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天黄金时间得以成功取保候审
罪犯在看守所羁押37天了还没处理的规定是什么?
罪犯在看守所羁押37天了还没处理的规定是什么?我们国家对于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会进行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这个过程是比较复杂的,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然后移送给检察院进行起诉,最后是法院的判决,那么,罪犯在看守所羁押37天了还没处理的规定是什么?法律当中对于看守所关押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因为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以内。
我们国家对于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会进行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这个过程是比较复杂的,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然后移送给检察院进行起诉,最后是法院的判决,那么,罪犯在看守所羁押37天了还没处理的规定是什么?法律当中对于看守所关押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因为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以内。
▲一、罪犯在看守所羁押37天了还没处理的规定是什么?看守所关押37天了,还没放人,不一定是逮捕了,也可能是案情复杂。
一般是三个月以内。
情况复杂的,可能是半年,甚至是更长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看守所羁押人员的生活的规定是什么?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
人犯给养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物价等情况商定。
人犯伙食要与干警食堂分开,单独设灶。
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内,力求调剂改善。
食品要清洁卫生,开水要充分供给。
一审羁押期限最长时间为多少?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一审羁押期限最长时间为多少?导读:一审羁押期限的拘留时间为三十七天、而对于侦查的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但如果遇到案件比较复杂的那么也是可以再进行延长,但需要由执法人员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请才可以确定。
一、一审羁押期限最长时间为多少?(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限37天)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天)(第119条)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2个月 1个月 2个月 2个月=7个月(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会怎么判?
杭州刑事律师叶斌:杭州故意伤害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案情简介】2019年6月7日,金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及其家属及时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担任其辩护律师。
辩护人先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并申请取保候审,随后向萧山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院最终决定不批准逮捕。
至2019年8月13日,允道律师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杭州故意伤害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故意伤害可以取保候审吗【刑事流程】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刑事拘留一般37天内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综上,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间最多30天,检察院答复是否批准逮捕最多7天,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的黄金期为37天。
刑事拘留后家属应该怎么做?找刑事律师去看守所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律师会见可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可以及时确定行为定性是否正确。
律师越早会见起到的作用越大,叶斌律师12年专注刑事案件,不放过每一个取保、撤案、不起诉的机会。
【案件焦点】故意伤害可以取保候审吗?【律师意见】客观上虽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但是其行为更宜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而非故意伤害;存在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实无逮捕的羁押必要性,也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并无社会危险性。
一、从行为定性出发,客观上金某的行为虽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但其行为定性更宜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而非故意伤害。
二、金某存在自首情节,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到案后对主要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诈骗20万元,刑拘37天退赔后取保候审了,能判缓刑么?
诈骗20万元,刑拘37天退赔后取保候审了,能判缓刑么?这是一个让人深思的问题。
诈骗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否能够判缓刑,一方面要看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另一方面要看其是否有悔改的表现。
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据报道,犯罪嫌疑人在微信上冒充他人身份,以借款为名骗取受害人20万元。
后来被警方抓获,经过37天的拘留,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目前已取保候审。
那么,他能否判缓刑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明显的诈骗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是应该受到惩罚的。
