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宪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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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 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 自由。” 为了公共的利益,就可以侵犯私人的利益;把 这种观点推向极端,就成为极权政治了。罗伯 斯庇尔的雅各宾派恐怖政府、斯大林的暴政、 希特勒的法西斯极权政府等等,都可以从卢梭 的“人民主权”中找到理论根据。
第一章 宪法的概述
第一节宪法的定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一)古代西方“宪法” 的含义 1、在古希腊时期,宪法是有关城邦组织 和权限的法律。其中主要包括有关公民 资格、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和城邦议 事机构、行政机构和法庭的组织、权限、 责任的法律。可见当时古希腊的宪法有 些类似当今的组织法。
二 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的内容是规定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 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 动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法律效力最高 立法依据 、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人权宣言》: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 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独立宣言》: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 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 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 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 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2、在古罗马,宪法或宪令是指罗马皇帝 所颁布的诏书、逾旨。敕令等,经常出 现在罗马的法律和法学著作中。由查士 了尼皇帝钦定的、并被赋予法律效力的 《法学总论》的序言中,曾四次使用 “宪令”一词,就是在上述意义上使用 的。
3、在中世纪,宪法是用来表示教会和封 建主特权以及其与国家关系的法律。
五 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与语义性宪 法 美国学者卡尔· 罗文斯坦曾根据宪法的实 施效果的不同,将宪法分为规范性宪法、 名义性宪法与语义性宪法。
规范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内容能够贯彻于 社会生活之中的宪法;名义性宪法是指 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不能有效地 运用于社会生活中的宪法;语义性宪法 是指与既不反映现实状况,也不起实际 作用的宪法。
(四)妥协论 季卫东:政治性的决定过程及其结果总 是具有妥协性的,宪法其实是制度性妥 协的安定化装置。
宪法上的妥协有三种方式:(1)形式上的妥协──包 括三个构成条件,即各政党或利益集团之间存在着一 定的共同认识,各方并没有实质性的让步,决定只是 被延期进行。最典型的实例是“一国两制”的宪法安 排和香港基本法的总体架构。(2)实质上的妥协── 在双方的某种利益得到分别实现的前提下就原则问题 达成妥协,表现为双方互相让步、一方忍让以及价值 兑换这三种方式。最典型的实例是民主党派被纳入政 协会议的制度框架之中。(3)制度上的妥协──在多 元格局中的权力制衡。主要表现为中央与地方、行政 机关与公民社会、强制与合意这三大关系的平衡。
人权宣言
独立宣言的起草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的基本 形式 毛泽东:“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 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 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 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三 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 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二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提出者:英国学者蒲莱士 标准: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 机关和程序
三 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根据宪法制定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宪法 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四 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多数主张根据国家 的阶级性质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 社会主义宪法,这不仅体现了宪法的本 质,而且还有其他优点。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
一 宪法本质的理论介绍 (一)神的意志论 乔纳森· 鲍氏:政府是上帝创造的,一切 国王和君主的权力都来自上帝,它们的 在位归因于上帝。 马里旦:只有上帝、基督代理人和神学 家才是主权者。
(二)全民意志论 卢梭法律公意说: “众意与公意之间经 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 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 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 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 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二 宪法的实质 宪法的本质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集中 表现,首先是阶级力量的对比;还包含 同一阶级内的各阶层、各派别的力量对 比;另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会 导致宪法的变化。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一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提出:英国学者蒲莱士于1884年提出 。 标准:是否有统一宪法典
(二)中国古籍中“宪”、“宪法”的 含义 1、一般的法律、法度,“赏善罚奸,国 之宪法”。 2、优于一般法律的基本法,“百吏在朝, 君乃出令布宪于国”。 3、颁布法律、效法、实施法律。“宪刑 禁”,“祖述尧舜,宪章文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比较古代中西方关于“宪法”的含义, 可以发现“宪法”一词都具有法律的意 思,所不同的是在西方宪法被视为与普 通法律不同的组织法;在中国则没有此 种区别。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概念,正是 在这种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意义上发展起 来的,并用“宪法”这一符号来表示一 种新的法现象,且其内容与组织法还有 一定关系。
六 原生宪法与模仿宪法 根据其是否为本源性或首创性划分
(三)阶级意志论 列宁:“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 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该学说对认识和研究宪法的本质有重要 启示。
阶级意志论的不足: 1)以偏概全。近代的民主国家,那种一个阶 级主宰国家政治的历史现象早已消失,代之而 来的是由利益多元化的各政党、集团、派别、 团体等组成,他们在政治上都各有自己的主张 及要求。 2)思想方法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对社会利益 分析只看到对立的一面、否定统一的一面。 3)忽视了人类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