消防安全标识、标志齐全、完好。
十一、严禁在生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等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明火照明和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接受专门的消防业务培训;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十四、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1.了解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