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它是指对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罪犯,在执行刑期前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暂缓执行刑罚或者减轻刑罚的一种刑罚形式。
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判缓刑,还要看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在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这表明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还取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这也说明他在法律上已经得到了一定的认可。
如果他能够积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能够取得社会上的认可和支持,那么他有可能被判缓刑。
诈骗20万元,刑拘37天退赔后取保候审了,能判缓刑么?这是一个需要权衡各种因素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他能够表现出积极的悔罪态度和赔偿意愿,那么他有可能被判缓刑。
无论如何,我们希望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悔改,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刑事拘留满37天后的流程
刑事拘留满37天后的流程刑事拘留是指警方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定罪之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情况。
如果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37天之后还没有获得任何监禁判决,那么接下来的流程将会是什么呢?1. 什么是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期限为30日,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7天。
在刑事诉讼中,拘留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旨在确保案件调查的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
2. 37天后的流程如果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37天之后,依然没有获得任何监禁判决,那么下一步将会进入什么流程呢?2.1 签订监视居住通知书如果已经确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起诉,则公安机关出具监视居住通知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
2.2 到场确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了37天,但是案件还没有得出判决结果,那么公安机关将要求监察部门到场确认,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是否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2.3 批准逮捕如果经过37天调查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犯罪,那么检察机关会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向法院提起起诉。
如果未经批准,公安机关不能将逮捕人送进拘留所,更不能决定对其进行刑事提讯。
2.4 取保候审如果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确实犯罪,但是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撤销其拘留,那么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保释建议。
如果检察机关同意,那么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2.5 关爱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37天并不是一段短暂的时间,因此,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需要关心和爱护他们,在保护他们的安全和身心健康方面多加关注,并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
3. 结论刑事拘留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在确保调查取证的有效性、案件审理的公正合理性上具有重要作用。
在刑事拘留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获得任何监禁判决,那么将会走上一系列法律程序,以公平公正地维护司法杀虫喜将。
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在“黄金37天”内如何促成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走私普通货物罪嫌疑人在“黄金37天”内如何促成不予逮捕、取保候审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刑事案件中存在“黄金37天”的讲法,即在37天内,犯罪嫌疑人能够不被逮捕、变更取保候审的话,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便可“大事化小”,案件在一年后将很有可能以撤销案件的刑事终结。
“黄金37天”实际上是刑事拘留的最长30天以及人民检察院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7天决定时间。
在37天内,辩护律师将根据情况,分别向侦查机关出具《建议不予呈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向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建议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然而,若要促成不予逮捕的结果,除了需要专业的刑事律师的努力外,还需要犯罪嫌疑人自身帮助自己,在此,笔者以走私犯罪案件为例,介绍在“黄金37天”内,犯罪嫌疑人应如何应对及自救,达到不予逮捕的结果。
一、坦诚相对、充分信任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信任是一起案件能够取得较好效果的基础。
辩护律师需要了解涉案案情的每一个细节,以走私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在涉案链条中的地位、承担的工作情况、涉案单位的运营模式(若是单位犯罪)等,均需要毫无保留地告知辩护律师。
只有清楚地了解案件的所有情况,辩护律师才能对症下药,寻找最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策略。
