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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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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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强化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青政〔2004〕75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有关交易事项的发生导致企业资产价值全部或部分发生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省级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未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违规必究、客观公正、惩防结合的原则。

通过责任追究,促使企业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资产管理。

第六条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第七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资产损失的情形并确认损失金额。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损失预警机制,在经营管理中及时发现并认定资产损失,并结合财务决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在对资产状况进行全面、定期核实的基础上发现并认定资产损失。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国有资产保护,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促进全体职工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在经营活动及生产过程中某项资产发生了部分或全部实质性损毁与灭失,或导致了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资产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是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确认资产损失性质,认定并追究资产损失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以事实为依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或部门做出适当公正的责任认定。

(二)依法合规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范责任追究工作行为,保证责任追究工作质量。

(三)时效性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防止出现责任追究拖延、滞后、失效等现象。

(四)预防损失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建立预防与监督并重的体系,完善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治理内部控制缺陷,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资产损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调查报告”制,各部门、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落实责任追究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批准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二)审议批准各部门、所属单位发生的资产损失情况;(三)审议批准上报公司的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四)对资产损失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九条公司主管业务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受理各部门、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损失情况;(二)自行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主管业务范围内较大资产损失情况,确认资产损失性质和金额;(三)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审批各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损失情况;(四)及时向公司上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的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情况;(五)认定较大资产损失责任及相关人员或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六)向公司监察审计部移交较大资产损失调查结果;(七)落实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 总则1.1为健全和完善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xx公司贯彻落实《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1.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xxxxxx公司、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及子公司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按照本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

1.3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子公司,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2 职责2.1总经理&2.1.1研究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公司监察审计部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2.1.2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2.1.3 指导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1.4听取调查组关于资产损失性质,损失金额、责任认定的汇报,审批或审核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2.2监察审计部2.2.1 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2.2.2作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2.3与有关部门商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接受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2.2.4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2.5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2.3其他职能部门公司计划经营部、资产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商务管理部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2.3.1计划经营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经营活动、基建活动、产权交易、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2资产财务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资本运营、金融业务、资金管理使用、担保活动、资产评估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浙政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本级、直属企业本级及其全资、控股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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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资产管理责任,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的公司内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主要用于公司按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对聘任或任命的各部门负责人、派出参股公司任职人员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

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有证据表明因有关负责人行为过错或过失或不作为而发生的,公司按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违规必究、过错必追的原则。

对于有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未正确履行职责或不作为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均应追究责任。

(二)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严格履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三)惩防结合原则。

通过惩戒责任人,促进各部门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资产管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六条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第七条有证据表明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认定公司发生了资产损失:(一)经盘点,公司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灭失的;(二)经对账,公司银行存款短少且非未达账项原因造成的;(三)经鉴定,购入的原材料、委外半成品、委外加工材料、备品备件、机器设备等不符合质量要求,使公司采购成本增大的;(四)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员工自身操作原因造成产品不合格的;(五)由于存放不当,造成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的;(六)由于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实物资产丢失的;(七)取得证据证明债务人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且无偿还能力;或者被宣布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或者经诉讼企业败诉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或者逾期 3 年,取得证据证明债务人财务情况恶化无能力偿还形成坏账损失的;(八)经审计,被投资单位连续亏损已资不抵债、或经破产、关闭清算后证实股权和债券投资损失的;(九)依据有关交易单据确认公司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实际损失的;(十)公司对外担保承担了连带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的;(十一)公司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十二)公司交易行为实际发生损失的;(十三)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由于监管不力,造成技改基建项目功能严重缺失、没有达到预计使用价值,经项目评审小组认定,质量明显不合格的。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总2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

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违规必究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注重预防原则;(四)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为了加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集团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审计部,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日常工作。

