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第87号令理解与执行
财政部87号令
财政部87号令财政部87号令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财政领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日益重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在保障财政安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财政部决定制定本号令。
二、目的本号令的目的在于明确财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规范其工作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为实现财政管理的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三、具体内容1. 财政部是国家财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的财政政策、规划和预算。
财政部有权制定相关财政政策,调整税收体系和税收政策,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
2. 财政部有权制定年度财政预算和财政计划,依法审查、监督和执行财政收支情况。
财政预算和财政计划的编制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公平的原则,确保财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3. 财政部有权制定财政管理制度和规范,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财政领域的腐败和滥用公权。
财政部要加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4. 财政部有权对财政收入和支出实施监督和审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
财政部要建立健全财政预算和执行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5. 财政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推动全国财政工作的协调和一体化。
财政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利用,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四、落实措施1. 财政部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政部门的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2. 财政部要加强对干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财经素养和综合素质,确保能够胜任职责。
3. 财政部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的多元化机制。
4. 财政部要加强对财政政策和财政预算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社会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度。
五、财政部87号令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助于加强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推动财政管理的现代化,实现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财政部第87号令解读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练习二
某“某某区卫生系统升级”预算为800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截止到开标 时间, 共有四家投标人(A、B、C、D)进行投标,并顺利通过资格审查。 开标时发现投标人 A报价为:799万元 B报价为:798万元 C报价为:800万元 D报价为:100元
问题:若你是专家,会对四家的报价怎么进行评判?依据是什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 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解读: 1、本法条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了,采购人自主选择权; 2、87号令之前,财办库[2003]38号:----《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 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 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是自从87号令 之后,不限于同型号,而是同品牌都是不允许的了。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练习二答案
答案:投标人ABC报价合格,应让投标人D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 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87号令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 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 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财政部令第87号
关键点解读
目录 一 87号令简介 二 87号令对投标的影响
01 Part One 87号令简介
87号令简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于2017
财政部87号令
财政部87号令【财政部87号令】文档模板【正文】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法》,《财政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财政部对财政预算执行、财政管理、财政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对各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对所有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监督,不遗漏任何一个环节。
2.公正性原则: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3.规范性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监督,不超越法定权力范围。
第四条:财政部在对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措施:1.约谈,要求相关方进行解释说明。
2.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实地核实。
3.调查,依法成立专项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第五条:财政部在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六条:财政部每年将对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相关职务的晋升和任免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将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本令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财政部法》附件二:《财政部办法》附件三:财政预算执行监督报告模板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财政部法》:指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2.《财政部办法》:指财政部根据《财政部法》制定的具体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3.财政预算执行监督报告模板:用于记录财政部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报告模板。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各级政府机构不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解决办法:财政部可以采取约谈、核查、调查等监督措施,对相关方进行追责。
2.困难:监督过程中出现法律解释不一致的情况。
解决办法:财政部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寻求协助。
3.困难: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监督工作。
解决办法:财政部应当合理安排和调配人力物力资源,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87号令的理解与执行
第二部分:重点条款解读
总体修订情况梳理
• 18号令共6章90条(《总则》《招标》《投标》《开标、
评标与定标》《法律责任》),全文11000多字。
• 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增加一章,将第四章改为 《开标、评标》,新增第五章《中标和合同》;删除36 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全文13000余字。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条款原文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解读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法并行的格局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实践 or 法理
政府采购工程不适用于 87号令:(1 )依法应当招标的政采工程,
(2)依法不招标的政采工程,(3)适用87号令招标的“工程”项目
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
解读
“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为什么?
如果的确需要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怎么办?