简而言之,若辩护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说明的情况,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则需坚决作无罪辩护,以寻求在37天内将案件的核心问题解决;若本案实在构成犯罪,则需要考虑能否以情节轻微的角度获得取保的效果或提前做好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准备工作,以获得将来最轻的量刑。
二、尽可能记忆每次讯问的内容以及讯问情况的变化辩护律师提出取保候审、不予逮捕的意见的基础来源于案件事实于证据,但由于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阅卷的时间点在审查起诉阶段,故在37天以及侦查阶段中不能阅卷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获得案件的一手事实与证据情况。
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各项程序和制度进行了规定。
其中,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保释方式,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对因犯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前,由侦查机关对其进行保释,对其进行约束,保证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案。
首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被告人有固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确保被告人有稳定的居所,可以接受法院或者侦查机关的监督和约束。
同时,被告人不属于逃避刑事追究的重大风险人员,不属于制止取保候审的情形。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被告人具备一定的社会联系、稳定的居住和工作环境,避免其逃避刑事追究和妨碍案件的进行。
其次,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需要由其家庭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提出保证,保证其不会逃避刑事追究,确保其按时到案。
同时,被告人应当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如身份证、住所证明等,用于确认其身份、居住地等信息。
侦查机关和法院则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
被告人一经取保候审,应当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约束,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有权利要求控制自己言行的条件,有权利提供抵抗与案件无关的措施。
同时,被告人还需要履行诉讼活动期间的各项义务,如出庭应讯、提供证据等,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最后,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解除和变更也进行了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侦查机关或法院可以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取保候审的措施。
例如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违反了相关约束,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出现其他制止取保候审的情形,侦查机关或法院有权解除或变更取保候审的措施。
总之,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程序、权利和义务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为被告人和侦查机关或法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黄金37天内)应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黄金37天内)应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作者:梁栩境律师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关于辩护律师的介入时间,一直都是宜早不宜迟,辩护律师尽早介入案件,能够对案件有一个统筹规划,对于无罪者而言争取在黄金37天取保候审,对于有罪者而言则可以提早铺垫相关情节,争取获得最轻刑罚。
笔者所经办的案件当中,有相当部分均是亲人被刑事拘留数天后便过来咨询委托的,在沟通过程中,笔者均会与家属详细说明在黄金37天内的辩护关键以及可能达到的结果。
在此,笔者便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详细说明黄金37天内,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关键。
一、持续、高效、切中时间要点的会见在整个刑事辩护过程中,会见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笔者认为,会见应保持持续、高效地进行,在黄金37天期间,还应切中时间要点。
会见的效果重质而不重量,笔者反对如会见时只是嘘寒问暖、作无谓的问候等毫无实质性意义的会见。
所谓持续,即在黄金37天内需要保持一定次数的会见。
笔者办理黄金37天内的刑事案件,一般均是每五天或七天会见犯罪嫌疑人一次。
在37天内,便可与犯罪嫌疑人有五次左右的沟通机会。
在37天的时间内,办案部门一般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四次的讯问,具体到走私案件而言,因案件规模及复杂性的不同,可能有所增多。
笔者认为,持续的会见,并非在几天内连续进行,而是其中间隔一定时间,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思考、消化时间。
更为重要的是,若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四次讯问,则意味着笔者每两次会见期间,均能穿插一次讯问,故笔者能够在每次会见时都能掌握办案部门上次讯问所问到的问题、事实、证据等,从而及时掌握办案部门的动态。
所谓高效,即每次会见都需要解答相关核心问题。
如前所述,笔者反对无意义的会见,每次会见辩护律师均应尽可能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到位、解答核心问题,具体到走私犯罪,在黄金37天内,笔者认为在各次会见中,可根据案情,解答如下不同问题:1.对案件程序进行概括性介绍,让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的羁押情况、期限有大概的了解;2.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以便处理后续的各项可能的辩护观点及突发情况;3.通过了解讯问的内容,分析办案部门可能掌握的证据,并从中考虑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与不利的情况;4.关注走私犯罪中的核税情况,考虑在黄金37天内是否可能完成税表的制作;5.讨论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文书,探讨是否具有约见检察官说明问题的必要。
