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品和对照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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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品和对照品、工作对照品的管理规定
在检验中,应优先使用法定标准品和对照品,法定标准品和对照品使用前应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按使用说明书使用。
4.1对照品、标准品的购进
4.1.1有计划购进对照品、标准品。由QC填写需求计划单,由供应部统一购进。标准品和对照品必须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处购买。
4.2标准品及对照品的有效期
4.2.1国内标准品的有效期应按国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EP及USP标准品的有效期应在新的标准品批号公布后一年。工作对照品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超过有效期的对照品、标准品及工作对照品不得继续使用。(定期每月查看,列表)
4.3对照品、标准品和基准物质的管理存放
4.3.1同一批号的对照品、标准品按其购买时间先后顺序做好区分(先购买回的加“-1”,后购买回的加“-2”,依次类推),领用时先购买回的先发放。不同批号的对照品、标准品领用时先领用靠前的一个批号,后领用新批号。(注意对照品、标准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4.3.2对照品、标准品按其储存条件分开定位放置。在试剂存放的柜子内贴上标签,便于查找。
工作对照品的存放参照标准品的条件存放,若无标准品,可参照该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存放。
4.3.3对照品、标准品和基准物质应有专人保管,列表备查。
4.3.4对照品、标准品、工作对照品应有专用干燥器。干燥器中干燥剂应经常检查,及时更换。
4.4对照品、标准品和基准物质的取用
4.4.1取用时,应核对品名,避免拿错。
4.4.2取用存放在冰箱中的对照品、标准品和基准物质时,使用前拿出放置干燥器中至室温后再打开瓶盖称量,以免水份进入,影响对照品、标准品和基准物质的质量。
4.4.3用过后,应尽快将原包装整理好,并及时放回原处,以免混淆或影响他人使用。
4.5每次取用后,应及时登记“对照品、标准品的使用发放记录”,包括使用日期、取用量、使用者、分发人等。
4.6工作对照品的管理
4.6.1工作对照品可以选择一个常规生产的合格的批号(该样品必须符合现有的内控规格标准或USP药典要求),也可对现有批号进行精制或其它纯化处理,并做好精制记录。只要是合格产品,适用于相应检测项目的要求,经标定后即可在日常分析中替代法定标准品进行使用。工作对照品批号设定原则为在原批号后加“S”。
工作对照品经质量管理部批准后,在公司内掌握使用。在质量仲裁或检验数据在合格线上下时,不得采用工作对照品。
4.6.2结构确认
4.6.2.1有法定标准品时
用工作对照品和法定标准品直接进行IR,UV,NMR,MS四大光谱的分析比较(可根据情况选作)。
4.6.2.2无法定标准品时
工作对照品首次验证时应经过结构确认(如果仅标准品批号变更时,无需重新进行结构确认)。当原来无法得到的法定标准品可以得到时,应利用法定标准品重新与工作对照品进行结构对比确认,例如IR、UV等。
用工作对照品直接进行IR,UV,NMR,MS四大光谱或其它必要的结构确认研究,并解析结果,证明其结构。
4.6.3含量标化:工作对照品应经过含量标定,工作对照品的含量应在99.5%以上。
4.6.3.1有法定标准品时
以法定标准品外标,进行含量分析,需要三人同时进行标定,每人需称至少二份样品,每份重复测二次,每份样品的检测结果都符合要求,计算总平均值。且各人的RSD 值应不大于1.0%,且三人之间的RSD应不大于1.0%。
4.6.3.2无法定标准品时
用色谱分析的方法,以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含量。需称五份样品,每份重复测两次,每个样品的检测结果都符合要求,计算总平均值。
此方法只在每次重复分析的结果都符合已确立的指标(RSD≤1.0%)时方可使用。此时,总平均值可用作工作对照品的纯度值。但此结果要考虑到水分、残渣及残留溶剂、含量进行适当调整。
4.7工作对照品的分装
工作对照品应根据用量,分装在多个洁净的小西林瓶中,用丁基胶塞及铝盖密封,
并贴上标签。工作对照品的标签应注明其相关信息,至少注明品名、批号、含量、水分。
4.8工作对照品的重标化
在使用过程中,应不定期的对工作对照品进行重新标化,标化时可采取双份样品,双份标准品的方式,若含量无明显变化,则可继续使用,否则,应重新标化。
当标准品发生变更时(原来无法得到的法定标准品可以得到或法定标准品的批号发生变更),应重新验证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