删除了18号令延长截标期和开标时间应在3日前通知和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条款原文
终止招标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 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 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 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 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山西省财政厅 2018 年4月
财政部第87号令理解与执行
财政部第87号令理解与执行
认可了实践中的做法。 既要保障公开招标的主体地位,又要兼顾采购效率、效益和效果。
第七条 混合项目属性
条款原文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 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 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解读
解决混合项目适用法律的问题 按价值比例确定 or 按行业习惯确定 修订争议焦点
• 探索解决实践中许多问题因无法可依,执行操作无据、处理处罚缺 失问题。
2.衔接上位法的需要 • 贯彻落实上位法所确立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新导向(结果导向、公
开透明、简政放权、权责对等、强化监管等)。 • 解决原办法少数规定与上位法不相符、不适应的问题。 • 解决原办法自身存在的一些小“BUG”。
第一部分:修订的背景
• 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努力实现“物有所值”。 • 以透明促规范,进一步强化全过程采购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
会监督,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 • 突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内外”结合,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部分:修订的指导思想
1.“承上启下”:严格依据上位法,吸收兼容下位法
第十二条 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
条款原文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 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解读
设定最高限价:授权性规范,一般什么情况下需设最高限价? 设定最低限价:禁止性规范,为什么禁止设最低限价?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投标人产生方式
条款原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 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 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 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 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财政部87号文及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依法依规对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各类合作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在此基础上,此次财政部进一步印发《通知》,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做出规范,初步实现了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的政策全覆盖。
? ? ? ??印发《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关键举措,着力解决当前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问题,有利于指导和督促地方把风险化解在源头,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 ? ? ??2.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 ??《通知》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 ? ? ??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
回归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 ? ?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 ?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
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 ??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财政部87号令
财政部87号令财政部87号令一、背景和目的财政部87号令是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适用范围本令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及任何与财政管理相关的事务。
三、主要内容(详细描述各条款)1. 财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在各级财政部门内设财务管理机构,负责财务审计、资金管理和统计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2)财务审计的组织和监督;3)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控;4)相关财务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2. 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控制;2)资金管理的核算和监督;3)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4)财务审计的实施和结果报告。
3. 财务管理人员的要求和培训财务管理机构要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确保其熟悉财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资金使用的审批和监控各单位申请资金使用需要经过财政管理机构的审批,并严格按照财政管理制度进行资金监控,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5. 财务信息的发布和公开财政管理机构要定期发布财务信息,并及时公开相关财务数据,以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6. 财政资金的追溯和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追溯追责,做到有错必究。
四、附件涉及以下附件:1. 财政部87号令执行细则2. 财政管理制度样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财政管理机构:指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2. 资金使用:涉及财政资金的各项支出和使用行为;3. 财务预算:对未来一定时期内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规划和预测的工作;4. 财务审计:对财务报表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审核和评估。
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 财政管理机构人员不足,导致工作进展缓慢。
解决办法:加强人员培训和招聘,提高财政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财政部87号令
财政部87号令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运行。
第三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财政事业的发展。
要与发改委、税务局、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第四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制度,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要依法合规地使用财政资金,不得擅自挪用、挥霍或滥用财政资金。
第五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追责问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监督,确保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债务风险可控。
要对违规举债、违规担保等行为加强监管,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及时调整和优化财税政策,推动经济稳定增长。
要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监督,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确保税收的正常征缴和使用。
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事务的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监督。
要定期发布财政收支情况、财政政策、财政改革等方面的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问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财政干部的业务能力和廉政素质。
要加强对财政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追责问责。
第十条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门和各级财政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令的有效实施。
以上为财政部87号令的内容,目的是规范财政部门的工作,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财政事业的发展。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运行。
财政部门还要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监督,确保地方财政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及时调整和优化财税政策,推动经济稳定增长。
87号令在操作执行中的七点思考
