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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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其他工作制度

河长制其他工作制度

河长制是我国独创的一项水环境治理制度,通过明确各级河长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对河湖的管理和保护。

除了已经提到的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制度和验收制度等,河长制还包括以下工作制度:一、河湖巡查制度河湖巡查制度是河长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河长应当定期对所负责的河湖进行巡查,了解河湖的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记录河湖的状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实施。

二、河湖污染防治制度河湖污染防治制度是保障河湖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各级河长应当加强对河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河湖污染防治方案,明确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河长还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河湖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对于河湖污染问题,河长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河湖生态保护制度河湖生态保护制度是维护河湖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

各级河长应当加强对河湖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河湖生态保护方案,明确生态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河长还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河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对于河湖生态问题,河长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是保证河长制有效运行的关键。

各级河长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明确河湖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职责和管理制度。

河长还要加强对河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对于河湖管理中的问题,河长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五、河湖应急预案河湖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河湖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各级河长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河湖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的组织架构、应急措施和应急流程。

河长还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培训,确保各级河长和相关人员能够熟练应对河湖突发环境事件。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文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文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文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文如下。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

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河长制,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有力促进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现就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

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

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镇河长制基本规章制度

镇河长制基本规章制度

镇河长制基本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镇河长制的实施,加强对镇河长工作的管理,提高基层治水能力,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镇河长单位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镇河长制是指依托镇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河流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河流保护、河流清淤、河流治理等工作。

第四条镇河长制的实施应坚持规范管理、科学施策、责任明确、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镇河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河流生态环境,确保河流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镇河长的职责和权利第六条镇河长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河流的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河流管理规划,明确河流管理目标和措施;(二)加强对河流水质、水量等情况的监测和评估;(三)组织开展河流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四)协调解决河流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五)定期对河流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河流环境问题;(六)开展河流保护、河道清淤、河流治理等工作。

第七条镇河长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河流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镇河长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众汇报河流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镇河长的任免和培训第九条镇河长的任免由镇级政府决定,任期为三年,届满后可续聘。

第十条镇河长应当具备相关水利、环保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镇河长的奖惩制度第十一条镇河长履行职责不力,导致河流污染严重或者治理效果不理想的,将受到处理,直至撤职。

第十二条镇河长在河流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镇河长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镇河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不符合本规定的将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镇级政府。

以上就是镇河长制基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广大镇河长工作者严格遵守,共同努力,维护河流良好的生态环境。

河长制规章制度范本

河长制规章制度范本

河长制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河长制工作,切实加强对河流水质管理、沿岸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对河长制工作中的监管部门(单位)、河长、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等在河长制工作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做出规范。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河长”是指对河流沿线进行综合管理,督促采取措施保护河流水域环境、河道环境,防治水污染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村(居)河长”是指对村(居)附近的河流水域环境、河道环境的维护、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河长制主体”包括监管部门(单位)、河长、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等,共同协作,互相配合,推动河长制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河长制的建立第六条监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成立河长制工作机构,明确河长制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制度,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监管部门(单位)应当指定专职河长,强化其责任意识,加强对河流沿线环境的监督管理,并确保水质、水量、河道等环境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监管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对河长制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责。

第三章河长制的实施第九条河长应当切实承担起对所管理的河流沿线环境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河流水域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十条河长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解决,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河长应当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保护河流环境的工作。

第十二条村(居)河长应当负责本村(居)附近河流水域环境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清理河道垃圾,防止河流水域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河长制的监督和保障第十三条河长制主体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公开工作情况,接受舆论监督,保证河长制工作的透明度。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22年)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22年)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2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制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江河水域设立河长、湖泊水域设立湖长,由河长、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体及岸线。

第四条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按照流域设立河流河长。

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河流设立省级河长。

各河流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第五条建立区域分级管理的湖长制组织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湖长、副总湖长,由同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兼任。

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湖泊设立省级湖长。

各湖泊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区设立湖长。

第六条河长、湖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组织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划和重要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河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督促河长、湖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职责。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落实河长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长湖长制,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总湖长(以下统称“总河长”),在河流、湖泊、水库、水电站设立河长、湖长、库长、站长(以下统称“河长”),由其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或者责任区的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是河长湖长制工作的责任主体。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长湖长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长湖长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河长湖长制实施。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河长制办公室及其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