中奕案例丨医务科长涉嫌医保诈骗被不起诉案
中奕案例⼁医务科长涉嫌医保诈骗被不起诉案中奕案例⼁医务科长涉嫌医保诈骗被不起诉案当事⼈因为触犯刑法⾝陷囫囵之后,唯⼀能够提供帮助的只有律师,如果律师能够为当事⼈成功申请取保候审,这已然是⼀种⾮常理想的辩护效果。
但如果还能进⼀步帮助当事⼈获得不起诉或是⽆罪的结果,这个重要性对于当事⼈来说更是不⾔⽽喻的。
某医院⾼管层五⼈因涉嫌医保诈骗同时被刑拘杜某(化名)于2016年8⽉⼊职某医院,任医务科长⼀职,主要负责该医院的医疗质量管控和医务⼈员继续教育、医疗风险防范等事宜。
2017年1⽉,该医院获批医保定点机构,其与医保局签订了《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
该医院由于经营效益⼀直⽋佳,2017年1⽉⾄2019年4⽉期间,医院通过找⼈虚开药品发票、药品重复⼊库、挂床住院、虚记医疗费⽤等⽅式套取医疗保险基⾦400余万元。
2019年7⽉,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该医院的相关负责⼈⽴案侦查,并对院长、副院长、杜某等五⼈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准确把握案件的定性杜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第⼀时间委托我们作为杜某的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向嫌疑⼈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思考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情节是否严重,有⽆社会危险性等等,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了我们的辩护⽅向和思路。
我们通过会见了解到,在这起医保诈骗案件中,涉案⾦额⾼达400余万元,如果公安机关的认定⽆误,且不能将多个嫌疑⼈之间的犯罪⾦额作区分或切割,则杜某将被判处的刑期可能超过⼗年。
⼀个可能被判处⼗年以上刑期的犯罪嫌疑⼈,要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率完全为零。
但根据杜某给我们反馈的信息,其在医院任职期间,⼀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医院管理规程履⾏⾃⼰的岗位职责,其除每⽉领取固定的⽉⼯资外,并未获取其他不当利益。
对于该医院骗取的医保基⾦400余万元,其中绝⼤部分系通过虚开药品发票、将药品重复⼊库等⽅式所获得。
对于该部分获利,杜某既不知情,也未参与。
因此,我们认为,杜某可能并不构成犯罪,⽽且本案的罪名也存在问题。
刑事拘留满37天后怎么办
刑事拘留满37天后怎么办
刑事拘留是⼀种刑事强制措施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进⾏刑事拘留后,应该通知被拘留⼈的家属,刑事拘留最长的期限是三⼗七天,如果拘留期满后,那么刑事拘留满37天后怎么办?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拘留满37天后怎么办
刑事拘留满37天后要么会提请逮捕,要么会被释放。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续;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续后,直接向⼈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续后,继续侦查;
四、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公安机关拘留⼈的时候,必须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即将被拘留⼈送看守所羁押,⾄迟不得超过⼆⼗四⼩时。
除⽆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四⼩时以内,通知被拘留⼈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即通知被拘留⼈的家属。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刑事拘留满37天后怎么办”问题进⾏的解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满三⼗七天后,如果公安机关⼈⾜够证明证明犯罪的,可以逮捕,不逮捕的要进⾏释放或者改变刑事强制措施。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刑事拘留37天取保候审可以吗
刑事拘留37天取保候审可以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或销毁证据等,但是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7天,超过三十七天后就亲朋好友就想把人保释出来,那么,刑事拘留37天取保候审可以吗?小编对这个问题在下文做一下浅要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拘留37天取保候审可以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综上,亲朋好友只要符合保证人条件,在刑事拘留37天后就可以担保。
▲二、取保候审的程序(一)刑事诉讼法第52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取保候审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二)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
怎样申请取保候审-提高成功率
怎样申请取保候审,如何提高成功率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因为涉嫌犯罪被关押,不要着急,看看申请取保候审方案。
那么什么情况可以办理申请取保候审呢?只要满足以下其中之一,就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条件。
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罪名,都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一,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患有严重疾病的;三,正在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四,证据不足的;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注意申请取保候审的黄金时期。
嫌疑人关押看守所后,在30天内确定是否犯罪。
在这期间如搜集到证据,认为确实有犯罪嫌疑,在7天内申请批准逮捕。
就是说,关押后的37天内,是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期。
在这期间可以进行刑事会见并了解案情细节,避免嫌疑人被诱导性陈述;与办案人员及时沟通,增加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概率。
为什么要与办案人员沟通刑事案件中,掌握第一手资料、证据、口供的是案件的承办人员,应主动向承办人员提供,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相关证据,以及根据案件的事实对犯罪嫌疑人无罪或最轻的行为提供给承办人员参考。