组长:党委书记、董事长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成员:党委委员及公司班子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集团各部门负责人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集团各部门、集团系统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宣传、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工作部署等工作;(三)对涉及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四)对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受理集团系统企业处罚相关责任人的申述或复查申请;(六)配合上级开展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一)纪检审计部:对资产损失责任的认定、相关人员的财务审计;(二)计财部:对资产损失案件进行初步的资产损失核实;(三)法律顾问:对资产损失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资产管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精品

资产管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精品

**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资产保护工作,完善集团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依据《物权法》并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所属各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所属公司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集团独资或控股子公司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下属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集团公司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下属子公司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向集团公司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七)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由各所属公司审计、运营、财务、法律和人事等职能部门来共同完成。

第七条各公司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八条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产损失,实现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系统包括公司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

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本办法合用于公司系统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能够为公司系统拥有和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各种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具体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资产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部份或者全部实质性灭失,或者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赋予处罚的工作。

本办法所说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并且希翼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办法所说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由于自然灾害、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战争、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企业资产损失,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违规必究原则。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二)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作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三)法定程序原则。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资 委在 资产损 失责任 追究
工 作 中 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一 ) 究 制 定 企 业 ( 研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 ~ ) 织 调 查 、 实 资 ( 组 核
产 损 失 情 况 ;二 ) 确 资 产 损 失 性 质 , 行 ( 明 进 责任 认定 ,听取 相 关 责任 人 的 陈 述 ;三 ) ( 研 究作 出责 任 追 究 决 定 , 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移 或
括 直 接 损 失 金 额 和 间 接损 失 金 额 。直 接损 失
金 额 是 与 相 关 人 员行 为 有 直 接 因 果 关 系 的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 ) ( 负
责 管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资 产 损 失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三 ) 责 特 别 重 大 和 连 续 发 ( 负
组 织 实施 的 除 外 。
员会 ( 以下简称 国资 委 ) 履行 出资人职 责的
企 业 ( 下 简 称 企 业 ) 其 独 资 或 者 控 股 子 以 及 企业 ( 以下 简 称 子 企 业 ) 产 损 失 责 任 追 究 资
( ) 二 会计师 事务所 、 资产评 估机构 、 律 师事务所 、 税务师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对
第七条
企 业发生资产损失 . 当及 时 应
( ) 业 内 部 涉 及 特 定 事 项 的 资 产 损 三 企 失的会计记录 、 内部 证 明材 料 或 者 内 部 鉴 定 意见书等 : ( ) 以认 定 资 产 损 失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四 可
企业规章制度 。未履行 或者未 正确履 行职 责 ,造成企 业直接 或者间接资产损 失的 , 经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市国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市国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企业人员违反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责任。

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和流程第四条市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向企业及个人了解国有资产损失事项相关情况,要求企业和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五)受理直接监管企业处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监管企业在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及时将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情况向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或建议;(五)配合市国资委开展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会议记录、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受理子企业处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七)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免费下载】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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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18•【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

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国资委组织实施的除外。

法律知识手册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

法律知识手册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强化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企业国>办法》(青政〔通过责并监督务决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在对资产状况进行全面、定期核实的基础上发现并认定资产损失。

第九条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部门结案证明或者回复;(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及处理意见;(五)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或决定;(六)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七(八(九税(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其他经复核的内部证据。

第十三条除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所列证据外,其他复核确认为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也应当作为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主要包括:(一)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二)银行出具的对账单等有关材料;(三)往来单位或个人的对账记录、借款凭证、信函等;(四)相关当事人的证言、证词或陈述等;(五)可以反映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据。

第十四条资产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损失是指与相关人员行为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二)间接损失是指由相关人员行为过错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

较大(一(二(三;(四第十八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均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二)违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工作制度的;(三)未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四)未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内部控制执行监督不力的;(五)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而损害国家或企业利益的;(六)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日期:2015年05月27日生效日期:2015年05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工作职责和程序 2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3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4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8第六章资产损失责任处罚9第七章附则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强化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市国资委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追究其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或经济形势和政策重大改变等原因且经调查无违规违纪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可免于问责。