河长制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的办事机构,协助本级总河长、河长处理日常工作。

河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河长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和宣传培训;(二)协调跨行政区域河湖的河长湖长制工作;(三)完成本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及公众举报投诉事项的分办、督办工作;(四)对本级总河长、河长在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时查处;(五)对下级河长制办公室进行工作指导;(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河长湖长制工作的责任人。

全面推行河长制方案

全面推行河长制方案

全面推行河长制方案引言河长制,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旨在推动河流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全面推行河长制方案,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全面推行河长制方案进行深入探讨。

一、河长制的基本概念河长制,是指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由当地政府任命的一名官员负责对所辖河流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制度。

河长负责制定并执行河流管理方案,监督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处理河流相关的问题和投诉,并负责河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河长制的实施对象通常是一条河流的全流域范围或特定段落范围。

在实施河长制之前,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河长的权力和责任,并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

二、全面推行河长制的背景和意义2.1 背景中国是世界上水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之一,且水资源分布极不均衡。

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污染和水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加大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力度,推行了一系列的水利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全面推行河长制方案。

2.2 意义全面推行河长制方案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提高水资源管理的效率:河长制明确了河流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力,有利于推动水资源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效率。

2.保护水生态环境:河长负责监督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加强河流的治理和修复,有助于提高水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3.实现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方案有助于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水污染排放,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关键措施为了全面推行河长制方案,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关键措施,包括:3.1 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全面推行河长制方案必须建立在健全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

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河长的权力和责任,规范河长制的实施程序,以及处罚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条例

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条例

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和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实施,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制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湖长,由河长湖长组织领导责任水域的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工作,协调整合各方力量,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的体制机制。

本条例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等水体及岸线。

各级河长湖长责任水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工作原则】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党政领导、部门联动、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或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组织体系】全省范围内实行总河长负责制,全面建立整体流域统一管理与属地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湖长体系。

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省、市(州)、县(市、区)设立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等水域的管理保护负总责。

根据江河湖泊重要性,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段(分区)设立省、市、县、乡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江河湖泊的管理保护工作。

鼓励建立村级河长制或者巡河员制。

河长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河长湖长的任命和调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同级领导担任。

第七条【总河长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总河长办公室,统一协调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省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河长制办公室】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

镇河长制规章制度

镇河长制规章制度

镇河长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河流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提高镇级河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镇级河流(以下简称“镇河”)的管理工作,包括河流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和河道治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镇河长制是指由镇政府委派负责镇河管理的专职人员担任镇河长,对镇河的保护、管理、治理工作进行全面负责、督导和协调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镇河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政策,能够有效协调镇级各部门、乡镇村委和社会各界的力量,推动镇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河长应当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恪尽职守,保护水资源,改善河流环境,提高生态效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镇河长的产生和管理第六条各镇政府应按照镇河长制规定,选派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的负责人员担任镇河长,经过镇政府任命,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镇级河流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协助镇河长开展工作,依法履行镇级河流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镇河长应当设置办公室,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镇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镇政府应当为镇河长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确保其顺利开展镇河管理工作。

第十条镇河长应当定期向镇政府汇报工作情况,接受镇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镇河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镇河长在镇级河流管理工作中,应当根据镇河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责任,确保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镇河长应当加强与镇政府、镇级河流管理部门、乡镇村委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镇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镇河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为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河流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水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防止水污染和水灾害发生。

第十四条镇河长应当组织对镇河的定期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河流环境问题,确保河流的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0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河长制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07号)《重庆市河长制条例》已于2020年12月3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3日重庆市河长制条例(2020年12月3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河长制实施,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按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所有河流设立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

河长制实行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

本条例所称河流,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

第四条河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长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管理保护体制机制。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河流管理保护资金,保障一河一策实施,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河流管理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河流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河流管理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会议管理第四条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省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会议4种。

第五条总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全省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制度、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方案、表彰奖励、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协调解决全省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等,下同)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由省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

参加会议人员为省副总河长及河长,下级总河长及副总河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河长办主任等。

总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

会议议定的事项由下级总河长,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六条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安排部署,研究决定责任区河长制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措施等。

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由省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

参加会议人员为责任区下级河长,省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省河长办主任等。

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河长签发。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责任区下级河长,省直有关部门和省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七条部门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落实责任部门河长制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定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的事项。

河长制的机制

河长制的机制

河长制的机制一. 简介河长制是中国政府为了解决水污染和水资源管理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有效机制。