刑事辩护律师,分析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关进看守所以后,心里是崩溃的,人身受限、与外界隔绝、孤立无援,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
因不了解法律,接受讯问时很容易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刑事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详细案情后,向办案机关提供无罪或最轻的案件线索,这样可以提高取保候审成功的几率。
刑事辩护律师从专业角度起草的法律意见书,会协助办案人员理清思路,得到相应重视。
所以在这里有必要提醒亲友,刑事案件关乎一个人的自由和生死,让刑事辩护律师及早介入,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百利无一害的。
首先他不必继续羁押在看守所里,能够回归正常的生活,对于其身心健康有利。
其次,是否成功办理申请取保候审,对于后期判处缓刑有很大帮助。
免去服实刑的牢狱之苦。
经过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实践及统计数据来看,办理申请取保候审时注意以上几个步骤,成功几率至少会提高3成,你不妨按照以上步骤操作。
37天逮捕后的流程
37天逮捕后的流程English Answer:Day 37 Post-Arrest Procedures.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Gathering.Police continue to investigate the case, gather evidence, and interview witnesses.The suspect may be subjected to forensic analysis, including DNA testing and fingerprinting.Electronic devices and digital records may be seized and examined for further evidence.Legal Representation.The suspect has the right to legal representation.If the suspect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by the court.The attorney will advise the suspect of their rights, review evidence, and prepare a defense strategy.Pre-Trial Hearings.Bail hearing: The court determines whether the suspect can be released on bail pending trial.Arraignment: The suspect is formally charged with a crime and enters a plea of guilty or not guilty.Preliminary hearing: The prosecution presents evidence to establish probable cause that the suspect committed the crime.Trial.If the suspect pleads not guilty, a trial will be scheduled.The prosecution will present their evidence to prove guilt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The defense will present evidence to rebut the prosecution's case and challenge the credibility of their witnesses.The jury or judge will determine guilt or innocence based on the evidence presented.Sentencing.If the suspect is convicted, the court will determine an appropriate sentence based on factors such as the severity of the crime, the suspect's criminal history, and mitigating circumstances.The sentence may include imprisonment, probation, fines, community service, or a combination thereof.Appeal.If the suspect is convicted, they have the right to appeal the verdict to a higher court.The appeal process can be lengthy and complex, and there is no guarantee of a successful outcome.中文回答:被逮捕37天后的流程。
走私犯罪案件如何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以促成在37天内取保候审(附办案文书)
走私犯罪案件如何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以促成在37天内取保候审(附办案文书)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在刑事案件中,“黄金37天”系专业刑事律师进行辩护时的首个关键节点,如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起的37天内通过撰写专业的《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下简称《不予批捕意见书》),提出各项不应逮捕的理由,能够让犯罪嫌疑人不被逮捕,而提前释放。
而在走私犯罪案件中,由于案件具有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众多的特性,故此时辩护律师更应综合走私案件的特性,提出理由,达成取保候审的目标。
于此,笔者根据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相关经验,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详细分析如何通过撰写《不予批捕意见书》,做到提前辩护、有效辩护。
一、“黄金37天”的意义及提前有效辩护的作用笔者认为,“黄金37天”的意义,可从时间以及案件结果上进行理解。
时间方面,一起刑事案件中的侦查阶段的期限可以简单划分为两部分,一系自刑事拘留其的37天时间,一系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期限。
前者一般情况约为30-37天,而后者则会根据案件性质不同,从两个月至长达半年时间。
因此,如能在37天内达成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取保候审的目标,则至少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免除可能长达半年的羁押,让其早日恢复自由。