87号令在操作执行中的七点思考■马键(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87号令遵循《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结合政府采购实践,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在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推进结果导向,完善公平交易规则、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完善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落实权责对等,保障供应商权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方面均予以明确,可操作性强,堪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组织招标投标工作的操作指南。
87号令实施至今已有三个多月,在学习贯彻87号令的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87号令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87号令的规范标准,是一线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
笔者结合自己学习和工作中的一些难点、疑点,提出几点思考,供业内同仁参考。
鉴于笔者水平有限,难免存在谬误,欢迎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关于供应商的资格审查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这虽只是短短的一句话,却涉及招投标程序的重大变化,它改变了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操作方式,也有别于非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规定,被业界称为一大突破。
不过,87号令并没有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如何组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提出明确要求,为实际操作预留了空间。
实践中,资格审查应当由采购人负责,还是由代理机构负责,抑或由二者共同负责?笔者认为,这应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协议行事。
如果委托代理协议明确资格审查由代理机构负责,则属于代理机构的责任。
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应以采购人为主,代理机构协助,这是因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是由采购人提出的,采购人对有关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更为熟悉,把握得更准确,即便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了分歧,也应以采购人的意见为准,这也符合强化采购人主体权责的精神。
“87号令”详细讲解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 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 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解:
吸收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 办法》(财库〔2011〕181号)相关内容
解:
应考虑的政府 采购政策。
具体体现在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 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 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 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 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待遇。
第一章
• 总则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 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 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 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 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解: 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
解: 采购人自行招标有的两个条件。
第二章
• 招标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 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 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解: 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 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第二章
• 招标
第二章
• 招标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 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解:
87号令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键点解读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解读: 1、本法条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了,采购人自主选择权; 2、87号令之前,财办库[2003]38号:----《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 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 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是自从87号令 之后,不限于同型号,而是同品牌都是不允许的人员、利润、纳税额
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
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解读: 资格项负面清单: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
税额、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 评分项负面清单: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
问题:该招标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为什么?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练习一答案
不能顺利进行。 核心产品为“平板电脑”,而投标人A和投标人C的平板电脑均为“希科普” 相同品牌,按照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 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投标不足三家,不能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
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 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87号令的理解与执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 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解读
供应商规模条件的规定:落实政策功能,提高原法律规范效力层级 厂家授权:(1)防止“控标”(2)为供应商“减负” 为什么进口货物除外? 非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
条款原文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 限价,但不一般什么情况下需设最高限价? 设定最低限价:禁止性规范,为什么禁止设最低限价?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投标人产生方式
条款原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 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九条 终止招标活动
条款原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 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 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 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 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编制及内容
解读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从“合同主要条款”到“合同文本” 招标代理费用收取:不再坚持“谁委托谁付费” 信用信息查询:查询渠道,截止时点,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财政部87号令
财政部87号令财政部87号令一、引言由于财政管理的需要和相关法规的要求,旨在详细规定财政部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财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
二、职责与权限1. 财政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预算编制、财政资金管理、财政审计、财政监督等。
2. 财政部有权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发布财政政策、下达财政指标等。
三、操作程序1. 财政预算编制a) 收集各部门预算申报材料;b) 审核预算申报材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c) 编制预算草案,并报财政部审批;d) 经过审批后,发布财政预算。
2. 财政资金管理a) 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流程;b) 审批资金拨付申请;c) 监督和审核资金使用情况;d) 定期编制资金监测报告。
3. 财政审计a) 制定审计监督规程;b) 审核各级财政机构的财务状况和财政业绩;c) 发布审计报告。
4. 财政监督a)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b) 接受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c) 审核和追缴违法用款。
四、所涉及附件1. 财政预算编制流程附件2.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附件3. 财政审计监督规程附件4. 财政监督工作流程附件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预算申报材料:各部门提供给财政部的资金需求申报材料,包括预算表、预算解释说明等。