通过设立河长和督查长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推动有效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二. 河长制的背景1.水资源问题严重:中国的水资源一直面临着严重的污染和过度开发的问题。

尤其是河流水体遭受严重污染,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了巨大威胁。

2.环境保护压力增加: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对于水资源的保护要求也越来越高。

政府需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三. 河长制的主要内容和职责1.河长的设立:政府在各级行政区划内设立河长,负责对所辖河流和水域进行管理和保护工作。

河长由政府任命产生,有权力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保护措施。

2.监督长的设立:政府还设立监督长,负责监督河长的工作落实情况,并监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行为。

监督长由政府任命产生,是河长制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3.河长的主要职责:–监测和评估水质状况,建立水质监测网络。

–制定并执行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目标。

–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和污染治理项目。

–组织开展水资源宣传教育活动。

–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

–协调解决水资源争议和问题。

4.监督长的主要职责:–监督河长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其按照规定要求工作。

–监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行为,在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接受公众举报和投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组织对河长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

四. 河长制的机制优势与挑战优势1.强化监督责任:河长制强化了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督职责,促使其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2.推动多部门合作:河长制鼓励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形成良好的横向和纵向联动机制。

3.提升社会参与度:河长制要求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和沟通,促使公众更多地参与水资源保护和治理。

4.完善的法律法规:河长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挑战1.职责不明确:在一些地方,河长的职责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重叠,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建立河长制度模板

建立河长制度模板

河长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流管理和保护,确保水资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河长制度是指在河流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河长,负责对该河流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实现河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河长制度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河流管理和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河长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河长制度工作机构和责任体系,确保河长制度工作的落实。

二、河长设置与职责第五条河流各级行政区域应当设立河长。

河长分为国家级河长、省级河长、市级河长、县级河长和乡级河长。

第六条河长负责对该河流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河流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河流管理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协调解决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实施,确保河流水质达到规定标准;(五)定期开展河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六)组织河流管理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七条各级河长办公室负责河长制度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河长安排的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协作与监督第八条河长制度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级政府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对河长制度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河长及相关部门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鼓励公众参与河长制度工作,对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

四、激励与问责第十一条对在河长制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河长及相关部门,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河长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各级政府。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13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河湖长制实施,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湖长),由其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或者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制度。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等水体及岸线。

第四条实施河湖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湖长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系统治理、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河湖长制实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以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林业和草原、测绘等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相关职责。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19)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19)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制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江河水域设立河长、湖泊水域设立湖长,由河长、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体及岸线。

第四条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按照流域设立河流河长。

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河流设立省级河长。

各河流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第五条建立区域分级管理的湖长制组织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湖长、副总湖长,由同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兼任。

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湖泊设立省级湖长。

各湖泊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区设立湖长。

第六条河长、湖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组织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划和重要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河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督促河长、湖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职责。

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督导、调度职责,督促实施河湖管理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相关问题。

市、县、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兼任责任水域河长、湖长的,还应当履行河长、湖长的相关职责。

河长制长效管理的实施方案

河长制长效管理的实施方案

河长制长效管理的实施方案河长制长效管理的实施方案:1. 制定河长制实施规定:明确河长的职责和权限,规定河长的管理范围和工作内容,建立河长制实施的基本框架。

2. 河长选聘与培训:确定合适的河长候选人,并进行公开招聘和考核,选聘出具备相关背景和能力的人员作为河长。

对河长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水资源管理知识、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河长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3. 划定河长管理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河长的管理范围,确定河流的起止点和沿线的区域范围,形成河长的责任区域,确保河长对辖区内河流的全面管理。

4. 建立河长制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配合关系,做好各方的协调工作,确保河长制的顺利实施。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宣传片播放、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河长制的认知和参与度,增强广大群众对河流保护的积极性。

6.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河长制的监督机制,通过定期考核和评估,对河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河长的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7.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河长制涉及到多个部门的配合和支持,需要加强与水利、环保、农业、城管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保护好河流生态环境。

8. 强化信息化管理:借助信息化技术,建立河流管理信息平台,实时收集和共享河流数据,实现对河流的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9. 完善奖惩机制:建立河长制的奖惩机制,对表现突出的河长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失责的河长进行问责和惩处,激励河长履行职责,推动长效管理的落实。