案件结果方面,如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走私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由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逮捕,则意味着本案有较大可能被判有罪,原因有二:一方面,一起案件被逮捕,意味着案件的证据较为充分,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如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若案件最终未以认定有罪的方式结案(如酌定不起诉、无罪判决等),则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办案人员可能会被追究错案责任,故在各方面压力下,人民法院会偏向作出有罪判决。
因此,从时间及结果方面考虑,能够在“黄金37天”内达到不予逮捕、取保候审的效果,无论系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上的不起诉或是审判阶段中的无罪判决,均有较大的辩护空间。
办理取保候审的流程及时间规定
办理取保候审的流程及时间规定今天咱们来聊一个有点特别的事儿,就是办理取保候审。
这就像是给一个可能犯了错,但又有特殊情况的大人一个暂时比较自由的机会。
比如说,有一个叔叔,他不小心做了一件违反规定的事,但是他身体不太好,而且他保证自己不会逃跑,会好好配合后面的事情。
那这个时候呢,就可能会涉及到办理取保候审啦。
那这个办理的流程呀,是有一些步骤的。
要有人提出申请。
这个申请的人可以是这个叔叔自己,也可以是他的家人。
就像如果我们在学校里遇到困难,我们自己或者爸爸妈妈会去找老师帮忙一样。
这个申请要写清楚为什么觉得可以让这个叔叔取保候审,比如说他一直都是个很守信用的人,有固定的住处,而且他的病需要经常去医院。
然后呢,相关的部门就要开始审查啦。
这个部门就像我们学校里的纪律检查小组一样,要看看这个叔叔的情况是不是真的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他们会去调查这个叔叔的家在哪里,他的家人都是什么样的人,是不是能够监督他。
还会去医院看看叔叔的病情是不是真的很严重。
如果审查通过了,就会做出决定。
这个决定就像是老师说同意我们的某个请求一样。
这个时候,叔叔可能就可以不用一直被关着,而是能在一定的限制下自由活动啦。
比如说他可以在自己家附近走走,但是不能离开这个城市。
那这个办理的时间规定呢?一般来说呀,这个审查不会拖很久的。
就像我们等考试成绩一样,不会让我们等个没完没了。
通常在几天到十几天的时间里就会有结果啦。
不过要是情况特别复杂,就像一道超级难的数学题一样,那可能会稍微久一点,但也不会太长时间的。
我再给你们讲个故事吧。
有个阿姨,她被怀疑做了不好的事。
她的孩子还很小,而且她在社区里一直是个热心肠的人,大家都相信她不会逃跑。
她的家人就赶紧写了取保候审的申请。
相关部门的叔叔阿姨们很快就开始审查了。
他们去问了邻居阿姨平时的表现,还去看了阿姨的家。
没几天呢,就做出了决定,阿姨可以取保候审了。
这样阿姨就可以照顾自己的小宝宝啦,不过她也得按照规定,定期去报告自己的情况。
刑事拘留后,怎么拯救亲人
“刑事案件的审判固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是审判结果大多早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已经决定。
民众必须要清楚被逮捕的意义以及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必须要清楚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影响当事人的命运,必须要清楚如何利用好拯救亲友的黄金37天!一、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的重要性虽然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决定胜负的主要因素往往不在于审判阶段而在于其前期准备,办案部门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收集到的证据绝大多数就已经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
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甚至可以长达半年,甚至更长时间,为什么要强调逮捕前的37天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律。
1、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难求无罪《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侦查机关是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即使其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也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但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对公民的逮捕,一旦该案日后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则检察院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一旦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负责案件办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就极可能会被追究错案的个人责任。
37天不批捕自动变成取保候审-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 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37天不批捕自动变成取保候审?导读:37天不批捕自肯定是不能自动变成取保候审的;只有执法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侦查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如果是不需要进行侦查如果在三十七天之后也没有找到合法的证据,就需要进行释放当事人。
一、37天不批捕自动变成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留之后,最多拘留的时间是37天。
如果37天不批捕,不会自动变为取保候审,如果还需要进一步侦查,那么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变更为取保候审,需要由申请人进行申请,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代理ls等等,不需继续侦查的,可以直接释放。
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需要有保证人或是交纳保证金,有保证人的,保证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保证人是与该案件没有关系的人。
2、保证人具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保证人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及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4、保证人不是居无定所的人,且要有固定的收入。