2. 资金拨付申请:各部门向财政部申请资金拨付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
3. 资金监测报告: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测的报告。
4. 审计报告:财政部根据审计情况编制的对各级财政机构财务状况和财政业绩的审核报告。
六、困难及解决办法1. 预算申报材料不全或不准确解决办法: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明确申报要求,提供培训和指导。
2. 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延误或错误解决办法:加强内部审核流程,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审核及时、准确。
3. 资金使用情况监测不力解决办法:加强监测部门的人员培训,优化监测方式和工具,提高监测效率。
4. 财政部门间协作不畅解决办法: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定期召开会议协商解决问题。
2017财政部87号文解读
2017财政部87号文解读
2017年财政部发布的第87号文主要内容是对于企事业单位资
金结算和账务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文中明确指出,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和账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安全管理,防止资金流失和损失。
文中要求企事业单位要建立预算执行管理制度,明确预算执行权限和责任,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
此外,文中还规定了资金结算的程序和要求,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款项支付和收入核算制度,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控和管理。
文中还明确了对于重大资金安全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要求企事业单位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调查。
总体来说,第87号文强调了企事业单位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的规范和要求,旨在提高资金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以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和有效使用。
财政部87号令
财政部87号令财政部87号令——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本规定的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国有资产收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部对各级财政资金管理实行监督和指导,并严格实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打击财政违法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加强对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地方的财力情况及综合考虑各项支出的优先次序,制定和执行财政预算,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分配财政预算,保障优先支出领域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的监控与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整改。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精细化管理财政资金,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必要的流程和制度。
第十条:对于税收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收法和税务部门规定,及时将征收后的税款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对于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制度,增强收费透明度,并严格执行合理有序的收费程序。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资金的支出列入预算管理,并逐项审核和监管支出情况。
第四章:企业收益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收益归国家所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收益的监督和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确保国家财政收益。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收益管理制度,并要求各类企业真实、完整地向财政部门报送各项经济指标和财务报表。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第十五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例如:教育、环保、扶贫等专项资金,严守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87号文及解读
了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的政策全覆盖。
印发《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关键举措,着力解决当前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问题,有利于指导和督促地方把风险化解在源头,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2.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通知》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
回归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
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五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购买主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如何正确理解87号令17条禁用资格条件的规定?
如何正确理解87号令17条禁用资格条件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了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七种具体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17条补充了2种,即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以下简称“生产厂家授权等”)作为资格要求。
业内专家学者对如何理解和执行好本条规定作了很多解读,如如何正确理解“规模条件”、为何进口货物采购可将“生产厂家授权等”作资格要求。
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该如何正确理解87号令第17条与供应商资格要求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评审因素与实质性要求有什么不同?生产厂家授权能作为实质性要求吗?……围绕87号令第17条有关规定,在此笔者就上述系列问题作了分析探讨。
一、能在资格预审环节将“规模条件”或“生产厂家授权等”作为资格要求吗?--不能确切来说,资格预审环节的供应商,应称之为“潜在投标人”。
87号令第17条规定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两种情形,那么“规模条件”或“生产厂家授权等”,可否在资格预审环节作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答案是:不可以!资格预审,顾名思义是将对投标竞争主体的资格条件审查提前到招标文件发出前进行,通过资格预审的才能获得投标资格,以缓解后期的资格审查工作压力或是减轻评审工作量。
也就是说,不管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都是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这项工作的目的和本质意义不存在差别,只是时间节点不同而已。
所以在资格预审环节,也禁止将“规模条件”或“生产厂家授权等”作为资格要求。
二、“规模条件”或“生产厂家授权等”能作为实质性要求吗?--不能对于“规模条件”,87号令第17条是既禁止作为资格要求,又禁止作为评审因素;而对于“生产厂家授权等”,只禁止不得作为资格要求。
于是就有采购人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可以在实务中将“规模条件”和“生产厂家授权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是这样吗?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和具体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允许偏离、须供应商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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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与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
条款原文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 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 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3.从“补丁式”管理到体系化管理的需要
• 解决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碎片化的问题。 • 解决部分政采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法规层级不高问题。
4.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明确、细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 评审专家的职责和权限,并体现权责对等理念。
• 改变原办法“重程序规范、轻采购结果” 的倾向,注重政府采购 制度的实施效果。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编制及内容
条款原文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 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 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 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部分:修订的指导思想