第四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依法处理原则;(二)分级监管、权责统一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四)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程序第五条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直管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提出对直管企业有关人员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三)负责企业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和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根据需要可直接组织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五)受理直管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固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公司系统)资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系统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办事处、筹建处、子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的全体职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能够为公司系统拥有和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综合,包括各种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具体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资产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部分或全部发生实质性灭失,或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单位、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

本办法所说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办法所说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违规必究原则。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均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二)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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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强化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公司资产管理责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和所属一级企业及其下属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集团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

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违规必究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注重预防原则;(四)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为了加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集团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审计部,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日常工作。

组长:党委书记、董事长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成员:党委委员及公司班子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集团各部门负责人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集团各部门、集团系统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宣传、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工作部署等工作;(三)对涉及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四)对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受理集团系统企业处罚相关责任人的申述或复查申请;(六)配合上级开展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一)纪检审计部:对资产损失责任的认定、相关人员的财务审计;(二)计财部:对资产损失案件进行初步的资产损失核实;(三)法律顾问:对资产损失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第九条集团系统企业的工作职责(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工作部署等工作;(三)负责相关责任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对涉及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四)受理集团系统企业处罚相关责任人的申述或复查申请;(五)配合上级开展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十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进行责任追究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成立工作小组调查取证,核实损失情况,情况复杂或集团、集团系统企业自身无法确定损失情况的,可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损失情况、应对措施等出具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意见书。

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应在自知悉该损失存在起60个工作日内出具,情况复杂的,经XX公司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认定资产损失责任,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三)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做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对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受处理责任人;(四)相关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复查。

复查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六)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一条集团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

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二)由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三)集团系统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审计报告、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金额。

直接损失是指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问接引起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三条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四条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并难以追回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第十五条企业资产损失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或资产损失不足100万元、但相当于上年末资产总额1%以上、5%以下的,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损失不足500万元、但相当于上年末资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在企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损失不足1000万元、但相当于上年末资产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在企业及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含);或资产损失不足2000万元、但相当于上年末资产总额20%以上,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在国际、国内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十六条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二)对投资项目未作必要、充分、真实和符合实际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或干扰独立的可行性研究,致使投资项目严重亏损的;(三)越权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对项目投资的重要内容进行变更,导致出现项目亏损的;(四)未履行规定程序核准超估、概、预算的;(五)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非客观原因造成成本超支,或工期严重延误,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或违规从事商贸活动以及违反省属企业投资监管及企业内部投资监管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收购的;(七)违反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XX公司及集团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二)超越权限或未按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三)违规拆借资金、调动大额资金的;(四)因资金管理不力,发生贪污、挪用、失窃、携款潜逃等重大事件的;(五)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六)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七)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八)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九)违反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XX公司及集团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等金融衍生工具投资业务中,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二)明知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风险而不进行相关整改的;(三)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四)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部分境外特殊情况在按程序严格审批后除外);(五)违反当地市场规定进行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交易和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六)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七)违反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XX公司及集团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在从事担保活动中,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违规进行担保的;(二)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或未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及担保风险进行详细论证和尽职调查的,以及应采取反担保措施但未采取,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三)未履行规定报批程序或未经授权擅自为对外提供担保的;(四)对已担保的项目不跟踪,出现担保风险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五)违反省国资委、XX公司及集团规定超出股比为企业担保造成资产损失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XX公司及集团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未履行决策程序和批准程序,超越权限,决定企业改制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二)企业管理层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因资产转让、收购和改制重组,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导制订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方案以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指定中介机构等重大事项的;(三)故意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或者与中介机构;串通作弊,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审计评估结果失真的;(四)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国有财产低价转让或低价折股的;(五)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六)利用改制和产权转让之机,非法转移国有资产的;(七)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八)违反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XX公司及集团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四)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六)虚报、目前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八)违反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XX公司及集团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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