二、刑拘最长时间是多久?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37天批捕以后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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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书|“37天黄金时间”得以成功取保候审经办律师按:本案系王思鲁律师主办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二零一一年六大挂牌案件之一,王思鲁律师在当事人被拘留后即介入本案,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后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从所谓非法出版物是正规出版物的赠品、鉴定结论缺少合法性和真实性、赖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出版的故意以及本案客观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四个角度说明赖某无罪,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只能对赖某取保候审。
关于赖某、张某浩、张某刚被控非法经营一事法律意见书致某市人民检察院:我受赖某妻子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在赖某、张某浩、张某刚被控非法经营一案中为赖某提供法律帮助。
2011年3月7日,广东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对广州智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星”)及其负责人赖某非法出版经营的举报;当月21日,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前往智星位于花都区某路某村的仓库进行现场调查,以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为由登记保存了相关物品;当月25日,赖某、张某浩在广州文化执法总队接受调查询问后即被移交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当天被刑事拘留。
目前,该案有可能呈交贵院审查批准逮捕。
我在接受委托之后,全面了解了案件的经过并查阅了相关资料。
为了使贵院审查批捕的办案人员更好地了解本案,特将以下事实理由与法律分析陈述如下:本案中,作为智星负责人的赖某被控非法经营一万多册图书,表面上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但是,《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没有单独的售价,只能随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赠送。
其内容已经学名出版社审查,《中考必备》在发行之前提交学名出版社查验的样书也包含了这些赠书。
对于这些赠书的鉴定是由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委托作出,并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缺乏必要的公正性,而“私自印刷、非法出版”的鉴定结论实际上完全忽略了学名出版社已经审查内容并查验样书的事实,是将这些赠书与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人为分离而得出的,事后也未送达,不能作为认定赖某涉嫌非法经营的证据。
在主观方面,智星发行的所谓“非法出版物”在内容上已经学名出版社审查,包括其在内的《中考必备》样书也通过了学名出版社的查验,作为发行商负责人的赖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些“非法出版物”均系合法;在客观方面,这些赠书在内容上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实际上,将这些赠书与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配套,赖某的这种行为并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
具体陈述如下:一、《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没有单独的售价,只能随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赠送。
这些赠书的内容已经学名出版社审查,《中考必备》在发行之前提交学名出版社查验的样书也包含了这些赠书。
本案中,《中考必备》是由学名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出版物。
赖某代表智星和学名出版社签订包销合同,发行《中考必备》。
而为了方便购买的教师与学生使用,便将《中考必备》中的“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以及“教师使用”部分分别装订成《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与《教师用书》,并标明随书赠送(《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按1:1赠送,《教师用书》按100:1赠送,这在封面均有标明,见附件3)。
关于这些赠书的性质,学名出版社在一份证明中做了如下说明:“<智星·广东中考必备>系列是我社正式出版物(含:随书赠送的教师用书、语文和英语小册子),特此证明。
”(该《证明》原件赖某于2011年3月25日前往广州文化执法总队时已被扣留,复印件见附件4)学名出版社已对这些赠书的内容进行审查,而《中考必备》正式发行前赖某提交学名出版社查验的样书也包含这些赠书。
这些赠书虽没有标明出版社、书号,但内容并无不妥,也未标明售价,不能单独发行,客观上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应动用刑法来调整;再说,虽然出版社对于这些赠书形式的“合法性”没有最终的确认权,但是,在学名出版社对这些赠书的内容进行审查且查验包括赠书在内的样书之后才对《中考必备》附赠这些赠书,而且,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这些赠书的性质进行定性,赖某主观上完全不知这种行为会违反法律甚至有可能触犯刑律。
广州文化执法总队曾于2011年3月21日前往智星位于花都区某路某村的仓库进行现场调查,并以上述赠书为非法出版物为由,进行了现场登记保存。
当时,由于印刷以及运输的需要,随书赠送的《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与《中考必备》是分开包装的。
但是,这些赠书完全不可能单独流入市场,因为在正式进入发行渠道之前,这些赠书全都会与《中考必备》一起包装。
如果将这些赠书与正式出版的《中考必备》彻底分开,那么无出版社、无书号,从表面看似完全的非法出版物,但实际上,其内容以及通过附赠的形式随《中考必备》发行是经过学名出版社同意的。
二、“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结论实际上是将这些赠书与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人为分离而得出的。
鉴定是由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委托作出,并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缺乏必要的公正性,而且事后也未送达当事人,不能作为认定赖某涉嫌非法经营的证据。