10.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河流保护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提高我国河长制的水平和影响力。

镇河道管理河长负责制度

镇河道管理河长负责制度

镇河道管理河长负责制度
一、河道管理“河长制”是根据“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管理要求,由村委会主任担任辖内河流的“河长”,通过建立两委会主导、各村民小组分工负责、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河道管护良性机制,完善防汛防旱责任体系,促进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实现河道资源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因河制宜的基本原则,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和确保防洪安全的要求,全镇10个村的所有河道、水库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到2020年实现全镇河道、水库、河塘管护现代化,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

四、河长职责:“河长”作为河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河道的水安全、水环境负领导责任。

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

河长制相关制度

河长制相关制度

河长制相关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政策。

其中,河长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好的保护我们的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过度开采,以及减少环境污染。

本文将针对河长制度的相关制度进行讨论。

一、河长制度的相关背景河长制度是中国关于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于2005年开始实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管理和保护水源。

随着时代的进步,河流污染、水资源的过度开采等问题日益严重,河长制度则成为了一项迫切需要的政策。

二、河长制度的主要内容1、河长制度的设立与职责分工河长制度的设立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主要职责包括对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资源的管辖和保护。

同时,河长制度规定了职责分工,不同级别的河长负责不同的水域资源。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河长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以及工作方式。

2、河长制度的监督机制为了保障河长制度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

包括督查系统、评估报告、责任追究等。

三、河长制度的意义1、保护水源河长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水源,防止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减少环境污染。

通过规定河长制度的职责,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更好地对水源进行管理,保护水源的可持续性。

2、促进河流生态环境建设河长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河流的生态环境建设。

通过对河流的监测和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发现和解决问题,改善河流环境,提高河流的生态价值。

3、促进河流经济社会发展河长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河流的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对河流的管理和保护,可以提高水源的质量和数量,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河长制度的存在问题尽管河长制度在环境保护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1、河长人员的责任不落实在实践中,许多河长人员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不落实工作责任。

这种现象需要相关部门严厉查处。

2、河长制度的宣传不到位河长制度的宣传不到位,使许多人对其知之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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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河长制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其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机制。

本规定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水库等水体。

第三条本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其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所辖水域的管理保护,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水域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水域管理保护和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研、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长制相关工作。

对在河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本省按照行政区域和流域,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分段建立四级河长体系。

第八条省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

设区的市、县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

乡级河长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所辖水域的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

河长办具体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综合协调、督导考核;
(二)开展政策研究,制定实施河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
(三)组织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平台;
(四)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县、乡两级根据所辖水域数量、大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招聘河道专管员,负责相应水域的日常协查及其情况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涉水纠纷调处等工作。

县、乡两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水域的日常巡查及其情况报告、保洁等相关工作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各地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综合执法,依法集中行使涉河涉水等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鼓励各地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司法联动机制,促进涉河涉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各级河长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区域河长会议、流域河长会议,研究决定所辖区域或者水域河长制工作重大行动,协调解决水域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各级河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相应水域开展巡查:
(一)省级河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域进行巡查;
(二)设区的市级河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
(三)县级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
(四)乡级河长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

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水域应当加密巡查频次。

第十四条各级河长巡河时应当按照要求对所辖水域的水质、水环境、涉河工程、管理保护情况等事项进行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建立巡查日志。

巡查日志应当载明巡查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乡级河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协调、督促处理;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应当向该水域的县级河长或者县级河长办报告。

县级以上河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水域管理保护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本级河长职责的,协调、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
(二)属于下级河长职责的,督促下一级河长予以处理;
(三)属于上级河长职责的,提请上一级河长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河长名单和监督电话应当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河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河长公示牌应当在水域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标明水域概况,河长姓名、职务及其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

各级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各级河长办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对下一级河长制组织体系、水域管理保护以及河长、河长办、河道专管员履职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通报被督导检查单位;被督导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域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各级河长办应当畅通举报渠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

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省级河长办应当建立河长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乡级河长办应当建立涉河涉水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信息采集传输、综合查询、统计分析、实时监测和远程监控等基本功能。

第四章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条各级河长应当向上级河长进行年度述职。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评制度,制定河长年度考核考评和奖惩办法。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体系、河长履职、水域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

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乡级河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
(二)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三)未落实上级河长工作部署或者河长办督查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
(四)其他未依法履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河长办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长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省湖长制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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