2.问题导向,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
• 针对联合体投标、厂商授权、混合项目属性、开标出席 人员、样品评审、低价中标、围标串标、放弃中标、不 与中标供应商签约、放弃合同权利和主体责任等实践中 的共性和突出问题,一一进行规范。
• 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 • 注重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需求确定、信息公开、
履约验收等) • 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机制建设要求。 • 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力度,以公开透明促规范公正。
第三部分:修订的亮点和创新
1.回归本源,更加注重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效果
• 取消招标采购单位的提法 • 邀请招标方式被重新“激活” 。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本是采购的根本要义,以往由于
政府采购的多元化目标,特别是反腐倡廉的时代背景,淡化了政府采购的这一本来目标。 • 资格审查交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不再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改革的“一小步”,
第三部分:修订的亮点和创新
3.权责统一,更加注重对权力运行的制约
•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名单及理由公开,接受监督。 • 披露供应商评审得分及排序、资格审查未通过原因,进一步提高评标结果透明度。 • 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不能任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需求内容等)、不得擅自
终止招标、不得逾期确认中标人或让中标人“知难而退”等。 • 对重新评审的严格约束。
• 坚持在上位法的框架内修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较 原则的内容进行细化和延伸。
• 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计算供应商家数、价格评审、信 息公开、信用信息查询等现行制度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吸 收进来,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固定下来。
• 注意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74 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制度的协调、衔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 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 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 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 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4. 严格责任,更加注重政采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 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着力推进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和信息获取的公平公正, 减少违规操作空间,破除“暗箱操作”的社会疑虑,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信力。
• 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义务,补充完善 了法律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软性”违法行为,如采购人不按规定编制 采购需求、未在规定时间确定中标人、代理机构违规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等,细化、 补充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解决因处罚依据不足而导致的“违法难究” 等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 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努力实现“物有所值”。 • 以透明促规范,进一步强化全过程采购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
会监督,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 • 突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内外”结合,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部分:修订的指导思想
1.“承上启下”:严格依据上位法,吸收兼容下位法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 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 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 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 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条款原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 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解读
供应商规模条件的规定:落实政策功能,提高原法律规范效力层级 为什么禁止厂家授权? 为什么进口货物除外?
第十九条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条款原文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 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 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解读
以往法规未明确,实践中有争议 联合体投标的初衷 实践中的异化 是采购人的权利,但是采购人应依法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投标人产生方式
解读
重新“激活”邀请招标方式 借鉴74号令关于竞谈、询价供应商的产生方式 体现了合理、适度还权于采购人的改革思路和政策导向 兼顾采购人正当权益与政府采购“三公”原则和竞争性要求 有权必有责 兼顾今后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
第十七条 供应商规模条件与厂家授权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解读
界定“成本”的范围 招标文件售价与项目大小无关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内容违法的处理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8月 镇江
财政部第87号令理解与执行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徐舟
第一部分 修订的背景
目录
第二部分 修订的指导思想 第三部分 修订的亮点和创新
第四部分 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部分:修订的背景
1.解决政府采购招投标实践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与时俱进,探索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的低价中标、围标串标、 “明招暗定、暗箱操作”“重程序轻结果”“重采购轻履约”、权 责不对称、责任主体不明、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将实践中 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
第四部分:重点条款解读
总体修订情况梳理
• 18号令共6章90条(《总则》《招标》《投标》《开标、 评标与定标》《法律责任》。
• 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增加一章,将第四章改为 《开标、评标》,新增第五章《中标和合同》;删除36 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条款原文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 针对劣质低价中标现象,创新性地提出了固定价格招标模式,优化调整了异常低价的排 除规则。
• 针对设定招标限价、接受联合体投标、混合项目属性、开标出席人员等一些实践中存在 困惑的问题,பைடு நூலகம்确了相关规则。
• 针对厂商授权、样品评审、围标串标、放弃中标、违法分包、不与中标供应商签约、放 弃合同权利和主体责任等实践中的共性和突出问题,采取了相关举措。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编制及内容
解读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千人一 面”问题 从“合同主要条款”到“合同文本”的目的 招标代理费用收取:由中标人支付 信用信息查询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二条 提供投标样品
条款原文
• 探索解决实践中许多问题因无法可依,执行操作无据、处理处罚缺 失问题。
2.衔接上位法的需要 • 贯彻落实上位法所确立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新导向(结果导向、公
开透明、简政放权、权责对等、强化监管等)。 • 解决原办法少数规定与上位法不相符、不适应的问题。 • 解决原办法自身存在的一些小“BUG”。
第一部分:修订的背景
第十条 市场调查及价格测算
条款原文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 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 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解读
为什么赋予采购人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义务? 突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的重要一环,是科 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的重要保障。
第十二条 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
条款原文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 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解读
设定最高限价:授权性规范,一般什么情况下需设最高限价? 设定最低限价:禁止性规范,为什么禁止设最低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