《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不可能与《中考必备》分开发行,“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结论又是怎么得出的呢?前已提及,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在2011年3月21日现场调查智星位于花都的仓库时,只是登记保存了《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
而在提交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时候,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并没有将《中考必备》连同《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一起提交。
广州出版物鉴定委将这些赠书作为“单独出版物”理解,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在正式出版物附赠资料的行为予以定性。
对此,文化执法部门与新闻出版部门有着不同的理解。
文化执法部门认为,只要没有书号、没有出版社,那就是非法出版物,但是,新闻出版部门则认为只要附赠的资料随正式出版物一起包装,则不存在“非法出版物”的说法。
实际上,这些赠书实际上不可能与《中考必备》这一正式出版物分开,并非是可以单独出售的“出版物”。
这些赠书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应该与《中考必备》一起,作为一个整体委托鉴定。
而且,广州出版物鉴定委在鉴定的过程中没有听取赖某以及学名出版社的陈述,完全忽略了这些赠书的内容已经学名出版社审查且发行《中考必备》前提交学名出版社查验的样书同样包含这些赠书的事实,事后也没有向当事人送达鉴定结论。
人为地将《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这一附赠品与《中考必备》分离委托鉴定,而且也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送达鉴定结论,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是否存在猫腻,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也不能直接作为赖某涉嫌非法经营的证据。
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鉴定中遇有复杂、疑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有分歧,或者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可以报请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
”对此,赖某在必要的时候将申请新闻出版部门对这些赠书与《中考必备》一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重新鉴定。
三、发行非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应当知道所发行的为非法出版物。
但在本案中,智星发行的所谓“非法出版物”在内容上已经学名出版社审查,发行《中考必备》前提交学名出版社查验的样书也包含这些“非法出版物”,作为发行商负责人的赖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些“非法出版物”均系合法。
实际上,将词汇表、习题答案装订在正式出版的教辅书籍之中并不方便购买的学生、教师使用,而通过附赠的方式配套使用是许多出版、发行单位极其常见的做法。
对于在正式出版物中附赠资料这一行为的性质,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更何况,赖某仅仅是一家图书零售、批发单位的负责人,在有专业出版社出具正式出版物证明且样书也通过查验的情况下,根本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上述赠书涉嫌非法。
赖某坚信《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随《中考必备》附赠完全合法,这一点从赖某在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对其进行调查之后,主动配合、希望尽快查清事实的态度也可以反映出来。
而且,《中考必备》本身也长期被盗版侵权,我作为法律顾问,尽管不知赠书的情况,但也受托在该套丛书后面为智星发表了打击盗版的律师声明。
试想,如果赖某知悉甚至有丝毫怀疑《中考必备》涉嫌非法,又怎么可能如此高调而又大费周章地去打击盗版呢?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赖某在主观方面完全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
四、《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在内容上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实际上,将《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随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附赠,赖某的这种行为并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只是属于普通的教辅资料,在内容上不存在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情况。
而且,如前所述,《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没有任何定价并注明是“随书赠送”,实质上并没有单独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这些赠书虽然在形式上单独装订,但是,纯粹是为了方便购买的学生与教师使用,以附赠的方式随《中考必备》配套,并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
试想,只是为了方便购买的学生与教师使用,将内容经过学名出版社审查而且在发行前随《中考必备》一起作为样书交学名出版社查验的赠书,与《中考必备》分开装订,因为这样一种形式上的分开就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与市场秩序并由刑法进行规范,这显然不是立法的原意。
综上所述,《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实际上只是随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附赠。
这些赠书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法律并未明确进行规定,不能仅对其自身进行独立鉴定就得出结论。
而且,赖某主客观上均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将这些赠书随《中考必备》附赠存在问题,实质上也不应属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范畴。
以上意见,尊请考虑!此致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王思鲁律师2011 年3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