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7.01 全民经纪人合作协议(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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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源推荐销售合作协议

甲方: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600-15甲号

电话:

乙方:地址:

电话: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乙方为甲方开发建造的《XX》项目(简称“甲方项目”)的销售进行客户推荐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特别说明:甲乙双方系客户推荐合作关系,而非销售代理关系,乙方无权代理甲方销售商品房,更无权代理甲方签订任何形式的商品房买卖、认购、定金等协议文件,无权代理甲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诚意金、定金、保证金、购房款等一切甲方应收取的价款。乙方仅为甲方的售房提供可购房的客户资源的推介服务。

第一条:合作期限

乙方对甲方项目的推介期限自2018年 7月 1日至2018年12 月 31止。如续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续约事宜。

第二条:合作方式

合作期间,乙方将其推介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带至甲方项目销售现场,填写《全民营销首访确认单》(须有项目置业顾问、销售经理、渠道经理确认签字),视为有效推介,由甲方负责后续销售、接待及服务工作,推介客户与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甲方填写《全民营销成交确认单》后,视为推介成功,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推介奖金。具体认购房源信息和成交确认信息,以甲方签订的并经乙方确认的《全民营销成交确认单》为准。如遇客户退房,则不发放奖金。

第三条:客户要求及推介确认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之有效客户为首次到访的具有购买甲方项目意向的客户,具体约定如下:

1、带访非意向购房客户,视为无效客户,不予奖励;

2、客户和家庭成员(含配偶、子女)认购7日内,发现在客户到访之前已经来

访,视为无效;

3、联名购买人在推荐客户之前到访,无效;

4、客户留多个号码,如其中一个号码,在推荐到访之前有到访记录,视为无效;

5、多人推荐同一个客户,不同号码,最先确认关系的获得收益。

双方对客户认定存在争议的,以甲方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二)推介确认方式

乙方带访客户到售楼处之前需要提前报备,待甲方核对客户是否有效,并予以回复后方可带访,(有效标准为:客户从来没有到访过售楼处)。

(三)推荐成功认定

有效客户到访填写《全民营销首访确认单》后,甲方负责商品房销售事宜,最终客户与甲方达成购房意向,在本合同期内完成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且全款到账,甲方填写《全民营销确认单》,视为推介成功。

第四条:结算依据

乙方推介成功后,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全民营销成交确认单》,并保证所填内容准确无误《全民营销成交确认单》为甲乙双方唯一的奖金结算依据,甲乙双方均须谨慎填写,严格履行。

第五条:推介奖金

1、推介成交的奖金的金额:在协议有效期范围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对应奖金为:

2、推介成交的奖金的支付:

推介奖金的结算方式:甲方填写《全民营销成交确认单》确认推介成功后,在符合结佣标准的前提下甲方将推介奖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奖金所产生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3、推介到访奖励:

乙方带访有效意向购房客户到访至本项目,并填写《全民营销首访确认单》,甲方签字确认无误后,即可获得甲方赠予的100元超市购物卡一张。

第六条: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陈述虚假或不实,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征收、暴乱等)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及时将所发生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相关证明,作为不可抗力免责的依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免责,协议解除。

第八条:合同解除

本合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有效期内,若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另一方也同意解除,本合同即可解除。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1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至各方在附则列出的地址和/或传真号码。

2各方均有权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送达通知;其他方当事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前已经按照有效通讯方法发送的任何书面文件不受影响。

3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5日为有效送达;

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

以传真方式发送,则于收到回复电码或其他确认讯号后,视为送达。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的,在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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